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七十三 起著雍敦牂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夏,四月,乙巳,知諫院蔡確既被旨同御史臺按潘開獄,遂收大理寺詳斷官竇蘋、周孝恭等,枷縛暴于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賂事,皆無狀。中丞鄧潤甫夜聞掠囚聲,以為蘋、孝恭等,其實它囚也。潤甫心非確所為慘刻,而力不能制。確引陳安民,置枷于前而問之。安民懼,即言嘗請求文乃甫,乃甫云“已白丞相,甚垂意”。丞相,指吳充也。確得其辭,喜,遽欲與潤甫登時,具奏充受請求枉法,潤甫止之。明日,泣甫在經筵,獨奏:“相州獄事甚微,大理實未嘗納賂。而蔡確深探其獄,支蔓不已。竇蘋等皆朝士,榜掠身無完膚,皆銜冤自誣,乞早結正。”權監察御史里行上官均亦以為言,帝甚駭異。明日,確欲登對,至殿門,帝使人止之,不得前。手詔:“聞御史臺勘相州法司頗失直,遣知諫院黃履、句當御藥院李舜舉引問證驗。”
履、舜舉至臺,與潤甫、確等坐廡下,引囚于前,讀示款狀,令實則書實,虛則陳冤。前此確屢問,囚有變詞者,輒笞掠,及是囚不知其為詔使也,畏吏獄之酷,不敢不承,獨竇蘋翻異。驗拷掠之痕則無之。履、舜舉還奏,帝頗不直潤甫等言。詔確、履及監察御史里行黃廉就臺劾實,仍遣舜舉監之。
吳充言:“御史臺鞫相州獄,連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書有嫌,乞免進呈,或送樞密院。”詔免充進呈及簽書,候案上,中書、樞密院同取旨。
乙卯,知諫院蔡確為右諫義大夫、權御史中丞。翰林學士兼侍讀、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落職,知撫州。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里行上官均責授光祿寺丞、知光澤縣。
先是帝別遣黃履、黃廉及李舜舉赴御史臺鞫相州法司獄,確知帝意不直潤甫等,即具奏:“潤甫故造飛語以中傷臣,及欲動搖獄情,陰結執政,乞早賜罷斥。”帝始亦疑相州獄濫及無辜,遣使訊之,乃不盡如潤甫等所言,確從而攻之,故皆坐貶。確遷中丞,凡朝士系獄者,即令獄卒與之中室而處,同席而寢,飲食旋溷,共在一室。置大盆于前,凡饋食者,羹飯餅餌,悉投其中,以杓勻攬,分飼之如犬豕,置不問。故系者幸其得問,無罪不承。
癸亥,太白晝見。
己丑,封虢國公宗諤為豫章郡王。
戊辰,塞曹村決河,名其埽曰靈平。
初,熙寧十年,河決鄭州滎澤,文彥博言:“臣嘗奏德州河底淤淀,泄水稽滯,上流必至壅遏。又,河勢變移,四散漫流,兩岸俱被水患,若不預為經制,必溢魏、博、恩、澶等州之境。而都水略無施設,止固護東流北岸而已。適累年河流低下,官吏希省費之賞,未嘗增修堤岸,大名諸埽,皆可憂虞。謂如曹村一埽,自熙寧八年至今三年,雖每計春料當培低怯,而有司未嘗如約,此非天災,實人力不至也。今河朔、京東州縣,人被患者莫知其數,熬熬吁天,上垂圣念,而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希賞。臣前論所陳,出于至誠,本圖補報,非敢微訐也。”至是決口始塞。
初議塞河也,故道湮而高,水不得下,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以護舊河,袤七十里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筑堤至龐家莊古堤,袤五十里二百步。詔樞密都承旨韓縝相視。縝言:“漲水沖刷新河,已成河道,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于河身創立生堤,枉費功力。惟增修新河,乃能經久。”詔可。
五月,甲戌朔,御文德殿視朝。
是日,曹村決口新堤成,河還北流。自閏正月丙戌首事,距此,凡用功一百九十馀萬,材一千二百八十九萬,錢、米各三十萬,堤長一百一十四里。
庚辰,召輔臣觀麥于后苑。
丙戌,遼主駐散水原。
辛丑,詔右武衛大將軍、象州刺史克頌貸死,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鎖外宅;坐病狂毆妻劉死故也。
知宗正丞趙彥若言:“今宗正寺侍祠之外,專掌玉牒屬籍而不預薦士,竊恐職有未稱。謂宜具為條流,俾諸教官依國子監外官學例,為課試法,每遇秋賦,就宗正寺投狀鎖試,別立人數,頗示優異,著于格令,俾其競勸。賢者獲升,不肖自抑,一切之恩,分當裁損,必無觖望。夫親賢兼進,布列中外,以鎮安四海,為磐石之固,與愚知混淆,聚于一處,徒殫祿廩而無所事者,不可同日而語也。”事雖不行,時論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