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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發布時間:2024-05-25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精選15篇)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1

  工程名稱: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甲方____為興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個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修金結清的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__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

  簽字日期: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傳真: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帳號: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

  簽約地點:_____

  二、合同通用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2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后)。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

  批準文號(有權機關批準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

  1.3 定額工期總天數:____天。

  1.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

  群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

  本合同工程定于__年__月__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

  群體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為準):

  本合同工程定于__年__月__日竣工。

  1.5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____元。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國家和本市關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

  3.2 適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3 適用標準、規范: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執行。

  第4條 圖紙。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3

  甲方:______(已建單位)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后建單位)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建設管理辦法》規定、《本地電話網用戶線路工程設計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夠的情況下,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通信建設安全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建設責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設條件,確保線路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條根據業務發展需求乙方需進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

  2.與甲方線路的距離:_______

  3.施工長度: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在以上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采取如下安全措施來保證甲方線路的安全。

  1.架空電纜、光纜與原有線路跨越的,與原有線路的交越隔距必須達到0.6m的最小凈距,不達標的必須整改;

  2.架空電纜、光纜凡是與電力線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離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時必須加裝安全保護設施。

  第四條責任劃分

  甲乙雙方線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況下,發生下述情況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1.架空電纜、光纜凡是與電力線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離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時必須加裝安全保護設施,新建一方線路和電力線路交越時因沒有進行安全保護,發生強電侵入,導致原有桿路出現線路故障及經濟損失,由新建方承擔責任;

  2.新建方桿路與原有桿路隔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若發生倒桿等現象,造成已建桿路損壞電路中斷的,新建方負責賠償損失;若原有桿路發生倒桿等現象,造成新建桿路損壞的,雙方各自承擔損失費用。

  第五條雙方義務

  甲乙雙方在發現對方的線路發生問題時具有告知對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權利

  甲乙雙方對由于對方的責任造成的損失均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七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第八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關法律、法規。雙方因本協議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進行協調,_________省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做出行政決定,涉及技術性的問題,要邀請相關專家論證,并做出仲裁。以上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執行本協議未涉爭議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條附則

  1、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協議的效力時,本協議的其它條款不受影響。

  2、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3、本協議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協議中的地址,以書面信函形式或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特快專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并以郵戳為準。

  5、本協議于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4

  編號: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為興建_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__個月(天),或: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5.甲、乙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修金結清后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__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范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準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修金:指為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范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歷天。年、月、日均以公歷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0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準后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并執行。

  第三條 合同范圍

  1.合同范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范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后執行。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系方式

  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系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征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并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簽署后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并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布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并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布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并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于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簽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布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并按有關部門批準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并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甲方可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并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甲方批準后,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布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后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作出答復。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報甲方批準,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報甲方確認并予以答復,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復,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放工,并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并在接到監理工程提出復工通知后,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于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

  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并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布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后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后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在接到審批意見后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后,乙方應按確認后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準。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并報甲方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1)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采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復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并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后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并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設備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后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簽認后,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的操作的檢查,并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準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布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并報經甲方批準答復,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準。

  3.工程預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并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后3天內審核簽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后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并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后,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并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并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甲方批準后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后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后,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后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臺、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承擔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后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于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后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3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簽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后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并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并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并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單位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匯報;審閱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并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設備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后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后14天內審核確認,并在確認后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后14天內未予審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后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并在甲乙雙方商定的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7天內,將保修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請主管部門調解,或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后,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后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并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后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并對索賠資料進行審核,并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后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復。并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5)若乙方對甲方的答復有異議,可按本條第1款執行。

  (6)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件進行審核,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說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1)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2)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于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于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后,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后,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修金后,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一條 詞語定義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文件:

  (1)甲方提供設計文件的份數;

  (2)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文件時間、份數。

  第三條 合同范圍

  1.合同范圍:列出本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結構型式,并明確合同范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 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范圍。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系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規。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3.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為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設備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2.提供條件: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

  (1)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2)發布開工令的時限。

  2.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3.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甲方提供材料與設備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2.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3.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1)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2)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1)工程預付支出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2)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通用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1)___________級以上持續___________天的大風;

  (2)有效波高超過________米的波浪;

  (3)________毫米以上持續____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__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現場清理:

  (1)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2)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2.竣工資料:

  (1)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修改。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數額;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方式。

  2.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

  (1)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2)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于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后,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后,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修金后,保修條款終止。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為興建_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_____個月(天),或: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甲、乙方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修金結清的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體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范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準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修金:指為在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范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歷天。年、月、日均以公歷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二十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準后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并執行。

  第三條合同范圍

  1.合同范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范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后執行。

  第五條語言、法規和聯系方式

  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系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均為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征地紅線、航通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并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簽署后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并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布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并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訂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布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并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前應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簽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根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布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并按有關部門批準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并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并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條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甲方批準后,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布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后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作出答復。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報甲方批準,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報甲方確認并予以答復,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復,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施工,并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并在接到監理工程師提出復工通知后,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于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并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布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后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后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在接到審批意見后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后,乙方應按確認后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準。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進行修訂,并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并報甲方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1)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采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復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并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量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后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交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設備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后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簽訂后,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和操作的檢查,并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

  (1)乙方慶自檢合格并簽署隱蔽工程自檢記錄后,填寫隱蔽工程驗收申請單,在覆蓋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時內進行驗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并在驗收記錄上簽認后,乙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請驗收。

  (2)若乙方未經驗收而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剝開或開孔檢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驗收申請和驗收通知48小時內未能進行驗收,而乙方已自檢合格,則可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事后應予確認并補交簽認手續。

  (3)若監理工程師認為確需對已簽字驗收并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復查,乙方應協助復查。若復查結果表明質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影響的施工期予以延長;若復查結果表明質量不合格,乙方應進行返工,并按上述規定重新申請驗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施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5.試驗與檢驗:試樣、試件應按技術標準的要求送到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單位進行試驗或檢驗,并及時將試驗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有權指定取樣送檢驗單位復檢。

  6.質量等級:工程施工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返工后仍達不到約定等級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擔返工與修整費用,并相應延長施工期。

  7.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準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并報經甲方批準答復,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準。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并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后3天內審核簽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后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并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討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后,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并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并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甲方批準后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期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后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后,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后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全部責任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人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臺、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承擔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后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于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后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三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簽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后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并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并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并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匯報;審閱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并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設備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后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后14天內審核確認,并在確認后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后14天內未予審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后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并在甲乙雙方商定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7天內,將保修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交主管部門調解,若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后,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后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并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后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并對索賠資料進行審核,并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之后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復。并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5)若乙方對甲方的答復有異議,可按本條第一款執行。

  (6)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項進行審核,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說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1)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2)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于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于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后,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后,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修金后,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一條詞語定義

  第二條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文件:

  (1)甲方提供設計文件的份數;

  (2)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文件時間、份數。

  第三條合同范圍

  1.合同范圍:列入本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結構形式,并明確合同范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范圍。

  第五條語言、法規和聯系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律。

  第六條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4.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為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設備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4.提供條件: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施工期

  1.開工:

  (1)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2)發布開工令的時限。

  3.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6.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甲方提供材料與設備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6.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7.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1)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2)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1)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2)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

  4.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通用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1)_________級以上持續_________天的大風;

  (2)有效波高超過_________米的波浪;

  (3)____________毫米以上持續________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________以上的地震;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與結算

  3.現場清理:

  (1)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2)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4.竣工資料:

  (1)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個數。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數額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3.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方式。

  4.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獎勵

  1.獎勵:

  (1)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2)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6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一、施工項目:______

  二、施工規模:______

  三、施工質量要求:院面竣工后達到觀感合格,院內不存水,可行駛小型車。

  四、工程造價:建設單位以每平方______元承包給施工單位,工程總造價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經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六、工期:______至______。

  建設單位:______施工單位:______

  負責人:______負責人: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7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通信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交底,向乙方明確施工任務;

  2.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

  3.負責主材的供應,詳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4.指派甲方代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全面協調和監督檢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后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6.按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必須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通信行業施工資質,并經鐵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準的施工入圍資格,并向甲方提供企業(或公司)施工資質證書、企業基本情況等相關資料;

  2.應編制《工程施工概、預算》,經甲方書面認可后作為簽訂本合同暫定工程款的依據;

  3.乙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組織施工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材料、施工機械進場施工;

  6.合理組織施工,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并在施工前送甲方備案;

  7.嚴格按設計文件及《gb/t50312-》、《本地網通信線路工程驗收規范yd5051-97》等規范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檢驗、清點和保管,乙方采購的材料應按照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的質量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后方能使用,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應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9.服從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對施工過程的管理與監督,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10.線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時承擔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任務。在施工過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內,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要求進行該項目范圍內的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工作。安裝費用由甲乙雙方商議決定。

  11.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發生的一切人身傷亡事故和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設備事故,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

  第四條 工程期限

  本工程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條 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同時乙方應在一周內按鐵通網建[]32號關于《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后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驗收以施工圖紙、圖說、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3.驗收合格后,雙方簽署竣工驗收通過的文件,并將工程移交給甲方管理。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的,由乙方負責修改再進行驗收。竣工日期以驗收通過的日期為準。

  第六條 質量保證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十二個月;

  2.保修責任:乙方對交付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無償修復。

  第七條 工程考核

  1.乙方采購的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一經發現,乙方自行承擔整改所需的工料費,同時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情節惡劣的,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誤的責任由乙方承擔,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3.不服從甲方指揮,拒絕或延誤電話機及數據終端安裝,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并同時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4.未按期按鐵通網建[]32號關于《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第八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據乙方編制的施工預算,合同價暫定為__________.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郵電部(1995)626號文件《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費用定額》的規定據實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經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審計費的支付按浙江省物價局浙價服[]262號文件執行。

  3.工程最終結算款的確定:工程最終結算款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審計審定價款中乙方采購的材料款和其他費用不作調整,按審計的價款確定;(2)審計審定價款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部分(扣除材料費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鐵通計建[]303號文的規定調整相關費率后下浮__________ %.

  4.乙方向甲方開具建安和材料統一發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的90%(甲方有權在該款項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待十二個月保修期滿后,若無工程質量遺留問題,甲方付清剩余工程價款。

  第九條 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 一方依據本條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做好已完工程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

  1.乙方確認其完全了解本合同中所述的鐵通公司的相關文件內容;

  2.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8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詞語解釋

  1.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本條件指鐵路工程的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

  1.2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資質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1.3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代表人。

  1.4乙方項目經理: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項目承包責任人。

  1.5鐵路建設工程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進行的監理。

  1.6總監理工程師: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本工程項目監理總負責人。

  1.7設計單位:鐵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本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

  1.8工程質量監督站:鐵道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其授權的下屬工程質量監督站。

  1.9工程:協議條款約定的具體的永久工程。

  1.10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11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12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13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數應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歷天數。

  1.14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15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工程項目施工場地。

  1.17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并加蓋有效印鑒或簽字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通知、任命書、委托書、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1.18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1.19變更設計:自設計單位交付施工圖至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期間對原設計的變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2.1協議條款;

  2.2合同條件;

  2.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力義務的紀要、協議;

  2.4招標承包工程中的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2.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2.6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先由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決爭議的方式加以解決。

  3.合同文件的適用法律和使用標準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鐵道部頒發的標準、規范。鐵道部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以使用國家和建工行業標準、規范。

  4.雙方一般責任

  4.1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4.1.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的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項目經理,乙方項目經理同意并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口頭通知,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通知應予執行。乙方認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應在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通知或繼續執行原通知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4.1.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圖紙及資料,并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可向甲方代表提出遲誤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4.2乙方項目經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4.2.1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經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4.2.2乙方項目經理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書面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5.對《協議條款》中有關條款的其他合同條件為:

  5.1第1條工程概況

  5.1.1建設項目名稱系指鐵道部批復的技術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名稱。工程名稱系指乙方承擔的建設項目中的某段或一項工程的名稱。

  5.1.2工程地點系指工程所在縣(含)以上行政區域。

  5.1.3承包范圍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規模或專業分類項目。

  5.1.4承包方式系指雙方約定的,甲方對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總包及單價承包等。

  5.2第5條設計文件

  5.2.1在開工前甲方若不能將設計圖紙全部提供,應在合同補充協議中寫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專業分別列出可提供的設計圖紙,以滿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甲方對設計文件和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由甲方承擔。

  5.3第7條7.9“申請項目開工報告”按《國家計委關于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計建設〔1997〕352號)辦理。

  5.4第11條11.1“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中“確有必要”系指:

  5.4.1在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5.4.2由于乙方某種失誤或違約導致的,或乙方應對其負責的'必要的暫停施工;

  5.4.3由于施工現場氣候條件惡劣導致的必要停工;

  5.4.4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計劃調整。

  5.5第12條12.1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中:

  5.5.1不可抗力是指因突發戰爭、軍事征地、_____、_____、空中飛行物體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特大的風、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擊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5.5.2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是指依據《鐵路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規定》(鐵建〔1996〕13號)劃分的四個等級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5.6第14條工程質量檢查中:

  5.6.1質量保證體系:乙方為了實現合同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建立的質量管理組織結構、制度和措施等。

  5.6.2工程質量:在國家和鐵道部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5.6.3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設計標準要求、不符合國家或鐵道部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

  5.7第15條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中:

  5.7.1隱蔽工程系指一項工程主體結構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無法觀察檢查的,需被復、掩蓋的分部、分項工程。

  5.7.2本條“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監察工程師或甲方派駐工地的技術負責人。

  5.7.3重點工程系指按(80)鐵基字665號《關于試行〈鐵路基本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批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的重點工程,或甲方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的重點工程。

  5.8第17條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

  5.8.1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項目可不使用本條款的規定。

  5.8.2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項目,以及鐵路通信信號等專業材料設備,甲方須自行采購的,應使用本條款規定。

  5.9第21條驗工計價

  5.9.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實際工程量報告,甲方代表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計量結果無效。

  5.9.2乙方應為甲方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甲方自行計量有效。

  5.9.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5.10第22條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應按鐵道部和建設銀行的規定,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研究,明確工程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第23條竣工驗收

  依據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號文《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和鐵道部(84)鐵鑒字第180號《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5.12第24條竣工決算

  國家組織驗收的大中型項目,在工程正式驗收后,竣工決算在6個月內完成并報鐵道部計劃、財務、建設司,鑒定中心及使用單位。其他建設項目,在工程正式驗收后,竣工決算應在3至6個月內完成,并報鐵道部財務司、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9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章?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托、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_____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后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_____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范和電力行業標準、規范。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范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范。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范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并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_____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并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復制、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內未答復,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于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并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準、答復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2天內不予答復,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復等,并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時內仍未予以答復,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準,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范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托授權范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于需要審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系,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八條?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范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后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第三章?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后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審核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后3天內作出答復,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后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準后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3.暫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復,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準。

  第十三條?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后5天內給予批復,逾期未批復則視為其已批準。

  第四章?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_____及驗收技術規范、約定采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由于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并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制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復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準。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托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于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后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后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并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于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8.由于設計、設備制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后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后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關于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范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后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并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內予以批準并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復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準,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并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參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后5天內予以簽證,并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并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后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后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采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設備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或配制加工非標準設備,并提_____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制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設備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或配制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_____及驗收技術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于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后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后,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后5天內予以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復即視為甲方代表批準。

  3.乙方對于甲方代表不批準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_____及驗收技術規范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后1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于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于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后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后,由于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后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未予批準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準,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后5天內予以批準并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項目、內容、范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筑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筑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價的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采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后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余的質量保修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爭議

  1.甲乙雙方對于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_____機構申請_____;雙方未達成_____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10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

  (三)工程內容:_________層棟,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

  (四)承包范圍: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圖紙規定內容: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須另簽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造價(預算或概算)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其中土建_________萬元,安裝_________萬元。工程造價在乙方編出工程預算書送達甲方三十天內審復,逾期視作同意,并按審定的預算造價為調整合同造價。

  第三條 工期

  (一)按定標規定工期為_________天(日歷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驗收止。實際開工期以甲方辦妥本合同

  第七條規定的建設批文,辦妥城監標牌,送達乙方之日起天內起計,并以雙方現場管理代表簽字為準。

  (二)開工前_________天,在具備施工條件下乙方向甲方發出開工通知書,每個單項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為_________。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或甲方責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誤的工期,經甲、乙雙方簽證認可后調整,以此確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趕工_________。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和保修期

  (一)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施工規范驗收規范_________。

  (二)工程保修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為________年,其中安裝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簽字之日起計。

  第五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工程所需:材料及設備由_________方采購供應至_________場地(倉庫)。

  (二)工程所需:材料及設備_________由方采購供應至_________場地(倉庫)。

  (三)材料設備應附有出廠合格證明。如一方對材料設備有異議,應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持有異議一方負責,否則由采購方承擔。

  (四)工程材料和設備差價的處理辦法: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設計變更造成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不適用,甲方需按材料設備的實際采購價格,回收全部不適用的材料和設備,或經乙方同意,由甲方給予適當的補償后,不適用的材料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和結算

  (一)甲方將工程款按本條款規定劃入乙方帳戶: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二)根據中國人民XX銀行有關規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內,按以下規定額度向乙方預付備料款:

  1、建筑工程按當年計劃工作量35%;

  2、安裝工程(包括設備安裝,水電安裝)按當年計劃工作量(扣除設備價值)的40%;

  3、_________。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進度達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進度款;當工程進度累計超過50%時,每次按當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計進度達到_________%時,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___%;進度達到_________%時付(收)款_________%;進度達到_________%時付(收)款_________%;進度達到_________%時付(收)款_________%,其余工程進度款由備料款抵充,余額_________%待驗收后結算,_________萬元待保修期滿后_________天內付清。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進度表或竣工結算文件給甲方和經辦銀行審查后_________天內支付,如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視作同意,乙方可根據XX銀行審定的數額,請求辦理支付進度款或結算款。

  第七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辦理施工報建、臨時場地、占用道路等報批手續。提供本工程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文復印件一套給乙方。開工前___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電源,同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_________份,機電設備安裝圖_________份及有關資料_________份,地質勘探報告___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_________套)。

  2、開工前___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設計方參加的施工圖會審。

  3、審核乙方編制的工程預算計劃,并在接到預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內(特殊工程六十天內)回復乙方,以此審定的工程預算為調整合同造價,作為向乙方支付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的依據。

  4、對乙方在施工時發現設計錯誤提出的意見,甲方應在收到書面通知的天內會同設計方進行處理并簽證。因此而發生的增加費用(包括停工、返工、窩工、人員和機械調遷、材料配件積壓的實際損失)由甲方承擔,并調整合同造價。

  5、委派_________為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返工,甲方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經有關部門審定后賠償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材料積壓等的損失。

  7、組織對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

  8、在竣工驗收后的保修期內,因使用不當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其返修費用由甲方負責。

  (二)乙方責任:

  1、收圖后,在開工前_________天內完成施工圖會審,在_________天內編制工程預算送甲方審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材料、設備進場計劃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規范做好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責任人,物件堆放整齊,道路暢通。凡施工期間發生的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并報告甲方及有關部門。相關的合同通用版83;施工分包標準版標準合同書;房屋建筑裝修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鋼結構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家裝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施工監理標準版標準合同書;油漆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維修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廣告牌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景觀施工標準合同書、委派_________為現場管理代表,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4、做好施工原始記錄。每月(季)度施工計劃和完工報表,如不按時報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編碼: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返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11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 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貸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貸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貸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貸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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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12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建筑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為完成某建筑工程而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點:

  1.具有國際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的當事人是屬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法人;二是承包人須在外國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義務,即合同的履行地是在承包人所屬國以外的其它國家或地區,故涉及到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

  2.需要巨額資金,故合同標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種各樣的銀行擔保。

  3.履約期長。

  4.風險較大。為減少風險,合同中除預訂有貨幣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外,通常還含有價格調整條款、艱難情勢條款等。

  對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為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固定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以下列舉的是一個總承包合同:

  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

  第一章 一般條款

  定義和釋義

  1.1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列詞語應解釋如下:

  “業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但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標書已被業主接受的某個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繼承人和業經認可的受讓人。

  “工程師”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師,或由業主隨時任命且書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師履行合同職責的其它工程師。

  “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或由業主或工程師隨時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條規定職責的任何工程現場監督,其權限上工程師書面通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單價和價格表(如果有),還可指標書、接受證書以及承包協議(如已完成)。

  “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本合同以下條款規定增減。

  “建筑設備”指工程施工和維修中或有關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或物品,不論任何性質,但不包括旨在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品。

  “臨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維修或有關工程施工或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技術規范”指        在標書或任何標書更改中提及的規范,或由工程師隨時可能增加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圖紙”指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對此種圖紙所作的任何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同的其他圖紙。

  “工地”指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包括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過部分,以及由業主所提供的用作臨時儲存或其它目的的其它土地或場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規定構成工地的組成部分。

  “業經認可”指已經經書面認可,包括過后對口頭認可的書面確認,“認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規定在內。

  1.2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單數含義的單詞也可據有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一樣。

  1.3合同條款的標題和邊注不得視為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考慮解釋條款或合同。

  1.4“費用”一詞應視為含工地上或以外發生的間接費用。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2.1工程師必須按合同明文規定,履行作決斷、頒發證書和發出指令等職責。如業主簽發的工程師任命書中規定其某些職責的履行得經業主專門認可,其要件應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規定。

  2.2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職權,但必須將所有此種授權書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和業主。在授權范圍內,工程師代表給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令或認可(僅限于此)對承包人和業主具有與工程師的指令或認可同樣的效力。以下規定屬于例外:

  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認,不得影響工程師此后否認以及命令拆毀、移動或拆除此種工程或材料的權力。

  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決定不滿意,其有權將此決定提交工程師確認、取消或更改。

  轉讓和分包

  3.未經業主事前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規定或依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收益轉讓,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按本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除外。

  4.承包人不得轉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工程師事前書面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包,此種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擔的任何合同所規定的責任或義務,他必須對任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不履行和過失負完全責任,如同這些行為、不履行或過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所為。以計件方式提供勞力不得視為是本條所        規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規定:

  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以及用哪個國家的法律解釋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種以上語言作成,用以解釋合同的語言也必須在第二部分中規定,且將被定為“主體語言”。

  5.2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規定優于其它任何構成合同的文件的規定。以上述規定為準,構成合同的數個文件可視為能互相解釋,如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時,由工程師解釋和處理,并由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如工程師認為,服從此種指令會使承包人發生額外費用,而此種費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無法預見的,工程師應予以證明,業主必須支付相應的額外款額以補償此種費用。

  6.1圖紙由工程師獨自保管,但須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兩份副本,承包人所需的其余副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擔費用。合同履行后,承包人須將全部合同圖紙歸還工程師。

  6.2承包人必須將按上述規定所提交的一份圖紙副本留在工地,讓工程師及其代理,或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時間內查閱使用。

  6.3如工程師不在適當時間內再提供圖紙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認可,工程計劃或進展便可能被延誤或中斷時,承包人必須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書中應詳細說明所需的圖紙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不及時提供而可能造成的任何延誤和中斷。

  6.4如承包人按本條第3款規定索要圖紙或命令,由于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從而導致承包人誤工和/或承擔費用,工程師必須考慮此種延誤,以決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條規定延長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承擔的此種費用必須得到補償。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為明確和維護甲、乙雙方責權利,依據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雙方平等自愿公平原則,就本工程施工安裝及管理工程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造價: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內容和范圍:高壓線路架設;變壓器安裝;配電間高低壓配電盤及計量安裝。拆除原已安裝變壓器及高壓電桿;延伸高壓線路的電線電桿架及安裝;配電間拆除及搬遷安裝。

  六、合同工期:甲方通知乙方進場施工后七個工作日完工。

  七、質量標準:本工程嚴格按國家相關電力安裝工程技術規法進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報電力主管部門驗收。

  八、工程款項支付:工程完工交付甲方乙方正常使用后,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九、甲方責任:甲方必須在通知乙方進行開工前三日對施工現場進行整理,清障確保施工車輛暢通,施工現場具備開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遺漏問題。按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否則視為違約。如甲方未按以上合同約定完成影響到施工進行,工程相應順延。

  十、乙方責任:負責本工程設計電力線路敷設及相關材料設備采購安裝,保證工程質量。保證工程進度確保按期按質完工,通電正常使用。

  十一、安全施工: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按有關規定工程操作,如在施工期間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乙方應承擔因發生的一切費用,非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因不可引起的安全事故工程損失,工期延誤由甲乙雙方協商承擔。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對合同有關條款有不同看法或發生其它爭議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到一致意見的可向有關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起訴法院解決。

  十三、本合同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補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14

  合同編號:

  發包方(甲方):鐵通 中心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通信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范圍和內容: 。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交底,向乙方明確施工任務;

  2、 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

  3、 負責主材的供應,詳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4、 指派甲方代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全面協調和監督檢查;

  5、 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后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6、 按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必須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通信行業施工資質,并經鐵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準的施工入圍資格,并向甲方提供企業(或公司)施工資質證書、企業基本情況等相關資料;

  2、 應編制《工程施工概、預算》,經甲方書面認可后作為簽訂本合同暫定工程款的依據;

  3、 乙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 精心組織施工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材料、施工機械進場施工;

  6、 合理組織施工,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并在施工前送甲方備案;

  7、 嚴格按設計文件及《gb/t50312-20--》、《本地網通信線路工程驗收規范yd5051-97》等規范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檢驗、清點和保管,乙方采購的材料應按照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的質量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后方能使用,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應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9、服從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對施工過程的管理與監督,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10、線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時承擔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任務。在施工過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內,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要求進行該項目范圍內的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工作。安裝費用由甲乙雙方商議決定。

  11、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發生的一切人身傷亡事故和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設備事故,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

  第四條 工程期限

  本工程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條 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同時乙方應在一周內按鐵通網建[20--]32號關于《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后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驗收以施工圖紙、圖說、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3、驗收合格后,雙方簽署竣工驗收通過的文件,并將工程移交給甲方管理。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的,由乙方負責修改再進行驗收。竣工日期以驗收通過的日期為準。

  第六條 質量保證

  1、 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十二個月;

  2、 保修責任:乙方對交付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無償修復。

  第七條 工程考核

  1、乙方采購的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一經發現,乙方自行承擔整改所需的工料費,同時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情節惡劣的,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誤的責任由乙方承擔,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3、不服從甲方指揮,拒絕或延誤電話機及數據終端安裝,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并同時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4、未按期按鐵通網建[20--]32號關于《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第八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據乙方編制的施工預算,合同價暫定為 。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郵電部(1995)626號文件《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費用定額》的規定據實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經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審計費的支付按浙江省物價局浙價服[20--]262號文件執行。

  3、工程最終結算款的確定:工程最終結算款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審計審定價款中乙方采購的材料款和其他費用不作調整,按審計的價款確定;(2)審計審定價款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部分(扣除材料費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鐵通計建[20--]303號文的規定調整相關費率后下浮%。

  3、乙方向甲方開具建安和材料統一發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的90%(甲方有權在該款項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待十二個月保修期滿后,若無工程質量遺留問題,甲方付清剩余工程價款。

  第九條 合同解除

  1、 雙方協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 乙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一方依據本條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做好已完工程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

  1、 乙方確認其完全了解本合同中所述的鐵通公司的相關文件內容;

  2、 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電 話: 電 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港口) 篇15

  國際土木建筑工程合同

  雇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雇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并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雇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派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筑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說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說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雇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后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復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復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注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注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并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托給工程師的代表,并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托范圍之內(但不是委托范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雇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并不損害工程師日后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于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 承包人未經雇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說的轉包。

  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說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于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雇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說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并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并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雇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雇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雇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雇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并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盡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于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并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并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雇主則應支付由于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采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并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于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盡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并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于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并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并在其后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并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于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后,盡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并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6.承包人的雇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雇用: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于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雇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雇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雇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盡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并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于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雇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鉆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鉆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于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衛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衛、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于良好的狀態,并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并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雇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于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范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于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1)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2)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設備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雇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并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雇主以補償: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于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于說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于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范圍。

  23.由雇主給以賠償

  (2)雇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二十二(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雇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2)此項保險應按雇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并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于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雇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并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雇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并應在他雇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雇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并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并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于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并就對于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雇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并由承包人支付的關于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雇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雇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并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并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雇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于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并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雇主免受損害并給雇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稅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雇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于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雇主免受損害,并給雇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梁,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并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盡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于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并使該公路和橋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特殊的負載

  (2)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制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梁,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梁,除非對公路或橋梁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梁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梁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后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并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雇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3)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后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于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梁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后,雇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并支付一切應付款項,并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于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雇主。

  水路運輸

  (4)如果由于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采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系的其它建筑物,而“車輛”則包括船只,并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雇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雇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它設備,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它服務,則雇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設備、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它物品。  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或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并處于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雇用

  (1)承包人應自行安排雇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供水

  (2)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酒類或藥物

  (3)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武器和彈藥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彈藥或作其它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節日和宗教習慣

  (5)承包人對待他所雇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習慣。

  流行病

  (6)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為等

  (7)承包人應隨時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雇員出現任何非法的動亂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動亂或行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項

  (8)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它條件,應視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第(9)(10)等款所列。

  35.關于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說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雇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施工設備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6.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于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并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制造或制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的協助、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并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樣品費用

  (2)如果說明書或建筑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雇主承擔費用。

  試驗費用

  (3)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說明書或建筑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并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于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說明書或建筑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

  (4)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并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或

  ②(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或

  ③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制造或制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雇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成品或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1)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于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于視線之外的工作,并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移動覆蓋物和打開

  (2)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打開,并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1)款的要求執行后予以覆蓋或置于視線之外的,并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打開、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雇主負擔,但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并應由雇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雇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

  ①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并

  ③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雇主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并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并應由雇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雇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暫停

  (1)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并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并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設備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雇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

  ①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

  ②為適當進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于天氣條件影響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或由于承包人方面的違約,或

  ③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后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暫停持續超過90天

  (2)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0天的暫停命令以后,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0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于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該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該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并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程的一部分,則按根據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雇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后,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并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準或命令者或完全屬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占用

  (1)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占有的現場各部分的范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于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雇主將隨著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占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并將隨著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占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于雇方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占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準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并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雇主支付。

  道路通行權等

  (2)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說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或根據本文件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它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并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后或這種情況出現后的28天內,或其后盡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于任何通常采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6.進度

  承包人根據文件第五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設備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并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應采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于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于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雇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時期按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罰款。雇主在不妨礙其它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與責任。

  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文件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并已由雇主占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后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占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對提前竣工的獎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條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一俟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后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于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后,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并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雇主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說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的定義

  (1)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文件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四十八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進行修理工作等

  (2)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后盡快交付給雇主時,處于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后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外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其它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

  (3)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于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于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并予以付款。

  對承包人不進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補救辦法

  (4)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雇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它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于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雇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項費用。

  50.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于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雇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于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1)工程師應對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并且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

  ①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②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③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④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⑤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

  (2)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并非由于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后對這種口頭命令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于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1)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去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的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于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于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項目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后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后(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后)已盡快地發出書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于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或

  ②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于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見,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變動超過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于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后,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計日工作

  (4)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日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筑工程清單內的計日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并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于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于所有按計日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兩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設備(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設備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兩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后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于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設備(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并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準對此種工作按計日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設備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權利主張

  (5)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盡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盡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盡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于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準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專用的設備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設備的撤離等

  (2)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雇主對設備等損壞不承擔責任

  (3)除本文件第20條和第65條有規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設備的再輸出

  (4)對于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設備,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后,雇主將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設備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準同意。

  海關放行

  (5)雇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設備、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6)任何涉及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稅或其它進口稅、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6)、(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是默示工程師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筑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6.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職稱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并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參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并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并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后,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后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他聲稱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說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凈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1)在建筑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并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①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并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②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關于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占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項目

  (2)建筑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占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筑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于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于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于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于上述實際價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于所有其它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筑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項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臨時和應急項目的使用

  (3)在建筑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提供證明等

  (4)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項目或直接成本項目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帳目或收據。

  現金折扣

  (5)承包人根據本條第(1)款(1)項或第(2)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1)或(2)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承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___%,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雇主。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后的任何時候應雇主的請求并由雇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經雇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它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筑工程清單或說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他并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簽訂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雇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并將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于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②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雇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并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師在根據本文件第六十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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