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碎機供銷合同(通用3篇)
粉碎機供銷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在供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定本合同。
一、供貨設備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
注:上述價格為不含稅金及運費供貨價格。
二、付款方式:
1、從雙方在本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甲方首先預付設備總款的15%,即: 元,大寫: ,給乙方作為購買設備預付貨款,同時本供貨合同正式生效(注明:當乙方收到甲方預付款項后,乙方開始籌備甲方所需設備,供貨周期為80天)。
2、乙方將甲方所需全部設備籌備齊前三天以書面及電話形式通知甲方后,甲方在乙方供貨所在地確認合同設備無誤后再付給乙方設備余款80%,即 元,大寫: ,乙方開始安排發貨,剩余尾款5%,即 元,大寫: ,于12個月內支付。
三、保修及售后服務:
乙方對所出售給甲方的上列全部產品提供一年內免費保修,一年后如需維修只收取相應配件成本費用;由于甲方使用不當,人為破壞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不在保修之內,乙方為此而提供的相應服務由甲方承擔費用。
四、違約責任:
1、如甲方遲于合同規定時間付款,自超過付款期限之日起,每日承擔未支付部分10%的違約金,違約金總計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0%。
2、如乙方遲于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無論何種原因,自超過交貨期限之日起,每日承擔合同總額10%的違約金,違約金總計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0%。
五、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報經人民法院裁決。
六、其它:
1、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在任何階段因為火災、水災、風暴、地震、爆炸、動亂、暴亂、戰爭、政府行為、或任何其它雙方無法控制的因素而未能履行其上述義務時,應盡彼此通知義務,并盡力避免損失的擴大,受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14日內,取得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確認,雙方同意,可憑此免除全部或部分相關責任。
2、簽署人:簽署人均已閱讀、了解并同意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且簽署人具有簽署本合同的充分授權。
3、轉讓: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本合同。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內容.
4、修改:除非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任何對本合同條款的改變、修訂、放棄、刪除或任何其它改變均無效。
5、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經甲、乙雙方授權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注:傳真件有效)。本合同條款如對特殊情況有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協商,并形成補充條款,經雙方審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原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粉碎機供銷合同 篇2
甲方(購貨方):
乙方(供貨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保證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條款,共同履行:
一、供貨材料:石渣、石粉
二、價格:石渣價格為
石粉價格為 元/立方米; /立方米。
三、供貨時間:以甲方通知的到場時間為準;
四、供貨地點:大壩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現場;
五、運輸:裝卸方式及費用負擔由乙方負擔;
六、質量要求及驗收標準:甲方收到貨物后應先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質量問題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該批石渣、石粉的質量視為完成合格。經雙方確認石渣、石粉質量確實不合格的,乙方應將質量不合格的石渣、石粉運回,并承擔運回所發生的運費,但甲方不承擔其他責任,同時乙方在 合格石渣、石粉。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達 日內換送
乙方材料的%支付。余下的 %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計量標準:乙方每批貨物到達甲方施工現場后,由甲方材料員現場清點數量,確定數量并簽認,雙方簽認后,由甲方材料員提供收料單,一式三份,交乙方一份,作為結算依據;
九、違約責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過 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書面通知給乙方,否則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結算貨款,逾期按總貨款的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補充,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表: 代表:
角石購銷合同
甲方(購貨方):
乙方(供貨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保證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條款,共同履行:
一、供貨材料:角石
二、價格:角石價格為/立方米;
三、供貨時間:以甲方通知的到場時間為準;
四、供貨地點:大壩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現場;
五、運輸:裝卸方式及費用負擔由乙方負擔;
六、質量要求及驗收標準:甲方收到貨物后應先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質量問題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該批角石的質量視為完成合格。經雙方確認角石質量確實不合格的,乙方應將質量不合格的角石運回,并承擔運回所發生的運費,但甲方不承擔其他責任,同時乙方在日內換送合格角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達乙方材料的70%支付。余下的30%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計量標準:乙方每批貨物到達甲方施工現場后,由
甲方材料員現場清點數量,確定數量并簽認,雙方簽認后,由甲方材料員提供收料單,一式三份,交乙方一份,作為結算依據;
九、違約責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過200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書面通知給乙方,否則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結算貨款,逾期按總貨款的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補充,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表: 代表:
碎石購銷合同
甲方(購貨方):
乙方(供貨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保證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條款,共同履行:
一、供貨材料:碎石
二、價格:碎石價格為/立方米;
三、供貨時間:以甲方通知的到場時間為準;
四、供貨地點:大壩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現場;
五、運輸:裝卸方式及費用負擔由乙方負擔;
六、質量要求及驗收標準:甲方收到貨物后應先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質量問題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該批碎石的質量視為完成合格。經雙方確認碎石質量確實不合格的,乙方應將質量不合格的碎石運回,并承擔運回所發生的運費,但甲方不承擔其他責任,同時乙方在日內換送合格碎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達乙方材料的70%支付。余下的30%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計量標準:乙方每批貨物到達甲方施工現場后,由
粉碎機供銷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石材加工生產及相關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石材供料
1、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150*300*1000及100*300*1000麻條石(紅砂巖)石材產品。
2、 交付時間為:20xx年10月15日開始供貨,20xx年10月25日交付完畢(水上碼頭用材)。
3、 交付地點為:瑞金市葉坪景區工地現場。
*工程量的結算以雙方現場共同驗收的數量為準。
表格內容為甲方提供的技術、質量要求及加工尺寸,表內價格為乙方運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點的落地價格,且石材的單價為凈尺單價(石材產品公差要求為:±2mm)。
第三條、 運輸與責任
1、 石材在往返運輸、裝車過程中發生的產品損毀及各類責任事故皆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 驗收
1、 石材產品的規格尺寸應嚴格按照甲方要求及設計圖紙進行加工,甲方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石材規格及品質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時,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進行退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沒有按時支付款項的情況下,造成乙方損失或延誤交貨期,均由甲方承擔責任。
2、 乙方不能按時交貨(除不可抗力外),造成甲方損失或延誤工期而遭受損失,均由乙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乙方每超期一天交貨,罰乙方20xx/日的違約金。
第六條、 附則
1、 如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分歧巨大雙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