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一
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應屠宰牛犢。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后。三年內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斷。如郊廟饗祀。合用牛犢者。即以諸畜代之。其年五月敕。壽昌節。天下不得屠殺。
咸通十一年六月赦文。其京城久旱。未降雨間。宜權斷屠宰。
天佑元年九月敕。干和節。文武百寮。諸道進奏官。準故事于寺觀設齋。不得宰殺。許設酒果脯醢。
左降官及流人
貞觀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數。量配邊要之州。十五年四月敕。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歲之后。仍不聽仕。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犯罪之色。授以文武遠官。年考未滿。方便解退者。宜令依舊重任。續前考滿。
長壽三年五月三日敕。貶降官并令于朝堂謝。仍容三五日裝束。至任日。不得別攝余州縣官。亦不得通計前后勞考。
開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左降人考未滿間。重有犯。應解免及放歸田里者。并申奏。更據狀輕重量貶。若是五流及余犯。自依常法。
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準格及敕。應合決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貶之色。決訖。許一月內將息。然后發遣。其緣惡逆指斥乘輿者。臨時發遣。
天寶五載七月六日敕。應流貶之人。皆負譴罪。如聞在路多作逗遛。郡縣阿容。許其停滯。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狀稍重者。日馳十驛以上赴任。流人押領。綱典畫時。遞相分付。如更因循。所由官當別有處分。
十三載二月九日赦文。左降官承前遭憂。皆不得離任。孝行之道。所未宏通。情禮之間。深可哀恤。如有此類。并宜放還。仍申省計至服滿日。準法處分。自今以后。編入例程。
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節文。其左降官。非反逆緣坐。及犯惡逆名教。枉法強盜贓。如有親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無兄弟者。許停官終養。其流移人亦準此。
建中三年正月敕。諸流貶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許親屬收之。本貫殯葬。其造蠱毒移鄉人。不在此限。
其年四月。御史臺奏。天下斷獄。一切請待讞報。以正刑名。唯除殺人當罪。自徒以上結竟者。并徙置邊州。京兆尹嚴郢駁奏曰。臣伏以徙置邊州者。流之異名。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或恐未當。其死罪除殺人之外。有十惡重罪。造偽刻印。并主典偽用印。及強盜光火等。若一切免罪徙邊。于法太輕。不足懲戒。其徒罪條目至多。或斗毆爭競。小有傷損。或夫妻離異。不犯義絕。或養男別姓。或立嫡違式。或私行度關。或相冒合戶。如此之類。不可悉數。今一切徙邊。與十惡造偽同等。即輕重懸殊。又準刑部格。京城殷雜。愆犯百端。觸網陷刑。徒罪偏廣。若皆送覆。系滯實多。其徒以下罪。非除免官當及敕杖者。宜準外州縣例。量事處分。今若天下徒罪。悉申所司。皆待讞報。法司斷結。準式有程。州縣禁囚。動盈千百。計每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千人。此則百姓動搖。刑章紊撓。又邊州及近邊。犯死罪及徒流者。復何以處。伏請下刪定使詳覆。然后施行。從之。
貞元三年七月詔。停省天下州府官員。其左降官仍舊。
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劉?。并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旨授。至是特制授之。
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廬州奏。量移官司戶參軍員外置同正員顏?。母在揚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請奔喪者。準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以后。流人左降官。稱遭憂奔喪者。宜令所司。先奏聽進止。
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播奏。天德軍五城。及諸邊城配流人。臣等竊見諸處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放還。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稱要防邊。遂令沒身。終無歸日。臣又見比年邊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輕刑。據罪可原。在邊無益。伏請自今以后。流人及先流人等。準格例。滿六年后。并許放還。冀抵法者足以悛懲。滿歲者絕其愁怨。從之。
十二年四月敕。應左降官流人。不得補職。及留連宴會。如擅離州縣。具名聞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