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
商稅額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一十萬三千六錠一十一兩四錢。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錠九兩七錢。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錠五兩。
上都稅課提舉司,一萬五百二十五錠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錠一十七兩一錢。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錠四兩五錢。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錠二十三兩五錢。
嘉定路,一萬七千四百八錠三兩九錢。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錠九兩九錢。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錠二十兩二錢。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錠四十二兩八錢。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錠八兩八錢。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錠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錠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錠四十七兩二錢。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錠四十八兩四錢。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錠三十二兩。
濟寧路,一萬二千四百三錠四兩一錢。
曹州,六千一十七錠四十六兩三錢。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錠七錢。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錠六兩。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
冠州,七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七錢。
寧海州,九百四十四錠三錢。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錠四十二兩八錢。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錠一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錠三十六兩六錢。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錠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一錢。
冀寧路,一萬七百一十四錠三十四兩六錢。
晉寧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錠四十兩二錢。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錠四十五兩六錢。
遼陽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錠四十一兩四錢。
河南行省,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八錠三十二兩三錢。
陜西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八錢。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錠三十六兩一錢。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錠三十兩三錢。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一十二錠七兩三錢。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錠九兩九錢。
市舶
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后歷代皆嘗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廣之地,以通諸蕃貨易,則其制為益詳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蕃國往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發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領之。立市舶司三于慶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撫使楊發督之。每歲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聽其貨賣。
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產之物者,其所征亦與蕃貨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于是定雙抽、單抽之制。雙抽者蕃貨也,單抽者土貨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于是下令禁之,唯鐵不禁。
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蕃,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入蕃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蕃客旅就官船賣買者,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鹽運司,改曰都轉運司,領福建漳、泉鹽貨市舶。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蕃出糶。二十九年,命市舶驗貨抽分。是年十一月,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之法。凡商旅販泉、福等處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輸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于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舶物貨,依例斷沒。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二條,條多不能盡載,擇其要者錄焉。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東、杭州、慶元市舶司凡七所,獨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為稅。自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溫州市舶司并入慶元,杭州市舶司并入稅務。凡金銀銅鐵男女,并不許私販入蕃。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每年于回帆之時,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違期及作弊者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