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七·志第三十四
十一年,部議:“札魯大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御史臺令史、譯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于部令史內選取。”
十四年,都擬:“前諸站統領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從二品。通事、譯史、令史人等,宜同臺、院人吏一體出身。”
十五年,翰林國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準人員,其出身與御史臺一體,遇闕省掾時,亦合勾補。準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御史臺皆隨胡二品,令史亦合與臺令史一體出身,有闕于部令史內選用。”
十九年,部擬,“泉府司隨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省部發者,考滿依通政院例定奪,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擬安西王王相府首領官令史,與臺、院吏屬一體遷轉。
二十二年,部擬:“宣徽院升為二品,與臺、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遷除貢補,省、院有闕·于部令史內選取。
總制院與御史臺俱為正二品,部擬:“令、譯史考滿。亦合一體出身。”
二十三年,省準:“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選充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賢院言:“本院與翰林國史院品秩相同。”省議:“令史考滿,一體定奪。”
二十五年省議:“上都留守司兼本路總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內選取者,同宣徽院、太醫院令史一體出身。上都留守同升為正二品,見設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滿不為例,從七品內選用;部令史內選取,考滿宣徽院、大司農司令史一體出身。”
部議:“都護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譯史人等出身,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準:“都功德使司隨朝二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人吏一體升轉。”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九,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與都護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設人吏,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及者降一等。
福建省征爪哇所設人吏出征回還,俱同考滿。”
三十年,省準:“將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門令史,考滿除正七品。”
部議:“如系六部選發,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門敘。”
元貞元年,內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內收補,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擬:“闊闊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四年,省準:“會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譯史、宣使、典史,俱自用,前擬不拘常調,考滿本衙門區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選者,考滿依例遷敘,自用者不入常調,于本衙門區用。”
皇慶二年,部議:“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發補者,依例遷用,不應者降等敘。”
延祐四年,部議:“隆禧院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臺殊祥院人吏一體,常選內委付。其出身若有曾歷寺監并籍記各都令史人等,考滿同內品衙門出身,降等敘,白身著降等,添一資升轉;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敘。后有闕。令史須于常進教授儒人職官并部令史見役上名內取補;宣使于職官并相應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保選,仍參用職官,違例補充,別無定奪。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擬,亦合一體。”
凡吏員考滿授從七品:
至元六年,省擬:“部令史、譯史、通事人等,中統四年正月以前收補者,擬九十月為滿,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以后充者,亦擬九十月為滿,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禮部擬:“凡部令史二考,注從七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從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
大府監改擬正三品。與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將已歷月日準為資考,似為不倫,擬自改升月日為始,九十月為滿,同部令史出職,有闕于籍記部令史內挨次收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