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
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則上佐,余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賜死于家。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于京城七里外,壙有甎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
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秘書省。奏報不馳驛。經覆而決者,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訊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勛階第七者,鎖禁之。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系以待斷。
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將作,女子隸少府縫作。旬給假一日,臘、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釋鉗校、給假,疾差陪役。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廚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免乳,祖父母、父母喪,男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
非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之,有官者得復仕。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訊于三槐、九棘,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平議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纖悉條目,必本于仁恕。然自張蘊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為誡,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詔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后犯者浸少。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實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輕重為更限。
廣州都督賞仁弘嘗率鄉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長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納金寶,沒降獠為奴婢,又擅賦夷人。既還,有舟七十。或告其贓,法當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貸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謂曰:"賞罰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負天也。人臣有過,請罪于君,君有過,宜請罪于天。其令有司設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將請罪。"房玄齡等曰:"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百僚頓首三請,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征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后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然嘗謂群臣曰:"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暗啞。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于幸免也。"自房玄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
高宗初即位,詔律學之士撰《律疏》。又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頒格》。龍朔、儀鳳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射劉仁軌相繼又加刊正。
武后時,內史裴居道、鳳閣侍郎韋方質等又刪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詔敕為新格,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龍元年,中書令韋安石又續其后至于神龍,為《散頒格》。睿宗即位,戶部尚書岑羲等又著《太極格》。
玄宗開元三年,黃門監盧懷慎等又著《開元格》。至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數千條,明年,吏部尚書宋璟又著后格,皆以開元名書。天寶四載,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增損之。肅宗、代宗無所改造。至德宗時,詔中書門下選律學之士,取至德以來制敕奏讞,掇其可為法者藏之,而不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