唐會要卷二十六
其年九月詔。自今兩省官。每日令一人對。
二年二月。起居舍人鄭隨次對。面奉進止。令宣與兩省供奉官。自今已后。有事即進狀。其次對官宜停。
四年十月。御史臺奏。應諸色請對官及待制。自今已后。并令前一日進狀來者。伏以延英開日。群臣皆不前知。遇陛下坐時。方進狀請對。或本司各有要事。便不得奏聞。今遣應候對官。前一日進狀。若以尋常公事。不假面論。但表章足以陳露。倘臨時恐有切務文字。不可進言。更俟后坐。動逾數辰。處置之間。便有不及。又請狀入之時。須在卯前。如后時者。聽不收覽。依奏。
太和二年九月。應合待制官。御史臺奏。舊例。諸司官署簿。前三日具名銜報臺司。前一日具名銜聞奏。近皆逼日方報。錄奏常恐失時。請自今已后。如不是先陳牒請假。臨時不署簿者。請準朝參不到例。一任加罰。如并三度違犯。即具名聞奏。依奏。
開成五年三月敕制。法官朔望不要候對。(初二年八月。文宗御延英。對刑部郎中千乘王含。大理少卿李武韋紓等。自后朔望即對刑法官。以詳重輕也。)至大中三年十月。宣待制官與諫官法官循環對。
侍讀
開元三年十月敕。朕每讀史籍。中有闕疑。時須質問。宜選耆儒博學一人。每日侍讀。遂命光祿卿馬懷素。右散騎常侍褚無量。更日入。
開成元年十一月。宰相李石奏。太子有侍讀。諸王亦曰侍讀。無降殺之禮。今后請改為諸王講讀。從之。
大中十二年四月。以諫議大夫鄭覃兵部郎中李鄴。為鄆王侍讀。居十六宅。后數日。改充夔王已下五王侍讀。居大明宮。仍五日一入干符門講讀。懿宗即位。遂寢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