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七·志第三十四
二十八年,部擬:“諸路寶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牘,役過月日,擬于巡檢內敘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錢谷官,六十月,酌中錢谷官內任用。
翰林院寫圣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內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遷轉正六品。”部議:“寫圣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體,亦合八折十準算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
崇禮司令譯史、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擬合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于省札錢谷官并巡檢內任用。”
三十年,省準:“將作院令譯史人等,由省都選發者,考滿正七品遷敘,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后入役人員,擬六十月于巡檢內選用,回任減一資升轉。”
大德三年。省議:“各路譯史如系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除蒙古人依準所擬外。其余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檢內遷用。”
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滿考者于巡檢內在用。”
四年,省準:“云南諸路廉訪司寸白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歷巡檢一任,轉升從九品,云離地面遷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舉者降等,任回,添資定奪任用。
廉訪司通事、譯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創入補者,九十月歷巡檢一任,轉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準。
各路譯史,如系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里各鉻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歷務使一界升提領,再歷一界充巡檢,三考從九,違者雖歷月日,不準。會同館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務提領內遷用。十年,省準:“中政院寫懿旨必阇赤,依寫圣旨必阇赤一體出身。”
八番順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廣、福建例,于江南遷用。”
延祐六年,省準:“各路通事、譯史出身定例:一,各路通事考滿除充錢谷官,三界比同路譯史,考滿一體升轉。一,運司蒙古譯史,如系翰林院發補,九十月為滿,比各路譯史減一界升轉。回回書吏,依漢人書吏舊例出身,一體定奪。一,各路財斌總管府譯史,如系翰林院所發,考滿與運司譯史一體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