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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9-11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為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保障公司各項生產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范圍

  包括對本企業所有作業安全的管理。

  三、職責

  所有從業人員都必須遵守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四、內容

  1.從業人員在進行危險化學品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各崗位操作規程。

  2.在危險化學品作業期間,要高度集中精神,嚴禁打鬧嬉戲,嚴禁在工作場所進食、飲水或喝飲料。

  3.從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不能直接接觸會引起過敏和皮膚吸收引起中毒的化學品。

  4.應對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資料進行認真學習,并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掌握好應急處理方法。

  5.對工作場地,要定期仔細地對各個方位進行徹底檢查。

  6.裝卸物品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和產品安全,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7.運輸時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公路危險品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8.檢維修時嚴格執行《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及《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五、相關文件

  《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aq-bzh-06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aq-bzh-26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aq-bzh-27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規范作業現場安全行為,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公司所有生產活動

  3職責

  3.1各單位對本單位安全作業負責。落實作業證制度;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貫徹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防護用品;貫徹落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公布職業危害檢測結果;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對承包商進行安全管理;現場檢查安全作業措施落實情況。

  3.2綜合管理部負責作業證的審批、公共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管理、公共場所作業安全管理和檢查各單位安全作業情況,發現問題立即通知生產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4內容

  4.1作業證管理

  公司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

  4.1.1各單位在進行以上作業之前,必須對作業進行風險分析,填寫作業證,作業證應有針對作業活動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責任人、監護人等內容。填寫完的作業證報綜合管理部審批。

  4.1.2未辦理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危險性作業。

  4.2警示標志管理

  4.2.1各單位應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牌,警示標識的設置要符合《安全標志》(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1996)和其他有關要求,告知牌要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危害后果、預防措施、應急措施等。

  4.2.2進行檢維修、施工、破土、斷路、吊裝等作業的單位要在現場設置相應的警戒區和警示標志。

  4.2.3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單位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內容包括:相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2.4生產單位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內容包括: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應急救治措施及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3直接作業環節

  4.3.1危險性作業

  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盲板抽堵作業、斷路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作業單位必須執行《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備、使用安全防護用品,配備安全監護人員等,作業單位對作業過程和結果負責。作業證未經綜合管理部批準,不得進行作業。

  4.3.2承包商作業

  進入公司施工作業,必須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施工人員必須進行相關培訓教育,各種作業活動必須按公司制度辦理手續,施工人員必須按相關規范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完善安全設施,參加公司與該施工有關的安全聯席會議等,施工現場所在單位要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綜合管理部對施工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實施。

  4.3.3危險化學品作業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作業。必須嚴格按要求配備安全設施,建立管理臺帳,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4

  1、總務處是學校校園建筑物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管理的`直接責任部門,總務主任和生活老師是負責校園硬件安全管理的責任人。要定期檢查、監督、管理、維修校園“樓房、堂、館、舍”和消防設施、體育器械、電器設備線路、水暖器材、通訊設備、辦公用品、學具教具、花草樹木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

  2、對校園內的重點部位、安全事故易發設施,值周人員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每次檢查要認真做好記錄;發現隱患及時維修、排除;不能立即解決的`,要第一時間上報總務主任或校長,以便采取措施。

  3、 師生要自覺維護安全的校園環境,要愛護公共財物。不隨意私拿、亂放、玩弄、破壞公物;對自己負責的公物要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出現正常損耗或故障時,及時上報相關領導或教師,及時主動找工人維修,不得擅自拆卸修理,以免發生危險,造成傷害。

  4、學校微機室、電教室、理化生實驗室及藥品儀器庫、圖書閱覽室、衛生保健室、體育器材庫等管理員是其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定期、認真、仔細做好日常安檢工作,注意防火、防電、防毒、防腐,發現隱患及時排除或上報,不得瞞報、漏報,以免發生教學安全事故。

  5、班級任課教師要時刻注意教室及周圍環境的安全,一旦發現隱患,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在上課及組織學生活動期間,一旦發現學生周圍校舍、設施有異常情況,立即組織學生疏散撤離,并報告分管領導。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5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規范公司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管理,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職責: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三、工作程序

  1、受限空間作業類別以及分級

  受限空間是指生產單位的各種設備內部(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等)和生廠廠區存留的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通風不良的礦井也應視同受限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限空間作業分為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特級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三類。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緊急情況下為搶險救援人員需要進入受限空間時,可先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但是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補辦手續。

  A、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氣體介質的受限空間,或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B、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停工檢修后將物料全部送出裝置外罐區的工藝裝置,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2)運送到安全地點的盛裝過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C、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有任何一項不合格,或者因條件限制無法對設備內物料完全清理干凈的受限空間。

  2、辦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的規定

  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前,作業單位要編寫受限空間作業施工方案,同時加蓋公章,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審批。

  一)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二)二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三)特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核,最后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四)《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施工單位、監護作業單位各一份。

  (五)受限空間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作業,不得多處施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需在有效期內作業,過期應重新審批。

  3、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并經本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二)作業許可證辦理人應根據生產介質的危害因素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或檢測,1小時內完成采樣分析工作。

  三)根據分析報告,確定作業許可證級別。結合危害識別評估結果由有關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項目負責人、作業單位部門現場安全負責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

  四)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五)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無《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人員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受限空間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的警告牌。

  六)受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1)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

  2)設備容積較大時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

  3)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

  4)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七)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八)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必須進行工藝處理。

  1)對所進入受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熱水蒸煮、酸堿中和、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

  2)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3)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安全條件以下(溫度低于50℃,壓力為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空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防止燙傷、中毒。

  4)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用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加盲板應按停工方案、盲板圖(表)嚴格執行,并做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統一編號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九)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受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作業單位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十)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十一)受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十二)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受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時還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3)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4)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十原則

  一)方案原則

  凡是涉及到某處受限空間作業的,不論大小均需做出方案,方案做出前必須組織人員對此處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并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方案的簡易程度視具體作業內容而定,且包含作業方案和安全預防及控制方案,方案要發到作業人員和監督人員手中且必須讓其明確。

  二)培訓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監督監護人員進行日常的或作業前的培訓,培訓的內容必須包括危險源的識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及相關的作業原則等。受限空間作業的風險常見有中毒、窒息、著火、爆炸、機械傷害、觸電、砸傷或拆件損傷設備和盲目施救等,所以在對人員的培訓上必須講全講細,且要求人員必須具備相應作業風險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應急處置原則

  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人員具備了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后,還應參加應急處置的模擬演練,以鍛煉他們實際操作和靈活應變的能力。

  四)安全作業證原則

  在方案具備、人員到位、技術交底清楚、所有作業條件均滿足時,由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確認后開具安全作業證,一旦作業,所有相應人員必須在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認可。

  五)中止交接原則

  因作業人員交換,或與其它工種操作對象銜接或配合而暫停后作業時,必須進行人員間的技術交底、重新過程檢查、重新監測分析和再次簽訂安全作業證。

  六)監督監護原則

  本原則應貫穿始終,無論是作業時,還是前后檢查處理時,均需要監督檢查,監督監護必須到位且不得離開現場,監督監護時與作業人員保持一定距離,商定好聯絡信號或手勢,并定時聯絡。

  七)標志原則

  在受限空間作業處、與該受限空間相連接的管道控制點、通道處、風道處或交叉作業處等,均應懸掛上明確的警示標志,同時控制閥門。警示標志旁應說明作業地點,尤其是作業點與控制點不在同一處更應特別注意,以免其它人員未見施工而亂動操作,從而引發事故。

  八)防護原則

  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必須正確選擇、檢查和佩戴好勞保防護用品或報警儀器,不得錯用和使用失效防護用品,在選擇、檢查和佩戴過程中要相互檢查合格后方可實施作業。

  九)檢查處理原則

  作業前要進行檢查處理: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相連的工藝管道是否處于有效盲斷、隔離和拆除;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的通道是否暢通;檢查警示標志是否正確到位;檢查應急設施、物品是否到位;作業后檢查作業點是否達到作業技術要求;檢查作業現場是否存在遺漏的工具、雜物或拆卸物等。

  十)實時監測分析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有毒有害物質及氧含量必須進行實時監測分析。如在作業過程中,受限空間里面條件會隨時發生變化,必須定時監測,終止作業后必須重新監測分析,并將數據結果及時傳達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技術規范,判斷、分析并處理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程序。

  五、受限空間作業事故現場處置

  1、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情況和現場初步處理措施及時采取相應救援措施,同時發出警報,通知指揮部成員及救援隊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2、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會同現場臨時救援小組摸清現場情況,迅速疏散閑雜人員,拉設警戒帶,綜合進行事態分析,最終采取合適的救援行動((1)檢測;(2)強制通風;(3)佩戴防護器具;(4)發生火災的及時撲滅,有觸電危險的要切斷電源)。

  3、果斷決策,快速行動,搶救傷亡人員和控制危險源,防止災情擴大。搶救傷亡人員時,必須堅持“依然活著”的原則,深入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證避免造成新的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積極進行救援行動,以最快的速度將中毒和受傷人員撤離現場。

  4、出現其它緊急情況,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環保部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受限空間作業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本制度或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7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9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紡織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的作業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等危險作業。

  2.術語、定義

  2.1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

  2.3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4高處作業:公司內一切超過2米的登高作業。

  2.5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3.職責

  3.1安全辦公室職責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3.1.1安全辦公室為作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作業安全管理。

  3.1.2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執行及考核工作。

  3.2相關作業部門職責

  3.2.1負責各項危險作業的實施,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3.2.2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管理內容及方法

  4.1

  特種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1.1.2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1.3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安全辦公室、作業部門各一份。

  4.1.2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1.2.2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動火作業

  按照《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3.1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5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按照《臨時用電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5

  高處作業

  4.5.1高處作業的定義

  4.5.1.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1.2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5.2.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辦公室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2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5.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5.2.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6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2.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5.2.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5.3.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5.3.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5.3.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5.3.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5.3.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3.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3.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7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3.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

  檢查與考核

  5.1檢查

  5.1.1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內所有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的監督檢查。5.1.2相關部門協助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安全作業證落實的檢查。

  5.2考核

  5.2.1凡未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的部門安全辦公室將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5.2.2安全管理規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將對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罰款。

  6.

  報告和記錄

  6.1動火安全作業證

  6.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

  6.3臨時用電作業證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11

  電梯必須經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或定期檢驗,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對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予以確認蓋章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電梯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操作。

  1、電梯在投入運行前須進行試運行,以檢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無異響及異味,通風、照明是否良好,觀察有無其它異常現象。

  2、搞好轎廂、層轎門清潔衛生,清理門地坎滑槽內雜物,保證電梯門的正常開閉。

  3、嚴禁電梯超載運行,禁止運送超大、超長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4、禁止在電梯運行中使用三角鑰匙開啟層門。

  5、電梯運行中發生故障時,應啟動緊急報警裝置,電梯管理人員應立即切斷電梯電源,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

  6、電梯困人救援操作規程:電梯管理員或援救人員與被困人員取得聯系,使其保持鎮靜,等待救援,被困人員不可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轎廂外;準確判斷轎廂位置,保證層轎門可靠關閉;用三角鑰匙打開層門、轎門,疏散乘客;關閉層轎門,填寫救援記錄并存檔,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徹底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發生,確保全局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主要目標

  1、不發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發生農電職工(包括臨時工)生產重傷以上事故;

  3、不發生農村人身觸電傷亡責任事故;

  4、杜絕送電變電事故;

  5、配電事故(倒桿、斷線配變燒毀、出口故障24小時內未恢復送電)不超市局下達的指標;

  6、不發生火災事故、責任交通事故和鍋爐壓力爆炸事故;

  第三條:事故責任劃分

  1、發生事故追究事故責任者,事故單位的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2、發生特大、重大的事故,農電職工生產重傷以上的事故和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追究黨、政、工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責任;

  3、送、變電和10kv線路因設備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長、專責,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4、低壓電網發生事故,抄收班班長、供電所長、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5、由于管理不善給工企用戶造成事故,追究供電所所長,營銷科科長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6、單位安全員工作不到位發生事故,追究安全員的責任;

  7、人為違章作業造成事故:

  1)未按規定嚴格培訓考核,追究主管局長和有關科室的責任;

  2)未經安全、技術崗前培訓,就將人員安排到農電生產崗位或調換工作崗位,誰安排誰負責,誰接收誰負責;

  3)喀喇沁旗農電局系統網內設備上工作的電工未參加安監部門年度《安規》考核,追究其部門負責人、安監人員和分管局長的的責任;

  8、發生火災事故和盜竊事故的單位,追究保衛人員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9、發生責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機、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10、發生一般考核事故,終止安全記錄,除追究有關責任者外,還追究主管部門和分管局長的責任;

  第四條:電氣設備管轄范圍責任劃分

  1、 66kv送電線路由興達公司負責;

  2、變電設備生技科負責;

  3、 10kv配電線路、0.4/0.2kv低壓線路、配電變壓器臺,由各供電所負責管理;

  第二章:發生違章、違紀的處罰規定

  第五條:發生違章、違紀責任的劃分

  1、必須追究違章違紀者的責任;

  2、按其嚴重程度追究發生單位的責任;

  3、安全監察人員檢查不到位,不嚴不細,對發生違章違紀行為不嚴肅處理,追究安全監察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不能有效控制違章、違紀的單位,給予單位負責人降職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違章違紀者行政處分,給予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300元的經濟處罰,并扣罰發生單位年度安全獎。

  1、違章指揮;

  2、帶地線合閘;

  3、帶負荷拉刀閘;

  4、誤拉合開關;

  5、誤入帶電間隔;

  6、帶電掛地線;

  7、誤登帶電設備;

  8、約時停、送電;

  9、誤指揮、誤發令;

  10、在電氣設備及線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1、停電作業,一條線路多處施工且附近有帶電線路,事先未認真核對所有作業點的線路名稱及桿號,未安排勝任的工作負責人,安全措施不完備就開工;

  第八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違章者及有關人員200/次的元經濟處罰

  1、聽到上級線路停電或系統停電,不辦理工作票,見縫插針擅自作業;

  2、使用鋼卷尺和有金屬的尺測量或比劃帶電設備;

  3、工作人員未全部撤離工作現場就提前拆除接地線;

  4、拉開分支開關的停電作業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經許可,工作人員就進入施工現場登桿或做其它的準備工作;

  6、登桿前不核對線路名稱和桿號就盲目登桿;

  7、工作負責人已辦理工作終結手續,但工作班成員還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或還在工作;

  8、不經請示匯報,將不符合《規程》要求、或存在嚴重缺陷的設備投入運行;

  9、驗電不認真,對無電、有感應電不認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經調度許可,值班員就擅自恢復送電;

  11、擅自擴大工作票工作范圍;

  12、工作票填寫后,工作票簽發人不詳細審核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就簽發;

  13、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及安全監察人員在現場默許或不制止違章作業和不安全行為;

  14、無證駕駛或隨意串車、酒后駕車者;

  第九條:有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有關人員150元/次的經濟處罰

  1、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從事作業;

  2、高空作業不使用安全帶;

  3、高空作業不使用傳遞繩,隨便拋擲物品或工具;

  4、工作現場不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應掛接地線只做相應間短路,甚至不帶接地線和驗電器;

  5、工作已經許可,但工作負責人不攜帶工作票,在現場亂指揮;

  6、在同桿架設的線路,平行帶電線路上工作,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7、高空作業,砍伐樹木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8、工作隔日間斷再恢復工作時,不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桿、緊線、放線等大型作業時無統一口令,無專人統一指揮;

  10、立起電桿后,未等回填土分層夯實就撤除立桿設備和臨時拉線并登桿作業;

  11、人在桿上用突然剪斷導線的方法撤線;

  12、穿越帶電線路放線、緊線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模擬圖板指示與現場運行接線方式不符;

  14、操作前不認真進行模擬操作,不認真核對設備名稱及編號;

  15、運行人員交~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經所長或領導同意擅自私下調班、連班;

  16、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未經許可退出運行;

  17、調度、變電值班人員空崗、擅離職守;

  18全部檢修工作結束時,運行值班人員不檢查驗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復送電;

  19、全部檢修結束后,未清點現場,將工具物品遺留在設備上;

  20、設備清掃,倒閘操作時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21、在無人監護情況下進行電氣檢修試驗;

  22、高壓試驗現場不設圍欄、不掛標示牌,無人監護;

  第十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當事人及有關人員100元/次的經濟處罰

  1、作業前不填寫工作票,作業完后補工作票;

  2、工作負責人離開現場未臨時委派能勝任的同志承擔或雖委派卻未通知全體工作班成員;

  3、不能按工作票的計劃時間完成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不能適時辦理工作票延期許可手續;

  4、工作負責人對工作中臨時加入的工作班成員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就允許參加工作;

  5、施工中該加裝臨時拉線的不加裝;

  6、未按《規程》要求裝設接地線;

  7、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

  8、設備巡視不認真,重要缺陷未及時發現、發現后不登記,消除缺陷后無記錄;

  9、使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刀閘不戴絕緣手套;

  10、裝、拆接地線時不戴絕緣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不穿絕緣靴;

  12、裝拆接地線不使用絕緣桿;

  13、高壓驗電不戴絕緣手套;

  14、非工作人員進入變電所開關場地、高壓室、控制室,值班人員不制止;

  15、電業生產、工作場所內小孩出入無人制止;

  第十一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當事人及有關人員50元/次的經濟處罰

  1、進入建筑,高空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

  2、在桿塔上作業,將安全帽掛在桿塔上或當工具包使用;

  3、通往高壓室的門沒閉鎖;

  4、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不隨手將門關上鎖好;

  5、巡視設備、線路不按規定時間進行;

  6、分合斷路器操作后,現場不檢查分合動作的實際位置;

  7、標示牌懸掛處不符合現場實際;

  8、線路分支開關停電作業,開關拉開后未懸掛“線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9、工作票填寫內容和簽字字跡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農電生產和管理人員無特種操作證,且不主動辦理,并參加電氣工作;

  12、無證電工在系統電網內操作;

  13、使用銅絲、鋁絲和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14、照明線路檢修后不檢查,錯誤地將火線和零線倒接;

  15、應有保護接地的電器設備無可靠接地;

  第三章:發生事故的處罰規定

  第十二條:發生特大、重大事故、農電職工生產重傷以上事故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事故發生單位的領導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上述人員和有關人員各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2、給予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降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200元的經濟處罰;

  3、局級領導的處罰,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發生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

  造成責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經濟損失達一萬元以上的;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留用的處分,留用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并罰其經濟損失的5%;

  (2)給予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撤消職務的行政處分;

  (3)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罰款200元;

  (4)局黨、政、工主要領導、分管局長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發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災事故和責任交通事故,鍋爐事故,扣罰事故責任者500元,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200元,主管部門管理不到位,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100元罰款,給予分管局長100元罰款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規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條: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扣發發生單位20%的安全獎金

  1、上級安全生產文件、通報沒有貫徹落實,沒有做好記錄;

  2、上級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務沒完成的;

  3、春、秋檢查和百日安全活動沒有做計劃、布置、總結、評比,重要缺陷沒有及時處理;

  4、班、組未按規定開展每周安全活動的;

  5、沒有按規定開展考問講解、技術問答、反事故演習等,上級檢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會、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總結沒有做到;

  7、應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有人缺席,補考還有不及格的人員;

  8、需上報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種報表沒有及時上報的;

  第四章:安全監察人員未履行其到位標準的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察人員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蹤現場監察,一次罰款50元

  第十八條:安監人員必須按要求對“兩票“進行定期檢查,不按規定檢查扣罰安全監察人員20元

  第五章:獎勵規定

  第十九條:各單位全年不發生考核事故,統計事故控制在上級下達指標之內,無違章行為時,局級各單位發放安全獎金

  第二十條:對及時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200-5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于超過10萬元以上的較大單項工程項目,未發生違章及事故,在項目中列取1%的安全獎金獎勵有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安全獎

  1、年內受到事故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2、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兩次以上的單位;

  3、觸犯本條例中有關規定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一次時,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安全獎金30%,扣違章違紀者安全獎金50%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的獎罰與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考核同時進行,重復獎罰

  第二十五條:防火、交通、鍋爐的安全管理,由辦公室制定考核細則,負責落實,檢查、考核,考核情況報安監科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農電局,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權屬局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為規范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區域內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抽堵盲板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為相關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審批權限的劃分、存檔、現場檢查。

  3.2、各作業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性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現場監護等。

  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領導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

  4、作業內容

  4.1、作業內容

  4.1.1、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等。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包括入儲罐、塔、釜、槽車、地下池、爐膛、溝道、煙道、排氣道等。

  4.1.3、臨時用電作業

  4.1.4、高處作業,二級以上高處作業情況下。

  4.1.5、吊裝作業,起吊5噸以上重物等情況下。

  4.1.6、動土作業

  4.1.7、抽堵盲板作業

  4.1.8、設備檢修作業

  4.2、作業申請

  4.2.1、作業單位進行風險分析,列出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

  4.2.2、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

  4.3、審批

  4.3.1、作業單位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審批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落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到位后,簽字批準。

  4.3.2、審批權限

  動火作業,二級、一級動火由車間、部門審批,特殊動火由安全部審批。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由作業單位制定措施簽字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經過公司領導審批后實施。

  抽堵盲板作業由作業單位審核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批。

  臨時用電作業由電儀科審批。

  動土及斷路作業由生產部審批。

  4.3.3、審批流程

  由作業單位填寫相關內容后,由安全員現場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后,由作業單位交最終審批人簽字,審批部門存檔。

  4.3.4、如因特殊情況下的危險性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簽的,由作業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會審,共同會簽后交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4.4、作業

  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

  4.5、作業許可證存檔

  作業許可證必須存檔,作業人員和審批部門各持一份,審批部門存檔備查。

  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

  5、安全作業許可相關規定

  5.1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5.1.2、動火作業區域劃分

  特殊動火作業區域: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亞臨界萃取車間、精制車間、燃油鍋爐周邊20米范圍內、其他密閉性容器動火;公司走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二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外的其他區域。

  5.1.3、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或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5.1.3.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設備、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應進行除油預處理工序。

  5.1.3.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3.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3.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1.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3.10 、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1.3.11、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3.1—5.1.3.10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1.3.11.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1.3.11.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1.3.11.3、動火作業前,工段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1.3.11.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1.3.11.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1.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4.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1.4.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5.1.4.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1.4.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1.4.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5.1.5、職責要求

  5.1.5.1、動火作業負責人

  5.1.5.1.1、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

  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

  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

  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

  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1.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2.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5.2.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2.5 、監測

  5.2.5.1 、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5.2.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2.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5.2.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

  作業中斷超過3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

  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5.2.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5.2.5.6 、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5.2.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5.2.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5.2.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5.2.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2.7 、照明及用電安全

  5.2.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及金屬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5.2.7.3 、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

  5.2.8、監護

  5.2.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5.2.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5.2.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5.2.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2.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5.2.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5.2.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5.2.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5.2.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5.2.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2.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5.2.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2.10、職責要求

  5.2.10.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2.10.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2.10.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2.10.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2.10.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2.10.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10.2 、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0.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10.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10.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10.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2.10.3、作業人員的職責

  5.2.10.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2.10.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2.10.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2.10.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5.2.10.4 、審批人員的職責

  5.2.10.4.1 、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2.10.4.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2.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5.2.11.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2.11.3、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5.2.11.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審批部門存查。

  5.3、臨時用電作業

  5.3.1、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3.2、安裝架設臨時用電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接用電源,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5.3.3、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3.4、臨時用電應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線路不得采用裸線,架空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應用可靠的保護措施。

  5.3.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電纜埋深大于0.7米。

  5.3.7、現場臨時配電盤、箱應有防雨設施。

  5.3.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保護。

  5.3.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5.3.10、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5.3.111、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要求后方可送電。

  5.3.12、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5.3.12、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單位和電儀科人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5.4、高處作業

  5.4.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4.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4.1.2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4.1.3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4.1.4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4.1.5、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4.1.7 、在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5.4.1.8、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4.1.9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5.4.1.10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5.4.1.11、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5.4.1.12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4.1.13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要求。

  5.4.1.15、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4.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4.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4.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4.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4.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4.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5.4.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4.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4.3、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交作業人員、交安全管理部門存查。

  5.4.4.4、《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5.5、吊裝作業

  5.5.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5t至小于40t。

  (4)四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小于5t。

  5.5.2、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5.5.2.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5.2.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5.2.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5.2.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5.5.3.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5.5.3.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5.5.3.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5.5.3.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5.3.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5.5.3.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5.4、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

  5.5.4.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5.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5.4.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5.4.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4.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5.4.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5.5.5.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5.5.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5.5.5.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5.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

  5.5.5.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5.5.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5.5.5.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5.5.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5.5.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5.5.6、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5.5.6.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5.5.6.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5.5.6.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5.5.6.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5.7.1、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5.5.7.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安全部批準。對本規定5.5.2.3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部負責人批準。

  5.5.7.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5.5.7.4 、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5.7.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5.6、動土作業

  5.6.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嚴禁動土作業。

  5.6.2 、《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5.6.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6.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6.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5.6.6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6.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5.6.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5.6.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5.6.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

  5.6.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

  5.6.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5.6.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6.10、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6.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5.6.12、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6.14、《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6.14.1、《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5.6.14.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5.6.14.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

  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5.6.14.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5.6.14.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

  5.6.14.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留存,分別送審批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5.6.14.7、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7、抽堵盲板作業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5.7.1.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5.7.1.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7.2、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2.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

  5.7.2.3、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7.2.5、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5.7.2.6、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常壓,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5.7.2.9、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5.7.2.10、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5.7.2.12、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5.7.2.13、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5.7.3、職責要求

  5.7.3.1、生產車間負責人

  5.7.3.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5.7.3.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5.7.3.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5.7.3.2、監護人

  5.7.3.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

  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7.3.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7.3.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5.7.3.3、作業單位負責人

  5.7.3.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5.7.3.3.2、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作業人

  5.7.3.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3.4.3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5.7.3.5、審批人

  5.7.3.5.1、審查《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辦理。

  5.7.4.2、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5.7.4.3、嚴禁隨意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生產部審批。

  5.7.4.5、經審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審批部門存檔。

  5.8、設備檢修作業

  5.8.1、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5.8.1.2、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5.8.1.3、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5.8.1.4、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5.8.1.4.1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5.8.1.4.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5.8.1.4.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5.8.1.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5.8.1.5 、檢修現場應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5.8.1.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5.8.1.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5.8.1.8、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

  5.8.1.9、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5.8.1.10、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

  5.8.1.1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5.8.1.12、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

  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5.8.1.14、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

  5.8.1.15、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5.8.1.16、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5.8.1.17、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5.8.1.18、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5.8.1.19、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5.8.1.20、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5.8.2、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8.2.2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8.2.3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5.8.2.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8.2.5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5.8.2.6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5.8.3、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5.8.3.3、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篇14

  為搞好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高溫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4、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高溫車間應采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放口。

  6、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員工休息室。

  8、按制度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人丹、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9、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制度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10、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制度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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