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九
元和二年二月。詔僧尼道士同隸左街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復關奏。
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奉宣。僧尼不隸祠部。合系屬主客。與復合令鴻臚寺收管。宜分析奏來者。天下僧尼。國朝已來。并隸鴻臚寺。至天寶二年。隸祠部。臣等據大唐六典。祠部掌天下宗廟大祭。與僧事殊不相及。當務根本。不合歸尚書省。屬鴻臚寺亦未允當。又據六典。主客掌朝貢之國。七十余番。五天竺國。并在數內。釋氏出自天竺國。今陛下以其非中國之教。已有厘革。僧尼名籍。便令系主客。不隸祠部及鴻臚寺。至為允當。從之。
六年五月制。僧尼依前令兩街功德使收管。不要更隸主客。所度僧尼。令祠部給牒。
雜錄
貞觀二年五月十九日敕。章敬寺是先朝創造。從今已后。每至先朝忌日。常令設齋行香。仍永為恒式。
開元二年二月十九日敕。天下寺觀。屋宇先成。自今已后。更不得創造。若有破壞。事須條理。仍經所司陳牒檢驗。先后所詳。七月十三日敕。如聞百官家。多以僧尼道士等為門徒往還。妻子等無所避忌。或詭托禪觀。禍福妄陳。事涉左道。深斁大猷。自今已后。百官家不得輒容僧尼等至家。緣吉兇要須設齋者。皆于州縣陳牒寺觀。然后依數聽去。二十九日敕。佛教者在于清凈。存乎利益。今兩京城內。寺宇相望。凡欲歸依。足申禮敬。如聞坊巷之內。開鋪寫經。公然鑄佛。自今已后。村坊街市等。不得輒更鑄佛寫經為業。須瞻仰尊容者。任就寺禮拜。須經典讀誦者。勒于寺贖取。如經本少。僧為寫供。諸州寺觀。亦宜準此。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敕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誦二百紙經。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三年一試。落者還俗。不得以坐禪對策義試。諸寺三綱統。宜入大寺院。
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敕。朕先知僧徒至弊。故預塞其源。不度人來。向二十余載。訪聞在外。有二十已下小僧尼。宜令所司。及府縣檢責處分。又曰。惟彼釋道。同歸凝寂。各有寺觀。自宜住持。如聞遠就山林。別為蘭若。兼亦聚眾。公然往來。或妄說生緣。輒在俗家居止。即宜一切禁斷。
天寶五載二月二十五日。京兆尹蕭炅奏。私度僧尼等。自今已后有犯。請委臣府司。男夫并一房家口。移隸磧西。
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以天下廢寺銅像。及鐘磬等委諸道鑄。(事具泉貨門。)其月。又奏天下士庶之家。所有銅像。并限敕到一月內送官。如違此限。并準鹽鐵使舊禁銅條件處分。其土木等像。并不禁。所由不得因此擾人。其京城及畿內諸縣。衣冠百姓家。有銅像并望送納京兆府。自拆寺以來。應有銅像等。衣冠百姓家收得。亦限一月內陳首送納。如輒有隱藏。并準舊條處分。敕旨。宜依。八月。中書門下奏。諸道廢毀寺鐵像。望令所在銷為農器。?石之像。望令銷付度支。敕旨。依。
六年八月敕。準今年五月三日赦書節文。如緣修飾佛像。但用土木。足以致敬。不得用金銀銅鐵。及寶玉等。如有犯衣冠。錄名聞奏。
燃燈
先天二年二月。胡僧婆陀請夜開城門。燃燈百千炬。三日三夜。皇帝御延喜門。觀燈縱樂。凡三日夜。左拾遺嚴挺之上疏曰。竊惟陛下孜孜庶政。業業萬幾。蓋以天下為心。深戒安危之理。奈何親御城門。以觀大酺。累日兼夜。臣愚竊所未喻。且臣卜其晝。未卜其夜。史冊攸傳。君舉必書。帝王重慎。今乃暴衣冠于上路。羅伎樂于中宵。陛下反樸復古。宵衣旰食。不矜細行。恐非圣德所宜。臣以為不可一也。誰何警夜。代鼓通晨。以備非常。古之善教。今陛下不深惟戒慎。輕違動息。重門弛禁。巨猾多徒。倘有躍馬奔車。厲聲駭叫。一塵清覽。有軫宸衷。臣以為不可二也。陛下北宮多暇。西牖暫陟。青春日長。已積埃塵之弊。紫微漏永。重窮歌舞之樂。倘有司跛倚。下人饑倦。以陛下近猶不恤。圣情攸關。豈不凜然祗畏。臣以為不可三也。伏望晝盡歡娛。暮令休息。務斯兼夜。恐無益于圣朝。惟陛下裁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