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周邊環衛管理協議書(精選3篇)
公司周邊環衛管理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為貫徹落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要求,加強公司及周邊環境的治理工作,創造清潔、舒適的環境,經過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清運甲方垃圾一事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以下所產生的垃圾,由乙方清運:硅藻土,污泥,生產垃圾(包括但不僅限于瓶渣屑,廠區內工程維修產生的建筑垃圾等)
二、費用:垃圾清運服務費一年總計人民幣72000元:其中包括硅藻土4013元/月,污泥487元/月,生產垃圾1500元/月,
三、相關約定:
1、乙方應按甲方的通知及時清運甲方垃圾,以保證甲方的正常生產經營,乙方完成相應清運服務后,需經甲方書面確認。
2、乙方人員應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乙方不得妨礙甲方的生產現場管理;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造成甲方、乙方人員或者第三人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不得將甲方垃圾任意傾倒或私自出售,否則因此發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4、乙方車輛在甲方廠區行駛過程中不得飛揚、撒漏垃圾,如發生飛揚、撒漏等現象時需及時將現場清理干凈;
5、乙方承諾本協議有效期內因處理垃圾發生的一切責任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6、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乙方應及時進行整改。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項付至賬戶:,賬號:,開戶行:,行號:
2、本協議約定的服務年費按結算。
五、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攜帶甲方財物,除據實賠償外,另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違約金,情節特別嚴重觸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2、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第三條(除第三款外),乙方需按當月清運費用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具體金額由甲方視情節輕重確定;
3、乙方若不能再甲方書面通知的期限內清運垃圾,則甲方有權請第三人清運垃圾,因此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4、若乙方將垃圾任意傾倒或私自出售,乙方應承擔本協議當月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且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
5、上述由乙方承擔的違約金及賠償,甲方有權在支付給乙方的費用中直接予以扣除。
六、本環衛服務協議有效期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七、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嚴格履行。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導致訴訟,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其他:
1、本協議須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自最后一方簽字蓋章之日后生效;
2、甲、乙雙方聲明,已對本協議所有條款充分注意并知悉;
3、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周邊環衛管理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委托乙方對其經營業務進行代理記帳。雙方按照"自愿平等、誠信守法、互惠互利"之原則,就代理記帳有關內容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執行。
一、服務范圍:
1、依法編制記帳憑證,設置會計帳薄;
2、依法編制月、年度財務、稅務報表;
3、依照稅局及主管部門要求,按時進行納稅申請;
4、引導企業合法經營,合理避稅;
5、常年提供財稅咨詢與企業信息咨詢服務。
不包含營業執照、代碼證年檢。
二、代理記帳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代理記帳服務費用:
1、雙方商定每月代理記帳費用為______元,每年帳本、報表、憑證及其它會計資料工本費26元。
2、雙方協議簽訂時,甲方應首先向乙方支付元代理費和年度會計資料工本費,以后每收付一次代理費,并提前一周繳納。
3、乙方收取費用時必須持蓋有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憑證向甲方收取,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費。
四、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凡因甲方提供的會計資料不實不全而導致有關部門處罰,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2、甲方應保證在每月28日之前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合法的會計資料。凡因甲方不按時提供資料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負擔。
3、如當月需繳稅款,甲方應提前三天將稅款轉入稅款專用戶。如因甲方稅款未能及時到帳而造成過期申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4、甲方應及時足額向乙方繳納代理記帳費用。如超過兩個月沒按時支付乙方代理記帳費用,乙方有權停止甲方所委托的業務。
五、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協助甲方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并根據〈〈會計法〉〉及稅務等有關部門的要求,指導幫助企業合法經營、合理避稅;
2、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會計憑證,負責及時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及納稅申報。(凡因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有問題,造成的稅務及相關部門的處罰,由甲方承擔責任。)凡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時報送會計報表或計算失誤造成稅務部門罰款,由乙方承擔;
3、保證甲方會計資料安全與完整,未辦理交接手續前會計資料丟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在提供記賬服務過程中對所知悉的有關甲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
六、雙方其它約定:
1、甲方地址、電話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否則,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2、乙方指定專人為甲方代理記帳,若甲方不滿意其服務,可要求乙方隨時更換;
3、為便于帳務的銜接與完整,合同期最短為一年。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應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做好交接準備工作,并支付對方相當于三個月代理費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周邊環衛管理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出資人
第十四條 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六條 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
第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資人批準),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