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八十六
寶歷二年十一月敕。朝官及節度觀察使。自今已后。并不許更置私白身驅使。
太和二年十月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餉遺良口。前后制敕。處分重疊。非不明白。衛中行李元志等。雖云買致。數實過多。宜各令本道施行。準元和四年閏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切加約勒。仍逐管各差判官奏當司應管諸司所有官戶奴婢等。據要典及令文。有免賤從良條。近年雖赦敕。諸司皆不為論。致有終身不沾恩澤。今請諸司諸使。各勘官戶奴婢。有廢疾及年近七十者。請準各令處分。其新羅奴婢。伏準長慶元年三月十一日敕。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將到緣海諸道。賣為奴婢。并禁斷者。雖有明敕。尚未止絕。伏請申明前敕。更下諸道切加禁止。敕旨。宜依。
會昌五年四月。中書門下奏。天下諸寺奴婢。江淮人數至多。其間有寺已破廢。全無僧眾。奴婢既無衣食。皆自營生。或聞洪潭管內。人數倍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處。計必不少。臣等商量。且望各委本道觀察使。差清強官與本州刺史縣令同點檢。具見在口數。及老弱嬰孩。并須一一分析聞奏。如先自營生。及已輸納者。亦別項分析。深恐無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綱維。潛計會藏隱。事須稍峻法令。如有犯者。便以奴婢計估。當二十千已上。并處極法。官人及衣冠。奏聽進止。如有人糾告。便以奴婢充賞。待勘知人數。續具條流。其京城委功德。亦準此條流。仍具數奏聞。敕旨。依奏。
其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應天下廢寺。放奴婢從良百姓者。今聞有細口。恐刺史以下官人。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計會藏隱。及量與錢物索取。敕下后。如有此色。并仰首出。卻還父母。如有依前隱蔽。有人糾告。官人已下遠販商人百姓。并處極法。其告事人。每一口賞錢一百千。便以官錢充給。續征所犯人填納。敕旨。宜依。
六年二月敕。山南江淮間。寺家奴婢。比來有敕厘革。或有父母贖男女將歸。歲月既深。今卻搜檢。情非違敕。事恐擾人。如有此色。勘檢有憑。并宜不要進收。自會昌元年以后者。不在此限。
大中五年二月敕。邊上諸州鎮。送到投來吐蕃回鶻奴婢等。今后所司勘問了。宜并配嶺外。不得隸內地。
九年閏四月二十三日敕。嶺南諸州。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射其利。今后無問公私土客。一切禁斷。若潛出券書。暗過州縣。所在搜獲。以強盜論。如以男女傭賃與人。貴分口食。任于當年立年限為約。不得將出外界。
大順二年四月二十日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或因收擄百姓男女。宜給內庫銀絹。委兩軍收贖。歸還父母。其諸州府。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不得壓良為賤。
道路
貞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移五崤道于莎柵。復舊路。
開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令兩京道路。并種果樹。令殿中侍御史鄭審充使。
天寶三載五月。京兆尹蕭炅奏。請于要道筑甬道。載沙實之。至于朝堂。從之。九月。炅又奏廣之。
七載四月。河南尹齊澣奏。于偃師縣東山下開驛路。通孝義橋北坡義堂路也。
廣德元年八月敕。如聞諸軍及諸府。皆于道路開鑿營種。衢路隘窄。行李有妨。茍徇所資。頗乖法理。宜令諸道諸使。及州府長吏。即差官巡檢。各依舊路。不得輒有耕種。并所在橋路。亦令隨要修葺。
大歷八年七月敕。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種。及斫伐樹木。其有官處。勾當填補。
貞元七年八月。商州刺史李西華。請廣商山道。又別開偏道。以避水潦。從商州西至藍田。東抵內鄉。七百余里皆山阻。行人苦之。西華役功十余萬。修橋道。起官舍。舊時每至夏秋。水盛阻山澗。行旅不得濟者。或數日。糧絕。無所求糴。西華通山間道。謂之偏路。人不留滯。行者為便。
太和二年二月。鄭州刺史楊歸厚奏。當州郭下管城。不置在州城內。使命往來。出入非便。伏請準汝州例。驛路于城西。敕旨。宜依。
其年。定州奏。當管白石嶺南路。官驛險峻。請移于易州西紫荊嶺路修置。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