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八衛禁 凡一十五條
88 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與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疏】議曰:緣邊關塞,以隔華、夷。其有越度此關塞者,得徒二年。以馬越度,準上條「減人二等」,合徒一年。〔一三〕餘畜又減二等,杖九十。但以緣邊關塞,越罪故重。若從關門私度人、畜,各與餘關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謂市買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將物與蕃人,計贓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私與禁兵器者,絞;共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減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準盜論。
【疏】議曰:越度緣邊關塞,將禁兵器私與化外人者,絞。共為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與化內交易,得罪並與化內人越度、交易同,仍奏聽敕。出入國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謂禁兵器未入,減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謂婚姻未成,減流三等,得徒二年。因使者,謂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國。私有交易者,謂市買博易,各計贓,準盜論,罪止流三千里。若私與禁兵器及為婚姻,律無別文,得罪並同「越度」、「私與禁兵器」、「共為婚姻」之罪。又,準別格:「諸蕃人所娶得漢婦女為妻妾,並不得將還蕃內。」又準主客式:「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與客交雜,亦不得令客與人言語。州、縣官人若無事,亦不得與客相見。」即是國內官人、百姓,不得與客交關。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聽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將還蕃內,以違敕科之。
89 諸緣邊城戍,有外姦內入,謂非眾成師旅者。內姦外出,而候望者不覺,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謂內外姦人出入之路,關於候望者。
【疏】議曰:國境緣邊。皆有城戍,式遏寇盜,預備不虞。其「有外姦內入」,謂蕃人為姦,或行間諜之類。注云:「謂非眾成師旅者。」依周禮:「五百人為旅,二千五百人為師。」此謂小小姦寇抄掠者。若成師旅,自依擅興律:「連接寇賊,被遣斥候,不覺賊來,徒三年。」有內姦外出者,謂國內人為姦,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險之中。候望之人,不覺有姦入出,合徒一年半。雖非候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覺,得徒一年。「謂內外姦人出入之路關於候望者」,目所堪見為關,謂在候望之內也。
其有姦人入出,力所不敵者,傳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姦寇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其有姦人入出,所經城戍皆即捕之。若力所不敵者,即須傳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姦寇者,並徒一年。
90 諸烽候不警,令寇賊犯邊;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疏】議曰:「烽候」,謂從緣邊置烽,連於京邑,烽燧相應,以備非常。放烽多少,具在別式。候望不舉,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賊入邊;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若放烽已訖,而前烽不舉,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
【疏】議曰:依職方式:「放烽訖而前烽不舉者,即差腳力往告之。」不即告者,亦徒三年。故云「亦如之」。「以故陷敗」,謂從「烽候不警」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或應放多烽而放少烽」,或「放烽訖而前烽不舉,不即往告」等,以故陷敗戶口,或是軍人及城戍者,各得絞罪。
即不應舉烽燧而舉,若應放少烽而放多烽,及遶烽二里內輒放煙火者,各徒一年。
【疏】議曰:依式:「望見煙塵,即舉烽燧。」若無事故,是「不應舉」;若應放少烽,而放多烽;及遶烽二里內,皆不得有煙火,謂晝放煙,夜放火者:自「不應舉烽燧而舉」以下三事,各徒一年。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隱祕,不可具引。如有犯者,臨時據式科斷。
校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