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管理制度(精選7篇)
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日常各項經營費用資金的預算管理,便于財務部門統籌安排,靈活調配、運用好資金,使其充分發揮經濟效用,通過實行預算管理達到降低經營成本,強化增收節支,完善內部核算機制,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的目的`。集團所屬各子公司,除應按年度編制資金預算計劃外,還應逐月編制資金預計收、支平?表,以保證運營資金得到合理安排。
財務資金既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以變現的有價證券,這部分資金是維系企業正常運營的基礎。因此,為保證運營資金的有序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應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負責本部門資金預算計劃制定,由主管副總裁按規定要求逐級審批。
3、2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資金預算計劃,由集團財務部門嚴格按照審批計劃審核報銷,對違反本規定的支出項目有權拒絕報銷。
4、具體規定
4、1集團各子公司應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編制完成年度經營預算管理計劃書,并在此基礎上,于每月28日之前,編制完成次月資金收、支預算表,逐月上報集團計財部分管會計一份,集團財務總監一份,主管副總裁一份。財務總監分析匯總后上報總裁。
4、2集團計財部應于每月30日前編制完成次月資金來源與運用預算匯總表,并于次月3日前,編制完成各子公司上月實際與預算資金來源與運用分析表及匯總表。分別報送子公司經理、集團財務總監、主管副總裁。財務總監分析匯總后上報總裁。
4、3各子公司的收入計劃(預算)依據本公司銷售條件、勞務合同、收費協議以及收款期限等,預計可收(兌)金額編制。
4、4各子公司的資本性支出、原材料、工程勞務、商品采購支出計劃(預算)依據本公司購置合同及工程進度、供貨時間等,預計資金支出計劃。
4、5各子公司經常費用的支出,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依據以往實際發生額,結合本年度預算合理編制。
4、6月份資金預算計劃未列的支出項目,超支金額在10000元以內的,須經主管副總裁批準,并加情況說明。金額超過10000元的必須經總裁批準。否則計財部不予報銷。
4、7對于超出預算計劃的說明,要求注明超支的原因,預計今后費用增長幅度,提出具體消化的措施。
4、8由于業務范圍擴大和縮小,經董事會同意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年度預算計劃或月份資金使用計劃。
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加強結算資金管理,增進資金運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原則
3.1結算資金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
3.2財務部負責公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預付帳款、其他應收款和應付款項等會計業務的核算和管理,相關業務部門負責核對、催收等配合工作。
3.3公司各級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必須按會計制度正確、及時處理應收應付往來業務,做到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反映清楚。記帳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所管理的債權債務帳戶進行清理核對,對處理有誤的業務憑據要進行帳務調整。
4.應收帳款
4.1應收帳款按交易發生時的債權金額入帳。并以購貨單位為對象設置三級明細帳,以有關責任公司或個人為對象設置二級明細帳,及時登記帳簿,準確無誤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減變化情況。
4.2賒銷業務應由商務部按公司規定簽訂賒銷業務的合同或協議等法律文件。此種方式適用于對信用較好業務經常往來的客戶,并在鋪底賒銷限額之內辦理。超過限額應停止發貨。
4.3月終由財務部結算出欠款單位明細與鋪底指標相核對,檢查是否超額發貨,貨款回籠是否正常等。每一季度末財務部向商務部提供所有單位的欠款情況,由其進行全面催收。對帳齡較長、購貨單位有破產、重組跡象等不正常情況的要立即落實催收措施,落實有關公司和有關人員責任,促使盡快收回。
4.4年度終了財務部對應收帳款余額列出分戶清單并作出詢證函交商務部負責人。由商務部發出詢證函,對債權進行詢證,并在1個月內由商務部完整收回詢證函回執交財務部核對,并裝訂歸檔。
4.5年度終了財務部按年度末應收帳款余額進行帳齡分析,按公司規定標準清理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并于每年年終根據應收帳款清理情況,對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由責任單位按公司有關規定提交申請報損的書面報告,備齊有關單證并上報公司批準,列作壞帳損失。
5.應收票據
5.1應收票據指公司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時,因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以票據形式所擁有的債權。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考慮資金的安全性,一般情況下只能收取銀行承兌匯票,不接收商業承兌匯票。
5.2因銷售產品等收到的商業匯票,交財務部進行會計處理,應收票據按面值入帳。應收票據貼現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5.3應收票據由出納員保管。應收票據到期收回或提前貼現,背書轉讓等與此相關的會計業務由管理'應收票據'科目的財務人員協助出納及時辦理。
5.4負責'應收票據'科目的財務人員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還應登記每一筆應收票據的種類、票號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最后一個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和利率,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凈額,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額,承兌匯票移交人,承兌匯票的簽收人等資料。應收票據到期結清票據后,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6.其他應收款的管理
6.1其他應收款指公司發生的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帳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6.2公司設置'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總分類核算,并按其項目的不同債權人設戶,進行明細核算。月末結出各明細帳戶余額,并與總分類帳核對,作到帳帳相符。
6.3財務部負責其他應收款的管理的人員,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與債務人核實債權情況,并發出詢證函。敦促各債務人及時交回款項。非經營性如賠款、存儲保證金、各種墊付款等,在'摘要欄'注明經辦人(清算人)以便落實責任,追回款項。對市場借支每季度末向商務部提供欠款余額清單,年末結算市場經費時要清收扣回借支款。市場經費借支要敦促商務部及時清帳。
6.4備用金的管理
6.4.1請領備用金需填寫請款單,注明用途、金額、預計報帳歸還日期。經公司負責人和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方可借支;
6.4.2因特殊原因,各職能公司所借的備用金,年底必須全額收回,次年,確因工作需要繼續借支必須重新辦理借款手續,不準長期占用公款;
6.4.3財務部設置備用金明細帳,按公司借款人進行明細登記,及時催收。對已借備用金未作報銷結帳,不予辦理重新借支。財務部根據情況有權從借款人工資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借備用金的人員工作變動移交時,其所借備用金全額交回財務部結帳,新工作人員重新辦理借款手續,一律不準私下移交備用金;
6.4.4因公出差人員借支的差旅費,出差返回后三日內必須報銷清帳。
6.5年度終了,負責其他應收款的管理的人員要對其他應收款進行全面清理,編制帳齡排隊表,按公司規定清算壞帳準備。對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款項列出清單,提供相關證據和責任人的書面說明,報請公司批準后列作壞帳處理。
7.應付票據的管理
7.1應付票據指公司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因購貨或接受勞務時開出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7.2應付票據的業務必須以具有真實的商品購銷業務并簽訂經濟合同為前提,不符合這一前提條件的業務不得使用這種結算方式。
7.3公司辦理應付票據的業務公司必須考察供貨單位的履約能力,防止向無履約能力的皮包公司'簽發商業匯票。
7.4公司辦理應付票據的業務公司必須考證供貨單位不同付款方式的價格差異,以便確定是否采用票據結算方式或確定票據簽發的時間長短。
8.附則:
8.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8.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資金使用的監控與管理,加速資金周轉,保證資金使用安全,保證各項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財務部資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財務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管理職責
一、財務總監對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和財務管理運行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二、財務管理工作歸口于集團公司財務部,集團公司財務部對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負主要責任。
三、公司各部門自覺遵守財務管理制度,配合財務部全面貫徹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資金管理規定
一、現金
1、現金使用范圍
(1)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按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因公辦理事情需預支的借款;
(6)費用的報銷。
2、資金審批流程
(1)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及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2)金額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審批。
(3)金額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及總裁審批
(4)金額在100000元以上,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除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總裁審批外,還需報董事長審批。
3、現金管理
(1)不準保留賬外現金(小金庫);不準挪用現金;不準單位之間套換現金;不準假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存支現金;不準以白條頂替現金;不準以任何票證代替現金。
(2)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限額部分,出納人員應及時送存銀行。
(3)企業向銀行提取或存入現金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提取工資或獎金等大額現金時,應有安保人員同行。
(4)對現金和各種證券的保管,必須確保完整無缺。
(5)現金保險柜密碼要絕對保密,妥善保管好保險柜鑰匙,不得丟失或借于他人。
二、銀行存款
1、銀行存款基本管理
(1)、各子公司需設立銀行存款基本戶,如因業務需要須開立其他類型賬戶,需向集團公司提交開戶申請,經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辦理。
(2)、出納人員辦理每一筆收付款業務前,必須復核每一筆收付款業務的經濟內容,如有疑問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3)、所有付款應嚴格執行審批金額權限的規定。開出的票據進行登記,在票據備查薄中注明開出日期、金額、票據號碼和收款單位等。
(4)、嚴格遵守銀行結算規定,不準開出“空頭支票”;不準開具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不準無正當理由拒絕付款。
(5)、領用空白支票前,領用人必須填寫“空白支票領用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批后辦理。
(6)、對長期不發生業務、不使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7)、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余額核對相符。對于未達賬項要在次月10日前查明原因,根據實際情況,在30日內做出相應處理。
2、資金歸集
(1)為利于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的資金實現統一規范管理,提高整個集團的資金使用效益,故將集團公司中所有下屬子公司指定賬戶上的資金歸集到集團公司指定的賬戶。
(2)具體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集團內資金往來—資金歸集
貸:銀行存款—__銀行
借:其他應收款—集團內資金往來—資金歸集
貸:財務費用
三、其他貨幣資金
1、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證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
2、辦理外埠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證存款和信用卡存款,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務部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辦理。辦理后要建立相應明細賬,及時結清賬務并將多余款項收回。
3、未使用的空白支票、空白收據以及其他重要收付憑證應及時存放于保險柜內,妥善保管。
第三章附則
第三條本制度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及監督實施。
第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篇4
為了加強本食堂財務管理,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要求,也為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督促,保證現金安全和出納人員做到有章可循,特根據有關會計法規制定如下制度:
一、總則
1、公司各員工必須遵紀守法,從食堂整體利益出發,相互協作。
2、公司各生產經營部門必須相互銜接,各負其責。
3、須做到錢帳分管,帳物分管。
4、每項業務必須簽字,“簽字”就是牽制。
二、材料采購制度
1、材料庫存既保證生產需要,又無積壓,采購費用小。
2、采購必須保證材料及時、保鮮、保量、價優到位。
3、材料采購后必須做到物單相符并清點入庫,并保證一季度盤存一次。
4、供應商提供的.欠款單必須與公司的訂單相符,經核對后可付款。
三、費用報銷制度
本著既要保障公司的運營又要節約開支,做到報銷費用有章可循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1、各股東若有請客情況,誰的客人誰買單。若是共同客人,直接共同簽字報銷。
2、每次外交費用金額由董事會商定,開出證明,董事會簽字后財務方可報銷。
3、公司外出辦事人員費用實報實銷,由董事會兩人簽字后財務方可報銷。
四、現金管理制度
1、現金管理必須遵循錢帳分管,錢票分管原則,會計管帳票,出納管錢。
2、出納必須確保現金的安全,防止遺失、偷竊等。如出現上述情況,一切責任自負。
3、出納必須根據經董事會審批的憑據付款。
4、出納必須對現金日記賬做到每日一校對,日清日結,以保證收入、支出、余額相符。
5、出納不得擅自借款或預支員工工資,借款必須有董事會批準簽字,并不得超過該員工當月工資的50%。
6、出納除保證食堂兩天的開支外,多余的現金必須及時存入銀行。
7、帳目必須做到收支分開;不準將公司存款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8、月底,會計同出納核對現金余額和銀行存款,做到帳賬相符。
五、以上財務管理制度及崗位職責
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共同遵守,團結協作,為我們共同的事業而努力工作。
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7號)、《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財稅〔20xx〕61號)、《山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xx〕70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xx〕2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納入預算管理的排污費、排污權專項收入和預算內資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資金用于全省范圍內環境保護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環境保護以當地投入為主,省級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并組織各相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指技術、工藝等符合環保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納入各級環境保護規劃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實現污染物減量化排放的各類污染防治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指重點區域、流域實施污染防治及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的環境治理新技術、新工藝、PPP模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廣應用示范項目。
(四)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限于排污權專項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第三章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和申報程序
第五條省級環保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或“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過資金分配因素測算切塊下達,并明確資金用途。“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通過“以獎代補”、“專項補助”等方式下達。
第六條“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環保廳按照各設區的市環境治理工作任務需求、上年度上繳排污費金額、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環境質量狀況、以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等提出分配因素、權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財政廳同意后,由省環保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分配因素、權重等可根據當年環保工作重點和任務調整。
第七條“項目申報法”分配方式,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省環保廳負責建立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庫。由縣級環保部門按照省環保廳制定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項目申報,逐級上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按照規定及程序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初審、專家評審,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具體項目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
第八條省環保廳將資金分配計劃以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正式文件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四章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九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省級部門或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對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環境治理任務要求,規劃或方案確定的目標,按照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和原則、年度支持重點和預算指標,將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并于省級預算下達后1個月內將資金分配情況(含資金安排原則、安排依據、安排明細表等)、專家評審結論等相關資料報省環保廳。
第十條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要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并督促項目單位抓緊項目建設,認真落實配套資金,確保項目按進度實施。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嚴禁隨意改變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五章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要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落實項目法人,承擔項目申請、實施、驗收、運行等全過程的管理職責。項目實施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工程類項目),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項目質量,切實發揮投資效益。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批復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確需進行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原渠道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項目執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完工后3個月內,項目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按“項目申報法”撥款補助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專項資金項目,由省環保廳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專項資金項目,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并將驗收有關資料報省環保廳備案。
第六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省環保廳應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省財政廳組織審核后批復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資金。預算執行中省環保廳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對項目績效進行自我評價,向環保部門報告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情況,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省環保廳負責對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并按省財政廳要求在年度結束后一個季度內提交上一年度的績效評價報告,整改發現的問題。省財政廳負責審查省環保廳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或組織實施再評價,或對重點項目引入每三方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環保、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項目所在地環保和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對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各設區的市應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上年度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凡違反國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省環保廳應在門戶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申報指南、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管理機構
(一)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二)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帳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準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一)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民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后,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后下達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后,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二)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帳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后,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后報董事長審批。
(三)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萬—20xx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準,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0xx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委加簽后報董事長審批,并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后,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后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其他業務的審批
(一)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匯調劑。管理規定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自行辦理。
(三)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000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并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后,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資金管理和檢查
資金部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專題報告。
(一)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二)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三)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帳工作。
(四)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10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后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后于旬后2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
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公司現金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下需要現金結算的,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公司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公司應在下列范圍內支付現金:
(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的其他特別支出。
第二條各單位應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的限額以企業、單位3-5天的日常用量為準,凡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派車輛接送,切實做好安全保衛措施。
第三條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條現金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與會計人員必須分清責任,實行相互制約,加強現金管理。
第五條一切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出納人員辦理收款手續后,應加蓋"現金收訖"字樣。
第六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經理審核、財務總監及總裁批準后提取。
第七條一切現金支出都要有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名,經主管和有關人員審核后,出納人員才能據以付款,在付款后,應加蓋"現金付訖"字樣,妥善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八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并結出庫存余額。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如出現長短款,應向財務負責人匯報,查明原因后及時處理。
第九條不得用白條抵沖現金,不準因私借支現金,不準保存帳外現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條公司應安排出納以外的其他人每月對出納庫存現金至少檢查核對一次,驗證帳實是否相符,情況異常時應進行突發性檢查。
第十一條銀行賬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公司為辦理結算業務、資金信貸和現金收付而在相應金融機構開設的基本帳戶、一般結算帳戶和專用帳戶。基本帳戶:是公司為辦理基本的、主要的資金結算、現金存取等業務而開立的主要帳戶;一般結算帳戶:是公司為方便資金結算業務而在就近的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帳戶以外的輔助帳戶;專用帳戶:是公司為辦理某些特殊業務或專門業務,按國家規定必須開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補充帳戶。
第十二條銀行賬戶開立的管理程序:由財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經財務部經理審核、報財務總監、總裁審批后,交由出納人員具體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的銀行賬戶僅供本公司收支結算使用,不得出借銀行戶頭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
第十四條因銷售產品、提供勞務而獲取的資金收入原則上只能通過基本賬戶辦理;一般結算賬戶原則上只辦理資金支付業務,其資金來源可以根據需要由基本賬戶劃轉。專用賬戶是根據需要為某種特殊業務而開立的。除辦理規定的專項業務外,不得辦理經營性的資金結算業務,專用賬戶應做到因特殊業務的開展而開立,因其結束而撤銷,且業務結束后一個月內必須清理完畢;
第十五條嚴格禁止用個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各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必須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定期檢查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在提報資金日報時,每周向本公司報送一次賬戶余額及使用情況。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向本公司財務部匯報并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本公司財務部可不定期對各子公司的銀行賬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并將結果通報全公司。
第十八條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九條銀行票據由出納員專門負責,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
第二十條出納員對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應嚴格審查,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
第二十一條公司除現金開支范圍外的所有業務類、非業務類對外付款支出,應采用支票、匯票等銀行結算方式。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業務或日常費用付款,需預先領用支票的,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相關領導審批后,交由出納辦理,支票申請單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如無法明確金額的,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填寫限額;暫無法明確收款單位的,交經辦人在使用支票時填寫。支票應分別加蓋財務章及法人名章。經辦人領用支票后,須在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空白支票由出納統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視同現金。因故作廢的支票,出納須加蓋作廢印章,并登記保管,于年末列銷毀清單,報財務負責人批準后予以銷毀,銷毀清單應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如結算方式為匯票結算時,經辦人將付款申請經相關領導簽字后,交由出納辦理,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人和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出納將匯票交經辦人后,經辦人在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經辦人員采用匯票付款后,應及時將發票傳遞至財務部進行報銷。
第二十五條出納員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并每日結出余額。出納應每月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
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備用金審批制度。備用金主要用于各部門的經常性的、小金額的日常費用開支及其他零星開支。財務部門可根據業務情況,確定借支備用金的合理限額,嚴格控制職員借取大額備用金。
第二十七條借支備用金需由經手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備用金金額、預計還款時間等,各部門的負責人審簽后,由財務總監和總裁審批。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備用金支出后,將有關票據按照報銷程序交財務部報銷,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九條至備用金使用期滿,各部門應將備用金足額交回財務部,并由財務部重新核定備用金限額。
第三十條職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請借款。
第三十一條借款申請的程序為:
1、經辦人填寫《借款申請單》,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門、借款用途、借款金額、預計還款日期。
2、《借款申請單》須經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總裁審批。
3、出納根據審批后的《借款申請單》進行付款。
第三十二條借支的款項應在業務完成后一周內報銷或清還,對未按規定及時清還者,財務部門應通知人力資源部從借款人當期或下月工資中予以扣還;并不得批準其再次借款。超過三個月仍未清還且欠款超過1,000元者,提交所在部門和有關部門處理,并視同占用本單位資金,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三十三條職員調離時,原所在部門應督促還清各種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調離手續。
第三十四條財務部門應逐月清理,并將借款結欠情況通報各有關部門和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