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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布時間:2024-03-12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20篇)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備 注:

  二、工程承包范圍

  1、廣場硬化。(見圖紙,以預算單中的項目為準)

  2、。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在預付款到位,且鋼結構工程具備施工條件,開工日 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合同 工期總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依據鋼構有關驗收規范合格。

  五、合同價款

  1、工程總造價:大寫: ¥:

  六、合同價款支付;

  1、合同簽訂三日內,甲方應付工程總造價的%給乙方

  作工程預付款。

  2、鋼架安裝完成三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給乙方作鋼構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三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 %給乙方作工程尾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七、發包人工作

  1、委派2、工程開工前,甲方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電供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以內,并承擔費用,有條件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應辦理開工前的各種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證件。

  4、有義務協調地方關系,保證工程正常施工,如有當地干擾或不法收費,應承擔責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為工地代表,聯系方式;2、嚴格按圖紙進行制作安裝。

  3、進入工地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承擔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發生的費用。

  4、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工前清理好現場。

  九、工程變更

  1、施工中甲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變更通知,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的換用,須經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后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甲方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后三日內,由甲方組織工程驗收,如不組織驗收,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和該工程合格。甲方并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十一、竣工結算

  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三日內,給予確認并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乙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三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二、違約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工程款,甲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停工或工期延誤及其損失責任。

  2、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即向對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3‰的違約金。

  3、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職能部門解決。

  十三、不可抗力

  1、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困難,如雨、雪天氣,自然

  災害工期延誤。

  2、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難,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四、其它條款: 十五、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該工程結算完畢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發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簽訂時間: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

  (GF—1999—0201)

  合同編號: 字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 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 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 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關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產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 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 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貸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貸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貸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貸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就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 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清潔衛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采用 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5.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7、爭議

  37.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請 調解;

  (2)采取第 種方式解決,并約定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單位為: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2)承包人投保內容: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6、合同份數

  46.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47、補充條款

  工 程質 量 保 修 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具體質量保修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為 年,屋面防水工程為 年;

  2、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 ;

  3、供熱及供,冷為 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 年;

  5、其他約定:

  三、質量保修責任

  &n,bsp; 1、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

  2、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氣漏水漏氣、燃氣漏氣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質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質量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 %。

  本工程雙方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質量保修金金額為 (大寫)。質量保修金銀行利率為 。

  五、質量保修金的返還

  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

  六、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本工程質量保修作書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3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價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_________份,承包人執_________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4

  __________(發包人名稱)(以下稱發包人)擬修建_____________工程,接受了___________(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本協議書,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

  1、本協議書中的詞語涵義與下述第2條所列的專用合同條款和通用合同條款中的詞語涵義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示例)

  (1)協議書(包括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文件匯集并代替了本協議書簽訂前雙方為本合同簽訂的所有協議、會談記錄以及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規定全面完成各項承包工作,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4、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規定付款并承擔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5、本協議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分別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證或鑒證時尚需辦理公證或鑒證手續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其中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_份,發包人執_______份,承包人執_______份,其余副本由發包人分送有關單位。

  發包人(蓋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5

  鑒于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投標人)參加_________________ 項目投標,應投標人申請,根據招標文件,我方愿就投標人履行招標文件約定的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貴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在投標人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

  1.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未經貴方許可撤回投標文件;

  2.投標人中標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與貴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投標人中標后不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4.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應支付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證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的保證期間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后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投標有效期延長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證期間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貴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 )代投標人向貴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2 )如果貴方選擇重新招標,我方向貴方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但支付金額不超過本保證函第一條約定的保證金額,即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四、代償的安排

  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并附有說明投標人違約造成貴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后,在______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保證期間屆滿貴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證責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貴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后,自我方向貴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后,貴方應按上述約定,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違約致使投標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規定或貴方與投標人的另行約定,免除投標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標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貴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并交付貴方之日起生效。

  本條所稱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地點:

  ____________

  二、工程內容:

  ____________

  三、工期要求:

  開工時間為:

  四、工程款結算及付款方式

  結算價格:以乙方給甲方所做彩鋼棚的實際鋪板面積計算(包括兩邊封擋)單價每平方米____________

  五、甲方駐工地代表:

    ____________

  六、甲方責任

  1、乙方人員、材料進場前,甲方負責提供完善的施工條件,即水通、電通,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2、甲方需委派一名專業技術人員,以便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質量、進度監督。如發現乙方未按規范要求施工,應及時要求改正,其損失由乙方負責,并負責與其他施工隊伍和人員協調工作。

  3、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結算工程款。

  七、乙方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所標注的材質與厚度制作。圖紙由乙方自行負責設計,鋼架構造由乙方提供方案,乙方自行搭配材料。乙方施工確保質量、安全、工期達到要求。

  2、材料標準:彩鋼板型號

  八、質保事宜

  本工程主結構架(含彩鋼材)保用___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應付未付工程款的違約金。

  乙方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總造價5%的違約金。

  2、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其它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實際經濟損失。

  十、糾紛解決辦法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雙方協商不成,按以下第二條方式解決。

  1、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附則: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簽定后,甲、乙雙方除單價外如需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定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  

  3.工程內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XX米。  

  (2)群體工程應附承包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范圍:  

  (1)_________。  

  (2)應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5.承包式:工程承包式:雙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式。  

  (1)承包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包工、發包包全部材料。  

  6.資金來源:_________。  

  7.批準文號: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  

  第三條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從簽定合同后第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四條 工程造價: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管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稅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經雙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五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指與承包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2)承包:指與發包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XX處分包X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與承包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

  第六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

  (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提供或由承包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設備:指承包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歷天。  

  第六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5)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2.設計文件:發包應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同意,承包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

  第三。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進行設計,承包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批準后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承包應接受并執行。  

  4.合同文件解釋順序: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范圍  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范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八條 技術標準  雙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應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提供一式兩分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同發包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認可后執行。發包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承擔。  

  第九條 語言文字、適用法律和聯系式  

  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在條款中約定。  

  3.聯系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十條 聯絡  

  1.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聯系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送達雙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十一條 圖紙  

  1.發包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提供圖紙。承包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承擔。發包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承擔,承包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2.承包未經發包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

  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  

  3.承包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三章 雙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師  

  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發包委托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2.發包派駐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  

  4.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  

  5.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承包雙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6.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負責監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發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發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的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1)承包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應予的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  

  1.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2.承包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3.項目經理按發包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或

  第三人,由發包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由承包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4.承包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并征得發包同意。后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5.發包可以與承包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十五條 發包代表  

  1.發包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  

  2.發包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代表,承包代表在回執行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應于發包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發包代表在承包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后不予答復,視為承包要求已被確認。承包認為發包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發包代表在收到承包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緊急情況下,發包代表要求承包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加有異議,但發包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承包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發包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承包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發包代表,發包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發包代表易人,發包應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承包代表  

  1.承包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代表簽字后送發包代表,發包代表在回執行上簽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  

  2.承包代表按發包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發包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由發包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由承包承擔費用。  

  3.承包代表易人,承包應于易人前7天通知發包,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發包工作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承包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征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承包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承包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并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發包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承包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發包代表:發包應在合同協議書簽署后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發包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發包義務,并將此任命書面通知承包。發包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承包支付工程價款。  

  7.發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包發布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并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十八條 承包工作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布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并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發包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發包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發包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于承包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應無償修復。  

  6.任命承包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簽署時任命代表,承包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承包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征得發包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授權范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布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發包主持的工程會議。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發包可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承包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發包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授權范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3.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授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發包行為。  

  4.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并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發包并通知承包。  

  5.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雙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發包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后應同時通知承包,后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6.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交通運輸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  

  1.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提交給承包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

  (1)項所述的由發包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提供給發包和監理人使用。  

  2.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承擔。  

  (2)承包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和承包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4.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承包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5.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二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承包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布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施工組織設計后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提請發包審批,發包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后7天內予以審批。審批時,若發包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在接到審批意見后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后,承包應按確認后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承包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發包批準。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發包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時,承包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進度計劃  

  1.承包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條款約定的時間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應按照發包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在條款中約定。  

  3.承包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二十三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推遲開工日期。發包賠償承包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3.雙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管理意見。承包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實施工程師作出的管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管理意見,或收到承包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可自行復工。因發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五條 工期延誤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未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程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承包在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  

  1.承包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如需提前竣工,雙協商一致后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章 質量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 檢查和返工  

  1.承包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發包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發包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承擔。  

  2.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承包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發包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3.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承擔。除此以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八條 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返工,承包應按發包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承擔違約責任。因發包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發包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雙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承擔。  

  (二)質量標準  

  1.承包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  

  2.承包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應在發包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后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發包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4.本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為:_________  

  5.施工過程中雙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如不服調解,由雙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承擔。雙均有責任,由雙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三)質量監督  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試車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發包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準備試車記錄。發包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發包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發包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承包。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承包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可進行竣工驗收。  

  3.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負責修改設計,承包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4.由于設備制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承包采購,由承包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采購,發包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5.由于承包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承擔。  

  7.發包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承包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三十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發包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承包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和試車,承包可自行組織驗收和試車,發包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條 文明施工  發包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  

  1.發包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和承包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十二條 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承擔。  

  2.發包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不得要求承包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防護  

  1.承包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三十四條 事故管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管理,由事故責任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承包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  

  1.環境保護責任:承包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應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  

  第八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六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承包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承包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式,雙可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法。應當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約定而調整,雙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法。  

  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約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應當在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應當在條款內約定發包向承包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不按約定預付,承包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應向承包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本合同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發包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可向發包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收到承包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發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章 計量與支付  

  第三十九條 計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于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派員與監理人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按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人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承包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應遵照執行。  

  (5)承包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通過測量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計量法: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4.計量單位: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5.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承包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訂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第十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四十條 材料樣品或樣本  不論任何一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驗收后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發包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  

  第四十一條 發包提供材料  

  1.發包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提供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發包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承包,承包派人與發包一起驗收。無論承包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承包妥善保管,發包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承包負責賠償。發包不按規定通知承包驗收,承包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發包負責。  

  2.發包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發包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承包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  

  (3)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發包負責倒運至約定地點。  

  (4)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發包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數量時,發包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5)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時間,發包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而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承擔。發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發包賠償承包由此造成的損失。  

  3.承包檢驗難過之后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發包還應承擔重新采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四十二條 承包供應材料  承包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范和樣品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發包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范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發包代表應禁止使用,由承包按發包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發包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后發現材料不符合規范、設計和樣品要求,承包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十三條 材料試驗  對于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雙任何一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承包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購的應停止采購,凡已采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采購運出現場,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購費用,由采購承擔。發包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發包承擔全部材料采購費用。  

  第十一章 工程變更  

  第四十四條 工程設計變更  

  1.施工中發包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損失,由發包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施工中承包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直接損失,由承包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承包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承包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第四十五條 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價款變更  

  1.承包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2.承包在雙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

  第五十二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十二章 驗收與結算  

  第四十七條 驗收  

  (一)雙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三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水、電管線,防水層及吊頂基層等隱蔽工程驗收;  

  2.油漆、面層涂料施工前驗收;  

  3.竣工驗收。承包應提前二天通知發包進行各階段驗收,各階段驗收合格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件八:工程驗收單)。若發包接到通知后,未按時參加驗收,承包有權停工等待,由此給承包造成的工期延誤及其它損失均由發包承擔;  

  (1)工程驗收,發包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二十四小時之前向承包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承包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發包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代表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時,承包承擔支出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二)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約定由承包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發包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發包收到承包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修改后提請發包驗收的日期。  

  5.發包收到承包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1款至4款辦理。  

  7.因特殊原因,發包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法。  

  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不得使用。發包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承擔責任。  

  (三)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發包代表參加。通知包括承包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2.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發包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代表已經批準,承包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四十八條 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認可后28天內,承包向發包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收到承包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  

  3.發包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可以催告發包支付結算價款。發包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可以與發包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認可后28天內,承包未能向發包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應當交付;發包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承包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

  第五十五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質量保修  

  1.承包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法。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結清工程余款后,承包向發包XX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工程保修單(保修期為________年)。  

  第十三章 違約、索賠和爭議  

  第五十條 違約  

  1.發包違約  

  (1)提到的發包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發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發包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在條款內約定發包賠償承包損失的計算法或者發包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法。  

  2.承包違約  

  (1)因承包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造成的損失。雙在條款內約定承包賠償發包損失的計算法或者承包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法。  

  3.一違約后,另一要求違給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條 索賠  

  1.當一向另一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發包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其他經濟損失,承包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

  (3)、

  (4)規定相同。  

  3.承包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造成經濟損失,發包可按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提出索賠。  

  第五十二條 爭議處理  

  1.發包承包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可以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式解決爭議:  

  (1)

  第一種解決式:雙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第二種解決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發包可以與總承包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經發包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向發包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

  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

  第三人。禁止承包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發包同意。承包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包備案。  

  (3)承包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承包違約與疏忽。  

  第五十四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承包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應協助承包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按以下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

  返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東南山東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乙方: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山東精誠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甲乙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尚欠甲方鋼結構工程款人民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柒拾元整(¥:),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給甲方。

  二、甲方收款后,雙方即到龍口市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對對方的起訴,同時,甲方申請該法院解除對乙方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

  三、若乙方逾期付款,甲方則不予撤訴,并申請法院對乙方的銀行賬戶依法辦理續凍手續。

  (法院凍結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甲乙雙方撤訴后,各自向法院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及甲方交納的財產保全費,雙方各自承擔。

  五、甲乙雙方各自撤訴后,甲乙雙方有關此次鋼結構工程的全部事宜均一次性了結,其他互不追究。

  六、本協議甲乙雙方委托代理人簽字即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

  執一份。

  甲方:龍口市信達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

  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9

  建設單位: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單位: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全面履行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一步明確在施工過程中甲、乙雙方各自的安全責任,保護施工人員的安全身體健康,防止因工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協議書。甲乙雙方均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書規定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

  一、工程項目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工程項目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開工日期)以實際開工時間為準。

  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竣工日期)以實際開工時間推計。

  三、項目安全管理目標

  (一)安全生產目標

  1、 人身死亡事故為零;

  2、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為零;

  3、重大火災事故(為零;

  4、負同責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為零

  5、嚴重未遂事故為零。

  6、環境污染事故為零

  7、重大職業病事故為零。

  四、 安全生產要求

  1、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非乙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乙方應熟悉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乙方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甲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五、甲、乙雙方共同的義務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執行國家、行業、企業安全技術標準。

  在市統一領導下,組成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機構; (見附圖)

  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形成一體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保證體系,并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允許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組織施工生產時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抓好安全教育;嚴肅安全紀律;規范安全行為;凈化作業環境,禁止野蠻施工,防止施工擾民。發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并應分別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小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按照“三不放過”原則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 甲方的具體責任

  1、對乙方制定上報的安全目標責任、施工組織設計、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施工方案、專項技術安全措施、各項文件審核備案。

  對乙方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2。定期召開或參加施工現場安全會議,不斷完善安全保證體系,對施工現場出現的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現象提出糾正和整改意見,并監督乙方限期落實;如若不按期整改,甲方有權責令其停工,停工時的費用及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七、 乙方的具體責任

  1、乙方必須持有企業資質證、安全資質、外進許可證,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負全責,組織指揮現場安全生產,向分包單位(民工)公布本企業、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核查分包單位(民工)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規章制度,并對分包單位(民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2、接受甲方的指揮和監督,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獨立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參加工地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出席安全工作會議,執行會議決議。

  3、編制工程項目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分解到分包項目。組織指導分包單位(民工)編制分包工程內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實施。制定本單位安全目標責任,管理規章制度,并報甲方備案。

  4、在安排工作時針對其施工內容、工藝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提供規范標準(建設部頒發的JGJ59-99)的安全保護設施。以書面形式向施工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由施工負責人和安技人員簽字備案。施工中監督應按交底內容實施。

  5、對進場職工進行登記造冊,復驗身份證件,發放胸卡,并佩帶上崗,按名單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對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進行驗證。并作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杜絕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6、按規定要求設置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施工人員50人以上的應設專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不足50人的,應指定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各施工班組應設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操作中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

  7、負責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種交換的安全教育。下達施工任務時,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檢查操作人員安全著裝和應佩帶的安全保護用品;發生交叉作業時,應先報告甲方及有關負責人,并進行監護,不安排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及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員從事高空作業。

  8、設置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施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符合衛生要求。如因生活設施安排不當導致人員傷亡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9、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動火時,應事前向甲方申請,待書面批準后,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才得施工,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當采用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

  10、對分包施工工序,操作崗位的安全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發現嚴重違章違紀和事故隱患,立即責令停工,監督整改,并按雙方商定的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嚴重者終止合同,清退出場,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1、對分包自帶機具、設備、安全防護用品等按國家標準和地方規定進行技術指標、安全性能檢驗,合格者方可進入施工現場,監督分包正確安裝使用和拆除。

  12、教育本單位職工遵章守法,不準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員違章指揮、違反安全紀律,違反安全操作規定而發生傷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和后果由乙方負責。

  13、對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要責成專人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14、發生傷亡事故按規定立即報告甲方。

  15、在任何時間乙方施工人員的安全保護,乙方自理,甲方不予負責。

  16、乙方對所施工周邊的環境有保護的職責,如有損壞,必須立即恢復原狀,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

  17、合同簽定后,甲方將扣除合同總造價的1‰作為本工程的安全保證金,待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予以返還;如在施工期間連續發生三次重大安全事故,此保證金,予以扣除,事故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8、如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造成對第三方的傷害,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19、乙方在施工期間,嚴禁偷、挪用、破壞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材料設備以及消防器材等。凡乙方人員違反本條款,一經發現加倍處罰,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送公安機關處理。

  20、乙方人員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在工作中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嚴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崗。嚴禁在宿舍內私拉電線,嚴禁在宿舍內使用電爐等電器設備。

  21、夜間施工遵守常州市城管、環保、建設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做到不擾民。

  22、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交通、施工、機電、消防、等安全事故,要立即搶救傷者,采取措施減少財產損失,保護現場,積極主動的配合甲方處理事故。

  23、乙方各配電箱位置設立合理便于使用。各開關插座安全可靠,并按標準配備持有效的上崗專業電工。

  24、乙方需嚴格遵守國家及常州市的安全用電技術規范及相關用電標準。

  25、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現場施工用電制度,規定及施工用電安全技術交底。

  26、乙方人員不得隨意亂接拉電源及其他不安全的電氣設備;如需用電必須由專業進行操作。

  27、乙方在使用手提電動工具時必須使用安全可靠合格手提電動工具,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小插板。電源線必須選用無接頭,無破損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

  28、現場移動照明必須采取封閉碘鎢燈;嚴禁使用開口式碘鎢燈在特殊所需使用手把燈,必須采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

  29、在使用電焊機等電氣設備時必須穿好放觸電防護用品;所有用電設備都必須接保護線并安裝插頭,嚴禁用電線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30、施工現場的配電箱和開關箱應配置兩級漏電保護;并選用電流動作型,漏電動作不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潮濕及手持工具末及漏電動作不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15MA。配電箱內設備必須完好無損,安裝牢固,導線接頭包扎嚴密,絕緣良好,電源線進箱處固定。箱內分路應標注明確。箱內側應標有單線系統,箱內應配鎖,并由專人負責。配電箱周圍不能有雜物。

  31、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使用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安全電氣產品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認證。

  32、因乙方違反有管規定、標準、規定及本協議所引發電氣災害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是還的一切責任,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如另有未盡事宜按常州市有關用電規范、規定執行。

  33、模板制件安裝

  模板安裝拆除安全要求

  33.1、模板安裝高度在2m及以上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的有關規定。

  33.2、模板及其支撐系統在安裝過程中必須設置防傾覆的可靠臨時設施。

  33.3、登高作業時,各種配件應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中嚴禁散放在模板或腳手板上,各種工具應系掛在操作人員身上或放在工具袋中,不得掉落。

  33.4、安裝模板時,上下應有人接應,隨裝隨運,嚴禁拋擲。且不得將模板支搭在門窗框上,也不得將腳手板支搭在模板上,并嚴禁將模板與上料井架及有車輛運行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支成一體。

  33.5、當模板安裝高度超過3.0m時,必須搭設腳手架,除操作人員外,腳手架下不得站其他人。高處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安全帽和安全帶應定期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3.6、作業人員嚴禁攀登模板、斜撐桿、拉條或繩索等,不得在高處的墻頂、獨立梁或在其模板上行走。

  33.7、吊運大塊或整體模板時,當垂直吊運時,應采取不少于兩個吊點,水平吊運應采取不少于四個吊點。吊運必須使用卡環連接,并應穩起穩落,待模板就位連接牢固后,方可摘除卡環。

  33.8、模板及其配件進場應有出廠合格證或當年的檢驗報告,安裝前應對所有部件進行認真檢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使用。

  33.9、在高處安裝和拆除模板時,周圍應設安全網或搭腳手架,并應加設防護欄桿。在臨街面及交通要道地區,尚應設警示牌,派專人看管。

  33.10、施工現場的用電,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的有關規定。

  33.11、搭設應由專業持證人員安裝,安全責任人應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及簽證。

  33.12、模板拆除時,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規定的要求,嚴禁混凝土未達到設計強度的規定要求時拆除模板。

  33.13、每根立柱底部應設置底座及墊板,墊板厚度不小于50mm。當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時,高處的縱向掃地桿應向低處延長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邊坡上方邊緣不得小于0.5m。

  33.14、立柱接長嚴禁搭接,必須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兩立柱的對接接頭不得位于同步內,且對接接頭沿豎向錯開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距主節點不宜大于步距的1/3。

  33.15、上段鋼管的立柱不得與下段鋼管立柱錯開固定在水平桿上。

  34、腳手架安拆要求;

  腳手架搭拆安全要求

  34.1、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國家現行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搭設腳手架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帶,穿防滑鞋。

  34.2、腳手架搭設時應按下列階段進行質量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校正。

  a)基礎完工后及腳手架搭設前;

  b)混凝土板強度檢測;

  c)操作層施加荷載前;

  d)每搭設完10m高度后;

  e)達到設計高度后。

  34.2.1、使用階段

  a)操作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

  b)不得將模板支撐、纜風繩、泵送混凝土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任意懸掛起重設備;

  c)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和霧、雨天應停止腳手架作業,雨后上架操作應有防滑措施。

  d)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任意拆除下列桿件: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

  e)連墻桿撐;要拆除上述任一桿件均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嚴禁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進行挖掘作業,否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f)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有防火措施和專人看守;

  g)工地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及腳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

  h)立桿底座應安放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墊板,也可采用槽鋼等。墊板與混凝土板接觸緊密平整。

  34.2.2腳手架的拆除

  a接收到項目部腳手架架體拆除任務書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工作。

  b拆除現場設警戒區域,掛醒目的警戒標志。警戒區域內嚴禁非操作人員通行或在腳手架下方繼續施工,監護人員履行職責,配備良好的通訊裝置。

  c仔細檢查吊運機械包括夾具是否安全可靠,吊運機械不允許搭設在腳手架上,另立設置。

  d拆除人員進入崗位以后,先進行檢查,加固松動部位,清除步層內留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塊,所有清理物安全輸送至地面,嚴禁高處拋擲。

  e按搭設的反程序進行拆除,即底排的大橫桿、擱柵、平桿、斜撐桿。(即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順序進行拆除。)

  f不允許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時拆除,認真做到一步一清、一桿一清。

  g所有連墻桿、剪刀撐桿件、隔立板、登高措施必須隨腳手架步層拆除同步進行下降。不準先行拆除。

  h所有桿件與扣件,在拆除時分離,不允許桿件上附著扣件輸送到地面或兩桿同時拆下輸送地面。

  i所有鋪腳手板拆除時,自外向里豎立,搬運防止自里向外翻起。嚴禁腳手板上的垃圾物件直接從高處墜落傷人。

  j當日完工后,仔細檢查崗位周圍情況,如發現留有隱患的部位,及時進行修復或繼續完成至一個程序,一個部位的結束,方可撤離崗位。

  35、深基坑的安全要求

  深基坑的安全要求

  35.1、基礎施工前必須進行地質勘探和了解地下管線情況,根據土質情況和基礎深度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與施工現場實際相符,能指導實際施工。其內容包括:放坡要求或支護結構設計、機械類型選擇、開挖順序和分層開挖深度、坡道位置、坑邊荷載、車輛進出道路、降水排水措施及監測要求等。對重要的地下管線應采取相應措施。

  35.2、基礎施工應進行支護,基坑深度超過5M的對基坑支護結構必須按有關標準進行設計計算,有設計計算書和施工圖紙。

  35.3、施工方案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后方可實施。

  臨邊防護

  35.4、基坑施工必須進行臨邊防護。深度不超過2M的臨邊可采用1.2M高欄桿式防護,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還必須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封閉式防護。

  35.5、臨邊防護欄桿離基坑邊口的距離不得小于50cm。

  基坑開挖施工安全監控防范措施

  35.6、加強對從事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強化安全意識。牢牢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35.7、基坑開挖前,由工程部向工區和作業隊進行施工技術和安全交底,工區和作業隊主管工程師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35.8、現場指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交底,堅持安全第一,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基坑開挖作業人員的安全。

  35.9、在基坑開挖之前,工區和作業隊要認真落實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制度,充分發揮作業人員切實做好安全生產的積極作用,確保施工的順利進行。

  35.10、負責基坑開挖的作業班組,班組長必須堅持工前安全講話、工中安全檢查、工后安全評議活動。聽取和采納本班組人員對安全生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35.11、在高邊坡腳下開挖基坑時,班組安全員應對邊坡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危險后才允許班組人員進入現場作業,并隨時觀察邊坡有無異常情況發生。

  35.12、人工開挖基坑深度超過1.2m要設置人行梯,并視地質情況設置護壁,施工中要嚴格按照設計坡度開挖,嚴禁局部開挖深坑再從底層向四周掏土,違者將按項目部“安全獎懲辦法”予以處理。

  35.13、機械開挖基坑要嚴格按照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應保持與基坑有1~1.5m的安全距離,并設專人指揮,指揮人員不得違章、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違者將按《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5.14、開挖基坑遇到涌水、涌砂、邊緣坍塌等危險情況時,采取防護措施后,要立即撤除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以保障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的安全。對延誤時間造成事故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35.15、當基坑開挖需要放炮時,必須由經考試合格持有爆破證的人員承擔,放炮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地區,炮后20分鐘經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時,作業人員方可進入現場施工。必須遵守執行。

  35.16、基坑開挖前后對其附近的危石、危土予以清除。

  35.17、雨季施工要備好抽水機,以防基坑積水坍塌。

  35.18、做好基坑放坡工作和監控測量。

  36、“三寶”“四口”、“五臨邊”防護措施

  三寶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四口指樓梯口、電梯口、予留口、通道口。

  五臨邊指深坑、陽臺、雨蓬、沿口摟層(屋面)臨邊。

  a.進入施工現場的任何人員必須正確帶好安全帽,扣好保險鉤。

  b.高空作業懸空作業人員必須佩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

  c.洞口應加蓋蓋密,大的洞口應加欄桿防護,并設明顯標志。

  d.樓梯口設臨時欄桿,電梯進口設臨時棚門,電梯井內每層需架安全網。

  e.通道口搭設安全棚,棚頂雙層(兩層之間距離大于70公分)

  36.1、進場前,施工企業組織(企業、項目部、監理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聯合驗收,并按規定做好驗收記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現場,驗收發現質量有異議的,應委托具有相應法定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實物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使用。

  36.2、發放和管理過程中,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作業人員所在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等)必須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6.3、發放時,要求相關人員做好記錄。施工作業人員在領取時,管理人員應向領取人說明“三寶”產品的質量情況、產品性能和使用說明,以便在作業中正確使用。

  36.4、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有權拒絕強制其使用不合格產品并負有正確佩戴和使用的義務。

  36.5、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嚴格執行報廢制度,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到報廢期的立即做出報廢處理。對已損壞的不得擅自修補使用。

  36.6、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施工現場檢查時,發現質量不合格的有權依法予以暫扣和沒收處理。

  36.7、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將企業的“三寶”產品管理情況列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初審內容之一;施工現場“三寶”產品的質量情況作為認定企業是否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主要內容;施工作業人員是否正確使用情況作為考核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據;施工企業項目部的管理及使用情況作為創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的重要考核內容。

  37、機械設備安裝拆除安全要求

  塔吊、電梯安裝要求

  37.1、在建筑施工起重機械進行安裝前,應出具基礎的驗收報告,基礎混凝土試塊抗壓試驗報告原則上要求28天養護期的混凝土試塊抗壓試驗報告,如確因工期緊,可先提供7天養護期的混凝土試塊抗壓試驗報告,然后補28天養護期的混凝土試塊抗壓試驗報告。

  37.2、即日起,安裝單位在安裝建筑施工起重機械時,不得先安裝后告知。

  37.3、在報裝報拆時,安裝拆卸工至少按如下要求提供:塔吊初次安裝需提供4名,塔吊頂升時需提供3名,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需提供2名。需司機、電工、電焊工、司索、指揮等其他特種作業人員配合的,以上人員至少各1名

  此外,現場技術負責人1名,專職安全員1名。

  37.4、塔吊(自由高度時)和施工升降機初次安裝完畢和最后一道附著完成時,均由市特檢所檢驗檢測合格,并由使用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其他附著完成時,由使用單位組織(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37.5、塔吊和施工升降機的檢測檢驗報告到期應及時進行復檢。?

  37.6、負責安裝塔吊、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等建筑起重設備的安裝單位同時負責該建筑起重設備的頂升、加節和拆卸.

  38、宿舍安全要求

  為了更好消除建筑工地員工集體宿舍安全隱患,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水平,現就我建筑工地員工集體宿舍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38.1按施工組織設計搭建員工集體宿舍。項目安監機構加強巡查。

  38.2 使用金屬結構的床鋪。所有設置的集體宿舍,使用金屬結構的床鋪,且單人單床。

  38.3、妥善安排人員疏散通道。集體宿舍內的床鋪應有序安放,并設置寬1.2m以上的出入通道,宿舍門必須外開。每間宿舍不得超過30,超過15人的宿舍必須設置兩個出入口。

  38.4、認真制訂應急救援預案。施工企業應根據宿舍的抗風抗雨能力、地理位置等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應急疏散和救援預案。

  38.5、集體宿舍不得使用竹材、油氈紙等易燃材料,其他消防、消暑、防觸電、防蚊咬、防中毒等安全衛生要求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38.6、項目部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39、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2、落地式外墻腳手架搭設方案

  3、制訂施工階段各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書

  4、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管理資料》對會議活動進行記錄

  5、編制各項應急預案

  第四條 其它

  1.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認真履行。

  2. 此協議作為分包合同附件,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個執一份。

  協議有效期限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工程結束自行終止。

  建設單位:(甲方) (章) 施工單位:(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委托代理人: (章) 委托代理人: (章)

  協議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實際施工方):

  甲方承建之 工程,現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機械、設備、安全生產及安全設施等大包干方式進行施工。為了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責任,特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內容

  按施工圖紙設計方案 單項工程項目的工作內容,具體為工程。

  二、方式

  甲方根據乙方負責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終與業主、審計中心的結算價對乙方進行結算,但乙方需向甲方繳納該結算總價的 %為施工責任管理費,各類稅、費均由乙方另行繳納。

  三、組織領導:

  1) 乙方必需服從甲方的統一指揮、調配、指導及管理,遵守甲方現場的各項管理及規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乙方必需確保進場人員的技術素質,所有工種均持證上崗。在施工責任期內,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隨意更換施工隊伍和人員,以保證該項目技術力量和施工隊伍的穩定性。

  3) 乙方必需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安排施工、生產、人員調配、技術安全、工程質量以及生活、計生等工作。

  四、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 負責工地現場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配料用料的指揮、監督與管理。

  2) 負責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現場進度,審核完成工程量,申報預決算,申請撥付工程款。

  3) 負責與業主、設計、監理等單位及部門進行工作聯系并申報有關文件資料。

  2、乙方責任:

  1) 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與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尊重和服從業主、監理單位及甲方管理人員的監督與指揮,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并確保達到 等級以上。

  2) 強化本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教育,嚴格按操作規程施工,不亂搭亂拉電路管線,不私自安裝電源插座,不強行、違章施工,嚴格杜絕火災等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否則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之全部責任。

  3) 工人進入施工現場必需戴好安全帽,不穿拖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場清。

  4)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由甲方負責以甲方名義上報各級部門審批。做到絕對服從甲方工程進度安排;班組長每天必需在作業現場,未經項目經理同意不得擅自離開工地。

  5) 必需保證充足的施工人員及技術力量,人數穩定,工作效率高,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質量等問題均由乙方承擔。

  6) 具體施工作業中必需配備所需安全標志牌、安全圍擋、指示牌和指示燈等安全設施,并且必需符合所在地有關施工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則由此造成之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相關費用由乙方自承擔。

  7) 乙方及其施工人員必需嚴格遵守、執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條例。如有違反且情節嚴重、嚴重影響甲方及公司聲譽,甲方可責令乙方清場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隊伍組織施工,剩余工程之進度款將不再支付。同時乙方應對由此給甲方造成之損失予以賠償,由此產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8) 該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應保障甲方不承擔任何因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發生一切責任,保障甲方不承擔任何屬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員引起之訴訟、控告、索賠責任及可能發生之相關費用。

  9) 乙方不得將依據本協議書取得,經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務再行轉包,否則甲方有權立即收回本施工項目。

  10) 工程完工后,向甲方及時上報該工程的施工總結。

  五、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

  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以及業主、監理單位和甲方的要求。必需達到國家或專業質量檢驗評定的 等級。因乙方盲目蠻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規程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費及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賠償,工期不予順延。

  六、工 期:

  乙方必需嚴格按照甲方現場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計劃所要求的時間或期限,如期按時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項目的施工任務,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結算總價的‰或元向甲方支付罰金。

  七、付款方法:

  1) 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實際施工進度,每月或每一單項工程完工后,根據業主給甲方撥付或結算之工程款,到甲方帳戶后三天內按95%扣除稅金和管理費后支付給乙方。

  2)質保金:質保金按工程總造價的5%逐月或每單項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兩年后,據實返還。因質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負責,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工程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10日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其費用由甲方在乙方質保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八、其 它:

  1)若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本協議書,除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工程總造價3%的違約金。

  2)若乙方違反本協議書之上述有關約定,不按工期竣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規范或要求、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其他導致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書并要求乙方清場,乙方對該行為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九、甲方對本協議書上述各條款具有解釋權。

  十、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該協議書自雙方簽自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負責施工之上述施工項目辦完工程驗收交接并竣工結算后,除保修條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終止。

  甲 方: 乙 方(實際施工方): 代 表: 代 表:

  經辦人:施 工 責 任 人: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1

  合同編號:

  建筑工程合同書

  工程名稱:建筑單位: 施工單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備 注:

  二、工程承包范圍

  1、廣場硬化。(見圖紙,以預算單中的項目為準)

  2、。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在預付款到位,且鋼結構工程具備施工條件,開工日 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合同 工期總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依據鋼構有關驗收規范合格。

  五、合同價款

  1、工程總造價:大寫: ¥:

  六、合同價款支付;

  1、合同簽訂三日內,甲方應付工程總造價的%給乙方

  作工程預付款。

  2、鋼架安裝完成三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給乙方作鋼構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三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 %給乙方作工程尾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七、發包人工作

  1、委派2、工程開工前,甲方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電供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以內,并承擔費用,有條件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應辦理開工前的各種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證件。

  4、有義務協調地方關系,保證工程正常施工,如有當地干擾或不法收費,應承擔責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為工地代表,聯系方式;2、嚴格按圖紙進行制作安裝。

  3、進入工地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承擔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發生的費用。

  4、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工前清理好現場。

  九、工程變更

  1、施工中甲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變更通知,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的換用,須經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后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甲方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后三日內,由甲方組織工程驗收,如不組織驗收,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和該工程合格。甲方并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十一、竣工結算

  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三日內,給予確認并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乙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三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二、違約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工程款,甲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停工或工期延誤及其損失責任。

  2、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即向對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3‰的違約金。

  3、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職能部門解決。

  十三、不可抗力

  1、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困難,如雨、雪天氣,自然

  災害工期延誤。

  2、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難,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四、其它條款: 十五、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該工程結算完畢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發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簽訂時間: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2

  甲方:(項目部(施工局)全稱)

  乙方:(營業執照登記名稱,全稱)

  依照《_____》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確保工程優質、按期完工,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經自愿、平等協商就工程施工事項達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項格式條款的約定,并自愿履行由此產生的全部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1、項目概況

  1.1項目名稱:

  1.2項目地點:

  2、合同范圍

  2.1主要合同內容

  具體以施工圖(含業主同意變更的部分)為準。

  2.2主要施工工序

  (1)

  (2)

  (3)

  以及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準備工作。

  2.3主要工程量

  2.4合同工期

  2.4.1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節點控制工期見下表:

  2.4.2工期延誤

  如果關鍵線路的節點工期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后,工期順延:

  a、重大設計變更;

  b、不可抗力;

  c、由于業主原因要求停工;

  d、甲方書面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2.4.4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工期不予順延,且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趕工費用。

  2.4.5業主及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時,有關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約定。

  3、承包方式

  根據本合同的施工內容及主要施工工序,乙方同意按(單價或總價)方式進行承包。本合同(單價或總價)在合同執行期間,無論工程量是否變化合同價格均不做調整。

  4、合同價格

  4.1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含%稅金),固定總價/暫定總價。

  4.2合同單價

  合同單價見附件b《工程量計價清單》。合同單價包括完成施工項目所需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包括施工所需各種材料運輸及配合人工費用;包括人員和機械的進出場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綜合管理費、合理利潤、%稅金等所有可能發生一切費用;包括因氣候季節以及工序協調等因素導致的施工停滯窩工費等;乙方應充分考慮本工程施工的風險,風險費用已含在合同單價中,甲方不再承擔由于任何風險引起的費用。

  4.3稅費的承擔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等均由乙方承擔,稅金%;甲方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并在乙方每月進度款結算中扣除。其他稅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由乙方自行繳納。

  5、雙方權利與義務

  5.1甲方權利與義務

  5.1.1甲方負責工程施工期間工程總進度計劃安排、組織、協調工作及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環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監督、檢查。

  5.1.2甲方負責提供施工圖紙、有關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場所。

  5.1.3甲方負責組織相關施工圖紙的技術、質量、安全、環保等交底工作。

  5.1.4甲方負責組織現場調度會,協調現場施工。

  5.1.5雙方約定甲方的其他權力與義務:

  5.2乙方權利與義務

  5.2.1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乙方應組織人員接受甲方的技術、質量、安全、環保等交底。

  5.2.2乙方負責組織人員研究和熟悉施工圖紙、按照施工總布置要求、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5.2.3乙方負責按規定每月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統計報表。

  5.2.4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和管理。工程實際進度不滿足計劃進度要求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經甲方批準后執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應由乙方承擔的一切損失責任。

  5.2.5雙方約定乙方應做的其他工作:

  6、施工輔助設施

  6.1施工供水

  6.2施工供電

  6.3施工用風

  6.4現場施工道路

  6.5施工住房

  6.6其它:

  7、材料供應

  7.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統供材料(,由甲方按約定消耗量向乙方有償提供,按月進行核銷,且超耗部分的材料按核銷日市場價(含采保費、運雜費;若采購時價格高于核銷日市場價,則按照采購時價格計算)加計%費用收取材料款。

  7.2其他:

  8、施工設備

  8.1本合同工程施工時由乙方自備的設備,并按甲乙雙方約定按時進場。乙方施工設備進場后,應通知甲方現場書面認定并備案。乙方施工設備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8.2乙方設備停放與管理要服從甲方現場總體要求,不得隨意進出特定區域和亂停亂放。

  8.3其它:。

  9、質量要求

  9.1質量目標與要求

  本工程質量標準按執行,工程質量全面達到設計要求和標準。其中:單元驗收合格率%(優良率達%)以上,工程綜合驗收質量評定達標準。(依據主合同條款補充具體工序的標準、要求)

  9.2質量檢查與驗收

  9.2.1乙方應確保承包工程的質量達到約定標準,并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擔主合同相應項目約定的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9.2.2本合同工程所約定的工程范圍內施工測量由方負責(包括按規定填報資料),費用由方承擔(視工程項目具體情況約定)。

  9.2.3本合同工程所約定的工程范圍內施工檢驗、試驗由方負責,費用由方承擔。

  9.2.4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

  9.2.5其它:

  1、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標準,遵守甲方的安全規章制度和現場防護要求,確保施工安全。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見附件c,并應向甲方繳納安全保證金。乙方發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環境事故,該保證金不退還。

  1.2其它要求:

  11、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

  11.1職業健康

  11.1.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須與甲方簽訂《職業健康安全責任書》,見附件d,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1.2其他要求:

  11.2環境保護

  11.2.1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區域或有害因素等環境問題需要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措施實施時,乙方應提出安全、環境防護措施方案,經甲方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11.2.12其他要求:

  11.3責任劃分

  乙方如發生職業健康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同時接受甲方、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承擔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此作出的責任追究及處罰。

  12、技術條款

  對于非臨時工程以甲方與業主主合同有關本合同項目的技術要求為準,對本合同同樣有效;對于臨時工程以甲方對本合同項目的技術要求為準。詳見附件e。

  13、乙方人員工資保障措施

  13.1乙方施工人員工資發放形式

  13.2工資保證金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每月結算中按當月工程款的%扣留其員工工資保證金,如合同執行中發生拖欠員工工資需由甲方代為支付時,甲方有權從工資保證金中代付;如乙方未拖欠員工工資,提取的保證金分別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返還累計扣留額的%,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驗收且無拖欠員工工資情況時全部返還(不計利息)。

  14、資源配置

  乙方投入的人員及機械設備必須滿足工程項目實施的要求,并為其承諾投入的人員、設備負責。當乙方資源配置影響承包項目實施時,甲方有權要求增加人員及設備等資源的配置,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14.1人力資源投入

  14.2機械設備資源投入

  15、施工協作

  15.1乙方應配合甲方對其工作進行初步驗收,以及甲方按業主、監理要求的涉及乙方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隱蔽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甲方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乙方配合時,乙方應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5.2其他要求:

  16、工程量確認

  16.2.1甲方在計量或由監理工程師計量前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若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則計量結果有效。

  16.2.2乙方的結算工程量以甲方確定為準。乙方按照5。2。3條上報已完工程量報表,經甲方部門校核,經部門審核,經批準方作為結算依據。

  17、結算與支付

  18、竣工驗收與完工結算

  19、違約責任

  19.1甲方違約責任

  19.1.1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付款,承擔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若由于業主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應予充分理解。

  19.1.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19.1.3雙方約定的甲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19.2乙方違約責任

  19.2.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發生合同列舉的健康、環境、安全等事故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責任的,每發生一起承擔違約金元至元。

  19.2.2乙方不得轉包本合同范圍內工程或施工工序。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同時乙方還應承擔違約金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損失。

  19.2.8雙方約定的乙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2、違約金總額限制

  本合同執行期間對乙方有關的違約金總額不得大于合同額(完工結算總額)的%。

  21、不可抗力及免責條款

  21.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等其他不可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結束后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損失情況和費用的正式報告和有關資料。

  21.2免責條款

  若業主未能按時支付甲方工程款,乙方應充分理解,不能因業主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而視甲方違約。

  22、爭議與_____

  22.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果時:□提請北京_____委員會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2.2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不得影響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義務的履行,但經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爭議暫停施工,且經調查后被認定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暫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合同責任,并應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

  2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份,正本甲乙雙方各1份,副本甲方份、乙方份。

  本合同簽訂地為甲方法人住所地:省市區(縣)

  合同附件

  a法人授權書

  b工程量計價清單

  c技術條款

  d安全生產責任書

  e職業健康安全責任書

  f保廉合同

  g雙方認為應該補充的其他材料

  甲方:(項目部全稱)乙方:(營業執照標注的單位名稱)

  (公章)?(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3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承包單位全稱)(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切實保證盛世尊邸住宅區(以下稱“本項目”)的施工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特簽訂如下合同條款: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承包范圍約定:_________________

  (一)、由廣東建設筑藝術設計院設計的盛世尊邸住宅小區全套圖紙,除本合同第二條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外,其余均屬乙方承包范圍。具體圖號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建筑施工圖紙圖號列:_________________至至共張圖紙。

  2、結構施工圖紙圖號列:_________________至共張圖張。

  3、弱電施工圖紙圖號列:_________________至共張圖紙。

  4、強電施工圖紙圖號列:_________________至共張圖紙。

  5、給排水施工圖紙圖號列:_________________至共張圖紙。

  6、燃氣施工圖紙圖號列:_________________至共張圖紙。

  7、空調通風、人防施工圖紙圖號列:_________________至至共張圖紙。

  8、會審圖紙的記錄及其圖紙存在但未提到的圖紙設計問題。

  1/11頁

  (二)、施工圖紙中未包含或不明確但屬乙方承包的工程有:_________________

  1、設計變更;

  2、本合同書附件一、二,所列明的分包工程中乙方應負責施工的工程范圍;

  (三)、因本工程為毛丕房,在施工圖中屬乙方承包范圍內,但經雙方約定免予施工的有:_________________各套套內功能分隔墻、樓地面找平層、天花大白漿面層。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4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開展_______________行業市場,就______(包括手機、筆記本)業務系統,乙方通過合作利用甲方的通信網絡為乙方用戶提供技術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1、甲方根據公司總體運營思路制定終端銷售政策,乙方負責“_______________”專用終端的引進和銷售。

  2、乙方通過對甲方進行業務分成的方式來收回投入成本。

  二、甲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根據____________行業市場的發展需要,甲方有權與乙方共同選定____________專用終端型號;

  2、甲方對訂購終端制定銷售政策;

  3、甲方有監督乙方完善售后服務體系的權利,包括:

  (1)提供終端備機;

  (2)在________________區至少設有一個售后服務站;

  (3)要求制定詳盡的售后服務流程,嚴格按照產品相關三包規定處理終端售后問題;

  (4)如經售后服務維修站確認為手機故障并在可提供換機服務時間范圍內的,乙方必須為用戶提供換機服務。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完善其終端進銷體系,包括:

  (1)車輛要求:自有貨車至少______輛,送貨人員至少______人;

  (2)終端管理:要有完備的終端進、銷、存管理體系及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崗位負責人員;

  (3)財務管理

  :具有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及管理制度,配備相應財務人員;

  (4)業務聯系人員:配備相關業務聯系人員,用于發展用戶、日常業務交涉、貨物供應聯系、市場銷售監控等;

  5、對于乙方自行訂購的非電信公司集采終端,甲方有權要求出示廠家直供證明,否則不予掃串

  (二)甲方的義務

  1、對于乙方掃串號終端,甲方根據cda移動業務社會化運營總體思路,有義務制定符合市場發展的終端銷售政策;

  2、對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后訂購的移動終端,甲方有義務申請將終端串號錄入系統;

  3、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在終端型號上,甲方有指導乙方進行采購的義務;

  4、在乙方完備售后服務及終端進行銷體系過程中,甲方有義務提供部分指導意見協助實施;

  5、各盟市電信終端公司超期未給予乙方結算,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向各盟市電信終端公司催繳終端補貼款;

  三、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有自行上報進貨終端型號的權利;

  2、乙方訂購終端過程中,在滿足入圍條件前提下,對訂貨終端型號有選擇的權利;

  3、對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后進貨的終端,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將終端串號錄入系統且制定相關銷售政策;

  4、對于通過自身能力滲透末端銷售渠道,甲方不做具體規定,乙方有權利選擇滲透目標;

  5、乙方在完備售后服務及終端進銷體系過程中,在符合電信公司相關要求的前提下,有權利提出個性化建設方案;

  6、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協助乙方向個盟市電信終端公司催繳終端補貼款,知道乙方收到相應款項后為止。

  (二)乙方的義務

  1、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針對甲方提出的終端訂購需求,乙方有義務部分或全數訂購;

  2、乙方有按甲方要求完善自身售后服務及終端進銷體系的義務;

  3、甲方根據市場發展實際情況,對天翼終端市場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要求經營天翼終端業務;

  4、終端進貨,出貨及銷售過程中,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規范操作的義務。

  四、資費標準

  1、短信費:______元條(按條);

  2、功能費:______元月(自治區內不限流量費,區外流量費和超出部分按照標準資費收取);

  3、上網業務包月資費套餐:______元月人,區內不限流量,____________外流量按:______元分鐘計算;

  4、如開通其他業務,按現行資費標準收取

  五、分成方式

  1、乙方于甲方通過合作分成的方式來收回投入的成本;

  2、在功能、短信等費用上進行分成

  3、分成比例為:甲方占50%,乙方占50%

  六、結算周期

  1、甲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給予結算;

  2、每月____日前提供上個月的業務出賬單,雙方進行對賬;

  3、賬單核對無誤后,____日乙方開出與賬單等額的發票送至甲方處;

  4、甲方依據乙方開具的發票在每月____日前將上月結算款匯至乙方結算賬戶

  七、乙方結算

  賬戶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1、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協項下有關義務時,可視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與不可抗力發生或清除后____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單位的證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一方或雙反應繼續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超過三個月以上時,雙方應重新協商合同的履行問題;

  2、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協議履行是,則延長履行協議的期限,這一期限相當于不可抗力影響的時間;

  3、因不可抗力時間導致的費用由雙方自行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對于因為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執,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規則仲裁。仲裁判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合同期限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合同到期后,如雙方無反對意見,有效期自動順延;如任何一方有反對意見,在本協議到期后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以反對意見書面送達為標志,則本協議到期自動終止或重新談判簽訂新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蓋章:______

  簽約日期:____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5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價款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總價(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五、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六、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相同。

  七、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合同書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并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本合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 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應等級執業資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8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承擔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

  1.12 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4 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

  1.15 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6 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6

  發包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

  承包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經甲乙雙方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規定。

  一、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健康安全環境業績、設備設施安全狀況、人員上崗資格等進行審查。

  2.甲方應提供本單位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有權對乙方施工作業過程的安全環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責成乙方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乙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甲方有權責令停工直至終止合同。

  3.甲方有義務和責任監督約束本單位職工在進入乙方施工現場時,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環保規章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環保責任。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及XX公司的相關制度、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2.乙方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并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貫徹落實。

  3.乙方必須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

  4.乙方應為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作業配置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設備設施,保證合格的安全環保生產條件。

  5.乙方應配置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組織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環保培訓,特殊工種必須確保100%持證上崗。

  6.乙方應按國家有關法規為參與項目施工的全體人員、設備辦理保險,并為施工人員配發符合國家和行業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乙方應當要求甲方人員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嚴格遵守雙方安全環保規章制度和相關規程。

  8.乙方有義務定期向甲方匯報安全環保情況,接受甲方的安全環保監督檢查。

  三、生產組織與協調

  1.施工作業過程的生產組織由乙方全面負責。乙方在施工作業開始前應成立安全環保領導小組,明確項目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及職責,確保安全環保責任得到有效落實。發生事故時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2.乙方在項目開工前,組織對項目施工風險進行全面識別和評估,并根據識別評估結果,制定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以及有關規程和制度,并在施工作業中落實。

  3.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或委托地方政府對參與項目施工的人員進行培訓教育,電氣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有效合格證件上崗,施工前應組織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參與項目施工人員滿足安全環保要求。

  4.乙方應定期對施工機械設備、作業工具、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必須經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檢驗,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5.乙方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作業必須進行嚴格管理,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動土作業、有毒有害作業等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制度,工業動火等作業由乙方負責到地方政府辦理審批手續。

  7.乙方在施工作業過程中,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8.乙方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對本單位安全環保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

  9.乙方在購置、使用、運輸、貯存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危險化學品、民爆物品等危險物品時,必須按規定到地方政府辦理審批手續。

  10.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將工程分包給其它施工單位或個人進行施工。

  四、其它補充條款(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制定)

  1.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條8.2條款中增加乙方在施工期間還應嚴格遵守XX公司的相關制度、法律法規。

  2.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條8.4條款中由于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安全事故責任。

  3.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條8.3條款取消。

  五、事故處理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時,總包方應立即向本單位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單位主管部門報告。

  六、違約責任

  1.工程未經過驗收交付,甲方提前動用相關設施引發事故時,由甲方承擔責任。

  2.由于乙方原因引發事故導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員傷害、經濟損失時,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其它

  1.本協議爭議解決辦法與承包合同爭議解決辦法相同。

  2.本協議作為承包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承包合同同時生效或終止。

  3.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相違背的,按有關法規或規定執行。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發包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承包單位:(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7

  業主(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施工隊(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按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況下簽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

  二、價格

  清包工費:____¥元,大寫:____

  其中水電工____元

  木工______元

  瓦工________元

  油漆工________元

  垃圾清運費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1、施工隊進場,預支生活費:1000元

  2、木工完成,付1000元

  3、瓦工完成,付1000元

  4、工程竣工,付1800元

  5、保修金400元,從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

  四、設計

  1、甲方若有圖紙須向乙方提供圖紙一套,并負責交底工作.

  2、甲方若無圖紙,須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須畫草圖讓甲方認可.

  五、材料

  1、乙方應提前3天向甲方提供需購材料清單,甲方應在4天內及時采購材料供施工隊使用,雙方應各自承擔各自拖延工期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購材料,若已采購,甲方有權無條件拒絕使用并可拒絕支付該材料的費用.

  3、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應點購買材料,并開具正式發票.

  4、乙方應驗收甲方所購建材的質量,發現質量問題應向

  甲方及時提出并有權拒絕使用。若甲方堅持使用,應書面要求乙方,并承擔因材料質量引起的損失.

  5、乙方應幫甲方收貨,核對數量和配件的準確性.

  6、乙方應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閑雜人等進入工地現場.

  7、乙方應保證在本小區內沒有雙包和半包的工程.

  8、乙方應做好對施工完成的成品保護工作.

  9、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攜帶任何建材出門,若發現此類現象,按材料價格加倍從人工費中扣除。

  六、工期

  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工期為____天,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順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費50元/天

  七、材料搬運

  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樓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員應無條件搬運。

  八、垃圾清運

  1、垃圾袋裝化

  2、垃圾應日日清

  3、垃圾應由乙方清運至物業指定的垃圾堆放場所

  九、勞動力管理

  1、開工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2、未經甲方許可,非工地施工人員不得在工地過夜。

  3、甲方應及時替乙方辦理小區出入證件并支付相關費用。

  4、乙方應具備在上海市暫住的一切證件,因證件不全引起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5、乙方指定由為工地現場負責人,為替補負責人。

  6、在合同價內,乙方應提供人次跟隨甲方挑選材料。

  7、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調換施工人員,每天工地現場必須保持2(1人)人以上的施工人員。

  8、未經甲方同意,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殆工。

  十、施工機具

  1、乙方自帶施工所需工具,并保證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擔工具維修費。

  2、因工具所產生的易耗品(如鉆頭、鋸片等)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甲方代購,在工程完工后結算。

  十一、工地現場管理

  1、現場禁止使用明火。

  2、現場禁止吸煙。

  3、油漆材料必須和其他材料分開放置。

  十二、維修

  1、因乙方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乙方應在兩年內無償維修。

  2、普通維修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內及時維修,特殊情況(水、電問題)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趕到并維修。

  3、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時完成維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隊進行維修工作,所發生的人工費用按實從保修金中扣除。

  十三、合同附件

  1、施工項目清單。

  2、雙方認可的報價單。

  3、乙方開出的材料采購清單。

  十四、合同爭議

  1、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先協商。

  2、協商不成可向爭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裝修要求

  裝修工藝“電路安裝工藝要求:

  1、電路安裝時,必須用有合格證書的產品材料。

  2、三線制安裝必須用三種不同色標。原則上,紅色、黃色、蘭色、為火線色標。蘭色、綠色、白色為零線色標,黑色,黃綠彩線為接地色標。

  3、所有導線安裝時,必須用相應的pvc管子穿起來,埋在事先鑿好的深寬為4×3cm的槽子里,如遇并排線路槽子鑿寬時,不能影響其他工種施工,必要時可和木、瓦工協商解決施工中的難題,不得有只顧自己,而不顧大局的施工作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8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料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專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成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是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生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林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后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由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對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他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與返工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等級

  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復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甲方沒有及時檢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檢查,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記錄并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對該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甲方負擔;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沒有通知甲方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甲方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試車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采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采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改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保管期間材料設備發生損壞丟失,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的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準: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究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發生第二十四條約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

  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三十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并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質量保證期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20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息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要求調解、仲裁、起訴的,可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

  1.向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要求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成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請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違約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對方可以不經催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其他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保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需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他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損失情況。

  因不可抗力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是_______。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和保險。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9

  委托方: (簡稱甲方) 施工方: (簡稱乙方)

  新建住房工程,經雙方協商決定由乙方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結合本工程的情況。為了明確工程項目的雙方責任,確保施工項目能保質保量完成的原則,經協商簽定本合同。

  一、工程地點:

  通州區四安鎮庵東村。

  二、工程概況:

  新建別墅一棟、場地、圍墻、下水坡;新建平房一棟、場地、圍墻、下水坡以及車庫。該工程包括主體施工(不含水電施工)、木工制模、內外粉刷、屋面制作等(具體按圖施工或按甲方指揮施工)。

  三、工程承包及付款方式:

  包清工(自帶一系列施工工具,甲方該不提供。因甲方的條件因素導致不能提供伙食,自開伙食)別墅 元/平方米(場地、下水坡不作平方計算,樓梯間按兩層算。);圍墻元/米(包括門墩);車庫元/平方米;一層平房 元/平方米(場地、下水坡不作平方計算);圍墻元/米(包括門墩);車庫/平方米。開工后一個星期付 ﹪工程款;主體結束后付 ﹪工程款;工程驗收竣工后付 ﹪工程款;年前付 ﹪工程款;余款 作為質保金,一年后支付(應保證無任何質量問題,如有質量問題及時解決)。

  四、工程工期:

  經雙方協商本工程共天(雨天順延),從20xx年 月 日開工; 月 日竣工。(不得拖延,拖延一天扣除工程款二百元)。

  五、工程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提供施工圖紙一份或口頭交涉,提供水電,材料及時到場,按時支付工程款,做好監督工作。

  2、乙方責任:做好施工組織管理、精心施工、保質保量、按時完工、做到材料的合理使用、工完料凈(如發現乙方浪費材料,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罰款處理,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

  六、安全工作:

  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安全費用 元,若發生安全問題與甲方無關。乙方必須給施工人員做好安全保險,并且每天做好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宣傳工作,確保施工安全。

  七、工程質量要求:

  磚砌要求滿縫墻橫平豎直,混凝土不允許出現蜂窩和露筋現象(達到應有的保護層),門窗洞過梁應在同一條水平線上,磚砌墻體垂直度(三米)允許誤差八毫米,平整度(三米)允許誤差八毫米,粉刷按規范施工,樓層水平允許誤差一公分,衛生間止水帶必須做到無任何滲漏,內外粉刷必須做到無滲水現象,刮糙分兩天完成,內外墻地磚粘貼按《國家室內裝修驗收規范》標準施工。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執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2、本合同未盡事項,經雙方協商解決。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均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和結清工程款后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0

  甲方:______(已建單位)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后建單位)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建設管理辦法》規定、《本地電話網用戶線路工程設計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夠的情況下,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通信建設安全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建設責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設條件,確保線路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條根據業務發展需求乙方需進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

  2.與甲方線路的距離:_______

  3.施工長度: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在以上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采取如下安全措施來保證甲方線路的安全。

  1.架空電纜、光纜與原有線路跨越的,與原有線路的交越隔距必須達到0.6m的最小凈距,不達標的必須整改;

  2.架空電纜、光纜凡是與電力線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離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時必須加裝安全保護設施。

  第四條責任劃分

  甲乙雙方線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況下,發生下述情況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1.架空電纜、光纜凡是與電力線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離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時必須加裝安全保護設施,新建一方線路和電力線路交越時因沒有進行安全保護,發生強電侵入,導致原有桿路出現線路故障及經濟損失,由新建方承擔責任;

  2.新建方桿路與原有桿路隔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若發生倒桿等現象,造成已建桿路損壞電路中斷的,新建方負責賠償損失;若原有桿路發生倒桿等現象,造成新建桿路損壞的,雙方各自承擔損失費用。

  第五條雙方義務

  甲乙雙方在發現對方的線路發生問題時具有告知對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權利

  甲乙雙方對由于對方的責任造成的損失均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七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第八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關法律、法規。雙方因本協議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進行協調,_________省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做出行政決定,涉及技術性的問題,要邀請相關專家論證,并做出仲裁。以上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執行本協議未涉爭議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條附則

  1、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協議的效力時,本協議的其它條款不受影響。

  2、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3、本協議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協議中的地址,以書面信函形式或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特快專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并以郵戳為準。

  5、本協議于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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