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怎樣寫?(內附范本)(精選5篇)
離婚協議書怎樣寫?(內附范本) 篇1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后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后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婚雖然離了,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一、離婚協議書怎么寫?
第一部分:主體
主體,就是婚姻關系的當事方即結婚的男女雙方,當自己起草離婚協議書時,應把對方作為甲方,己方作為乙方,表示對方的尊重,主體身份信息寫作時最好寫明如下內容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寫明上述信息的目的在于降低合同履行的風險和立案的順利受理。第二部分:離婚的合法性及離婚原因描述
這一部分我們主要寫雙方的認識時間,結婚時間,登記機關,離婚的主要原因,雙方簽署離婚協議的基礎條件等。寫明這些內容能夠說明雙方離婚的合法法律依據;表明雙方離婚的情感基礎已經不存在,符合離婚的理由。
第三部分:協議書的重要內容
本部分是離婚協議書的重點,關系到男女雙方的切實利益,本部分如果表述不清或權利義務不明確,會導致履行困難或履行不能。
(一)表明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該意思主要是表明男女雙方作出離婚的意思,是真實自愿的。一般表述為:“男女(甲乙)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二)孩子撫養問題
離婚中的孩子撫養問題,是離婚協議書中必須表明的問題,無論是否有孩子還是沒有孩子,都需要寫清楚,如果沒有小孩,一般表述為:“男女(甲乙)雙方無子女”或“甲乙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子女”。
對于有孩子的撫養問題來說,一般應寫明孩子的姓名加身份號碼,由誰來撫養?撫養費多少?怎么支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的時間等。
通常的表述語為:“甲乙雙方婚生子(女)某某(身份證號:------1234)由甲(乙)方撫養,甲(乙)方支付撫養費至某某18周歲止,甲(乙)方每月支付某某元。”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不動產。處分不動產要寫明不動產的坐落位置以及房產編號,一般表述為:“登記在甲(乙)方名下的位于房地產所有權歸甲(乙)方所有,”
2、動產。對于動產的處分,如機動車需要寫明機動車的牌照,發動機號等信息。對存款需要寫明銀行卡和開戶行以及存款數額,分配情況。
3、其他財產。如電視機、洗衣機等,需要寫明具體情況,如什么牌子的,什么型號的等。履行的時候可以順利正確履行。可以列一個清單附后。
(四)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因共同生活生產或經營由一方或雙方借貸債務,離婚時的處理意見。
1、如無共同債務則可表述為:“夫妻雙方無共同債務或婚前個人債務各自償還”。
2、若有共同債務則可表述為:“某某債務由某某承擔或自某年某月某日發生的債務由某某承擔或雙方多少元債務由雙方一人承擔一半”。
(五)隱匿轉移等財產處理
雙方確認除上述列明的財產外,沒有其他財產,如果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自動放棄該權利。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六)經濟幫助權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短暫解決一方的生活問題。
(七)精神損害賠償
鑒于一方提起離婚符合《民法典》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愿向另一方賠償精神賠償金多少元發。
(八)違約責任的約定
雙方確認如任何一方不按照上述協議約定執行,應賠償守約方多少元。
(九)其他約定
1、主要是把雙方協議的其他內容盡可能多列舉出來,以維護雙方的權利。
2.約定協議生效時間條款
3.其他
二、離婚協議書范本
離婚協議書
甲方:,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碼:電話:
乙方:,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碼:電話:
甲方與乙方于年___月認識,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登記結婚,婚后于年___月_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婚生兒子(女兒)由甲方或乙方撫養,甲方或乙方應于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給女方作為兒子(女兒)的撫養費(/甲方或乙方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元,甲方或乙方應于每月的5日前將兒子(女兒)的撫養費交到甲方或乙方手中或指定的某某銀行帳號:__________)。
2.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甲方或乙方可探望甲方或乙方撫養的孩子。每周六甲方或乙方可以把孩子帶到某某公園玩一天或接回家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各自歸各自所有
(2)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房地產所有權歸甲方或乙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30日內辦理,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應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元給甲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甲乙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甲乙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
因乙方生活困難,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乙方。鑒于甲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甲方應一次性補償乙方精神損害費_元。上述甲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完畢。
六、一方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七、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九、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是否生效?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離婚協議書怎樣寫?(內附范本) 篇2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下面為大家提供一個離婚協議書范本(樣本),僅供參考。 離婚協議書范本
協議人:張, 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王, 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張X與王X自愿離婚。
二、夫妻婚后購有坐落在 路 號的樓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60萬元,現值人民幣100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男方為主貸人貸款42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30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18萬元,首付款來源于婚后雙方存款。現協商該套房產歸女方所有,由女方給付男方房屋折價款 35萬元,折價款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價100萬元-未還貸款本金30萬元2。女方給付男方的折價款35萬元在兩年內分3次付清:
第一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當天給付人民幣10萬元;
第二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當年____月____日之前,給付男方人民幣10萬元;
第三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次年____月____日之前,給付男方人民幣15萬元。
女方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____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
男方有義務配合女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即予以辦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女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男方必須雙倍返還。
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2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萬元。
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四、兒子張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五、張X可在每月的
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王X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X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拓展閱讀】
什么是離婚協議書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有三個: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愿同意離婚;
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
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協議離婚是一種較為高效的離婚方式,上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起草,也可以幫助您起草離婚協議,我們為您起草的協議書會更加專業更為高效,規避風險爭取權益,對于不動產、動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的認定、撫養費金額及探視權等問題,我們也會盡全力調取相關證據,以支持我們的主張,為當事人提供更大的保障
離婚協議書怎樣寫?(內附范本) 篇3
男方:__,漢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女方:__,漢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育名兒子/女兒,姓名______。
現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1、男、女雙方系自愿簽訂本離婚協議。
2、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共同存款證明、房產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其他財產清單、子女出生證明等作為本協議附件。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1、兒子/女兒_____由男/女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撫養費由男/女方每月支付元,應于每月日前將撫養費轉入指定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
2、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一方可行使探望權,但應提前通知,另一方應保證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3、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由雙方一人承擔一半。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
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元,雙方各分一半。男方/女方應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市區路號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男/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女方應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元給女/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4、雙方共同確認,均無任何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本協議已經全部列明所有共同財產,且均已合法分割。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完畢。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_元給對方(按支付違約金)。
七、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需到任意一方戶籍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八、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女方: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離婚協議書怎樣寫?(內附范本) 篇4
離婚協議要就子女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進行明確,可以請律師幫你起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子女撫養及財產進行分配。
離婚協議要以民政局辦理離婚后或經法院判決后,才有法律效力,否則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若你們的離婚協議已經民政局辦理離婚后或經法院判決,有就法律效力了,對方不履行,你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按協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書
男方: ,男,漢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
女方: ,女,漢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于 年 月認識,于 年 月 日在 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 元,雙方各分一半,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無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三、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方于 年 月 日向所借債務由 方自行承擔……)
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 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五、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在四年前曾做人工流產,導致身體虛弱,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 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七、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八、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 女方:
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怎樣寫?(內附范本) 篇5
1、離婚協議涉及房產的糾紛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30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擔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妾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20__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引起了因夫妻離婚而導致產權變動是否應繳納契稅的爭議,因為該通知也未明確此問題,但從之后實施的情況來看,因夫妻離婚導致產權變動依然是做變更登記手續,仍不用繳納契稅。
2、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律師應注意,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寫相對簡單;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因舉證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知道另一方有這些存款時相對困難,所以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師還應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即代為持有股票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持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持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難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律師可制定必要的條款讓代持人簽字,甚至另行制定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涉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書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司法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5、前后幾份離婚協議書效力糾紛
1)、后簽訂的協議優于先簽訂的協議
一般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為最后簽訂的協議,因此,在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在辦理離婚手續后,雙方又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協議效力優于民政局備案協議的效力。
2)、爭議內容有處理的協議優于爭議內容沒有作出處理的協議
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前若先后簽訂了幾份離婚協議,后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并未涵蓋前面離婚協議中的某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在這種情況下,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之后沒有協議,而民政局備案協議書中涉及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之前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6、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的1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10萬元。可是,這樣約定對于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若給付義務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7、子女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律師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18歲或獨立生活為止。《民法典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8、探望權的約定和處理
《民法典》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望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于探望權往往這樣書寫:
雙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望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子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望女/子。遇有特殊情況,探望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有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律師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望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周歲以上,具體探望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9、戶口遷移糾紛
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里。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3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書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戶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當然,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擔法律風險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女方應在離婚后的30日內將戶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10、遺漏財產的分割
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一)》第3l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因此,離婚后發現財產遺漏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就遺漏部分的財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這類案件,在離婚訴訟中也較為常見。
11、簡易離婚協議書中的風險
協議書中一定要體現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問題的協商結果和財產分割及債務的分擔說明。一般情況下,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有效的。這項法律規定旨在保證協議離婚的簡便省時,同時又可解決離婚后的重大問題,是切實可行的。但是,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離婚時兩人情緒不穩定,急于結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地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較少的一方當事人就會后悔,想重新分割財產或重新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此時,就欲推翻原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但由于原來簽訂離婚協議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范疇,即使沒有被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情況,若原離婚協議書簽訂得較為簡易,即使對其中的某些財產分剖約定理解不同,也很難得到法院重新進行離婚條件認定的法律后果。
12、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欺詐、脅迫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另外,關于在脅迫行為下簽訂的問題。若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另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脅迫的事實,即無法舉證,則法院很難認定。實踐中,常見一方認為脅迫的情況是:當另一方當場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將捉奸資料散布出去為要挾,一方不得已,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后,一定要即時報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證,不要太顧及臉面而丟棄固證的時機。否則,產生爭議對己不利。
(來源:芙蓉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