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七十四 起屠維協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戊午,詔:“易太皇太后園陵曰山陵。”
辛酉,以群臣七上表,始聽政。
命王珪為山陵使。
十一月,癸未,始御崇政殿。
遼復南京流民差役三年;被火之家,復租稅一年。
丁亥,雨土。
癸巳,詔:“開封府界教大保長充教頭,其提舉官以昭宣使、果州防御使、入內副都知王中立、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狄咨為之。”
十二月,乙巳,御史中丞李定等言:“竊以取士兼察行藝,則是古者鄉里之選。蓋藝可以一日而校,行則非歷歲月不可考。今酌《周官》書考賓興之意,為太學三舍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敕式令》并《學令》凡百四十三條。”詔行之。初,太學生檀宗益上書言太學教養之策有七:一尊講官,二重正祿,三正三舍,四擇長諭,五增小學,六嚴責罰,七崇師業。帝覽其言,以為可行,命定與畢仲衍、蔡京、范鏜、張璪同立法,至是上之。
丙午,復置御史六察。
丁未,御史舒亶言:“比聞朝廷遣中官出使,所至多委州郡造買器物,其當職官承望風旨,追呼督索,無所不至,遠方之民,受弊良甚,乞重立條約。”詔兩浙提點刑獄司體量實狀以聞。
戊申,廣南西路提舉常平等事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才二十馀萬,蓋不過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募役實用錢十四萬緡,馀四萬緡謂之寬剩。百姓貧乏,非它路比,上等之家不能當湖湘中下之戶,而役錢之出,概用稅錢。稅錢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于身丁。廣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已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錢,甚可憫也””詔下本路提舉官齊諶相度。諶謂監司、提舉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給錢第減二千,歲可減役錢一千二百馀緡;從之。
辛亥,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林顏言:“聞廣西緣邊稍已肄習武藝,東路雖間有槍手,然保甲之教尚闕。欲乞本路沿江海諸州,依西路法訓閱,使其人既熟山川之險易,而又知夫弓矢金鼓之習,則一方自足為備。”詔下廣南東路經略、轉運、提舉、鈐轄司相度,皆言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并邊及江海,外接蠻賊,可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從之。顏,福州人也。
乙卯,遼主如西京。
戊午,遼主行再生禮,赦雜犯死罪以下。
庚申,祠部員外郎、直史館蘇軾,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
初,御史臺既以軾具獄上法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于是中丞李定言:“軾之奸慝,今已具服,不屏之遠方則亂俗,載之從政則壞法,伏乞特行廢絕。”
御史舒亶又言:“駙馬都尉王讠先,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及遺軾錢物,并與王鞏往還,漏泄禁中語。竊以軾之怨望、詆訕君父,蓋雖行路猶所諱聞,而讠先恬聞軾言,不以上報,既乃陰通貨賂,密與燕游。至若鞏者,向連逆黨,已坐廢停;讠先于此時同罣議論,而不自省懼,尚相關通。案讠先受國厚恩,列在近戚,而朋比匪人,志趨如此,原情議罪,實不容誅。乞不以赦論。”又言:“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人,除王讠先、王鞏、李清臣外,張方平而下凡二十二人,如盛僑、周邠輩固無足論,乃若方平與司馬光、范鎮、錢藻、陳襄、曾鞏、孫覺、李常、劉攽、劉摯等,蓋皆略能誦說先王之言,辱在公卿士大夫之列,所當以君臣之義望之者,所懷如此,顧可置而不誅乎?”疏奏,讠先等皆特責。獄事起,讠先嘗屬轍密報軾,而軾不以告官,亦降黜焉。
軾初下獄,方平及鎮皆上書救之,不報。方平書曰:“傳聞有使者追蘇軾過南京,當屬吏。臣不詳軾之所坐,而早嘗識其為人,其文學實天下奇才,向舉制策高等,而猶碌碌無以導于流輩。陛下振拔,特加眷獎,軾自謂見如明主,亦慨然有報上之心。但其性資疏率,闕于審重,出位多言,以速尤悔。頃年以來,聞軾屢有封章,特為陛下優容,四方聞之,莫不感嘆圣明寬大之德。今其得罪,必緣故態。但陛下于四海生靈,如天覆地載,無不化育,于一蘇軾,豈所好惡!自夫子刪詩,取諸諷刺,以為言之者足以戒;故詩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當世之事,語涉謗黷不恭,亦未聞見收而下獄也。今軾但以文辭為罪,非大過惡,臣恐付之狴牢,罪有不測。惟陛下圣度,免其禁系,以全始終之賜,雖重加譴謫,敢不甘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