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一百三十九 起閼逢涒灘十月,盡柔兆掩茂十二月,凡二年有奇
庚午,金敕有司:“宮中張設,毋以涂金為飾。”
二月,丙子,詔:“侍從、臺諫、兩省官舉監司、郡守,可依薦舉舊法,如犯入已贓當同罪,馀皆略之,庶多薦引以副任使。”
丁丑,罷盱眙屯田。賑兩浙、江東饑。
庚辰,臨安府勘到殿前司軍兵盜取錢物,洪適等言訓練隊將,專管一隊,不為無罪。帝曰:“統制官如何無罪?須各與降一官。”適等言:“統制乃王公述,兼帶御器械,陛下行罰,雖親近不免,天下安得不畏服邪!”
丁亥,金左丞相、沂國公布薩忠義薨。金主親臨,哭之慟,輟朝奠祭。命參知政事唐古安禮護其喪事,葬祭俱從優厚,官給,謚武莊。
忠義謙以接下,敬儒重土,與人交,侃侃如也。善馭將卒,能得其死力,為宰輔數年,知無不言。故由外戚兼任將相,能以功名終。
壬辰,戶部措置每月官兵俸料,減支見錢分數,月中可省二十萬緡,帝曰:“不若且依舊例。事稍動眾,不可輕改。”
三月,甲辰,吏部申安穆皇后堂侄女夫沈巘補官,方十二歲,年未及格,又,趙氏乞收故夫郭咸恩澤,與康汝濟等岳廟差遣,帝曰:“補官事,三年無甚利害,可待年及。恩例既不合換岳廟,只可依條。”洪適等言:“陛下以至公存心,雖懿親不為少回,況臣等豈得用私意邪!”
乙巳,禁京西、利州路科役保勝義士。
壬子,詔曰:“比年以來,治獄之吏,大率巧持多端,隨意援引,而重輕之故,有罪者興邪而不乖者罹酷,朕甚患焉。卿等其革玩習之弊,明審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罰必當罪,用迪于刑之中。”
甲寅,金主如西京。
丁巳,洪適等言殿前司升差將副,但以年限,殊不較量能否,合亦呈試事藝,帝曰:“拘以年限,自是國家法令。今后遇有升差,卿等可間點三二人就堂下審驗,與之語言,能否自可見矣。”
戊午,殿中侍御史王伯庠請裁定奏薦,詔三省、臺諫集議。又詔:“縣令非兩任,毋除監察御史;非任守臣,毋除郎官。著為令。”
甲子,給事中魏杞等,札言皇太子已講授《孟子》徹章,帝曰:“可講《尚書》。治國之道,莫先于北。君臣更相警戒,無非日所行事。朕每無事,必看數篇。”
丁卯,賜禮部進士蕭國梁以下四百九十有三人及第、出身。榜首本趙汝愚,以故事降居第二。
庚午,金主朝謁太祖廟。
辛未,尚書右仆射、平章事洪適罷。
適以文學受知,自中書舍人,半載四遷至右相,然無大建明以究其所學。會霖雨,適引咎乞罷,從之。
李信父上書,略謂守令不得人,且舉其所見閩之一方者言之,如“蠶未成絲,已催夏稅,禾未登場,已催冬苗,陛下固申加禁止矣。近蓋有今年而追來年之租,謂之預借者;荒郡僻邑,有先二年而使之輸者。如編戶差役,官吏全不究實,陛下固申警有司矣。今則受財鬻法,以合差役者隱焉;其不應役之家,則自甲至癸,以次相及,使致賄求免。如節次減免租負,何嘗不巧作追呼也;如粳稻不得收稅,而今之收稅者自若也。如過犯不得入役,今之入役者自若也。常賦之外,泛科名色,容或循習。訟牒不問大小輕重,或罰使輸金,或抑使買鹽。頃歲小不登,鄉曲小民,十百為群,持仗剽奪,借艱食之名以逞其私憾,倒廩頤囷,所在皆有,官不能禁也。”帝曰:“李信父書,詞理甚可取。”汪澈等言守令得人,既無此弊。于是詔:“戶、刑部檢見行條法,申嚴約束,如有違戾,監司按劾聞奏。”
癸酉,以給事中、權吏部尚書魏杞同知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
丁丑,罷和糴。
夏,四月,甲戌朔,宰執言劉珙等措置李金事畢,宜推賞,帝曰:“近時儒者多高談,無實用,珙能為朝廷了事,誠可賞也。”
金禁月朔屠宰。
丁丑,帝諭執政:“卿等當謹法令,無創例以害法。如胥輩兼局之類,切不可放行。”
戌寅,詔:“淫雨為沴,害及禾麥,可令侍從、臺諫講究所宜以聞。其臨安府并諸路郡縣見禁刑獄,立限結絕,委官分詣檢察。”旋命減系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