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四 禮九十四 開元禮纂類二十九 兇禮一
義服
繼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與嫡妻同,不敢輕服夫之正統。)
縗冠
右正服、加服縗裳四升,義服五升。其縷四升半,成布四升。冠七升,右縫,布纓武,冠內縪。(前后縫於武,內厭縫。)
绖帶屨
右牡麻绖帶。首绖大七寸二分,本在上,繩纓。五分首绖去一以為腰绖,大五寸七分半。布帶代絞帶。屨內納。
杖
桐杖大如腰绖,通圓之,長齊其心,本在下。
十三月小祥,除首绖,練九升布為冠,纓武亦如之。其他祥禫變除與斬縗同。逾月,復平常。
○齊縗杖周
△正服
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皆報。(父卒,為父后者為嫁母出母無服,母猶服之,不為出母之黨服,則為繼母之黨服。) 為祖后者祖在為祖母。(為曾祖高祖后者亦如之。)
義服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若繼母出則不服。若繼母出嫁,子從而寄育則服;不從則不服。) 夫為妻。
○齊縗不杖周
△正服
為祖父母。(父所生庶子亦同,唯為祖后者乃不服。) 為伯叔父。 為兄弟。 為眾子。(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不傳重於嫡,將所傳重非嫡及養子為后者,服之皆如眾子眾婦。)
為兄弟之子。(女在室亦然,報之。)為嫡孫。(有嫡子則無嫡孫。凡為后承嫡者,雖曾孫玄孫與孫同。)為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及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無主,無祭主,謂無夫與子,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女子子為祖父母。(雖出嫁猶不敢降其祖。)妾為其子。
加服
女子子適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后者。(出嫁猶不降為父后者,婦人有歸宗之義,故不自絕其族類。)
降服
妾為其父母。(凡妾為私親如眾人。) 為人后者為其父母,報。(凡為人后者,本親降一等,其妻又降夫一等。)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
義服
為伯叔母。(服與伯叔同。) 為繼父同居者。(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是謂繼父同居。繼子之子不從服,為繼父不報。) 妾為嫡妻。(嫡妻不為妾服。) 妾為君之庶子。 婦為舅姑。(其夫為曾祖高祖后者,其妻從服亦如舅姑。) 為夫兄弟之子。(男女同報。) 舅姑為嫡婦。(其夫應三年者,然后為其婦齊縗周。)
○齊縗五月
△正服
為曾祖父母。(本三月,以其降殺太多,故新議改從五月。) 女子子在室及嫁者為曾祖父母。
○齊縗三月
△加服
為高祖父母。(重其縗麻,尊尊也。減其日月,因恩殺。) 女子子在室及嫁者為高祖父母。(不敢降其祖也。)
義服
為繼父不同居。(先同今異。繼父有子及有大功之親,雖同住亦為異居。元不同者不服。)
右降服亦縗裳四升,冠七升;正服五升,冠八升;義服六升,冠九升。右縫,布纓武,冠內縪,前后縫於武,內厭縫之。(婦人則布總,精粗如男子之冠。)其绖帶與三年同。其杖三年及杖周皆桐杖,各大如腰绖,通圓之,長齊其心,本在下。粗屨內納。不杖周則麻屨,五月、三月則繩屨。其三年者與斬縗同。杖周者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逾月除,復平常。禫變節皆與斬縗同。其父卒母嫁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后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義服齊縗三月者,縗裳六升,冠九升,绖帶與周親同而繩屨。
○大功殤(長殤九月,中殤七月。)
△正服
為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殤者,男女未成人而死,而哀傷者。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為殤。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哭之以日易月,本服周者哭之十三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緦麻三日。) 為叔父之長殤、中殤。 為姑姊妹之長殤、中殤。為兄弟之長殤、中殤。 為嫡孫之長殤、中殤。(嫡曾孫、嫡玄孫亦同。) 為兄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義服
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成人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