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精選3篇)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1
為維持良好的經營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以使員工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條 公司各部門、班組的考勤管理統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并設置兼職的考勤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 考勤員應予每月1日前遞交上月的考勤記錄,匯總到勞資員。勞資員有權對其中的記錄進行抽查。
第三條 公司的標準考勤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第四條 生產崗位可以根據生產的具體情況設置考勤時間,其方案在報企管部備案后,按照規定的時間執行考勤。
第五條 考勤文檔包括考勤記錄和考勤報表。
考勤記錄為考勤員逐日登記的員工考勤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考勤報表為考勤員月末編寫的統計表,其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應出勤日、實出勤日、加班時間、請假天數、遲到、早退、曠工小時(天數)等。
第六條 員工應嚴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離崗,更不得曠工。
第七條 考勤員應嚴格考勤制度,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
第八條 超過規定上班時間15分鐘未到崗者,記為遲到一次;早于規定的下班時間15分鐘離崗者,記為早退一次。
第九條 員工臨時離崗,需向直接主管領導請假,在安排其他員工暫管其職責后方可離崗,且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否則,按擅自離崗處理。
第十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記為曠工:
(1) 當日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的;
(2) 當日未到崗,且無正當理由的;
(3) 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4) 到崗后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1小時的;
第十一條 上述條款中的遲到、曠工行為,經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事后查證,確認員工有見義勇為、替工廠挽回損失之有利行為者,其記錄的遲到、早退不予撤銷,其曠工記錄可更改為公假。其相應的處罰不變,但可根據公司有關的獎勵條款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有關考勤管理的獎懲規定:
(1) 遲到早退一次,扣除薪點數5點;當月超過三次后,每次扣除10點;
(2) 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6次,或累計時間超過1小時的,記做曠工一日。
(3) 擅自離崗在15分鐘以內的,每次扣除薪點5點;15-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除薪點10點;30-60分鐘的,每次扣除20點。
(4) 曠工半日,扣除薪點數40點;曠工一日,扣除薪點數80點;
(5) 當月曠工累計3日,全年曠工累計10日的,記警告處分一次。
(6) 當月曠工累計5日,全年曠工累計15日的,予以辭退。
(7) 員工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脫崗者,經本人申請,企管部批準,可記嘉獎一次
(8) 考勤員虛報、漏報的,每次扣除薪點10點;當月超過4次,記警告處分一次。
(9) 員工刁難考勤人員,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10) 私自涂改、毀損考勤記錄的,給予記過處分。
請假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規定休假包括兩大類: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十四條 各類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十五條 病假系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所申請的時間。除急診外,病假須事先(不晚于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后的15分鐘)申請,且需持有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第十六條 長期病假根據員工在職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長短,給付的.標準如下:
病假期超過上述規定的,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停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因工傷導致的病假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病假的批準權限為:
(1) 病假1日以內,由直接主管批準,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備案;
(2) 病假3日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準,報企管部備案;
(3) 病假少于30日,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 病假累計超過30日,由總經理批準。
第十八條 事假須事前書面申請,經批準后,進行臨時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
第十九條 事假的批準權限為:
(1) 事假1日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準,報企管部備案;
(2) 事假3日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3) 事假少于5日,由總經理批準;
(4) 原則上,當年事假不超過7日。否則,應予以停職。
第二十條 有下列緣由之一的,可申請公假:
(1) 行使選舉權;
(2) 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區級以上的代表會議;
(3) 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
(4) 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5) 《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的工會活動,每月占用工作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時;
(6) 接受區級以上獎勵,參加獎勵大會的;
(7) 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指定參加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時。
第二十一條 原則上公假每次不超過3日,全年不超過5日,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福利假的享有標準見《員工福利制度》。
第二十三條 除上述規定外的請假批準權限,一律由隔級上級批準;總經理、副總經理請假超過3日的,需報董事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 除公休假、法定節假日、急診請假外,員工休假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單",向批準人申請,經批準后進行。
確有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請假,事后須補辦請假手續。
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五條 員工請假后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出時須將行程和時間安排通知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請假單由所在部門負責考勤人員存查,請假人所在部門負責考勤的人員須據實記錄。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后注明銷假。
第二十七條 員工請假期滿如不提前兩天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準,必須歸崗。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 員工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并給予記過處分。
假期待遇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涉及的有關標準如下:
日工作時間:8小時;
月實際工作日:22日
第三十條 病假待遇:
(1) 當月病假少于3日:按正常考核進行,但績效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
(2) 病假期累計超過30日后:當月超過15日的月份,不參加考核,其考評分按部門平均分計算,但浮動崗位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且不計算績效薪點數;未超過15日的,考核正常進行,但浮動崗位薪點數、績效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
(3) 病假超過30日的,不核算績效薪點數,全部按照標準崗位薪點數的一定比例核算當月崗位薪點數,比例數如下:
工齡不超過 5年的: 50%
工齡不超過20xx年的: 60%
工齡超過20xx年的: 70%
第三十一條 當月有事假的,考核正常進行,但浮動崗位薪點數和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二條 生產崗位上,經車間主任批準,3日以下的病假及事假可以通過當月調休進行調劑,不影響考評。
第三十三條 當月有公假的,考核正常進行,但績效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四條 探親假待遇:
(1) 當月不超過5日的,考核正常進行,但浮動崗位薪點數和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2) 當月不超過10日的,不計入考核,其考核成績按部門平均分計算,但浮動崗位薪點數和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3) 當月超過10日,不計入考核,不享有績效薪點,浮動崗位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五條 當月發生婚假少于5日的,考核正常進行,但績效薪點數按缺勤比例扣除;當月婚假超過5日,不計入考核,其考核成績按部門平均分計算,但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六條 當月發生喪假的,考核正常進行,但浮動崗位薪點數和績效薪點數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七條 產假期間,不進行考評,不計算績效薪點。崗位薪點統一按標準崗位薪點數核算。
第三十八條 哺乳假期間,不進行考評,不計算績效薪點。崗位薪點統一按標準崗位薪點數的70%核算。
第三十九條 休假期間,不影響計算年功薪點數。
勞動紀律管理
第四十條 各車間、各部門、生產作業點可根據管理需要,結合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制定各自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各車間、各部門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必須報企管部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下發執行。
第四十二條 員工違反上述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的處罰標準,由企管部征求制定部門、財務部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與勞動紀律管理規定一并下發。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訂,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由企管部負責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職員對本企業簡況、工作要求、獎懲措施等要求了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實施,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正常秩序,保障職員正當權益,特制訂本手冊。
第二條制訂本手冊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必需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職員隊伍,充足發揮她們主動性和發明性,確保企業奮斗目標實現。
第三條企業情況介紹。
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企業全體職員。
第二章職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職員必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法令。
第六條職員必需愛廠如愛家意識,樹立"我為企業,企業為我"企業文化理念,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公共利益,忠于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職員必需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停提升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水平。
第八條職員必需遵守本企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不一樣意見提議,能夠在實施制度指令前提下,向相關部門直至廠長提出。
第九條職員對企業工作企業管理人員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提議權利,對管理人員違法違章和瀆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權利。
第十條職員可按本企業制度要求,享受勞動、工資、福利等各項權利待遇。
第三章勞動協議
第十一條本企業實施勞動協議制度,凡本企業職員均應簽署勞動協議。
第十二條勞動協議由企業和職員本人簽署,職員應仔細閱讀和了解勞動協議文件內容,同意后方可簽字。勞動協議一經簽署產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條新職員招聘,按招聘崗位基礎要求,堅持全方面考評,擇優采取,并實施1-6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發覺不符適用工條件,可即時解聘。
第十四條職員要求解聘或企業解聘職員,除違規違紀、違法原因可即時解聘外,其它,均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不折不扣地辦好檔案、財物、技術資料等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條勞動協議期滿,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職員本人同意,能夠續簽勞動協議。
第十六條家住外地職員,簽署勞動協議時,應出具"身份證"、"外來人員務工"和"計劃生育"證實。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職員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和做和工作無關事。
第十八條職員應無條件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
第十九條職員必需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把好工作質量關,節省原材料,珍惜設備、工具等一切公共財物。
第二十條職員應自覺遵守文明生產、文明辦公制度要求,常常保持工作地環境整齊,維護企業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條職員應忠誠企業,保守本企業技術、商務等機密。
第五章考勤和請假制度
第二十三條上下班作息時間,依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廠部作出決定,并發書面通知實施。
第二十四條考勤工作各部門自行負責進行。各部門責任人或責任人指定考勤員,必需對考勤正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考勤內容包含: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工傷、加班、公出等項目。
第二十六條考勤統計表,由表勤員天天按時正點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正確填好統計表,經部門責任人簽字后,在次月二日前連同多種假條或相關證實,交財務作為核發資和扣罰款考勤依據。
第二十七條職員因病、因事請假,必需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責任人審核同意(急病、急事可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假期不發工資、三餐補助。
第二十八條職員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必需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匯報,經廠辦公室審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廠長同意簽字后,方可按工傷相關要求處理。
凡未按上要求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二十九條職員工資按職務、職稱、生產技能、業務水平,工作表現、貢獻大小,由本企業自行確定實施措施。實施計時工資(月薪制)職員,工資多少在勞動協議中給予明確。實施計件工資職員,工資多少按計件考評措施,和勞動效率或經濟效益掛鉤。
第三十條全廠工資管理由企業辦公室、財務部具體負責,每個月依據各人和考勤實績,由財務造冊報總經理同意發放。企業發工資日為次月月底。
第三十一條本企業將依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實際表現。不定時地調整工資,工資水平堅持在企業經濟發展基礎上逐步提升。
第三十二條本企業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庥勞動部門要求實施。
第三十三條職員可離受每十二個月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國慶節二天。
第三十四條職員可享受三餐補助(日標準為每人10元)。
第三十五條本企業無償為職員提供宿舍,住宿職員必需遵守"職員宿舍管理要求"。(附后)
第三十六條本企業將伴隨經濟發展,實力增強,在承受能力許可前得下,逐步建立醫療保險制度,使職員在年老、患病、工傷、待業、生育情況下取得幫助和補助。
第七章培訓
第三十七條全部職員均需接收本企業政治和業務技術培訓。
第三十八條凡經廠同意,受本企業指派赴廠外培訓,進修職員,占用上班時間不計缺勤,取得合格證書后,學費給報銷。職員自行聯絡培訓、進修、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學費全部自負。
第三十九條經本企業培訓職員,如協議期未滿,中途自動離職者,按雙方簽署相關協議實施。
第八章安全質量
第四十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總經理全方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部門,應依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厲追究責任人相關領導責任,并給予必需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職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需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珍惜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具和安全滅火設施,不準違章指揮,不準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加強對易發事故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電線電器作業部位和工種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責任制度,開展定時安全檢驗,發覺事故苗頭,必需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方法。
第四十三條加強現場生產全過程,包含作業準備過程,輔助生產過程交付服務過程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按工藝要求施工,發生產品質量事故,要堅持根據"三不放過"標準(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不追責任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時,整改方法不制訂不放過)進行嚴厲處理。
第四十四條做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工作,建立貨關鍵調察訪問制度,對用戶提出意見,做到條條有著落,有回復、有整改、有統計。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條門衛值班應嚴守崗位,堅持夜間巡查,發覺事故苗頭或形跡可疑人和事,應立即匯報相關部門或企業領導。
第四十六條加強財務現金、倉庫和食堂物品、職員宿舍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條職員必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準打架斗毆和辱罵她人:不準無理取鬧,擾亂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賭博;不準偷挪公物,損壞設備;不能偷挪她人財物或私拿私拆她人信件、電報等郵件。
第十章衛生守則
第四十八條辦公室、業務室、生產車間應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潔凈無雜物,通道通暢無阻。
第四十九條嚴禁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嚴禁向水池內洗盥室亂倒飯菜、茶葉、雜物、;嚴禁在墻上和全部設備設施上亂寫、亂畫、亂涂,亂掛;嚴禁穿拖鞋,赤膊上班。違反本條款者,每次罰款10-50元。
第五十條不準任意攀摘、損壞、挪用廠區周圍綠化帶、花草、樹木。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工作場衛生,應由本部門職員負責包干,發覺衛生包干區域內有不衛生、不整齊現象時,要立即清掃。在日常安全檢驗時,發覺包干區域衛生不合格者,每次罰款5-50元。
第十一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二條本企業對全體職員實施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相結合措施。對犯有過失職員,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標準。
第五十三條對犯有過失行為職員,視情節輕重,給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免職、解聘。對于職員行政處分,必需在搞清事實、取得證據基礎上,按要求審報程序辦理。
第五十四條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職員,分別給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處罰。
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職員,每發覺一次罰款50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超出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出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
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嘻鬧、閑談、看無關書報行為;
在要求禁煙車間及周圍10米以內及倉庫等地隨便吸煙違反本款者每次罰款200元;
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
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
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后龍頭不關
在生產廠區流動吸煙經教育不改者;
未經同意私自留宿外來人員;
在職員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應并經核查確有其事;
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職員,每發覺一次,罰款5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成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
曠工半天;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要求存放;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私自動用該設備;
在本企業范圍內干私活;
上班時睡覺、上班時間喝酒(業務接待例外)違反本條款者每次罰款200元;
數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在職員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電器具和明火;
門衛當班不嚴格實施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職員,處予50-200元罰款;
(1)曠工一天;
(2)謊報虛報考勤;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私自明火;
(4)非緊急情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
(7)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
(8)有損害本企業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損害本企業利益和聲譽情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
(9)因工作瀆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
(10)發生產品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它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它經濟損失500元以下各類責任事故;
(12)占用、挪用本企業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還可酌情同時給賠償經濟損失處分。
第五十五條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職員,可酌情給警告、記過、免職、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可依法給予解聘,對于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
2、有行兇斗毆、偷竊及其它違法行為;
3、損害企業形象社會公德,給社會、本企業及她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
4、私自挪用本企業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立即歸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企業財產或職員生命蒙受嚴重損失;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
7、經營違反本企業規章制度,屢教不改;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
9、偷竊本企業、同事或用戶錢物;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
12、工作不負責任,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企業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
在給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手冊"各條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七條本手冊各條要求解釋權屬本企業。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3
為了進一步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做好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學校研究決定,制定如下制度。
1、按規定準時開關校門;校門開關時間按學校適時規定執行。
2、非開門時間,學生有特殊事情要進出校門,及時詢問、登記;教學時間,無教導處批準外出的學生不得讓其外出;非教學時間,嚴禁學生和社會閑散人員進入校園。
3、教師進出校門時要及時開關。門衛值班人員要妥善安排好來學校視查、檢查的領導和村小學辦事教師進出校門,并作好登記。家長、住校教師客人及其他進入校園辦事的人,要詢問、登記,然后讓其進入。制止商人、閑散人員進入校園。
4、勸阻家長接送止步,不得進入校內。
5、督促摩托車經過校門放慢速度行駛;禁止與學校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內、禁止外來人員在校內停放車輛、擺攤等。
6、校內物資出門必須進行查對登記,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出門。
7、關注校門口的通道,不讓車輛、攤點在門口逗留,不讓物資在門口停放,保證門口暢通無阻,及時清掃校門口衛生。
8、經常檢查校門的牢固程度,發現有異常現象及時報告校長,催促學校及時處理。
9、門衛室及室內相關設施經常檢查,尤其是用電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處理。
10、學校放學以后,檢查教室及校園里有無學生逗留,發現有學生逗留及時通知班主任教師,做好遣送工作。
11、夜間巡視校園2次以上,檢查各教室、辦公室、會議室、教師住宿樓及其他用房的安全情況,檢查有無可疑人員進入校園,做好防盜、防火工作。
12、堅守工作崗位,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辦理好交接班手續并作好登記。
13、學校領導交給的安全要求和任務,不得拖延,不得拒絕,不得由其他人代替,要不折不扣地完成。
14、接受學校領導對保衛工作檢查,實事求是地匯報有關工作,不得隱瞞、謊報。
15、及時向校長和分管領導反映門衛、安全等情況,對需要緊急處理的',周密考慮,及時而完好地處理。
16、積極協助值班教師處理好校內或班級發生的突發事件并作好記錄。
17、認真做好遲到師、生的登記工作,確保學校“一日常規”的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