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申請書(精選20篇)
調解申請書 篇1
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請人(原審被告):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通信地址:江北區x事務所、廖律師轉);聯系電話:1366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唐,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所地:潼南縣xx村9組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9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9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吳飛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 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 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 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申請人: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年10月6日
調解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王,男,漢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村號,系死者王X之子。
被申請人:XX市建筑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王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王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王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廣東省XX市路XX鎮X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王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王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調解申請書 篇3
xx縣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系永建轄區xx村委會x村村民,20xx年xx月x日21時許,本村村民楊及家人因口角和我發生爭吵,隨后,楊及家人用木棒將我打傷,導致我受傷。受傷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醫院和大理州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87911.04元,還產生了其他相關費用。經大理滇西司法鑒定中心(20xx)臨床鑒字第339號鑒定意見書及臨床鑒字第34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我的傷情為輕傷,后續治療費4500——5000元。
鑒于對方的犯罪行為給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導致我產生了巨額醫藥費,對方至今也未積極墊付或賠償任何相關費用。為定紛止爭,順應目前我國的“大調解”居民,構建和諧社會,我懇請你們幫助,對本案的醫療費及其他費用及相關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特此申請。
申請人:
日期:
調解申請書 篇4
(一)患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患者姓名:性別:X年齡:
身份證號:電話: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電話:與患者關系:
(二)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
(三)申請調解的爭議要點及理由:
(四)申請調解的賠償金額:
特申請X地區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申請人:
日期:
調解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為此,向x法院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或蓋章)
x年x月日
調解申請書 篇6
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聯系電話:
與患者關系:郵政編碼
□患者本人、□法定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親屬: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須附身份關系證明材料、授權文件;如患者已經死亡,乙方必須為死者的全部合法繼承人。)甲乙雙方就患者(身份證號碼:)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診斷在甲方門診或住院治療(住院病案號或門診病歷號)期間發生的醫療糾紛,乙方認為甲方造成醫療損害,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或補償)乙方人民幣元,并減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幣元醫療費用。賠償(或補償)乙方人民幣元的費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誤工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損害撫慰金等與此次醫療糾紛相關的所有費用。
二、甲方在調解書生效后(法院下達調解書后)十日內,根據本協議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決本糾紛的全部賠償(或補償)費用,乙方收到甲方給付賠償費(或補償費)后應向甲方出具書面收款憑證。此醫療糾紛即告終結。
三、乙方承諾本協議生效后十日內火化尸體,自收到甲方所給付的-------人民幣賠償(或補償)款之后,此糾紛即告終結。乙方不會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申請人:患者姓名
申請日期:x年xx月xx日
調解申請書 篇7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調______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糾紛簡要情況: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______時左右,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在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開辦的________________拉絲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后果,并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________________余元。_______________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_________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由________________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___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_______________
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_____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_現金________________元;
2.在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由________________為________________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工傷糾紛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_____________
調解員(簽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調解申請書 篇8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為此,向法院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調解申請書 篇9
公安局交警大隊:
當事人,男,XX年生,身份證號:,車輛牌號,聯系電話,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XX鄉XX村組,于20xx年XX月XX日時分在XX處發生交通事故,至當場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該交通事故涉及死亡損害賠償部分進行調解。
請求事項:請求調解涉及張死亡損害賠償部分的所有賠償費用。
申請人:
日期:x年x月x日
調解申請書 篇10
一、患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
身份證號電話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電話與患者關系
二、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
某年某月,某某患者深感身體不適,于是前往某某醫療機構進行診治,某某醫療機構出具診斷書一份,診斷書上寫明:某某患者患有某種疾病,具體病癥狀況等,醫方準針對患者病癥給出了建議。患者謹遵遺囑進行治療,在治療過程中,醫方不慎,導致患者。
三、申請調解的爭議要點及理由:
針對上述案件事實,證明醫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某某患者(寫結損害結果),侵犯了該患者的身體健康生命權,因該患者受到的'損害是由于乙方的過錯而造成的,故現請求醫方賠償患者的損失
四、申請調解的賠償金額:
本案件申請賠償的損失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補助費、身體殘疾補助金等
特申請______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申請人: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
調解申請書 篇11
XX縣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系永建轄區xx村委會X村村民,x年12月26日21時許,本村村民楊及家人因口角和我發生爭吵,隨后,楊及家人用木棒將我打傷,導致我受傷。受傷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醫院和大理州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87911.04元,還產生了其他相關費用。經大理滇西司法鑒定中心臨床鑒字第339號鑒定意見書及臨床鑒字第34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我的傷情為輕傷,后續治療費4500——5000元。
鑒于對方的犯罪行為給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導致我產生了巨額醫藥費,對方至今也未積極墊付或賠償任何相關費用。為定紛止爭,順應目前我國的"大調解"居民,構建和諧社會,我懇請你們幫助,對本案的醫療費及其他費用及相關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特此申請。
此呈
申請人:李X X
調解申請書 篇12
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請人:北京市海淀區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華域大廈A座21樓
被申請人:王,男,1977年12月3日生,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華區xx村二組,身份證號:。
申請事項:
一、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王按照五法黑民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支付所欠債務的余款50000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30000元。
二、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自年11月30日至年12月10日的逾期還款利息共計人民幣2800元。
三、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自五法黑民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強制執行由申請人預交的訴訟費人民幣1232元。
五、案件執行費由被申請人王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由五華區人民法院于年10月29日開庭審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當場簽收了五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五法黑民初字第365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確定被申請人應償還的借款金額為680000元,被申請人王應于年11月30日前償還400000元,并于年12月10日前償還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的,需另行承擔違約金人民幣30000元,未按期償還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還款利息。調解書生效后,被申請人王在年11月30日前并未償還欠款,之后于年12月10日向申請人償還欠款人民幣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幣至今未付。
綜上,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x年x月x日
調解申請書 篇13
(一)患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患者姓名:性別:X年齡:
身份證號:電話: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電話:與患者關系:
(二)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
(三)申請調解的爭議要點及理由:
(四)申請調解的'賠償金額:
特申請X地區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申請人: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調解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
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
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為此,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調解申請書 篇15
甲方:醫院
地址:聯系電話:
乙方: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住址:聯系電話:
與患者關系:郵政編碼
□患者本人、□法定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親屬: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須附身份關系證明材料、授權文件;如患者已經死亡,乙方必須為死者的全部合法繼承人。)甲乙雙方就患者(身份證號碼:)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因診斷在甲方門診或住院治療(住院病案號或門診病歷號)期間發生的醫療糾紛,乙方認為甲方造成醫療損害,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或補償)乙方人民幣元,并減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幣元醫療費用。賠償(或補償)乙方人民幣元的費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誤工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與此次醫療糾紛相關的所有費用。
二、甲方在調解書生效后(法院下達調解書后)十日內,根據本協議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決本糾紛的全部賠償(或補償)費用,乙方收到甲方給付賠償費(或補償費)后應向甲方出具書面收款憑證。此醫療糾紛即告終結。
三、乙方承諾本協議生效后十日內火化尸體,自收到甲方所給付的-------人民幣賠償(或補償)款之后,此糾紛即告終結。乙方不會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申請人:
被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調解申請書 篇16
被申請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調解請求:
按規定足額發放申請人產假期間工資共計人民幣1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 年 月入職被申請人處,擔任 一職,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請人因懷孕待產獲批三個月的產假,但申請人產假只休了二個月就被被申請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實際只休產假2個月。
被申請人雖為申請人購買了部分社會保險,但并未購買生育保險。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產假期間的待遇由被申請人負擔。產假后,申請人一直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但被申請人一直不予答復。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經理口頭通知。通知說工廠所有產假均只發兩個月工資,而且工資標準是月薪1130元。這明顯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
1、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女職工產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請人規定只發兩個月的工資。
2、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
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被申請人故意規避本條“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的規定,一律按東莞市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30為基數是明顯違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資6000元計算,生育津貼遠遠低于本人工資標準,因此被申請人應按6000元的標準支付。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和諧的勞動關系,特向貴委提出調解申請,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
日期:
調解申請書 篇17
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為此,向x法院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調解申請書 篇18
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請人:,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漢族,廣西寧明縣人,個體戶,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xx市寧xx鎮荷城街號。
申請事項:申請調解期限。
事實與理由:
貴院受理的本人、廣西錦繡裝飾工程有責任公司與被告方-勝、龍州縣龍鼎大酒店有限責任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因本案各方當事人有調解意愿,特向法院申請調解期限,申請期限為:年2月9日至年5月10日。盼批準!
申請人:
日期:x年x月x日
調解申請書 篇19
XX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當事人李,男,1967年生,身份證號:,車輛牌號云L, 聯系電話138872,四川省安岳縣人,住四川省安岳縣八廟鄉XX村組, 于20xx年 06月 24日2時20分在祥寧線K18+300M處發生交通事故,至張當場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該交通事故涉及張死亡損害賠償部分進行調解。
請求事項:請求調解涉及張死亡損害賠償部分的所有賠償費用。
申請人:
調解申請書 篇20
被申請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調解請求:
按規定足額發放申請人產假期間工資共計人民幣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 年 月入職被申請人處,擔任 一職,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xx月,申請人因懷孕待產獲批三個月的產假,但申請人產假只休了二個月就被被申請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實際只休產假2個月。
被申請人雖為申請人購買了部分社會保險,但并未購買生育保險。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產假期間的待遇由被申請人負擔。產假后,申請人一直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但被申請人一直不予答復。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經理口頭通知。通知說工廠所有產假均只發兩個月工資,而且工資標準是月薪1130元。這明顯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
1、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女職工產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請人規定只發兩個月的工資。
2、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
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被申請人故意規避本條“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的規定,一律按東莞市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30為基數是明顯違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資6000元計算,生育津貼遠遠低于本人工資標準,因此被申請人應按6000元的標準支付。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和諧的勞動關系,特向貴委提出調解申請,請依法調解。
此致
調解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