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六十
八年九月。御史臺奏。當司應六察官。伏準元和四年五月二十日敕。監察御史六人。分察尚書省。從下一人察吏部。其次察兵部省。伏以監察在臺。職當使役。或有出入推按。例合差遣新人。每因一人奉使。須數員轉職。既頻移易。使致因循。舉察之務。難得精審。今請除監察館驛兩處以次人。便專察吏部。其下便依次轉差。所冀察務有常。公事知守。敕旨。依奏。
開成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監察太倉左藏庫御史。請于新入庶臺察中。擇精強干用兩人。分監倉庫。全放朝謁。每月除本官俸錢外。別給見錢三十千。隔日早入。敕旨。依奏。
大中四年九月十六日。御史臺奏。準舊例。京兆府準敕科決囚徒。合差監察御史一人到府門監決。御史未至。其囚已至科決處?v有冤屈。披訴不及。今后請許令御史到府引問。如囚不稱冤。然后許行決。其河南府準此。諸州有死囚。仍委長官差官監決。并先引問。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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