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七十四 起屠維協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丁巳,遼以北府宰相遼西郡王蕭伊哩頞為西北路招討使。
己未,遼遣使錄囚。
辛酉,詔鎮寧軍節度使、魏國公宗懿追封舒王。
左諫議大夫安燾等上《諸司敕式》。帝閱《講筵式》,至“開講申中書”,曰:“此非政事,何豫中書!”可刊之。”
是月,遼放進士劉瑰等一十三人。
秋,七月,己巳,三佛齊、詹卑國使來貢方物。
御史中丞李定言:“知湖州蘇軾,本無學術,偶中異科,初騰沮毀之論,陛下猶置之不問。軾怙終不悔,狂悖之語日聞。軾讀史傳,非不知事君有禮,訕上有誅,而敢肆其憤心,公為詆訾;而又應試舉對,即已有厭弊更法之意。及陛下修明政事,怨不用己,遂一切毀之,以為非是。傷教亂俗,莫甚于此。伏望斷自天衷,特行典憲。”御史舒亶言:“軾近上謝表,頗有譏切時政之言,流俗翕然爭相傳誦。陛下發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群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其它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詆謗為主。小則鏤板,大則刻石,傳播中外,自以為能。”并上軾印行詩三卷。御史何正臣亦言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詔知諫院張璪、御史中丞李定推治以聞。時定乞選官參治,及罷軾湖,差職員追攝。既而帝批令御史臺選牒朝臣一員,乘驛馬追攝,又責不管別致疏虞狀;其罷湖州朝旨,令差去官赍往。
甲戌,張方平以太子少師致仕。
戊寅,詳定朝會儀。
己卯,命中書句考四方詔獄。
遼主獵于夾山。
癸未,詔諸路轉運司相度當置學官州軍以聞。
乙酉,夏兵犯綏德城大會平,第四將高永能等擊敗之。
丁亥,詳定禮文所言:“請復四時薦新于廟之典;季春薦鮪,以應經義,無則闕之。”詔從其請;如闕王鮪,以魴鯉代。
是月,詔:“諸路教閱禁軍,無過兩時。”
八月,丙申朔,夏人寇綏德城,都監李浦敗之。
丁酉,詔:“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令三班院選差使臣為讀祝、奉幣、分獻官。”
辛丑,分涇原路兵馬十一將。
壬寅,復八作司為東、西兩司,各置監官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甲辰,同修起居注王存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唐貞觀初,仗下議政事,起居郎執筆記于前,史官隨之,其后或修或廢。蓋時君克己,厲精政事,則其職修;或庸臣擅權,務掩過惡,則其職廢,皆理勢然也。陛下臨朝旰昃,裁決萬幾,判別疑隱,皆出群臣意表。欲望追唐貞觀典故,復起居郎、舍人職事,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以授史官。儻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馀臣僚前后殿對,許記注官侍立,著其所聞關于治體者,庶幾謨訓之言,不至墜失。”帝善其言,卒不果行。
丙午,詔:“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諫職,如有史事,宜于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后,直前陳述。”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
丁未,右諫議大夫、知河南呂公孺知河陽。
洛口役兵千馀人,憚役,不稟令,排行慶關,不得入,西趨河橋。其徒有來告者,諸將請出兵擊之,公孺曰:“此曹亡命,窮之則生變。”乃令曰:“敢殺一人者斬!”于是乘馬東出,令牙兵數人前諭曰:“爾輩久役,固當還,然有不稟令之罪;若復渡橋,則罪加重矣。太守在此,愿自首者止道左。”眾皆請罪。索其為首并助謀者,黥配之,馀置不問。復送役所,語洛口官曰:“如尚敢偃蹇者,即斬之。”眾貼然不敢動。乃自劾不俟命,詔釋之。
戊申,詔:“浚淮南運河,自邵伯堰至真州十四節,分二年用工。”從轉運司奏也。
甲寅,詔:“增太學生舍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
戊午,以潁州為順昌軍節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