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八十
莊肅。贈太師北平王羅宏信。
孝穆。贈左仆射楊嗣復。
昭襄。贈太子太師崔圓。
貞壯。贈尚書令羅紹威。
雜錄
貞元十一年。司徒馬燧葬。有司謚曰景武。上曰。景。太宗皇帝謚。改莊武可也。
元和三年。鎮州王士貞薨。其子承宗不順。不加謚。太常博士馮宿。以為懷柔之義。不可遺其忠勞。請加美謚。從之。
其年正月。中書門下上言。故中書令漢陽郡王張柬之。故侍中平陽郡王敬暉。故中書令扶陽郡王桓彥范。故中書令博陵郡王崔元暐。故中書令南陽郡王袁恕己等五人。得史館報。并未有謚。詔。張柬之等皆書勛國史。配饗廟庭。賜謚易名。義光百代。宜令所司。即與定謚聞奏。時柬之曾孫曛。以謚事詣中書陳訴。宰臣上聞。因令有司授曛官。四月。有司奏。上功臣五王謚謚議。請謚張柬之為文貞。桓彥范為忠烈。敬暉為貞烈。崔元暐為文忠。袁恕己為貞烈。從之。
五年二月。考功奏。當司三品以上。準格合請謚官。準貞元七年格文。奉寶應二年正月十八日敕節文。佐史錄行狀。陳請考功詳覆訖。下太常定謚者。近日以來。撰錄行狀。多非佐史。既乖事實。又違格文。伏請從今以請謚行狀。準敕文須是佐史。敕旨。宜令門下佐史撰錄行狀。以憑詳覆。
十四年。都省奏。請謚家子弟及門生故吏。請立限。未葬以前陳狀。其家在遐遠。及別有事故者。任至一年內陳狀。到考功一月內檢勘。下太常禮院。受牒后。一月內定牒報考功。毓德丘園。節行特異。無官及位卑者。任所在長吏奏請。仍許不拘年限。未立節限以前。合請謚未請者。家在城者。任六個月內于所司申請。家在外者。亦許至一年內申請。立節限后。如過限久。全不請謚。其中有善惡尤著。可存勸誡。請委考功訪察行實。便請牒下太常禮院定謚。庶使善必見稱。惡無幸免。都省奏。伏準太常博士李虞仲奏。凡官秩合得請謚者。必先葬期請于考功。牒送太常寺禮院。與后一月內定謚者。伏奉三月二十五日敕。宜令尚書都省與考功及太常禮院更審條流。明立節限聞奏者。今與考功郎中蕭佑。太常博士李虞仲等商議。具條流節限如前。敕旨。依奏。
唐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