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 凡三十四條
395 諸醫為人合藥及題疏、針刺,誤不如本方,殺人者,徒二年半。
【疏】議曰:醫師為人合和湯藥,其藥有君臣、分兩,題疏藥名,或注冷熱遲駛,〔八〕并針刺等,錯誤不如本方者,謂不如今古藥方及本草,以故殺人者,醫合徒二年半。若殺傷親屬尊長,得罪輕於過失者,各依過失殺傷論。其有殺不至徒二年半者,亦從殺罪減三等,假如誤不如本方,殺舊奴婢,徒二年減三等,杖一百之類。傷者,各同過失法。
其故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雖不傷人,杖六十。即賣藥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亦如之。
【疏】議曰:「其故不如本方」,謂故增減本方,〔九〕不依舊法,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尊長、卑幼、貴賤並依故殺傷之律。〔一0〕「雖不傷人」,〔一一〕謂故不如本方,於人無損,猶杖六十;於尊長及官人,亦同「毆而不傷」之法。「即賣藥不如本方」,謂非指的為人療患,尋常賣藥,故不如本方,雖未損人,杖六十;已有殺傷者,亦依故殺傷法,故云「亦如之」。
396 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戶、奴婢疾病,主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疏】議曰:丁匠在作役之所,防人在鎮守之處,若官戶、奴婢在本司上者,〔一二〕而有疾病,所管主司不為請,雖請而主醫藥官司不給,闕於救療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謂不請給醫藥救療,以故致死者,各徒一年。
397 諸受寄財物,而輒費用者,坐贓論減一等。詐言死失者,以詐欺取財物論減一等。
【疏】議曰:受人寄付財物,而輒私費用者,坐贓論減一等,一尺笞十,一疋加一等,十疋杖一百,罪止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謂六畜、財物之類,私費用而詐言死及失者。「以詐欺取財物論減一等」,謂一尺笞五十,一疋加一等;五疋杖一百,五疋加一等。
問曰:受人寄付財物,實死、失,合償以否?又,監臨受寄,詐言死、失,合得何罪?
答曰:下條云:「亡失官私器物,各備償。被強盜者,不償。」即失非強盜,仍合備之。以理死者,不合備償;非理死者,準廄牧令,合償減價。若監臨主司受寄,詐言死、失者,以「詐欺取財物」減一等科之。
398 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疏】議曰:負債者,謂非出舉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負公私財物,乃違約乖期不償者,一疋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謂負三十疋物,違二十日,笞四十;百日不償,合杖八十。「百疋又加三等」,謂負百疋之物,違契滿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償,合徒一年。各令備償。若更延日,及經恩不償者,皆依判斷及恩後之日,科罪如初。
399 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
【疏】議曰:謂公私債負,違契不償,應牽掣者,皆告官司聽斷。若不告官司而強牽掣財物,若奴婢、畜產,過本契者,坐贓論。若監臨官共所部交關,強牽過本契者,計過剩之物,準「於所部強市有剩利」之法。
400 諸妄以良人為奴婢,用質債者,各減自相賣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減一等。仍計庸以當債直。
【疏】議曰:虛妄用良人為奴婢,將質債者,「各減自相賣罪三等」,謂以凡人質債,從流上減三等;若以親戚年幼妄質債者,各依本條,減賣罪三等。「知情而取」,謂知是良人而取為奴婢,受質債者,「又減一等」,謂又減質良人罪一等。「仍計庸以當債直」,謂計一日三尺之庸,累折酬其債直。不知情者,不坐,亦不計庸以折債直。
401 諸錯認良人為奴婢者,徒二年;為部曲者,減一等。錯認部曲為奴者,杖一百。
【疏】議曰:良人之與奴婢,種類自殊,若錯認者,徒二年。「為部曲者,減一等」,徒一年半。若錯認部曲為奴者,杖一百。若部曲妻,雖取良人女為,亦依部曲之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