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欠條(通用3篇)
規范欠條 篇1
茲有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因購買的產品,總價款元,已付__________元,尚欠__________元。欠款人承諾上述欠款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每逾期一日,愿意按照欠款總額的%每日支付逾期利息。并愿承擔債權人通過訴訟等方式追討欠款所支付的交通費、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該欠款發生糾紛時同意由債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立此欠據
欠款人: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規范欠條 篇2
合同法律是關于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合同法有什么規范類型與法律適用?下面一起來了解看看吧!
在法官適用合同法解決合同糾紛的過程中,辨明某一合同法律規范的類型,乃是正確適用法律,妥當解決糾紛,并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實現合同法內在信仰的前提性工作。
作為合同自由原則核心的,是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這就意味著,在采用合同形式所進行的交易中,當事人可以對其權利和義務的安排,經由平等的協商,作出自主的決定。它還意味著,合同法上凡是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安排有關的法律規范,幾乎都是任意性規范。此類合同法律規范,可以經由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或交易習慣,排除其適用。在當事人就當事人之間的相關事項未盡行使或未盡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就交易的相關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經由自由的補充行使,仍不能確定時,這類合同法律規范方發揮對于當事人之間利益的調整作用。此時,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應當優先于立法者和法官的意志而得以實現。正是在這種意義上,任意性規范又被稱為補充性規范。對于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優先實現狀態與任意性規范之間的這一關系,《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有一句非常經典的表述,那就是“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這意味著,當事人經由約定對自身利益所作出的安排,具有相對于任意性規范的優先性。
既然如此,法官在就合同法進行法律適用時,“依法辦案”就不再是像適用刑法或行政法那樣,一律嚴格適用法條的規定。如果合同法上的相關規定由任意性規范確立,法官必須要前置性地審查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就同樣的事項有特別的約定。如沒有特別約定,還需要審查就同一事項當事人之間是否已形成交易習慣。如沒有,方可適用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規定,就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決斷。
任意性規范在合同法上,少量的帶有明顯標志,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一百四十二條、二百二十五條、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條、二百六十七條、二百九十三條、三百一十五條、三百五十三條、三百五十九條第三款、三百六十三條、三百六十七條、三百七十二條、三百八十條、四百零五條、四百二十二條都明確規定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或“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此時自然易于辨明。但大量則沒有明顯標記,此時,如何確定某一規范就是任意性規范?這就牽涉到一個價值判斷問題,要求法官運用自己的智慧來分辨。這里的價值判斷并不是純個人性的、主觀擅斷的,而是有一個大致可以遵循的標準,那就是任意性規范所調整的利益關系,僅關涉合同當事人的“私”的利益,是有關當事人“私”的利益安排的法律規定,并不關涉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
除任意性規范外,在合同法上,同樣與合同自由原則的確認和貫徹有關,也同樣關涉合同當事人之間“私”的利益安排的,還有一類規范,我們稱其為倡導性規范。但倡導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卻有所不同。區別在于:任意性規范對于當事人利益的調整具有雙向性,從而具有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的雙重功能。換言之,它既調整當事人之間的行為,又是法官對合同糾紛據以作出決斷的依據。相比而言,倡導性規范盡管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但卻僅具倡導性,因而并非法官可以運用的裁判規范。
在合同法上,為了使合同自由原則最大限度地實現,就需要對合同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這種限制根據限制方式的不同,有程序性的和實體性的兩種。
其中程序性的限制是借助于程序性規范來實現的。它主要不是體現在合同法上,而是體現在與合同糾紛處理相關的民事訴訟法上。如果說合同法是合同法內在信仰的實體實現,那么民事訴訟法就應是合同法內在信仰的程序實現。在這一點上,實體法與程序法是相通的。在民事訴訟法上,有關訴訟程序的規定,大多屬于對于當事人自由的程序性限制(當然,其中更多的是對于法官自由意志的程序性限制)。這種程序性限制,是一種經由程序的展開和進行,自發產生的限制,是程序所具有的“作繭自縛”效應的必然反映。但不應忽視的是,合同法上也有程序性限制的規定,如第五十四條要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變更或撤銷條件時,應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變更權或撤銷權的行使;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規定,合同債權人的代位權或者撤銷權也應向法院主張。限制合同自由的程序性規定,雖然并不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作出實際的調整,但卻確立了合同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行為規則。當事人不依據程序性限制為一定的行為,即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在這種意義上,對于自由的程序性限制,既是行為規范,又是裁判規范。
借助實體性規范實現的實體性限制,是特定社會政策考量的產物。根據限制對象的不同,實體性限制規范包括雙向限制性規范和單向限制性規范。前者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由都進行了限制,后者則僅限制了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自由。雙向限制性規范體現了國家藉由合同
立法,力圖實現的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因其權威性和不可更改性,常被稱為強制性規范。
無論是強制性規范還是單向限制性規范,都對當事人之間特定領域的關系進行了雙向調整,因而兼具行為準則和裁判規范的雙重功能。且作為對合同自由進行限制的法律體現,當事人也無權進行約定予以排除適用。因而法官在對此類規范進行法律適用時,自可作為對糾紛進行裁判的依據。
除此以外,尚有兩種規范類型值得研究。一種是確定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規范。主要包括合同法第三條至第八條等。包含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規范,一般并不直接發揮法律的調整功能,它們總是在完成了具體化的過程之后,通過體現基本原則的各項法律規范來發揮調整功能。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欠缺具體的法律調整,也要由法官發揮“造法功能”,創制具體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
另一種是對相關概念進行界定的解釋性規范,如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對于合同所作的概念界定等。解釋性規范盡管不直接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作出調整,但在合同法上卻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解釋性規范在合同法上發揮著納入規范的作用,即把發生在“自然意義”的生活世界里,各種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有選擇地納入合同法的法律調整。例如將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一方當事人在商場購物,向商場支付價款,購買特定商品的行為,用合同法的語言解釋為買賣合同,將其納入合同法的調整范疇。不難看出,前述幾種類型法律規范的調整,都依附于解釋性規范。具體來講,就是只有納入了解釋性規范的調整,方可發生前述幾種類型規范的調整。可見,解釋性規范起著“過濾器”的作用,過濾之后的對象方可受合同法的具體調整。法官應妥當運用合同法上的解釋性規范,將紛繁復雜的糾紛,恰當地納入合同法的調整。
規范欠條 篇3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
概述:
合同管理全過程就是由洽談、草擬、簽訂、生效開始,直至合同失效為止。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后的管理。系統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動態性就是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
在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個較新的管理職能。在國外,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開始,隨著工程項目管理理論研究和實際經驗的積累,人們越來越重視對合同管理的研究。在發達國家,八十年代前人們較多地從法律方面研究合同;在八十年代,人們較多地研究合同事務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從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人們開始更多地從項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問題。近十幾年來,合同管理已成為工程項目管理的一個重要的分支領域和研究的熱點。它將項目管理的理論研究和實際應用推向新階段。
組織設置
合同管理的任務必須由一定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來完成。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須使合同管理工作專門化和專業化,在承包企業和建筑工程項目組織中應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和工程項目組織形式,合同管理組織的形式不一樣,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
1.承包企業應設置合同管理部門(科室),專門負責企業所有工程合同的總體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參與投標報價,對招標文件,對合同條件進行審查和分析; 收集市場和工程信息;
對工程合同進行總體策劃;
參與合同談判與合同的簽訂,為報價、合同談判和簽訂提出意見、建議甚至警告;
向工程項目派遣合同管理人員;
對工程項目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對工程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進行總體計劃和控制;
協調項目各個合同的實施;
處理與業主,與其它方面重大的合同關系;
具體地組織重大的索賠;
對合同實施進行總的指導,分析和診斷。
2.對于大型的工程項目,設立項目的合同管理小組,專門負責與該
項目有關的合同管理工作。在美國凱撤公司的施工項目管理組織結構中,將合同管理小組納入施工組織系統中,設立合同經理、合同工程師和合同管理員。
3.對于一般的項目,較小的工程,可設合同。他在項目經理領導下進行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工作。而對于處于分包地位,且承擔的工作量不大,工程不復雜的承包商,工地上可不設專門的合同管理人員,而將合同管理的任務分解下達給各職能人員,由項目經理作總體協調。
4.對一些特大型的,合同關系復雜、風險大、爭執多的項目,在國際工程中,有些承包商聘請合同管理專家或將整個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或索賠工作)委托給咨詢公司或管理公司。這樣會大大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和工程經濟效益,但花費也比較高。
常見問題
1. 合同內容不夠嚴謹
合同內容不夠嚴謹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生岐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梢哉f,合同講究咬文嚼字。
(2)只有從合同而沒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是“無源之水”,而“無源之水” 是不存在的。
(3)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2. 合同簽訂后沒有進行合同交底
很多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公司總部一級都很重視,但一旦合同簽訂后,對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往往不夠重視,甚至忽視了這項工作,合同簽訂與合同執行脫節,致使合同往往被鎖在文件柜或項目負責人的抽屜內,其它人員只知其相關工作職責,而對合同總體情況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合同的具體內容,給日后合同糾紛埋下了隱患。
3. 合同執行過程中忽視變更管理
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更。在履約過程中合同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問題在于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這種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
問題原因
1. 對市場與合同的關系缺乏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一方面,市場的運作需要合同。市場是靠合同動作的,市場主體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權利義務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市場為前提。沒有市場談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場的產物,是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有些業內人士只顧到市場上承攬任務,卻不去簽訂合同或者草率簽訂,結果遇上糾紛就沒有協商與調解的依據,或者依據不足。
2.對合同與合同管理的關系缺乏認識。這也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談、草擬、簽訂、履行、變更、中止、終止或解除全過程的管理。合同產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階段。在這一階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視。一旦合同簽訂了,合同就束之高閣了,甚至忘記了合同履行過程是實現權利義務的過程,而僅僅把它看成是生產過程。因此,合同管理的問題大多數產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階段。但這并不是說前期階段就沒有問題。前期階段所出現的問題,多數是由于急于簽成合同而過于草率或者對發包人的遷就。
3. 企業的從業人員的合同法律意識淡薄。最明顯的表現是不認識合同與合同法律的關系。訂立和履行合同往往離開合同法律,缺乏依法訂立和履行的意識,以致產生了合同管理上的問題,造成不少失誤和損失。合同法律的作用,從宏觀來說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微觀來說是規范合同各方主體的行為,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任何離開合同法律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主要對策
企業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管理的―項核心內容,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都應圍繞著這個核心而開展。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當今,加強合同管理是爭取企業經濟效益的最佳途徑。放松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就很難取得工程盈利,甚至造成工程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