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四十六 昭陽協洽九月,盡閼逢涒灘七月,凡十一月
遼以北府宰相蕭惠為北院樞密使。
十一月,丙寅,上清宮火。尋有詔以宮地為禁軍營。
景祐初,置殿中侍御史里行、監察御史里行,凡四人。既而久闕不除,于是詔以兩人為額。癸酉,以太常博士趙人李京、殿中丞合肥包拯并為監察御史里行,中丞王拱辰所薦也。京嘗知魏縣,奉法嚴正,吏不便之,欲以奇中京,遂相率遁去,監司果議以苛刻斥。知府任布曰:“如此,適墮吏計中矣。”京賴以免。拯嘗知天長縣,有訴盜割牛舌者,拯使歸屠其牛,鬻之。既而又有告殺牛者,拯曰:“何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盜者驚服。徙知端州,州歲貢硯,前守緣貢率取十倍以遺權貴人。拯命制者才足貢數,歲滿,不持一硯歸。
初,光化軍賊邵興帥其黨趨蜀道,遇提舉捉賊上官珙,殺之,又敗興元府兵于饒風嶺,本府軍校趙明以眾降,乃自州北循山而東。捉賊使臣陳曙等領兵追擊興于壻水,及其黨皆就禽。壬午,詔并凌遲處死。曙,若拙子也。
諫官歐陽修言:“臣竊見近日盜賊縱橫,蓋由威令不行。昨王倫既敗之后,不誅家族。凡小人作事,亦須先計,成則獲大利,不成則無大禍。有利無害,誰不欲反!只如淮南一帶官吏,與王倫宴,率民金帛獻送,開門納賊,道左參迎。茍有國法,豈敢如此!而往來取勘,已及半年,未能斷遣。古者稱罰不逾時,所以威激士眾。今遲緩如此,誰有懼心!遂致張海等,官吏依前迎奉,順陽縣令李正己,延賊飲宴,宿于縣廳,恣其劫掠,鼓樂送出城外。其敢如此者,蓋為不奉賊則死,不奉朝廷不死,所以畏賊過于畏國法。伏望陛下勿行小惠以誤大事。其宣毅兵士,必有家族,乞盡戮于光化市中,使遠近聞之悚畏,以止續起之賊。其正己聞已有臺憲上言,亦乞斬于鄧州,使京西一路官吏聞之,知國法尚存,不敢奉賊。”又言:“臣聞江、淮官吏等,各為王倫事奏案已到多時,尚未聞斷遣,仍聞議者猶欲寬貸。此由權要之臣多方營救,不思國體,但植私恩。惟陛下以天下安危為計,出于圣斷,以厲群下。其晁仲約等,乞重行朝典。”
初,群盜剽劫淮南,將過高郵,知軍晁仲約度不能御,諭富民出金帛,具牛酒,使人迎勞,且厚遺之。盜悅,徑去,不為暴。事聞,樞密副使富弼議誅仲約,參知政事范仲淹欲宥之,爭于帝前。弼曰:“盜賊公行,守臣不能戰守,而使民醵錢遺之,法所當誅,不誅則郡縣無復肯守者矣。”仲淹曰:“郡縣兵械足以戰守,遇賊不御,法所當誅。今高郵無兵與械,雖仲約之義當勉力戰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帝釋然,從之。
癸未,詔:“館職有闕,以兩府、兩省保舉,然后召試補用。自今見任、前任兩府及大兩省已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館職并讀書之類。”
丁亥,詔更蔭補法:長子不限年,馀子孫年過十五、弟侄年過二十乃得蔭。自是任子之恩稍殺矣。
遼以上京歲儉,復其民租稅。
庚寅,詔陜西宣撫使韓琦、副使田況赴闕。諫官歐陽修言:“議和未決,乞仍令琦等在彼經略,以俟和議之決。”
辛卯,同修起居注歐陽修,請自今后,上殿臣僚退,令少留殿門,俟修注官出,面錄圣語;從之。
壬辰,詔限職田。
詔詳定國朝勛臣名次,本家見無人食祿者,錄其下子孫一人。
司天監言五星皆在東方,主中國大安。
十二月,乙巳,桂陽監猺賊復寇邊。
戊申,以秘書丞張子奭為祠部員外郎,右侍禁王正倫為左侍禁、閤門祗候,并以累使夏州之勞也。
遼改政事省為中書省。
己酉,詔轉運使郭輔之等攻討蠻、猺,并就便招撫之。
戊午,以南京府學為國子監。
庚申,許廣州立學。
是月,澧州獻瑞木,有文曰“太平之道”。諫官歐陽修言:“知州馮載,本是武人,不識事體,便為祥瑞以媚朝廷。方今元昊叛逆,契丹驕傲,加以西則瀘戎,南則湖、嶺,無一處無事。內則百姓困弊,盜賊縱橫。以臣視之,實未見太平之象。臣頃見太平州曾進芝草,今又進瑞木,竊慮四方相效,爭造妖妄。其所進瑞木,伏乞勿示臣僚,仍速詔天下,凡有奇獸、異禽、草木之類,并不得進獻。”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