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六十七
開成二年。崔珙為京兆尹。京畿旱。奏浐水入內者。十分請減九分。賜貧民溉田。從之。
三年正月。盜發(fā)親仁里。欲殺宰相李石。其賊出于禁軍。珙捕之不獲。坐奪俸。
會昌三年五月。京兆府奏。兩坊市閑行不事家業(yè)。黥刺身上。屠宰豬狗。酗酒斗打。及僦構關節(jié)。下脫錢物。摴蒱賭錢人等。伏乞今后如有犯者。許臣追捉。若是百姓。當時處置。如屬諸軍諸使禁司。奏聞。從之。
大中三年九月。中書門下奏。京兆府判司。及兩縣簿尉帶諸司職事。伏以列官分職。各有司存。茍或侵踰。則乖彝憲。近日判府司及兩縣簿尉。多系諸司職掌。遂使額外假稱。一人兼判數(shù)曹。易為因循。難以責辦。臣等商量。自今以后。諸司職掌。改集賢館宏文館。并不得帶府判司及兩縣簿尉。集賢館宏文館。仍每司不得過一員。見在諸司充職者。請勒歸本司。敕旨。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