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通用19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
甲方(房主):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個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份留檔使用(必需真實有效)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簡稱本房產),出租給乙方作_____________使用。雙方約定本房產的租賃期為_20___年_8_月_____15_日起到_20___年_8_月_14_日。共計_____12_個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每半年結算,分兩次付清。
三、租金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第一次于20__年8月15日前支付元,第二次于20__年2月15日前支付元。
四、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寬帶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水費3元每噸,生活用水10元每人每月,電費1元每度,寬帶費10元每月,以上費用每月15號收取一次。
附:_________________電表底數__________度,水表底數__________噸。五、房屋出租保證金
1、首次交付租金時,乙方應另付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壹仟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退租時甲乙雙方無任何異議,甲方將保證金退還給乙方。
六、乙方租用本房產后應注意以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分擔乙方在租房期內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經濟糾紛。
1、乙方應遵守中國法律,不做違法亂紀的活動,若有違反法律,由乙方負責。
2、乙方應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加強用電安全,不得亂拉、亂接電線;對于防盜、防火、用電安全進行經常檢查。如乙方措施不當造成損失,其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造成甲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全額賠償給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處理,由乙方全額賠償對方,并按違約處理。
3、屋內用具不得損壞、丟失,否則,照價賠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由于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給乙方進行施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建筑施工管理條例、施工規范,經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條款,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一、工程地點及名稱
1、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內容價款以及工期
1、承包內容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價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_________________自開工內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內容。
三、付款及質量
1、污水地底板驗收合格后付30%,主體驗收合格后付至70%,發包方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滿一次性付清。
2、工程質量:_________________合格
四、甲方責任:_________________幫助乙方解決水源電源,協助乙方解決施工現場出現的問題,給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并交底。
五、乙方責任,嚴格按照施工圖及相關規范進行施工,必須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定,承擔因為安全和質量造成的責任和費用。
六、保修期及質保金。
1、保修期:_________________發包方竣工驗收后日歷天共計六個月。
2、質保金:_________________承包總價的10%為保修金,保修期滿后付清全部承包價款。
4、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滿質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3
發包方:
承包人:
根據《合同法》、《建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為雙方嚴格遵守承諾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人包工不包料,原材料由承包人提供預算,發包人組織購進,承包人負責承擔舊房折除、場地清理,全部建筑工程施工安裝項目,經雙方協商,二層樓上不做樓梯間,不蓋預制板,只做瓦屋面。承包人必須按施工要求備齊所有施工機械設備、模板、腳手架等,以及施工所需的人勞安全防護設備等。
三、施工日期,定于7月 日開工至9月 日竣工,施工期為90天。
四、施工安全和質量要求:承包人必須嚴格按建筑安全施工規范施工,要認真做好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如在施工中出現人傷事故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如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返工賠料損失。
五、工程承包總額為 元,包括所有工程項目承包款和承包建房工程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工程款按施工進度分期支付。
①折舊房及新建房基礎完工后付 元;
②一層蓋板交縫后付 元;
③瓦屋面全部完工后付 元;
④室內外粉刷及外墻面、柱貼磚,廚房、衛生間部分墻面、水池、灶臺、臺板貼瓷磚;室外內水泥粉刷及臺階、室內水泥地坪抹光,下水道等全部工程項目完工,經發包方驗收合格后,一月內付清工程款。
六、施工前,承包人應按發包方提供的平面示意圖及現場地基和周邊房屋的情況確定基礎及施工方案,并認真負責的'編制材料分批進場的計劃及日期,以便發包方有充足的時間做準備,如發現示意圖紙有誤應在施工前及時與發包方協商,妥善解決。
七、發包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為違約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為違約金;
八、合同訂立時間20xx年 月 日,合同訂立地點: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方與承包人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簽字生效。
發包方:
承包方:
20xx年xx月xx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4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局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 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在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3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4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5 工期:指導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6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8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9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0 書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煤炭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1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2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3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4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小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規范
3.1 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特色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放、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分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同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的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先例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先例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局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工場地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先例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的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的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限間的需要;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施工許可證用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 協調管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可以將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管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管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管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程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降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管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管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
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條約定的辦法解釋。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施工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專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以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后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9條 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地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1條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在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質量與驗收。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復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7條 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采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采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第20條 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算,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頂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
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1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六、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3.甲方供應材料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隊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七、設計變更
第25條 設計變更。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準: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條 確定變更價款。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八、竣工與結算。
第27條 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份單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 竣工結算。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行,并將副本送乙方。行審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 保修。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2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九、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條 爭議。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要求調解、仲裁、起訴的,可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
1.向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要求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 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 索賠。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十、其它
第33條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分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設。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設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條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 保險(如有時)。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的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擔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 合同份數。合同正本兩分,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6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托、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后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范和電力行業標準、規范。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范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范。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范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并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并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復制、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內未答復,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于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并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準、答復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2天內不予答復, 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并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復,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準,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范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托授權范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 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 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準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于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系,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托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并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范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并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后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后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復,可視 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審核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后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 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 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后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 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準后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后24小 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 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復,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準。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 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后5天內給予批復,逾期未批復則視為其已 批準。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約定采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于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并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制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7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復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準。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托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于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后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后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后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并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于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于設計、設備制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后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后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于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范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后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并將調整的原因、 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內予以批準并通 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復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準, 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約 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后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并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 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 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 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 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參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 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 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 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 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后5天內予以 簽證,并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并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 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并向乙方 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后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后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采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4)設備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余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 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 設備或配制加工非標準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制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 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設備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 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或配制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 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于較大設 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后發 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 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后,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 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 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后5天內予以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復即視為甲方代表批準。
3.乙方對于甲方代表不批準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 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 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后10天內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 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 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 的,應為乙方修改后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 管費用。
6.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45天 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 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于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于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 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后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后,由于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后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 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 收,或驗收后5天內未予批準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 方代表批準,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 告后5天內予以批準并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 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項目、內容、范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 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筑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筑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價的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 起,在兩周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內仍 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 付。由于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質量 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采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后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余的 質量保修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于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 人員調解排解。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后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 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后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 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后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 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后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 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后5天內給予書面答復。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復,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 從應答復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后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 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 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準后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 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第三十四條第一 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 定材料、設備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準。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 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 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 乙方采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 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 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 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 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設備。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采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 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筑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并承擔費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 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2)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后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 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簽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 員生產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 應費用。
3.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 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于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 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 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 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 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并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內退 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 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并退還質量保修金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系甲、乙雙方共同組建并經依法核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該公司承包給甲方經營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承包給甲方經營,自 __ 年 __ 月 __ 日止,共計 __ 年。
二、承包期間,甲方必須保證每年交納承包款萬元,該承包款就體現在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內,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二個月內由甲、乙雙方按法律規定進行分紅。超出承包款部分的利潤歸甲方所有。
三、承包期間,甲方經營虧損,由甲方自負。承包期間,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均由甲方自行處理,由此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應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承包期間,甲方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和人事權。經營資金由甲方自籌(該公司的注冊資金也交由甲方用于經營),經營人員和所有的財會人員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經營人員的工資、獎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經營費用帳內。
五、承包期間,甲方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按照工商、稅務機關的規定和要求辦理公司年檢、送交會計報表并依法納稅。
六、本協議生效三天內,承包公司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銀行帳號及財務帳冊由雙方列清單移交給甲方,雙方確認。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九、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轄。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 年 __ 月 __ 日
以上通用施工合同范本僅供參考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8
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承包范圍
工程名稱:依山星苑7#樓平基工程
工程地點:市檢察院后面
工程內容:(承包范圍):該工程的場地平基土石方工程的開挖及破碎(由于地理條件特殊,土石方工程在施工當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施工,只能采取機械破碎或人工處理的辦法);保證該工程以后能達到施工條件,以及達到建設單位的要求條件。
二、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日歷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達到發包方及建設單位的要求條件。
四、合同價款
合同價:土石方綜合價每立方為300元,大寫:叁佰元,全石頭每立方叁百叁拾元。
五、工程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承包方進場工程進度達到一半時由甲方支付工程進度款的80%作為材料費,工程余款甲方必須在工程竣工后15日一次性付清余款。
六、其他約定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內容:
1、承包人在施工途中不能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單價:
2、承包人在施工途中不能中途退場,如果自動不干,要求自動退場,發包人不予進行工程款的結算,并且在承包人不愿意施工后一天內必須全部清場,搬出所有自己所有的施工機械及施工工具、用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方自行負責,如果不搬出施工場地,產生如工期延誤、建設單位的罰款等后果一切由承包方全部負責。
七、工程質量用及施工要求
1、承包人要嚴格遵照發包人要求及現行國家有關規范、規范及行業標準進行施工作業:杜絕一切違章作業。
2、施工期間的一切質量、安全責任均由承包方全權負責,發包方不能承擔任何經濟及法律刑事責任。
3、發包人應積極配合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如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誤,責任由發包人負責,承包方不再負責,并由發包方負責承包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5、本合同其它未盡事宜部分,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經承、發包雙方簽字后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工完帳清自動換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群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工期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四條 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五條 工程質量
1.承包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應在發包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后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發包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六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方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按第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歷天。
第七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發包方應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進行設計,承包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方批準后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方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承包方應接受并執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0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租賃物
1、本合同的租賃物為甲方建設工程施工用鋼管,由甲方向乙方租賃。
程施工需要。
二、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暫定為。
2、實際租賃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根據甲方實際需要時止。
三、租賃物權屬
1、在租賃期限內,鋼管所有權屬于乙方,甲方僅對鋼管擁有使用權。
2、租賃期限內,乙方將鋼管轉讓、抵押給第三方,應在轉讓、抵押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因此喪失租賃物的使用權,如第三方在取得鋼管所有權后要終止本合同或改變租金等,致使甲方使用鋼管受到相應的限制,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責任。
3、租賃期限內,乙方不得就鋼管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訂,將鋼管重復出租,由于第三方的行為致使甲方喪失鋼管使用權或遭受其他損失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租賃物使用地點
甲方建設工程施工地點工地,為本合同租賃物使用地點。
五、租金、相關費用及支付
1、租金計算方式:
2、相關費用:鋼管由乙方負責運至甲方指定的地點,合同終止后由乙方負責運走,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協調人員幫助乙方裝運鋼管。
3、租金支付方式及時間:
六、租賃物的日常操作及維護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負責鋼管的日常維護修理工作,保證甲方正常施工的使用,期間所發生的維護修理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七、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租賃期限內,甲方對鋼管行使使用權,排除第三方對鋼管使用權的請求。
2、甲方負責提供放置鋼管的場地,提供鋼管進場,退場的道路通暢。
3、甲方應按照安全生產規范使用鋼管,盡量避免鋼管在使用過程中的損耗。
4、甲方按約定向乙方支付租金。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負責鋼管的進退場運輸工作,保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將鋼管運輸到甲方指定的地點及聽從甲方材料人員的安排及時退回租賃物品。
2、保證提供的鋼管為正規生產廠家生產,符合建筑工程鋼管使用的行業規定,質量不存在任何瑕疵。
3、提供鋼管使用年限的證明。
八、違約責任
1、雙方確定鋼管進場時間后,乙方未能按時送達鋼管至甲方指定地點進行安裝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按照本合同租金總額日的違約金,直至實際送達之日。
2、雙方確定鋼管退場時間后,乙方未能按時運輸鋼管離開甲方施工場地的,結算截止日為通知日,乙方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按照本合同租金總額日計算,直至實際運離場地之日。
3、鋼管使用完畢后,甲方未能按約定支付給乙方租賃費用的,甲方承擔責任。
4、乙方提供的鋼管質量不合格、超出使用年限或其他歸責與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員工工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承擔全部的責任。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觀情況。
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時,不能履行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機關有效證明后,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經另一方同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責任。
3、合同遲延履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責任,并必須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1、合同簽訂時,乙方向甲方提供鋼管生產廠家名稱,鋼管使用年限證明和鋼管出廠合格書。
2、租賃期限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鋼管轉租或轉讓、抵押給第三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租賃屆滿后,甲方通知乙方運離鋼管,甲乙雙方現場清點鋼管數量,作為租賃結算憑證,乙方施行三包,包進出場車費,包損耗,包看管維護。
十一、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代理人:代理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1
立協議人: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下稱甲方)____________百貨公司(下稱乙方)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訴____________百貨公司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在______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調解書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達。調解協議規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______
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銀行貨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現因乙方目前經濟方面有困難,提出分期付款。經甲、乙方反復協商,達成協議如下:(一)甲方同意變更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經字第190號民事調解書關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___
__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決定。(二)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______元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40000元。(三)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協議。乙方如不履行協議,每期拖欠的款額,每拖欠一日按30%計算滯納金。(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筑工程,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章)
乙方:______百貨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
3.工程內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群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范圍: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應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6.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四條 工程造價: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管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稅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五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與承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方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3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風險提示:_________
對于承包方的主體資格審查應從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等方面。最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公司主體。如果承包方是個人,存在以下風險:
1、本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建議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
2、對方所雇傭的工人發生工傷,對方直接攜款跑路,我方可能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建議讓對方給工人購買意外險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甲乙雙方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結合本工程施工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__________工程施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總共_______天。
6、承包方式:
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時間,以及明確約定拖延結算的違約責任,這樣不僅促使發包方為避免承擔違約責任而積極支付工程價款,同時也促使施工方積極完成工程,當出現發包方拖延結算、克扣工程款等問題的時候,走向訴訟維權的時候,合同約定也可以成為呈堂供證。
二、工程結算和支付
1、結算工程量的核實確認,按圖紙設計量并能同業主結算的工程量為依據,臨時工程以方案量并參照測量收方量為結算的依據。
2、乙方應在每月____日前按甲方規定的報表上報,甲方向業主辦理完畢工程結算手續后____日內向乙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3、本合同外因設計變更或業主(或監理)原因而對新增項目的工程量與新增單價(或費用)在業主未批復之前暫不進行對乙方的計量和結算,最終的計量和結算以業主(或監理)的正式批復為準。
4、設計修改的新增項目如本合同內有相應單價的執行此單價結算,無相應單價的雙方在施工前協商簽訂補充單價。
5、甲方按業主所結工程款(貨幣)的同等比例并扣除下述費用后向乙方進行支付。
6、工程結算支付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乙方必須提供正規的發票。
7、當工程結算達本合同工程價款總額的90%(含已扣質保金)時,甲方暫停付款,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雙方辦理竣工結算(扣除質保金)后在__________。天內甲方支付乙方。
8、本合同工程質保金的支付:在甲方主合同全部履行完畢:驗收鑒定、移交簽證起至質量保證期滿,經業主驗收合格,業主支付給甲方工程質保金后____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但乙方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如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修復費用應扣除)。
三、工程進度
1、乙方應按甲方的進度計劃和指示實施本合同工程,工期自甲方開工令下達之日算起。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后,乙方均應按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
3、乙方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費用。
4、工程暫停施工后,乙方應與甲方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乙方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乙方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乙方承擔。
5、由于自然條件影響或業主原因導致的工程停工、工期拖延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潛在風險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部分,乙方無權就此向甲方索賠。
6、工程實施期間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窩工、停工現象,除甲方調劑工作面以外所發生的窩工與停工的費用一律不予補償。
四、工程質量標準及驗收
1、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施工驗收規范、設計圖紙及有關設計通知、主合同中的質量要求及甲方質量體系要求控制質量,接受甲方、監理、業主對質量監視、檢查、控制。
2、乙方應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控制度,配合甲方三檢人員做好各工序的質量檢查及驗收工作。
3、乙方應對其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全責,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報告甲方,對施工質量缺陷負責返工并承擔相關費用;對不合格產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返工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項目,甲方不予計量與結算。
4、乙方應嚴格按甲方的施工過程質量驗收程序要求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驗收。產品經監理、甲方驗收合格后可轉入下道工序。
5、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須經甲方及監理檢查、驗收簽字后乙方才能進行覆蓋,進入下一道工序。
6、乙方所承擔的本合同工程項目完工后______天內,乙方應按照監理、業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資料一式__________份,并配合甲方進行驗收工作,不提交竣工資料不予竣工決算。
7、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相應的質量責任。
8、本合同工程缺陷責任期為________年,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由乙方負責,并承擔相關費用;若乙方未能及時修復責任期內的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單位修復,所發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由乙方承擔,可在乙方的工程尾款及有關被扣留的費用中直接支付,同時乙方被扣留的質保金不予退還。
五、施工安全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施工安全,對項目范圍內的施工安全負全責;發生安全事故(包括險情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甲方。
2、因乙方責任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果還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且被扣留的安全保證金不予退還。
3、甲方統一監管本工程的文明施工,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乙方應積極做好本合同施工范圍內的文明、環保工作。
4、乙方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主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甲方,由于乙方的疏忽或過錯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施工材料、設備
1、乙方應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設備,按實際需要向甲方提供入場施工設備清單(含入場時間),并按甲方現場總體要求進行停放管理,不得隨意進出指定區域和亂停亂放。
2、乙方入場施工設備必須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施工需要,完好率不低于90%,若甲方一旦發現乙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因完好率低下或數量不足等原因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時,有權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乙方應予以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施工設備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按違約處理。
4、乙方施工設備的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對安全風險較高的設備由甲方強制乙方購買相應保險。
七、履約保證金
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萬元履約保證金,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的全部義務履約完成后無息退還剩余款項。
八、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甲方應負責做好本合同工程的現場施工協調和組織策劃及工程竣工驗收。
(2)甲方負責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套和轉發設計、監理文件和施工指示,并對施工進行技術指導(含技術交底)。
(3)甲方按主合同的總體進度計劃及監理批復的施工進度,負責審核并批準乙方的施工方案、施工計劃、施工資源配置方案等。
(4)甲方負責對乙方施工進度、安全、質量等全過程進行監督(但不能免除乙方責任),若工程進度出現滯后、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施工安全出現嚴重隱患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工整改,若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達不到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工程項目范圍或解除本合同,其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損失由乙方承擔。
(5)甲方督促乙方購買高危作業人員的人身傷害險、全員工傷險、特殊設備財產險和必要的第三者責任險。
2、乙方職責
(1)乙方應服從甲方、監理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按照本合同約定對進度、質量、安全等負責。
(2)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工程項目或進行本合同工程項目再分包(包括事實上的分包)、轉包,否則,甲方既視為乙方違約,并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與索賠。
(3)乙方合同工程完工后應及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做到工完場清,并不得損壞現場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如發生損壞,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4)乙方應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思想教育,規范其行為,做到遵紀守法,在工地不得發生違法違紀事件,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生產中的廢水、廢氣、廢油、煙塵等排放及生活垃圾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5)乙方應負責已完合同工程移交前的維護。
九、違約責任
1、若乙方將本合同項目另行轉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權直接解除本合同。由此導致的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2、若乙方原因未達到本合同控制性工期要求,每拖延一天,按__________元天計取違約金。
3、若乙方原因造成主合同規定的其他違約事項(簽訂分包合同應明確具體的責任),則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信譽損失,按乙方分包合同工程價款__________%計取違約金,并賠償相關損失。
4、本合同未規定的違約責任,按甲方與業主簽訂的主合同違約責任規定處理。
5、乙方應及時發放民工工資,由于拖欠民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按違約處理。
十、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再執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意見分歧,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工程完工,工程價款結清后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4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料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專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成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是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生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林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后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由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對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他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與返工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等級
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復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甲方沒有及時檢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檢查,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記錄并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對該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甲方負擔;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沒有通知甲方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甲方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試車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采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采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改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保管期間材料設備發生損壞丟失,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的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準: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究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發生第二十四條約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
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三十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并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質量保證期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20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息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要求調解、仲裁、起訴的,可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
1.向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要求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成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請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違約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對方可以不經催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其他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保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需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他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損失情況。
因不可抗力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是 。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和保險。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
乙方:
日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5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班組(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職責,保證該工程的各項指標順利達標,特簽訂如下內部承包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生產廠房
2、工程地點:市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內。
3、承包方式:包清工。
4、承包范圍:兩棟六層的土建,工業廠房面積約24480平方米。
5、承包內容:按照現已看到圖紙設計的所有內容,從基礎挖土開始直至工程一次性竣工使用。圖紙修改增減乙方必須無條件先做最后竣工時再結算。
二、合同工期:
1、開、竣工時期:20xx年3月 日至20xx年10月 日,其中基礎主體為100天,25萬元工期罰款,主體部分占80%,總工期為190日歷天,具體根據月計劃、周計劃實施。工期延誤超5天,年終分配扣分配額中5%的比例及扣5萬元,工期延誤超天10天,年終分配扣分配額中5%的比例及扣5萬元,以此類推,周轉材料鋼管每天20xx元,塔吊1000元,機具800元。
2、乙方應按工期要求施工完成交付使用,不得拖延。如有拖延,必須承擔甲方25萬元的工期罰款費用。如因建設單位和甲方造成的原因除外,但必須要由業主現場代表簽具的證明材料,報項目部認可,方可生效。
三、合同價款:
1、本工程承包價為 元,此價指各項指標完成,如哪項不得完成,應在承包價中扣除,請逐個對照實施。
A、瓦工組:上述總價中包括質量10萬元,文明施工2萬元直接由項目部扣除使用。除塔吊、攪拌機、拖車、振動器、打夯機由甲方負責,其余小型工具都包括在內,預留洞只要是洞包括修補全部在內。
B、木工組:上述總價包括質量5萬元,文明施工1萬元直接由項目部扣除使用。包括鐵絲、圓釘、螺桿回絲、老模板整理、預留洞只要是洞包括吊模修補,鐵夾子的回收以及工程竣工時材料無償整理,搭設臨時設施全部在內。
C、鋼筋工組:上述總價中包括質量3萬元,文明施工5千元直接由項目部扣除使用。所有機械用具由乙方提供,(彎曲機、切斷機、卷揚機、對焊機)扎筋絲、鋼筋部分的電焊、柱的預埋拉結筋人在內。
2、本工程所有價格為一次性包定,不發生零工和其它調整,瓦、木、鋼自己的工棚各自負責,自己的材料(包括周轉材料在內)自己上、下,臨時設施所發生的人工費用已包括在上述費用中。
3、點工價格:技工為50元/天,普工:30元/天;瓦工必須完成150個,木工100個,鋼筋50個。
四、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從第二月起每人每月達28天以上付300元生活費,特殊情況除外。
2、本工程年終分配保證在已完工作量的70%左右。
3、因乙方原因在施工過程中,無法達到甲方對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指標,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的處罰,情節嚴重清退出場,并按所完工程量的50%與乙方結算,此款在當年春節前付給。
五、質量要求:
1、本工程主體為優質結構。如達不到該工程質量等級,乙方賠償業主25萬元質保金。
2、在施工中甲方代表可隨時按現行施工規范標準抽查、檢查工程質量,如檢查有不合格現象時乙方應及時返工,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賠償所修改用的材料費用。凡澆砼時木工、鋼筋工必須派專人在施工現場看管。
3、分項工程一次交驗合格率達到100%(以地方質量部門統計資料為準),如低于合同標準每出現一次驗收不合格者,罰款1000元,若在規定時間(以項目部“周進度計劃”為準)。一次驗收未通過而造成的工期、材料、機械臺班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4、在施工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如乙方不聽從甲方管理和要求或擅自偷工減料等)導致各項分項工程質量不合格,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的人工、材料、機械等損失。
5、隱蔽工程達到設計規范要求和協議條款給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并做好自檢記錄隱蔽工程內容,驗收不合格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整改,重新驗收達到要求后方可報監理和地方質監部門驗收簽字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6、在主體工程結束未通過有關部門的驗收前,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自檢、如砌體、柱、板超過規范要求過多,一是返工補救,二是賠償下道工序多用材料的損失費用。
7、A、瓦工組:嚴禁墻體、柱、梁超高,所澆筑的砼不許有空洞,樓面地坪為一次性成型地坪。
B、木工組:梁柱嚴禁修補,梁柱交接處不許有接頭,不許有跑模軸線位移、超高等現象,嚴禁用鋼管等重物在一次性地坪上亂來,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C、鋼筋工:嚴格按審核單下料,不許鋼筋超高(即砼超最大限度)嚴禁保護層超標準。
8、瓦工組承包工程量部分工程結束時扣留部分保修金。
六、材料管理:
1、各項所用材料要精打細算,一律按圖下料,不得隨意使用。
2、所用材料及周轉材料乙方必須提前三天(特種材料6天)上報計劃,經甲方項目部經理審批。
3、各工種不得浪費材料,如紅磚(25巧以上)砂漿、砼每桶為20元,鋼筋廢料超標準罰款好鋼筋的1.5倍,木工亂鋸一根木方賠償30元,亂鋸一塊多層板(包括木板)賠償70元。
七、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本工程要求達到“市級”文明安全標化工地標準,施工現場每天保持整潔、文明,如達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標準,每次檢查凡不合格者罰款500元。
2、本工程為外資企業,也可屬在境外施工。職工宿舍一定要保持清潔衛生,每次檢查不符合標準每間罰款100元,本工地嚴禁任何人自開伙食,嚴格用電不許私拉亂接。如有違反嚴重罰款。
3、乙方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度—班長班前交度,并做每班檢查管理工作。
4、工地嚴禁賭博,發現一次沒收賭資,每人罰款200元,并且第二天不好上班,并送公安機關。嚴禁上班時喝酒,發現一次罰款50元;并當天不得上班。
5、乙方施工人員進場一律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6、乙方專業人員及特殊工種人員配備必須滿足施工要求和需要,并持有效證件,持證上崗。
7、乙方必須嚴格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級主管部門的各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和安全例會。
8、乙方必須嚴格執行檢查,對上級所發出的安全整改通告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如不能及時整改和整改不合格,視情節輕重將受到200—20xx元的處罰。
9、乙方發生事故后必須用最快的方式向甲方報告,并組織全力拯救傷員,保護現場,屬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自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乙方應對受傷者給予經濟補償,不得影響工地的正常生產。屬甲方責任造成的事故,除按規定對責任進行處理外,甲方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受傷者或家屬進行經濟補償,但具體善后工作由乙方進行,更不得影響工作的正常運轉。
10、本工程為了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各工種單獨設電表。瓦工組:每月用電80元;木工組:每月用電50元;鋼筋工組:每月用電40元。
11、本工程隨便停電、鬧事第一次罰款1000元;不管雙方誰對錯必須都罰款,再處理;第二次罰款20xx元;第三次加倍罰款。
12、本工程凡被罰款者,所罰費用在當月生活費中扣除。
八、甲方職責:
1、提供合理的材料堆放場地。
2、提供工地消防衛生設施(通用的、一般的安全防護)專業安全防護由乙方負責,但要符合規范要求。
3、協調現場各方,為乙方施工提供合理的工作面。
4、協調交叉作業,監督各方做好成品保護。
5、及時向乙方提供各種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組織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并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部門的批示、要求、精神、
6、負責提供垂直運輸機械、砼攪拌機、一般木工機械。
7、負責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工作
九、乙方職責:
1、甲方提供食堂、宿舍、應達到CI標準,人人注意衛生,接受甲方及上級衛生部門的檢查。如不符合規定,甲方將給予罰款。
2、乙方的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按項目部規定的時間參加生產例會(原則每周一次,參加對象另行通知),如無故不到會者罰款100元/人次。特別是瓦工組、木工組要配合施工員放線等技術工作。
3、凡承包人必須每天住工地,且每天簽到,如缺席一次罰款200元(特殊情況另外,但必須事前請假)。本工程承包人必須自己親自做不得轉包,否則自動退場,無帳可結。
4、攪拌機、手拖車每天在收工前必須清理,攪拌機必須每一周上油一次,如不執行攪拌機罰款50元;手拖車罰款15元。
5、乙方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登記成冊報項目部,同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給項目部,如當地派出所需辦什么證件,甲方可配合辦理,本工程原則不允許用外地民工。
6、乙方必須提高所有施工人員的素質,不管是管理人員還是工人,如不能勝任本工程的管理和施工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令其調離施工現場,乙方必須及時更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本工地的正常生產。
7、各工種必須服從項目部現場人員的管理,如哪個班組不服從,則從所承包價中扣除1%,由現場負責人開出罰款收據結算時扣除。每月付生活費必須由現場負責人確認金額,方可付取。
本協議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條款履行完畢終止。
甲方: 乙方承包人: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6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我們在總結近幾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經驗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基本適用于各類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發給你們,請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編 號 檔案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竣工日期:___ _____ _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
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 賬 號:郵政編碼 :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 賬 號:
郵政編碼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7
國際土木建筑工程合同
雇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雇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并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雇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派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筑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說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說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雇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后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復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復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注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注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并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托給工程師的代表,并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托范圍之內(但不是委托范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雇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并不損害工程師日后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于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 承包人未經雇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說的轉包。
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說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于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雇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說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并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并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雇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雇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雇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雇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并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盡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于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并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并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雇主則應支付由于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采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并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于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盡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并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于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并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并在其后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并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于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后,盡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并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6.承包人的雇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雇用: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于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雇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雇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雇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盡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并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于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雇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鉆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鉆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于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衛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衛、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于良好的狀態,并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并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雇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于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范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于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1)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2)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設備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雇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并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雇主以補償: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于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于說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于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范圍。
23.由雇主給以賠償
(2)雇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二十二(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雇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2)此項保險應按雇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并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于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雇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并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雇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并應在他雇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雇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并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并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于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并就對于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雇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并由承包人支付的關于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雇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雇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并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并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雇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于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并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雇主免受損害并給雇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稅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雇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于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雇主免受損害,并給雇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梁,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并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盡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于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并使該公路和橋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特殊的負載
(2)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制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梁,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梁,除非對公路或橋梁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梁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梁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后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并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雇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3)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后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于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梁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后,雇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并支付一切應付款項,并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于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雇主。
水路運輸
(4)如果由于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采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系的其它建筑物,而“車輛”則包括船只,并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雇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雇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它設備,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它服務,則雇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設備、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它物品。 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或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并處于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雇用
(1)承包人應自行安排雇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供水
(2)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酒類或藥物
(3)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武器和彈藥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彈藥或作其它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節日和宗教習慣
(5)承包人對待他所雇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習慣。
流行病
(6)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為等
(7)承包人應隨時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雇員出現任何非法的動亂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動亂或行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項
(8)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它條件,應視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第(9)(10)等款所列。
35.關于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說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雇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施工設備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6.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于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并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制造或制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的協助、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并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樣品費用
(2)如果說明書或建筑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雇主承擔費用。
試驗費用
(3)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說明書或建筑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并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于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說明書或建筑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
(4)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并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或
②(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或
③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制造或制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雇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成品或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1)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于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于視線之外的工作,并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移動覆蓋物和打開
(2)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打開,并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1)款的要求執行后予以覆蓋或置于視線之外的,并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打開、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雇主負擔,但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并應由雇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雇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
①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并
③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雇主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并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并應由雇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雇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暫停
(1)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并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并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設備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雇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
①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
②為適當進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于天氣條件影響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或由于承包人方面的違約,或
③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后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暫停持續超過90天
(2)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0天的暫停命令以后,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0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于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該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該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并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程的一部分,則按根據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雇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后,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并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準或命令者或完全屬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占用
(1)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占有的現場各部分的范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于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雇主將隨著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占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并將隨著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占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于雇方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占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準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并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雇主支付。
道路通行權等
(2)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說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或根據本文件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它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并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后或這種情況出現后的28天內,或其后盡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于任何通常采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6.進度
承包人根據文件第五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設備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并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應采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于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于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雇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時期按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罰款。雇主在不妨礙其它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與責任。
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文件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并已由雇主占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后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占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對提前竣工的獎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條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一俟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后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于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后,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并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雇主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說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的定義
(1)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文件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四十八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進行修理工作等
(2)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后盡快交付給雇主時,處于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后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外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其它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
(3)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于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于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并予以付款。
對承包人不進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補救辦法
(4)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雇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它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于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雇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項費用。
50.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于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雇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于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1)工程師應對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并且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
①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②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③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④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⑤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
(2)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并非由于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后對這種口頭命令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于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1)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去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的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于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于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項目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后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后(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后)已盡快地發出書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于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或
②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于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見,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變動超過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于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后,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計日工作
(4)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日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筑工程清單內的計日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并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于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于所有按計日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兩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設備(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設備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兩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后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于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設備(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并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準對此種工作按計日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設備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權利主張
(5)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盡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盡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盡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于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準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專用的設備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設備的撤離等
(2)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雇主對設備等損壞不承擔責任
(3)除本文件第20條和第65條有規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設備的再輸出
(4)對于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設備,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后,雇主將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設備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準同意。
海關放行
(5)雇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設備、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6)任何涉及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稅或其它進口稅、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6)、(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是默示工程師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筑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6.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職稱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并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參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并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并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后,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后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他聲稱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說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凈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1)在建筑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并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①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并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②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關于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占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項目
(2)建筑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占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筑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于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于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于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于上述實際價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于所有其它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筑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項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臨時和應急項目的使用
(3)在建筑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提供證明等
(4)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項目或直接成本項目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帳目或收據。
現金折扣
(5)承包人根據本條第(1)款(1)項或第(2)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1)或(2)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承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___%,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雇主。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后的任何時候應雇主的請求并由雇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經雇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它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筑工程清單或說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他并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簽訂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雇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并將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于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②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雇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并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師在根據本文件第六十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8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法治意識的不斷加強,“按合同辦事”已成為工程建設領域公認的一中規律和要求。施工合同依據法律的約束,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對進一步規范各方建設主體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培養和完善建設市場將起著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四個方面:
一、明確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階段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層含義:即雙方都應認真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修改或廢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履行合同義務。就不能享受相應權利,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實行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的法定依據
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第31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在這些法定依據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施工合同中,一是明確了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三者的關系是通過工程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一是明確了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三者的關系式通過工程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確立的,監理人對工程的監理是以施工合同為依據。
三、保護發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無論是哪種情況的違約,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就要以施工合同為依據,根據有關法律,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施工合同一經訂立,就成為調解、仲裁和審理糾紛的依據。因此,施工合同是保護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發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篇19
港口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為興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個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修金結清的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__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
簽字日期: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
簽約地點:_____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體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范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準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修金:指為在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范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歷天。年、月、日均以公歷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二十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準后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并執行。
第三條 合同范圍
1.合同范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范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后執行。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系方式
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系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均為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征地紅線、航通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并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簽署后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并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布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并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訂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布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并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前應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簽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根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布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并按有關部門批準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并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并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甲方批準后,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布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后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作出答復。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報甲方批準,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報甲方確認并予以答復,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復,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施工,并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并在接到監理工程師提出復工通知后,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于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并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布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后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后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在接到審批意見后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后,乙方應按確認后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準。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進行修訂,并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并報甲方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1)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采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復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并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量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后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交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設備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后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簽訂后,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和操作的檢查,并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
(1)乙方慶自檢合格并簽署隱蔽工程自檢記錄后,填寫隱蔽工程驗收申請單,在覆蓋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時內進行驗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并在驗收記錄上簽認后,乙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請驗收。
(2)若乙方未經驗收而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剝開或開孔檢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驗收申請和驗收通知48小時內未能進行驗收,而乙方已自檢合格,則可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事后應予確認并補交簽認手續。
(3)若監理工程師認為確需對已簽字驗收并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復查,乙方應協助復查。若復查結果表明質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影響的施工期予以延長;若復查結果表明質量不合格,乙方應進行返工,并按上述規定重新申請驗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施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5.試驗與檢驗:試樣、試件應按技術標準的要求送到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單位進行試驗或檢驗,并及時將試驗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有權指定取樣送檢驗單位復檢。
6.質量等級:工程施工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返工后仍達不到約定等級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擔返工與修整費用,并相應延長施工期。
7.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準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并報經甲方批準答復,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準。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并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后3天內審核簽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后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并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討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后,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并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并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甲方批準后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期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后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后,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后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全部責任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人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臺、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承擔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后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于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后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三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簽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后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并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并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并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匯報;審閱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并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設備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后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后14天內審核確認,并在確認后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后14天內未予審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后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并在甲乙雙方商定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7天內,將保修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交主管部門調解,若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后,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后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并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后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并對索賠資料進行審核,并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之后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復。并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5)若乙方對甲方的答復有異議,可按本條第一款執行。
(6)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項進行審核,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說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1)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2)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于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于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后,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后,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修金后,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一條 詞語定義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文件:
(1)甲方提供設計文件的份數;
(2)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文件時間、份數。
第三條 合同范圍
1.合同范圍:列入本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結構形式,并明確合同范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 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范圍。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系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律。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4.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為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設備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4.提供條件: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
(1)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2)發布開工令的時限。
3.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6.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甲方提供材料與設備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6.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7.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1)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2)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1)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2)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4.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通用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1)___級以上持續___天的大風;
(2)有效波高超過___米的波浪;
(3)____毫米以上持續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3.現場清理:
(1)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2)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4.竣工資料:
(1)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個數。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數額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3.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方式。
4.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
(1)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2)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