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 凡二十四條
239 諸鎮(zhèn)、戍應遣番代,而違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減一等。
【疏】議曰:依軍防令:「防人番代,皆十月一日交代。」如官司違限不遣,若準程稽違不早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不放」,謂防人十月一日替到不放者,「減一等」,謂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若鎮(zhèn)、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疏】議曰:依軍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於當處側(cè)近給空閑地,逐水陸所宜,斟酌營種,并雜蔬菜,以充糧貯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責全功,自須苦樂均平,量力驅(qū)使。鎮(zhèn)、戍官司使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使不以理,而防人雖不逃走,仍從「違令」科斷。
240 諸有所興造,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各計庸,坐贓論減一等。
【疏】議曰:修城郭,築堤防,興起人功,有所營造,依營繕令:「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聽報,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報,各計所役人庸,坐贓論減一等。其庸倍論,罪止徒二年半。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笞五十;若事已損費,各併計所違贓庸重者,坐贓論減一等。本料不實,料者坐;請者不實,請者坐。
【疏】議曰:「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謂官有營造,應須市買,料請所須財物及料用人功多少,故不以實者,笞五十。「若事已損費」,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功,各併計所費功、庸,準贓重者,坐贓論減一等。重者,謂重於笞五十,即五疋一尺以上,坐贓論減一等,合杖六十者為贓重。本料不實,止坐元料之人。若由請人不實,即請者合坐。失者,各減三等。依名例律:「以贓致罪,頻犯者,各倍論。」此既因贓獲罪,功、庸出眾人之上,并通官物,即合累而倍論。若直費官財物,不損庸直,止據(jù)所費財科,〔八〕不在倍限。雖費人功,倍併不重於官物,〔九〕止從官物科斷,即是「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論」。
241 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贓論。謂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聽者。
【疏】議曰:「非法興造」,謂法令無文;雖則有文,非時興造亦是,若作池、亭、賓館之屬。「及雜徭役」,謂非時科喚丁夫。驅(qū)使十庸以上,坐贓論。既準眾人為庸,亦須累而倍折。故注云「謂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聽者」。因而率斂財物者,亦併計坐贓論,仍亦倍折。以其非法贓斂,不自入己,得罪故輕。
242 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應更作者,併計所不任贓、庸,坐贓論減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監(jiān)當官司,各減三等。
【疏】議曰:「工作」,謂在官司造作。輒違樣式,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謂造作不任時用,及應更作者,併計所不任贓、庸,累倍坐贓論減一等,十疋杖一百,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其供奉作加二等者,供奉之義,已於職制解訖,若不如法,杖六十;不任用及應更作,坐贓論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其併倍訖,不重費官物者,並直計官物科之,其贓不倍。工匠各以所由為罪。監(jiān)當官司各減三等者,謂親監(jiān)當造作,若有不如法,減工匠三等,笞十;不任用及應更作,減坐贓四等,罪止徒一年;供奉作,罪止徒二年之類。
243 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疏】議曰:「私有禁兵器」,謂甲、弩、矛、、具裝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者,各徒一年半。注云「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聽有。其旌旗、幡幟及儀仗,並私家不得輒有,違者從「不應為重」,杖八十。
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lǐng)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lǐng)及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