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格言
69、系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為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一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
70、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7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力量。
72、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73、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甚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
74、一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于個別的情況。
75、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放棄人的權利,甚至于是放棄自己的義務。一個人放棄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東西作補償的。這樣一種放棄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為失去全部道德價值。
76、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產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狀態。為了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要有一個誰也不必懼怕誰的政府。
77、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78、在企業立法中,全民抑或集體,工業抑或農業等所有制和行業的概念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79、法制不是法學家的產物,而是人們的社會生活的產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者、執法者,在這過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動說到底主要不是一個理論論證過程,而是一種職業判斷。從這個意義上,我要說,一個民族的社會創造了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于法制的理論。
80、法律實質上即是物質的又是意識形態的這一事實是與以下事實相聯系的;法律既是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自上而下發展而來,又是從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們的政策和價值中自上而下移動。
81、所有的解釋,若是可能的話,必是通過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實現的。
82、習慣與合意可以使法律無效。
83、不知事實可以作為借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
84、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85、法律不會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86、法律只能幫助警醒的人,而不幫助憊懶的人。(用來解釋為何會有“訴訟時效”制度)
87、我們無力反抗真理。
88、法律旨在防止強勢者為所欲為。
89、如果語句中并無模棱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法律解釋及合同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
90、一旦合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盡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91、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92、沉默將被理解為同意。
93、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的批評)
94、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實就等于不存在。
95、當一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96、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
97、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98、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引申義:一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
99、讓法官來回答法律問題,而把事實問題留給陪審員去裁斷。
100、堅持已經做出的抉擇,且勿打破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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