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八衛禁 凡一十五條
〔一〕 以非應守衛人自代 「以」原脫。按:本條律文作「以非應守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今據補。
〔二〕 其在諸處守當者 「者」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三〕 謂冒代之外 「冒代」上原衍「非」字,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刪。
〔四〕 餘門各減二等 「二」原訛「一」,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改。按:本條疏文亦作「餘門各減二等」。
〔五〕 無故開閉者 按:自此五字至「行人來往」原為一頁,其版刻特徵與前述張跋指為「補配」之頁同,當亦屬補配者。
〔六〕 州鎮戍城門各徒一年 「州」下原有「縣」字。按:下文云「自縣城以下悉與越罪同」,明縣不當與州鎮戍並列而科徒一年矣。「縣」字衍,據至正本、岱本刪。
〔七〕 未得開閉者 「得」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按:本條律注即作「餘條未得開閉準此」。
〔八〕 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門為越 原作「越度者加一等注云不由門為越」。按:律注作大字與全書體例不合,今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刪改。
〔九〕 皆準比徒之法 「比」原訛「此」,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0〕既無各字 「各」原訛「名」,據至正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一〕諸私度有他罪重者 按:律附音義作「諸私度者有他罪重」。
〔一二〕減將領者罪一等 「罪」原脫,據文化本補。按:本條律文即作「減將領者罪一等」。
〔一三〕合徒一年 「一」原訛「二」,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按:本條律云「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此云「以馬越度,準上條減人二等」,明當合徒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