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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發布時間:2024-02-20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精選15篇)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1

  《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關系最重要的法律,是勞動法律體系的核心。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七大部門中社會法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日頒布,20xx年1月1日起實施。20xx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修正。勞動合同法對我國勞動關系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做了較為準確判斷,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勞動力市場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共8章98條,較之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有以下新的亮點。

  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調整范圍(第2條),實質上把除了由財政保障經費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之外的,在中國依法成立登記注冊的各類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全部納入了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規定了認定勞動法律關系的標準。將原來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協議”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改為以單位實際用工來認定勞動關系(第7條),為仲裁和司法審判認定勞動法律關系,處理勞動爭議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消除了歧義。

  規定了企業不與勞動者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規定單位用工一個月后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第82條)。這個剛性條款對于遏制單位用工不簽書面勞動合同起到了震懾作用,大幅度增加了我國書面勞動合同的比例。

  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用工制度。一是標準用工制度。特點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是最為普遍的勞動合同形式。二是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特點是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三方主體的勞動法律關系。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特點是每天工作時間小于4小時,勞動待遇的法定標準比兩種用工制度低。

  規定了三種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權利義務。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合同約定有明確的起止日期,新法為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規定了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則有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4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合同只約定啟動日期,沒有約定終止的日期。新法為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將原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在原單位連續工作十年,可以與單位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改為無需協商,勞動者為單方權利,單位為單方義務(第14條)。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特點是以項目啟動到完成為期限,項目結束合同終止(第15條),目的是適應和規范我國普遍存在的項目制用工形式。

  規定了勞動關系消滅的三種形式。一是勞動合同解除。除沿襲勞動法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外,增加了單位違法或者犯罪時,勞動者有權揚長而去并獲得賠償的即刻解除(第38條、46條)。二是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禁止了原勞動法允許的勞動合同約定終止。三是規定了裁員及其法定條件(第41條)。裁員的本質是解除,但非個別解除,而是批量解除,社會影響較大,公權力進行了明顯的干預。

  規定了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其計算方式。新法對解除、終止、裁員的經濟補償金做出了合理的規定與限制(第47條)。新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在立法時曾經引起外國商會強烈反對,意見直呈中央高層。但由于新法定稿時對補償金進行了最多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和12年的工齡的限制,平衡了勞資利益,充分體現出立法合理與可行的科學性。

  將勞資集體協商納入了法制軌道。集體協商在國外并非是法律強行干預。我國為了推進和保障集體協商,立法時在全國總工會的力挺下,將集體協商納入了勞動法制軌道。主要內容是規定了集體協商的主體、內容、程序、效力,以及協商后的集體協議得不到兌現的法律救濟程序(第5章第1節)。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社會反響。

  第一,企業界為之震動。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明顯加大,引起了企業界的巨大震動。社會評論紛飛。但無論出自于守法還是規避,全國企業都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學習勞動合同法熱潮,增進了企業守法的自覺性,書面合同簽訂率從立法前全國人大調研的25%成倍增加,大型企業達到96%。

  第二,企業規避現象嚴重。有的企業用錢買斷工齡,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企業大量采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得同工同酬更難實現。這些現象促使了勞動合同法修正案的出臺。修正案加大了對勞務派遣用工的準入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規章明確了勞務派遣用工的三個特征: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第三,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同時存在盲目維權的現象。新法實施后,各地勞動爭議案件增幅在50%-300%之間,經濟較發展城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加班加點也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

  限內結案。同時也倒逼了各地政府對勞動爭議處理的極度重視,紛紛增加了勞動仲裁人員編制,建立了獨立的勞動人事仲裁院,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完善了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

  第四,勞動合同法適用上曾出現亂象。由于勞動合同法的個別條款清晰度不足,在勞資利益性爭議極強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上,出現斷案標準不統一的糾結:如工齡怎么計算?加班費基數怎么計算?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適用一年時效?等等。由于最高院的相應的司法解釋姍姍來遲,造成全國勞動仲裁和基層法院不得不自救,裁審標準一時呈現出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亂象。客觀上損害了法律權威。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出現的一些非正常現象,充分反映出勞資利益紛爭的劇烈程度,科學立法和準確執法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貫徹實施過程中及早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必要性。

  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建議。一是強化推進有實效的勞資集體協商。二是加強對小微企業主勞動法律知識培訓。三是主動引領中國西部勞動法制建設。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2

  又到一年畢業季,新一批職場新人即將走入職場。在終于得到一份工作意向后,該如何正確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對簽訂勞動合同又了解多少?在求職應聘過程中,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責任意識、風險防范意識以及職場誠信意識,是順利邁入職場的第一步。

  通過面試后,單位要求繳納費用、參加專項培訓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入職,我能答應嗎?

  小李是計算機專業應屆畢業生,經過兩輪的面試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發出的《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通知中載明,小李通過了科技公司的咨詢顧問崗位面試,為確保小李掌握該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勝任入職后的工作需求,該公司將對小李進行相關培訓,公司與小李各負擔培訓費用的50%。考慮到該行業的發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繳納了培訓費2萬元。然而,5個月的培訓后,科技公司并未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崗位。已經錯過求職時機的小李只得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還培訓費2萬元。法院經過審理發現,科技公司在5個月的培訓期內并未對小李進行正規、系統的課程培訓,亦未對小李進行相應考核,故判決科技公司應向小李返還2萬元培訓費。

  【法官釋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錄員工的過程中,以對小李進行入職專項培訓為由,向小李收取高額培訓費用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小李有權拒絕。

  此外,科技公司雖向小李發出《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但該通知僅代表小李通過面試,并不意味著公司將必然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小李并不能據此認定,該份工作已經“十拿九穩”。因此,在求職過程中,當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交納“保證金”“制服費”“培訓費”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代存、代管“從業資質證”“資格證”等要求時,求職者可依法予以拒絕。同時,從謹慎、負責的角度,求職者亦應以此為警醒,對該用人單位是否正規、所招聘職位是否存在等情況重新進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設下的“招聘陷阱”。

  “三方協議”是勞動合同嗎?單位說簽了“三方協議”就不需簽訂勞動合同,是真的嗎?

  小趙是某高校應屆畢業生,畢業后入職某商貿公司。已經工作半年的小趙在和同學聊天時發現,只有自己還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小趙的疑問,商貿公司解釋為:公司、小趙及小趙的.畢業學校,彼此之間簽訂有“三方協議”,該協議已經確定了小趙的勞動關系,因此無需另行簽訂勞動合同。咨詢相關人士后,在與商貿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趙以商貿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商貿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釋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商貿公司將“三方協議”視同于勞動合同,并以此為由未予小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三方協議”即《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通常由教育部門、相關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由學校下發、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管一份作為報到、轉接戶口關系的依據;是明確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應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

  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后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的書面文件。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單位建議采用“工資+報銷”的形式發放工資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我是占便宜了嗎?

  小王畢業入職某教育培訓公司任軟件開發工程師一職,口頭約定月工資1萬元。該教育培訓公司以“合理避稅”為由,建議將工資分兩部分發放:即銀行轉賬發放“工資”4000元,現金形式發放“報銷”6000元。小王認為該種工資發放方式可以有效規避個人所得稅,便欣然答應。然而,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小王與該教育培訓公司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就小王的月工資標準各執一詞。面對銀行明細中的“工資”4000元,小李百口莫辯。

  【法官釋法】本案中,以“工資+報銷”的形式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義務并不合法,該約定既有違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又會給勞動者個人帶來極大的潛在風險。

  具體而言:一是如遇稅務部門發現并追究上述行為,則個人和用人單位均需要補繳相應稅款,接受相應處罰,同時個人誠信方面也會留下不良記錄。二是“工資+報銷”的形式會導致工資組成不明,當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極易造成工資標準的舉證困難。面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較低工資標準、銀行明細中顯示的固定“工資”數額,個人通常很難舉證證明“報銷”部分潛在工資收入的存在,進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五險”是哪五險?單位表示在試用期結束后,以最低工資標準為我辦理社保,單位的做法合法嗎?

  小何畢業后入職某銷售公司,約定月工資5000元。該銷售公司規定,試用期內公司無需繳納社保。試用期結束后,如小何達到公司錄用條件,則公司開始為小何繳納“五險”,繳費基數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那么銷售公司的規定合法嗎?小何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官釋法】依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有關規定共同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職工無需負擔。因此,人們常說的“五險”,也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本案中,該銷售公司的規定存在兩處違法:一是試用期轉正后才開始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因試用期包含在勞動關系期間內,因此,用人單位不應以員工處于試用期為由拒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二是約定繳費基數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按照相關政策法規,用人單位應以職工的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因此,約定固定繳費基數的行為并不合法。在實踐中,因用人單位承擔了大部分的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因此常常會出現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也有部分用人單位在“繳費基數”方面暗做文章。在此情況下,個人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向社保部門反映情況以及時進行社保稽核。

  對于試用期的長短、待遇,法律有無明確規定?單位與我簽訂了一年期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合同有效嗎?

  小蘇是某高校園林專業應屆畢業生,畢業后入職某園林公司從事園林設計工作。公司負責人表示,園林設計工作十分看重個人的實際工作能力及創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過一定的觀察期來確定小蘇是否適合該份工作。如果通過考察,則公司會安排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考慮到專業確實對口,小蘇即答應上述要求,與園林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工資按同崗位正式員工的80%計算。一年后,小蘇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遭拒絕。后小蘇依法向園林公司主張權益,要求園林公司按照轉正后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差額;小蘇的主張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釋法】試用期,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了解相互選擇的考察期。就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就試用期待遇問題,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中,園林公司與小李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有兩處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一是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其二是1年的試用期時間過長。因此,該份試用期勞動合同并不具有“試用期合同”的性質,1年的合同期應視為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小李據此要求園林公司向其補足工資差額并無不當。

  實踐中,由于試用期期間用人成本較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單位惡意約定長時間試用期、重復約定試用期,或直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已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因此,求職者在面對“試用期”要求時,應牢記: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長短有上限,工資多少有下限。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3

  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是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見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迫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

  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無效勞動合同作了具體解釋。“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簽訂,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是要由專門機構來認定的,這個專門機構就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是人民法院。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4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是公司單方面進行解除,也可以是在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對于不同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也是不同的。究竟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包括哪些呢?為您具體介紹。

  1、醫療期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

  ①必須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④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1、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書面通知樣本見附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無須通知)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企業單方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經濟性裁員。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1、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格式見附件)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 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一般應做到三點:一是辭退員工事實依據充分;二是辭退員工法律依據適用準確;三是辭退員工操作程序合法。司法實踐,有時會發現,在前兩項都滿足的基礎上,由于用人單位忽視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而導致敗訴。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應是注意避免的事情。

  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應履行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 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此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

  綜上所述,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是比較多的,大家可以根據不同的解除情況來具體了解需要注意的事項。要是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產生了什么法律方面的糾紛的話,可以向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咨詢,我們會為您詳細解答。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生產廠長):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2至3個月。

  二、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生產廠長崗位工作。

  2、生產廠長在廠方授權的崗位范圍行使職權。接受和執行總經理的指令和任務,接受廠方的監督和管理。

  3、生產廠長的工作出發點、指導思想提高生產效率、保證產品質量、對產品設定基本標準,確保生產工作任務按計劃如期完成,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提高本廠技術力量。

  4、 生產廠長運用管理方面的知識、方法、制度、藝術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制活動,達到企業正常生產。做到有章可循,違章處罰;按章管理,制止生產紊亂。

  5、 生產廠長首先要對本廠的制品部和門業部的生產過程與細節加深了解,并進行有效的生產管理,生產過程的組織,生產能力的開發,均衡生產;進行生產作業計劃,生產跟進、監督與控制,確保生產工作任務的如期完成。

  6、 生產廠長進行有效的.產品制作過程的指導,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及質量方面的管理,確保生產品的品質。

  7、生產廠長應進行上下級關系的有效溝通,把廠方的指令、意思正確的傳達下屬;把下屬的意思活動進行信息反饋。學會對應急問題、基本問題、根本問題的處理。重大管理事務實行報告制;

  8、生產廠長做好生產訂單、每日發貨的訂單的登記統記工作,提高保證交貨及時率;并日寫廠記。

  9、因生產廠長違紀、失職,廠方有權作相關處罰。

  10、因生產廠長的能力(勝任工作)有限或有重大失職,廠方有權單方解聘或調整工作崗位。

  三、勞動報酬

  1、生產廠長的勞動報酬是由基本工資和管理提成合并而成。

  2、生產廠長的月薪為人民幣5千元,管理提成按年銷售額的1‰,月薪次月30日發放,管理提成年終足額發放。

  3、 甲方有權按乙方的工作能力而調整工資。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無條件解除本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b、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甲方有權作出處罰不予發放當月及上月工資,并保留追究其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c、乙方在外發生個人違法行為的責任由乙方全部自負。

  4、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十個工作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應給予乙方發放當月工資。

  5、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將工作移交清楚;乙方未經甲方批準而擅自離開的,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所有工資和提成。

  6、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者合同。

  7、甲方制定的《勞動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五、未盡事宜,公司保留解釋權。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6

  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本省勞動法律法規建立勞動關系,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有關問題作以下約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

  1、不足一個月時間的`用工:從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

  2、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為本合同的終止期限。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點:

  從事:

  數 量要求:

  三、勞動報酬

  1、工資計算方式:

  計時

  計量

  2、工資支付方式: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資的,每月人民幣 元;按工作進度支付工資的預付 ‰,計人民幣

  元,余款待任務完成后全部付給。

  甲方應制作工資發放花名冊,并由乙方本人簽字或書面委托他人代簽,領取工資。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7

  摘 要:油田企業在用工機制上,根據《勞動合同法》對合同的訂立,合同各項規定的履行、變更以及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以系統規范,實施了靈活的用工機制。本論文針對勞動合同法對油田用工的影響進行研究。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油田用工;影響;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中國的市場經濟呈現出多元化發展態勢,石油企業原有的單一化的用工機制已經市場要求。石油企業用工機制的順利轉變,得益于《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其對于企業勞動關系起到了和諧穩定的作用,在降低了勞動用工成本的同時,還促進了員工凝聚力的增強,推進石油企業可持續發展。

  一、石油企業人力資源用工現狀

  (一)石油企業采用的多元用工模式

  目前的石油企業一改單一的用工模式,采用多種用工模式并存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有效地減輕了企業負擔,降低了用工成本,與此同時企業用工管理質量也有所提升。從用工模式的角度而言,石油企業引薦了社會用工模式,雖然在短期內可以獲得可觀的經濟效益,但是需要根據用工需求進行相應的調整,導致人員流動性大。雖然這種用工方式減少了企業應盡的義務,但也存在著管理相對松散的弊端。著眼于企業長期發展,這種用工崗位中所存在的不定期性或者是臨時性必然會給企業帶來風險。

  (二)石油企業用工觀念影響多元用工機制難以有效實施

  石油企業是關乎到國民經濟的基礎性行業,長期以來所采用的都是固定用工制度。受到市場經濟多元化發展的影響,基于企業的長遠發展,石油企業的用工制度也相應地有所調整,轉為多元整合的系統化管理。但是,用工管理觀念沒有改變,就會影響到用工制度的具體實施,而且用工人員的頻繁流動,企業很難將科學合理的薪酬體系建立起來。從石油企業目前的.多元化用工管理情況來看,靈活用工多為石油企業的服務行業,為雙向選擇用工,基于市場化管理而在薪酬待遇上與企業員工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由于這部分員工很難融入到企業團體中,因此而難以對石油企業產生歸屬感。

  二、《勞動合同法》對石油企業用工管理的影響

  (一)《勞動合同法》改變了石油企業用工管理方式

  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石油企業用工主要依據《勞動法》。隨著用工社會化,為規劃多種用工形式,就需要進一步細化企業用工制度。《勞動合同法》中的條款彌補了《勞動法》中所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對于用工制度更為細化,比如,員工試用期的期限,對于用工人員工資的確定等等,不僅內容明確,而且可以根據企業發展情況有所調整,極具可操作性。在《勞動合同法》的各項用工條款中,不僅突出了履行條款的優勢,還增加了不履行條款的嚴重后果。比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用工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以受到法律保護,否則一旦出現用工糾紛,就難以維護權益。在《勞動合同法》中,對用工的合法性和違法性有所區分,明確了違法用工的法律責任。企業如果存在著違法用工,諸如試用期超過了《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期限,就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如果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就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是所拖欠工資的0.5~1倍;如果違法對勞動合同終止,就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通常為勞動者工資的二倍。為了避免違法用工情況的存在,《勞動合同法》對違法用工企業所付出的成本大幅度提升。

  石油企業采用了新的用工管理模式,伴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企業用工的規制有據可依,且更為嚴格化管理了。油田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上適應了新的用工形式,由原有的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專項,實施了事前管理,彌補了事后缺位補齊的管理弊病,推進石油企業由原有的粗放式人力資源管理提升了精細化管理。

  (二)《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存在著企業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是多元的用工制度在法律保障下得到規范化管理,對于石油企業而言,是新的發展機遇,同時也帶來一定的風險。石油企業的人力資源用工方式的改變,也要相應地調整用工制度,還要根據不同的用工形式完善績效考核方式,使企業用工更為便利,卻也存在著風險。

  在《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了用工人員的賠償責任和侵權責任,這種用工保護措施從企業發展的長遠角度來看,有利于促進企業優化用工制度,提高用工質量。但是,石油企業的正處于用工制度有單一化向多元化轉型的時期,還沒有訴諸到系統化、規范化管理,這就給石油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施加了很大的壓力。比如,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了派遣勞動用工的各項規定,其中特別強調了關于損害派遣勞動者利益的各項規定,用工單位不僅要承擔對勞動派遣勞動者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要履行賠償責任。此外,由于派遣勞動用工在薪酬待遇上與石油企業在編員工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導致派遣勞動者缺乏工作積極性,如果因此而損害到他人利益,石油企業作為用工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結語:

  綜上所述,面對多元化的市場環境新形勢,石油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上啟動了多種用工機制。《勞動合同法》作為規范勞動關系的法律屬于社會法范疇,針對于靈活多樣的用工形式以明確規定。基于石油企業用工情況,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以利于用工的規范化、系統化。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在性質上是一種救濟制度,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在大陸法系,學理均將其放在救濟制度中作為一種救濟手段而論述。實際履行又稱為特定履行、繼續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責任方式。實際履行的真諦,在于它要求合同債務人應當實際地履行合同而不得任意地以賠償損失來代替履行合同債務。我國《合同法》賦予實際履行制度以一席之地,《勞動法》對此未予規定,但從勞動合同的性質考慮,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中適用實際履行原則意義重大。

  就用人單位而言,在審判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提前解除合同的,這在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中尤為明顯。如果不考慮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單純從合同角度出發排斥實際履行制度的適用,盡管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甚至令其補償,但這并不能完全彌補勞動者所遭受的損失,特別是在就業機會少,勞動力絕對過剩的情況下,如果認可居于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任意提前解除合同而僅承擔經濟補償責任,那么這將使居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只能坐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于此情形,勞動者所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追究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責任,這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勞動合同糾紛中強調適用實際履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當然,此制度的適用,并非無的放矢。筆者認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必須要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實際履行是法律賦予非違約方當違約情況發生時所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它是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當然要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的發生,那么此時僅是債務履行的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性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性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在勞動合同中,能引起實際履行責任發生的違約行為包括:

  1、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有權在連續工作滿一年后享受帶薪年假,而用人單位違反合同的約定,不準勞動者休假,此情況發生后,勞動者要求休假的,應當準許;

  2、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未滿,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沒有正當理由的,勞動者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判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判令其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滿;

  3、基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條件而未提供。

  第二、必須要由非違約方提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

  由于實際履行作為一種救濟措施的著眼點在于補救非違約方所處的不利境地,而事實上只有非違約方才真正理解實際履行的實際價值,因此,實際履行制度的適用以守約方提出請求為前提,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解除合同,則不發生實際履行問題。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是:法院能否依職權判令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實際履行制度的適用,以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為前提,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取決于守約方的意思,如果守約方認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更有利,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守約方認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在經濟上不合理,或確實不利于維護自己的利益,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因此,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乃是守約方意思自治的范疇,實際履行的請求只能由守約方向法院提出,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做出。

  第三、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實際履行以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為適用條件,如果違約方確實無能力繼續履行合同,那么實際履行已失去其適用的客觀依據,不應再有實際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于強違約方所難,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第四、實際履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的宗旨。實際履行不得違背勞動合同本身的性質和法律,這是適用實際履行制度的基本原則。與其他雙務合同不同的是:在勞動合同中,實際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下,當勞動者違約時,用人單位不能請求其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這樣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的問題,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受到保護之基本價值相違背。我國憲法和民法都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這也意味著對公民個人的人身不得實行強制的方法,如果法院判令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合同,勢必會侵害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權。因此,當勞動者違約時,只能采取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的辦法,以替代履行。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9

  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性別: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甲方因工作需要,擬聘用乙方擔任工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注:2年最低)年,即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為-月,即----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資

  乙方的試用期工資為每月元,每年十二薪:乙方的轉正后工資為每月元,每年十二薪:年終獎根據公司實際的盈利狀況決定。

  三、社會保險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甲方按濟南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必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1、乙方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2、乙方不能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甲方賬戶的。

  3、乙方同意購買商業保險以抵銷社會保險。

  4、乙方主動放棄繳納的。

  四、工作時間和休假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1、一周5天為工作日,2天為休息日。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2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法定休假日根據______相關規定安排協調。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三種情形,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權不支付經濟補償。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因以上三種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7、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

  9、乙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種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此造此甲方實際損失(包括培訓費用、經濟損失等)的,乙方還應予以賠償。

  六、規章制度

  甲方已經制定詳盡的內部規章制度,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具體的內容,乙方簽訂本合同視為已對此規章制度知悉并已完全理解。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因一方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受損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具備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公章:

  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10

  甲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 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住 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勞動合同書。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_。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_____。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書》。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11

  簽訂勞動合同被騙,有些人在找工作的時候因為不懂勞動合同法,陷入用人單位的合同陷阱,最后工作做了很多,但是工資卻很少,該有的福利待遇也沒有,想解除勞動合同,還得支付很高額的違約金,面度這樣的現實,很多人都只好忍受,直到勞動合同到期,那么對于這樣的勞動合同,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呢?

  合同法原則中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法律也規定了,現實中需要先適用具體條文,只有具體條文中沒有規定的時候,才能夠用原則進行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法條文中中對被氣派所簽訂的合同有規定,就必須適用勞動合同中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也規定了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將上面的兩個法條進行對比,會發現,勞動合同法在實踐中偏向與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直接規定了被欺騙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實踐中,找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是合同,也就是可以適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在適用的時候是要求一方當事人提除撤銷或者變更請求的,但是往往這種欺騙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不被當事人發現的.。所以等待當事人去提起撤銷或者變更請求還是很難的。

  于是作為規定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便對勞動合同做出了特別的規定,直接這樣的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這就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綜上所述,被欺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是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雖然勞動法這樣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是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還是需要仔細的看清勞動合同,不然最后還是麻煩自己。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1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單位勞動保障代碼:

  法定代表人 郵編:

  甲方注冊登記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個人勞動保障代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戶口性質

  現居住地址 郵編:

  聯系方式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外包單位、外包期限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外包乙方到 單位工作。

  (二)外包期限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含試用期 個月。

  三、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一)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崗位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執行下列 種工時工作制。

  A、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為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C、不定時工作制。

  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二)甲方有義務督促用工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休息休假規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權益。

  五、勞動報酬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資執行下列 條款。

  A、乙方的工資按照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

  B、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月工資 元。

  C、其他形式

  (二)甲方于每月 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享有最低工資保障。

  (三)用工單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甲乙雙方約定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月標準為 元。

  (四)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外包協議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五)甲方跨地區外包乙方的,乙方的勞動報酬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按規定享受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應會同用工單位共同同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應會同用工單位共同按照國家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甲方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六)甲方應會同用工單位共同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乙方的`職業技能。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因乙方外包期滿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對其重新外包,乙方同意重新外包的,甲乙雙方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確認外包單位、外包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等內容。

  九、勞動合同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未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崗三日者,視為自動離職,乙方應于離職次日到甲方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者視為乙方單方面自動解除本合同;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工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的;

  3、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1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 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創造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甲方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乙方。甲方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乙方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耐酸耐堿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口罩、面具、 、 等。

  第九條 甲方應當對乙方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乙方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乙方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條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每月提供勞動保護特殊津貼 元。

  第十一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凡從事國家規定需持證上崗的特殊工種(崗位),乙方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能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第十三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乙方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存在威脅生命或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甲方并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甲方不得為此而取消或者減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時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學習和掌握有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

  第十七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 條中明確。

  第十八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二十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二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 元。從事有毒、有害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貼為 元。

  第二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三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

  ②

  ③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三十一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五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八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四十二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三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六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七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四十九條 其他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 他

  第五十二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五十五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訂 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類型為 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蓋 章) 乙方 (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變更 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14

  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現居住地:

  聯系電話:郵編:

  教育培訓中心(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為單位員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聲明已經完全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員工手冊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1.1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1.2 試用期:

  試用期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2.1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聘用乙方__________部門工作,擔任崗位;

  2.2 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并相應調整工資及福利待遇,乙方同意服從。

  2.3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各項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3.1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制。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甲方的工作性質作調整。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等假期。

  3.2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四、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4.1 工資報酬:

  1) 甲方確定乙方試用期內工資為乙方月工資報酬為:崗位工資為 元。

  2)乙方工作崗位發生變化時,甲方實行變崗變薪辦法。甲方的發薪日期為每月的15日。

  3)繳納個人所得稅是乙方的義務,甲方按國家規定在乙方工資內代扣代繳。

  4.2甲方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并依據甲方規章制度為乙方辦理相關福利保險。

  五、勞動紀律

  5.1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5.2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員工手冊及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維護甲方的利益和聲譽,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敬業精神和職業技能。

  5.3 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5.4乙方因違反甲方管理制度而被開除、除名或觸犯國家法律,被判刑、勞教、拘留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5.5乙方在為甲方服務期間,嚴禁在經營同類業務及相關業務的行業及單位,做任何形式未經甲方批準的兼職工作。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6.1 勞動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按6.3或6.5條款規定執行。

  6.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或被拘留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告知并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根據甲方工作特點,被甲方認為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部門或崗位撤消,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訂達成協議的;

  6.4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符合本合同6.3條款的除外: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在就業醫院規定的最低期限治療、療養的;

  3) 實行計劃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5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九十日書面通知甲方,在獲取甲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完辭職手續后方可離職,否則甲方將罰扣乙方最后一個月工資并視為乙方違約。

  6.6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6.7 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

  七、 違約、賠償責任

  7.1甲方違反《勞動法》及本合同約定的條件應承擔法律責任,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7.2 乙方違反《勞動法》及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和約定條款應承擔法律責任,并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本合同及其附件規定賠償甲方損失。

  7.3 其他賠償

  1)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進修(含境內、外實習培訓)需要延長服務期的,由甲乙雙方另簽服務期協議。如乙方在合同期內受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個人情況被辭退或自行離職,甲方保留按培訓要求賠償培訓費的權利。甲方出資培訓未簽訂培訓協議的,乙方為甲方服務時間不到兩年,必須全額賠償。

  2)乙方在合同期內接受由甲方出資的物品、出游、福利用品等一律按國家及企業規定執行。

  7.4 雙方約定違約金額為兩萬元。

  八、其它:

  9.1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甲方員工手冊、相關規章制度約定為準。

  9.3 勞動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甲方在本合同簽署后制定或修改的公司員工手冊及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正在生效的各項規章制度都直接構成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應予以遵守。

  甲方:X培訓中心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乙方

  身份證復印件

  學歷證復印件

  教師資格證復印件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模板匯編 篇15

  一、專題界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這一專題主要圍繞無效勞動合同的特征、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無效勞動合同引起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其相應的法律后果的承擔,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給予了解釋和說明。

  二、名詞解釋

  1. 無效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和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勞動合同。

  3. 脅迫 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并基于這種種恐懼而做出的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的行為包括很多種,如暴力、語言威脅或條件威脅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沒蓋公章的勞動合同就無效嗎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于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杜小姐對此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在審查公司與杜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時發現,公司在這份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也沒有合同鑒證機關的鑒證,公司這方只有一個法人代表的個人簽字。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訂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沒有經過鑒證,所以這份勞動合同無效。對此杜小姐說:“第一,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么能說是無效合同呢?第二,這份合同雖然沒經過鑒證機關審查鑒證,但合同條款中并沒有違法和不公正的內容。所以,不能認定是無效勞動合同。”

  【評析】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實際上,該公司與杜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里,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也享受了各自的權利,現在突然說合同是無效的,實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關于勞動合同的鑒證,我國目前的規定是“鼓勵鑒證”,而不是“強制鑒證”。即鑒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并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更不能用它來作為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志。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鑒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

  盡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還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仲裁機構完全可以將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案例2 欺詐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 某食品加工企業向社會招聘一名銷售主管,王某前往應聘。雙方協商洽談中,王某向企業提交了以往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的書面說明。企業求賢若渴,急需一名銷售主管打開銷售局面,對王某工作經歷相當滿意,于是雙方當即協商簽訂了勞動合同。企業聘用王某為銷售主管,勞動合同簽訂后,企業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個月后,企業發現王某的銷售業績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訂銷售計劃,加大銷售力度。王某則提出增加銷售人員的要求。又二個月后,企業發現王某的銷售業績仍無起色,遂對王某的工作經歷產生懷疑。于是派人調查。經調查發現,王某所說的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純屬虛構,企業當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決定。王某認為自己正在努力開拓銷售渠道并即將取得業績,以往工作經歷與目前工作并無關系,企業即時解除合同沒有依據。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企業是否可以在調查發現王某工作經歷虛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決定。 當事人采取欺詐的行為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呢?對此,《勞動法》第十八條作出明確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對勞動合同作出無效確認后,還將對這份從訂立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勞動合同所產生的遺留問題做出處理。

  本案中,王某為了達到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隱瞞了真實情況,虛構了以往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的工作經歷,騙取了企業的信任,致使企業在急需銷售主管的時候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王某的這種做法屬欺詐行為,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因此,王某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該無效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應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3 與非法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申訴人李明新,原為常德米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20xx年10月5日,申訴人與被訴人常德金沙賓館簽訂了《金沙賓館總經理聘任協議》,約定:金沙賓館聘任李明新為總經理,聘期三年,起止時間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崗位工資為20xx元每月等內容。《協議》簽訂后,申訴人向原單位提出辭職,20xx年10月13日獲得批準。20xx年11月12日,被訴人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名稱為金沙大酒店。20xx年12月1日以后,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從事有關人員招聘、培訓等工作,雙方沒有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3月中旬,被訴人突然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關系。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被訴人僅支付工資1050元。

  然而,被訴人稱:仲裁申請書中所載被訴主體是金沙賓館,而參加本案仲裁活動的是金沙大酒店,兩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另外,協議雙方均不符合法定條件,金沙賓館作為用人單位在簽訂協議之時未辦理工商登記,至今也無《營業執照》,不是合法用工主體。申訴人在20xx年10月5日與金沙賓館簽訂協議時,尚沒有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其沒有資格與另一用人單位再建立勞動關系,雖然聘用協議的生效時間是20xx年12月1日,但合同成立之日是20xx年10月5日,應屬無效合同。即使聘用協議合法有效,申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也不應支持。首先,被訴人并沒有解聘申訴人,只是要求其提供總經理任職資格證明,如果沒有需調整工作崗位。被訴人變更申訴人工作崗位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申訴人并不具備擔任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最后,申訴人所提出的賠償總額沒有事實依據,不能將預期收入作為實際收入要求賠償。

  【評析】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除內容合法外,還須主體資格。申訴人與金沙賓館簽訂《金沙賓館總經理聘任協議》之時,被訴人尚未依法成立,金沙賓館亦未依法進行登記,不具備勞動用工主體資格。20xx年11月12日,被訴人依法登記為金沙大酒店,雙方沒有再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亦沒有對原聘用協議進行變更,原聘用協議對雙之間產生的新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法律約束力,申訴人以原聘用協議向被訴人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其賠償請求本會不予支持。申訴人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離職期間,一直在被訴人處工作,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訴人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3752元(938×4,938為20xx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還應向申訴人支付2702元;駁回申訴人的其它仲裁請求;本案仲裁費20元,處理費980元,由申訴人負擔600元,被訴人負擔400

  元。

  案例4 勞動合同附帶承諾書 “不平等條約”無效

  【案例】 小王到一家廣告公司應聘,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勞動合同附帶有承諾書:本人被某公司招聘錄用為合同制員工后,如果公司因實際情況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棄權利,不作異議。承諾人:某某。小王怕自己的權益受侵害,就問公司不簽行不行?答案是不行。畢業在即,小王簽了承諾書。

  很快,麻煩就來了。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時。雖然合同中約定是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但根據承諾書,特殊情況,公司有權要求增加工作時間。為此,小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公司辯稱,加班是公司實際情況造成的小王在簽合同時也簽了附帶的承諾書,表示可以自動放棄權利。據此,公司認為自己的行為合法。但經審理,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王的請求,維護了他的合法權益。

  【評析】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從小王的情況看,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小王不簽承諾書,等于自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小王問單位不簽行不行,單位說不行,而找工作的艱辛使得小王違心簽下了承諾書。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公司無權擅自增加工作時間。《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小王的單位實行每周工作48小時的'工作時間,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盡管《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實行其他工作休息法。”但小王的單位是廣告公司,沒有特殊生產,顯然不在此例。

  承諾書是無效的合同條款。承諾書屬于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不能隨便增加勞動者的權利,或者減少用人單位的義務;否則,權利義務不對等將使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由無效條款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案例5 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1993年8月,申訴人江某被訴人招收為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3日,雙方簽訂為期2年至1995年11月3日的勞動合同。1993年12月底,該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將原公司的全日合同制工人的勞動合同期限全部延長3-8年,并將統一制訂的合同書文本發到各科室和車間,要求在一個星期之內勞動者簽字蓋章后統一交公司人事勞資部,以便在30日內到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當時,江某正在外省某接受技術培訓。所在車間主任為了不影響及時上交,決定由車間統計員陳某為江某代簽。勞動合同期限為1993年11月3日至20xx年11月3日。事后,陳某將代簽合同事忘記告訴申訴人,代簽的合同文本經鑒證后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勞資部,只將《勞動手冊》發給申訴人,申訴人未注意,也沒有翻閱《勞動手冊》。

  l995年11月4日,申訴人要求終止勞動合同,被訴人稱勞動合同遠未到期。江某提出第二份全員勞動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未在上面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書,應屬無效,對申訴人沒有法律約束力。被訴人提出,勞動合同由他人代簽,但《勞動手冊》已發給申訴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訴人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客觀上承認了這份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江某應履行。

  【評析】《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部勞力字[1992]46號《關于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①第二條也規定:“為了便于全體職工的統一管理,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與原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或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勞動合同,再按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即

  勞動合同訂立、變更是當事人雙方要約、承諾的過程,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被訴人由于生產發展需要,提出與申訴人重新簽訂全員勞動合同,終止原勞動合同,未與申訴人事先協商,事后亦未求得其同意,單方簽字蓋章后由第三人代簽,剝奪了申訴人的合同自由權,違反意思自治合同原則,對原勞動合同來講,是一種擅自毀約行為。全員勞動合同書制作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認可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條件,江某事先未委托陳某代簽,事后亦未對陳某越權行為予以追認,案發前一直處于不知曉狀態。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認定為無效代理,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原訂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到期應當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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