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六十
其年。洪州監(jiān)軍誣奏信州刺史李位。謀大逆。追赴京師。上敕令付仗內(nèi)鞫問。御史中丞存誠。一日三表。請付位于御史臺。及推按無狀。位竟得雪。未幾。授存誠給事中。數(shù)月。中丞闕。上謂宰相曰。持憲無如存誠。遂復(fù)授之。
九年。裴度為御史中丞。奏崔從為侍御史。知雜事。及度作相。奏自代為御史中丞。從正色立朝。彈奏不避權(quán)幸。事關(guān)臺閣。或付仗內(nèi)者。必抗章疏論列。請歸有司。凡所取御史。必先質(zhì)重勇退者。時論嘉之。
開成元年五月。上御紫宸殿。宰相李固言奏曰。御史中丞李珝在臺。雖無甚過。以為人疏易。不稱此官。此官乃天下紀(jì)綱。有司繩準(zhǔn)。茍用人非當(dāng)。則紊亂典章。上曰。李珝官業(yè)。應(yīng)不甚舉然為人豈不長厚耶。固言對曰。臣所奏緣與御史中丞不相宜。人即長厚。難任彈奏。且憲司事亦至難。官要得宜者。
會昌二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諸道諸使。奏兼御史中丞。伏以御史中丞。近升品秩。向外兼攝。亦宜相重。臣等商量。今日已后。諸道節(jié)度使。及度支解縣榷鹽鐵副使等。并須帶檢校四品官。方得奏請。其正郎以下。不在奏限。諸郡刺史。亦須地望雄重。兵額稍多處。方得兼授。如前任已兼中丞。須再除者。不在此例。從之。
大中三年。以御史中丞魏?。兼戶部侍郎。判本司事。?奏曰。御史臺紀(jì)綱之地。不宜與泉貨吏雜處。乞罷中司。專綜戶部公事。從之。
干符三年二月四日。御史中丞李迢奏。外州府有禁系罪人。關(guān)連京百司。請委本州除合抵極法外。疏理訖關(guān)奏。從之。
侍御史
四員。長安二年始置。內(nèi)供奉在正員之外。仍不得過本數(shù)。其遷改與正官資望亦齊。舊制。庶仆五分減一。其職有六。奏彈三司。西推。東推。贓贖。理匭。凡三司理匭。則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朝堂受表。臺中唯有四職。謂知雜公廨。彈事謂之推彈。廨雜今知雜侍御史。多兼省官以為之。
武德四年。李素立為監(jiān)察御史。丁憂。高祖令所司奪情。授一七品清要官。所司擬雍州司錄參軍。上曰。此官要而不清。又?jǐn)M秘書郎。上曰。此官清而不要。遂授侍御史。
貞元六年。竇群入拜侍御史。有人誣告故尚父子儀嬖人張氏宅中有寶玉者。張氏兄弟。又與尚父家子孫相告訴。詔促其獄。群上奏言。張氏以子儀在時分財(cái)。子弟不合爭奪。然張氏宅與親仁宅。皆子儀家事。子儀素有大勛。伏望陛下特赦而勿問。使私自退省。上從之。時人稱其知大體也。
十二年六月。侍御史竇群奏。常參官假滿。惟三品官至王府傅已上。即于正衙參假。其余不在此限。臣伏見諸司官。或位列通班。職居要劇。其左右丞。諸司侍郎。御史中丞。給事中。中書舍人。并是四品五品清要官。不在參假例。或彌旬曠廢。皆不上聞。或未滿一日。例不舉奏。臣今請尚書省四品官。御史臺五品官。中書門下五品官。請假。并同三品例參假。曠廢必知。勤惰無隱。臣職當(dāng)彈舉。輒陳事宜。敕旨。依奏。
太和三年。華州刺史宇文鼎。戶部員外郎盧允中。坐贓。文宗怒。將殺之。侍御史盧宏貞奏曰。鼎為近輔刺史。以贓污聞。死固恒典。但取受之首。罪在允中。監(jiān)司之責(zé)。鼎當(dāng)連坐。帝然之。減鼎三等。
殿中侍御史
隋末不置。武德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置四員。貞觀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大夫李干佑。奏增兩員。以李文禮張敬一為之。文明元年。又制殿中里行。以楊啟王侍征為之。準(zhǔn)吏部式。以三員為定額。監(jiān)倉庫本是察院職務(wù)。近移入院。第一人監(jiān)倉。第二人監(jiān)庫。
龍朔三年五月。雍州司戶參軍韋絢。除殿中侍御史。或以為非遷。中書侍郎上官儀聞而笑曰。此田舍翁議論。殿中侍御史赤墀下供奉。接武夔龍。簉羽鹓鷺。奈何以雍州判佐相比。以為清議。
貞元十年四月敕。準(zhǔn)六典。殿中侍御史。凡兩京城內(nèi)。分知左右巡察。其不法之事。謂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訛宿宵。蒲博盜竊。獄訟冤濫。諸州綱典貿(mào)易。賦斂違法。如此之類。方合奏聞。比者因循。務(wù)求細(xì)事。既甚煩碎。頗失大猷。宜令自今以后。據(jù)六典合舉之事。所司有隱蔽者。即具狀奏聞。其余常務(wù)。不須更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