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俸秩
官必有祿,所以養廉也。元初未置祿秩,世祖既位之初,首命給之。內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縣,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祿。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職田,于是無職田者,復益之以俸米。其所以養官吏者,不亦厚乎!
祿秩之制,凡朝廷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縣,為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經歷以下,七年復增之。轉運司官及諸匠官,七年定之。其運司依民官例,于差發內支給。至十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逐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又命內外官吏俸以十分為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教授俸,與蒙古、醫學同。
成宗大德三年,詔益小吏俸米。六年,又定各處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舉司、淘金總管府、銀場提舉司等官循行俸例。七年,始加給內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余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直給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錠以上者不給。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軍官等俸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延祐七年,又命隨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
凡諸官員上任者不過初二日,罷任者已過初五日,給當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醫、親老告侍者,不給祿。后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兩給之。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立限者全給,違限托故者追罰。軍官差出者許借俸,歿于王事者借俸免征。各投下保充路府州縣等官,其俸與王官等。
職田之制,路府州縣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數減腹里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職田者,三品給祿米一百石,四品給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鈔改支至元鈔,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詔公田及俸皆復舊制。延祐三年,外官無職田者,量給粟麥。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租后官收之,已后去任者前官分收。后又以爭競者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為多寡。
其大略如此。今取其制之可考者,具列于后。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從一品 六錠 五錠正二品 四錠二十五兩 四錠一十五兩從二品 四錠 三錠三十五兩 三錠二十五兩正三品 三錠二十五兩 三錠一十五兩 三錠從三品 三錠
二錠三十五兩 二錠二十五兩正四品 二錠二十五兩
二錠一十五兩 二錠從四品 二錠 一錠四十五兩 一錠四十兩正五品 一錠四十兩 一錠三十兩從五品一錠三十兩 一錠二十兩正六品 一錠二十兩 一錠一十五兩從六品 一錠一十五兩 一錠一十兩正七品 一錠一十兩
一錠五兩從七品 一錠五兩 一錠正八品 一錠
四十五兩從八品 四十五兩 四十兩正九品 四十兩
三十五兩從九品 三十五兩內外官俸數:
太師府:太師,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諮議、參軍,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長史,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太傅、太保府同。監修國史、參軍、長史同。
中書。河邑┫,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參知政事,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參議,俸五十九貫,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承發管勾,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二石;照磨、省架閣庫管勾、回回架閣庫管勾并同。檢校官,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五斗。斷事官,內一十八員俸各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員俸各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厘,米六石;一員俸五十四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五石五斗;一員俸四十貫六錢六分六厘,米四石。經歷,俸二十三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三石。六部尚書,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三石。員外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戶部司計,俸二十八貫,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貫,米二石五斗。刑部獄丞,俸一十一貫,米一石。司籍提領,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厘,米一石。同提領,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厘,米五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