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精選3篇)
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篇1
供地產代理與業主用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并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咨詢你的律師。
備注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尾隨有括號的數字(例如(1)),請立即參閱本協議附表4內相同編號的注釋。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協議的某附表,亦請立即參閱該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本人/我們,(“業主”)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并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委任(“代理”(2))為本人/我們的獨家(3)/非獨家(1)代理,為出租(“物業”)進行推銷。本協議由年月日起生效,并于年月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有效期”)。
[注意如屬獨家代理的關系,則即使物業在有效期內并非經由代理租出,業主仍可能須向代理支付傭金,因此當業主與代理建立獨家代理關系時應謹慎考慮。代理以獨家代理身分行事時須履行的特別責任,可在第12條下以額外條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關系及代理的責任
代理與業主同意-
(a)代理與業主之間的代理關系屬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3)(1)關系;
(b)如屬雙邊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代理將向租客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c)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系后,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該代理關系以及代理將向租客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及
(d)代理除須履行本協議或任何成文法則委予代理的責任外,亦須履行本協議附表1內所列的責任。
3.放盤*金[注意:業主并沒有藉本條授權代理代業主接受任何要約。放盤*金只供放盤及作廣告宣傳之用。]
放盤*金為月租港幣元(hk$),包括/不包括(1)差餉及管理費。放盤*金只在業主的書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該等指示將構成本協議一部分。
4.傭金本協議適用于業主須向代理支付的傭金的規定,列于本協議附表2及4內(4)。
5.物業資料代理須向業主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并經代理填妥和簽署的出租資料表格。
6.視察物業
(a)業主同意容許代理/租客(1)于雙方議定的時間查看物業。
同意不同意(8)
(b)業主同意將物業的鎖匙交由代理妥為保管,以供查看物業之用。
同意不同意(8)
(c)業主授權代理將鎖匙交予其它地產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業之用。
同意不同意(8)
7.分銷放盤
(a)業主授權代理將物業分銷放盤,并將由業主提供的關于業主及物業的資料交予其它地產代理以供分銷放盤之用。
同意不同意(8)
(b)如代理將物業交由另一地產代理(“分銷放盤代理”)分銷放盤,則代理須確保分銷放盤代理遵守《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中關于廣告宣傳的規定。
8.廣告宣傳
(a)業主授權代理發出關于物業的廣告。
同意不同意(8)
(b)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同意”的話,則除本協議另有指明外,廣告宣傳費將由代理承擔。
9.代理須披露權益
(a)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現披露他或其指明親屬(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親屬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員/大股東(6)/合伙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7)
有沒有(8)
(b)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有”的話,則必須在本協議附表3述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c)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權益。
10.業主的確認
業主確認他已-
(a)閱讀并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
(b)(8)收取本協議第5條規定提供的出租資料表格。
(8)同意于業主與一名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資料表格。
11.附表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12.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它條款有所抵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它條款。]:
業主的簽署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
香港身分證號碼(如適用的話)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如業主是一間公司,請述明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簽署人的職位
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業主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地址地址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日期日期[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必須立即給予業主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代業主推銷物業;
(b)為業主取得關于物業的資料;
(c)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d)進行商議,并向業主提交所有關于物業的要約;及
(e)協助業主與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2
業主須支付的傭金
1.除本附表第2條另有規定外,如業主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租客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于: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一筆數額$/成交租金的%(1)作為代理的傭金。
2.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業主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業主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傭金。在此情況下,如業主已支付傭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傭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業主。
3.如業主與租客非基于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于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傭金。
4.如代理為出租物業而與其它地產代理合作,則業主無須向該等地產代理支付任何傭金。
附表3
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按照本協議第9條,就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4
注釋
(1)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簽。
(2)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獨家代理-指代理是唯一為業主行事的地產代理。如業主在有效期內經由另一地產代理與一名租客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代理有權向業主追討附表2第1條所指明的傭金。
單邊代理-指代理只為業主行事。
雙邊代理-指代理既為業主亦為物業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指代理只為業主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為物業的租客行事。
(4)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業主與代理商議。
(5)指明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東-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包括
(a)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團體的成員;
(b)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伙關系,或受雇于該人;或
(c)屬于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ü”號。
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篇2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乙方(受托方):武漢匯得行地產投資顧問公司。
地址:武漢市新華路186號福星國際商會大廈703室。
第一條 合作方式和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獨家銷售策劃及代理單位,策劃并銷售產權屬于甲方的位于項目,該項目為(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總建筑面積共計平方米,委托銷售面積共 平方米。
項目詳細指標及相關資料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甲方于合同簽訂后的天內提供給乙方,以保證銷售策劃和代理的順利實施。
第二條 委托銷售代理期限及進度
1、本合同代理期限:
至20xx年xx月xx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天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反對意見,本合同代理期自動延長個月。本項目開盤銷售的條件為:
A、甲方就所委托的物業取得《預售許可證》等開盤所需的全部合法證件。
B、銷售中心完成并具備銷售條件:大堂、電梯廳、樣板樓層裝修完成。
C、在開盤后的3個月的銷售期內確保一個秋季或春季的銷售黃金季節。
D、至少一部電梯到位。
E、宣傳物料到位。
F、距離入伙時間不能超過九個月。
G、整體廣告推廣費用(報紙廣告、戶外廣告、電視/電臺廣告等)不低于銷售總金額的x%。開盤前廣告投入不低于整體推廣費用的x%。
2、銷售代理進度。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內,除非甲方或乙方嚴重違約,雙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代理期滿后雙方視銷售合作情況再行協商后續合作事宜。
第三條 費用負擔
1、本項目的推廣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報紙電視廣告、印制宣傳材料、售樓書、制作沙盤等)由甲方負責支付。該費用應在費用發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體銷售工作人員的開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 銷售價格
銷售基價由甲乙雙方確定為xx元/平方米,乙方可視市場銷售情況征得甲方認可后,有權靈活浮動。
第五條 策劃費、代理費及支付
1、策劃費及支付方式
(1)甲方應支付乙方營銷策劃費共計人民幣xx元(¥)。
(2)合同簽訂后的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首期款。余款于乙方所提交的《項目銷售執行報告》經甲方確認后的三日內付清。
2、代理費計算及支付方式
(1)代理費率:
備注:
①銷售率:實際售出面積和可銷售面積的百分比。實際售出面積以客戶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累計面積為準,當期計算的代理費率根據此銷售率確定。
②代理費率:當期代理費率根據同期銷售率確定。代理費的結算時間以客戶合同簽約后的實際到款時間為準。
③根據實現的銷售金額按照以上約定費率計取代理費,代理費率隨代理期內實現的銷售率遞增而遞增,并在執行較高消費率進行結算時,其超過上檔部分按照上述表格中分段對應的代理費收取。
(2)每月應收代理費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收代理費=當期合同簽署累計到帳金額(以市場公開的價格表和同期付款方式為準)。
(3)雙方商定每月x日為結算日,甲方自結算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與乙方結算代理費。甲方應在結算認定后的三日內支付當期代理費。
第六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在本合同約定的銷售代理委托期限內,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銷售或自行銷售本合同委托銷售物業。
2、在開盤發售前配合乙方處理有關銷售事宜,向乙方提供所委托物業的有關證照及關于代理銷售該項目所需的有關資料,確保銷售工作的順利開展。
3、保證本項目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確保乙方合法向認購者銷售該物業。負責與有關部門申辦該項目有關售樓、按揭的'所有手續,并承擔相關責任。甲方保證若客戶購買的的實際情況與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產權不清,所發生的任何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4、協助乙方制定整體銷售策略,在項目營銷各階段與廣告公司、制作公司、裝修公司及各媒體等簽訂合約,承擔有關宣傳推廣、廣告、銷售資料及銷售現場包裝等所需的各項銷售推廣費用。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銷售,負責提供看房車,并保證乙方客戶所訂的房號不發生誤打。
5、向乙方提供合法的銷售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及公攤面積證明。
6、甲方按雙方共同商定的銷售執行確保工程進度。負責銷售現場清理、銷售中心的裝修、包裝布置、辦公設備(如電腦、文件柜)到位等工作。
7、合同正式簽訂后,甲方應在本項目所有甲乙雙方確認的推廣宣傳品(樓書、折頁、媒體及各種形式廣告載體)上和營銷活動中標識“代理商:武漢匯得行地產投資顧問公司”字樣。
8、按時與乙方結算代理費并及時支付。如有拖欠,則按所欠代理費總額每日的計付滯納金,按天累計計算。
9、負責收取客戶購房定金、首期款、房款及相關的房地產稅費,與客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辦理各種購樓手續。
10、非乙方之過錯造成的索賠或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并承擔責任
第七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承接甲方項目策劃、銷售代理業務,成立項目專案工作小組,按照銷售代理進度要求盡責盡職為甲方服務,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項工作內容,并對甲方提供的所有資料保密。乙方責任:
2、在合同期內,乙方應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廣計劃書(包括市場定位、銷售對象、銷售計劃、廣告宣傳等等)。
(2)根據市場推廣計劃,制定銷售計劃,安排時間表。
(3)按照甲乙雙方議定的條件,在委托期內,進行廣告宣傳、策劃。
(4)派送宣傳資料、售樓書。
(5)在甲方的協助下,安排客戶實地考察并介紹項目環境及情況。
(6)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多渠道銷售活動。
(7)在甲方與客戶正式簽署售樓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簽署房產臨時買賣合約,并收取定金。
3、在簽署本合同書及甲方支付策劃費之首期款后,在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項目銷售執行報告》(見附件三),在得到甲方認可后收取策劃費末期款。同時制定銷售和宣傳推廣計劃,經甲方確認后組織實施。
4、乙方在銷售過程中,應根據甲方提供的項目的特性和狀況向客戶作如實介紹,盡力促銷,不得夸大、隱瞞或過度承諾。
5、如果乙方代收款項,乙方收取客戶所付款項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本合同規定的代售房地產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動。
6、與甲方在委托范圍內合作,完成有關推廣及宣傳活動。指派專業人員參加必要的本項目相關的聯席會議,從銷售角度為甲方提供意見和建議。
7、依據確認的《項目銷售執行報告》,嚴格按照雙方共同商定的銷售組織好樓盤的銷售工作,負責管理銷控表,可根據銷售各階段的實際情況合理調配資源。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銷售計劃,不得任意放盤和調價銷售。若遇特殊情況,乙方應獲得甲方書面認可后作為個案協調處理。
8、詳細記錄廣告效果及銷售情況,并每周向甲方書面報告銷售進度,供雙方及時調整銷售策略。
9、乙方應信守甲方所規定的銷售價格,非經甲方的授權,不得擅自給客戶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戶同意購買時,乙方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戶收款。若遇特殊情況(如客戶一次性購買多個單位),乙方應告知甲方,作個案協商處理。
10、對每個單元的代理責任,在客戶繳付首期購房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協助甲方督促業主提供按揭資料、簽訂商品房擔保按揭合同后即告結束。
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篇3
供地產代理與租客用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并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咨詢你的律師。
備注: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尾隨有括號的數字(例如(1)),請立即參閱本協議附表5相同編號的注釋。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協議的某附表,亦請立即參閱該附表。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我們, (“租客”)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并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就擬承租本協議附表1所列物業(“物業”)一事委任(“代理”(2))為本人/我們的代理。本協議由 年月日起生效,并于 年月 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有效期”)。
[注意:建議有效期不應超過3個月。]
2. 代理關系及代理責任
代理與租客同意-
(a) 代理與租客之間就物業而有的代理關系屬本協議附表1第4欄所指明的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3)關系;
(b) 如屬雙邊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c) 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系后,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該代理關系以及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及
(d) 代理除須履行本協議或任何成文法則委予代理的責任外,亦須履行本協議附表2內所列的責任。
3. 傭金 本協議適用于租客須向代理支付的傭金的規定,列于本協議附表1、3及5內(4)。
4. 物業資料 代理須就物業向租客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
(a) 如屬單邊代理的關系,該等表格須向各別業主的持牌地產代理取得;
(b) 如屬雙邊代理的關系,或在業主并沒有持牌地產代理代表的情況下,該等表格須由代理填妥和簽署, 但如租客明確表示放棄收取任何該等表格的權利,則代理無須提供有關表格。
5. 代理須披露權益
(a)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現披露:他或其指明親屬(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親屬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員/大股東(6)/合伙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7):有 沒有 (8)
(b) 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有”的話,則必須在本協議附表4述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c)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權益。
6. 租客的確認 租客確認他已-
(a) 閱讀并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
(b) 收取本協議第4條規定提供的而租客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收取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7. 附表 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8. 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它條款有所抵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它條款]: 租客的簽署: 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
香港身分證號碼:(如適用的話)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如租客是一間公司,請述明: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簽署人的職位: 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租客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必須立即給予租客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業
物業 視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視察物業,請指明) 租客放棄收取出租資料表格的權利(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 代理關系(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并刪去不適用者) 業主所須支付的傭金(如適用的話)的數額或收費率 租客所須支付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租客的簽署*
(a)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b)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c)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d)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e)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f)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g)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h)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i)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租客必須就所列的每項物業分別簽署。
附表2
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 為租客取得關于物業的資料;
(b) 因應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c) 進行商議,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業的業主提交所有要約;及
(d) 協助租客與業主就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須支付的傭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業主就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于: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傭金。
2. 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租客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傭金。在此情況下,如租客已支付傭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傭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租客。
3. 如租客與業主非基于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于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傭金。
4. 如代理為承租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目的而與其它地產代理合作,則租客無須向該等其它地產代理支付任何傭金。
5. 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傭金。
附表4
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5條,就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5
注釋
(1) 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簽。
(2) 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 單邊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
雙邊代理 - 指代理既為租客亦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4) 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租客與代理商議。
(5) 指明親屬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 大股東 - 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 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包括-
(a) 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團體的成員;
(b) 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伙關系,或受雇于該人;或
(c) 屬于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 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