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二
乘車雜記
貞觀十三年。上幸九成宮。時中郎將結社爾反。犯御營。馬騎得逾長幕。宿衛官拒之。方敗走。太宗乃遣造為漆盾。于三衛幕外。編以為城。于盾而彩畫為獸頭。咸外向。令馬騎見之。不敢進。遂為永式。至顯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有司奏。請造排車七百乘。擬車駕行幸。運載排城。上以為勞煩。乃令于舊頓筑墻為固。
顯慶二年十月。左仆射于志寧奏。請駕行日。須三部張設。更造九十連帳。及三梁等。上曰。九十連帳。非惟營造費功。又大須車牛運輦。朕坐小帳。足以自安。行日止用兩部帳幕。不須辦三部。其殿中帳幕兩部外。宜回與衛尉。無忌奏曰。陛下每事儉約。非惟不造大帳。又減一部。事多省約。彌彰圣德。抃舞稱賀。
二年十一月詔。朕近尋殿中舊帳。寶鈿鞍轡甚多。既非所須。徒煩貯掌。其殿中供奉。及妃嬪已下寶鈿。并金裝鞍轡韉秋等。并宜令毀剔。各依儀式。須賜人者量留。
開元十五年七月。敕殿中鞍轡傘扇。及諸司雜物。須修理造作者。本司送至作所修理訖。自往請受。不得追匠就本司。其不可送作司者。給匠修理。其物應納庫藏。亦本司自送。
天寶元年正月敕。黃鉞古來。以金為飾。金者。應五行之數。其黃鉞宜改為金鉞。副威武之義也。
七載正月二十八日。太常卿韋韜奏。御案褥床帳。望去紫用赤黃。制曰。可。十載七月。敕近改旗幟為赤黃。以符土德。其諸衛隊仗緋色者。宜令所司。依內出黃色樣。即造。其槍并用赤稠木。仍依本色。不須更染別色。長一丈四尺為限。其諸軍職掌。有先用火焰緋幡處。宜各依一樣。送付諸道。準此改換。先用赤色宜停。
羃?
武德初。襲齊隋舊制。婦人多著羃?。雖發自戎夷。而全身障蔽。至永徽已后。皆用帷帽。拖裙到頸。即漸為淺露矣。龍朔三年。有敕禁斷。初雖暫息。旋又仍舊。
咸亨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又敕下百官家口。咸預士流。至于衢路之間。豈可全無障蔽。比來多著帷帽。遂棄羃?。曾不乘車。別坐檐子。遞相仿效。寖成風俗。過為輕率。深失禮容。前者已令漸改。如聞猶未止息。理須禁斷。自后不得更然。
戟
景龍三年七月。皇后表請。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請見同任職事官。聽子孫用蔭。門施棨戟。制從之。
開元八年九月敕。廟社宮門。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尹。大都督。大都護。開國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諸州門。其門戟幡有破壞。五年一易。百官門不在官易之限。薨者葬訖追納。若子孫合給者。聽準數留。不足更給。其以理去任。及改為四品官。非被貶責。并不合追收。元宗朝。衛尉卿張介然為河隴行軍司馬。因入奏上言曰。臣今三品。合立棨戟。臣河東人。若得本鄉立之。百代榮盛。上曰。卿且將戟歸故鄉。朕更別給卿戟。列于京宅。本鄉立戟。介然始也。(檢年月未獲。)
天寶六載四月八日。敕改儀制令。廟社門。宮殿門。每門各二十戟。東宮每門各十八戟。一品門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散官光祿大夫已上。鎮國大將軍已上。各同職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護。門十四戟。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三品。上護軍帶職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護。門十二戟。國公及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門各十戟。并官給。
上元元年閏正月。宰臣呂諲令立戟。有司送戟至宅。或曰。吉慶之事。不宜以兇服受之。諲遂權釋襂服衣吉。當中而拜。識者譏其失禮。
貞元四年七月詔。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李愿。為銀青光祿大夫。兼太子賓客。仍賜上柱國。以晟功高。故寵異之。賜勛。俾與父并列門戟。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中書門下奏。應請列戟官。準儀制令。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并勛官上柱國柱國等帶職事三品已上。并許列戟。準天寶六載敕。
六年四月八日敕文。散官光祿大夫。鎮軍大將軍已上。各同職事品。近日散試官。使帶高階者眾。恐須商量者。伏請準舊制令本文。取帶三品已上正員職事官為定。敕旨。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