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轉讓合同格式(精選3篇)
林木轉讓合同格式 篇1
甲方:
乙方:
為壯大林業經濟,搞好林業綜合開發,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新洲洲灘地土地轉承包經營及林木資產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土地面積、座落地點及面積
1、甲方將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 畝(甲方《林權證》面積,含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土地 畝,具體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超出 畝的,以 畝計算,不足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全部轉承包給乙方。轉承包地塊的四至為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體座落地點和四至詳見鄂城林證字(20xx)第000671號《林權證》中新洲綜合林場平面圖。
2、新洲洲灘地屬長江流動沙洲灘地。承包期間,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減少達總面積的 %以上時,承包金應按土地減少比例作相應下調;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開發引起的土地面積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畝土地承包期限為20xx年元月一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與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確認
雙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畝計算,土地總承包金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額為 萬元( 元/畝 畝 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額為 元( 元/畝 畝)
2、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
(1)甲方同意將新洲洲灘地上屬甲方所有的林木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費為 萬元,其中,中熟林暫按 m3計算,作價 萬元( 元/m3),中幼林按 株計算,作價 萬元( 元/株)。中熟林實際蓄積量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認。評估工作在合同簽訂后20天內完成。評估費用由乙方承擔。如評估蓄積量與暫定的 m3有差異,則差額部分蓄積的價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條中支付余款時作相應增減。
(2)甲方同意將屬甲方所有的其他資產如房屋、機械設備(詳見財產清單)一次性折價轉讓給乙方,轉讓價 萬元(按原值50%折舊計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應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共計 萬元,該款乙方于甲方負責將新洲洲灘地的《林權證》變更并交給乙方的同時付款 萬元,余款542.1萬元乙方自收到變更《林權證》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應于當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時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資產轉讓費;
2、承包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周邊關系;
3、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新洲洲灘地土地使用權、林木資產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4、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將新洲洲灘地土地使用權向第三方作任何處置,如轉包、轉租、抵押、作價入股等;
5、甲方與土地所有者(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享有持續、有效的承包經營權;
7、承包期限內,如遇自然災害,上級或發包方給甲方核減或免除相應土地承包費義務和核發的抗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協助辦理;
8、甲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給乙方經營,在 年 月 日前辦理過戶。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獨立享有和承擔承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和經營風險;
2、承包期間,乙方有權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間,如國家建設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屬資產所獲得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4、承包期間,乙方應守法經營,嚴格按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間,乙方應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和資產轉讓費;
6、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將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權依法轉包、轉租、轉讓、拍賣、抵押、作價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資產;
8、承包期間,如遇自然災害,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緩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權直接向有關部門申請稅費減免及申請核發救災款項;
9、承包期間,為了充分發揮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進行林業開發的同時,套種其他農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權依法在林區內進行生產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并對所建設施享有所有權;
11、乙方有權對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進行轉讓并收取轉讓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須提前 個月通知另一方;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發包方終止承包協議;
3、因不可抗力,國家征地及其他有關政策調整,導致乙方難以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且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乙方有權直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協議,甲方應予以協助;
5、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乙方有權處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或要求甲方按當時的評估價收購;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逾期累計超過2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期間,乙方若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乙方應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擔違約金。
3、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的原因使乙方無法繼續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總承包金的2倍賠償損失;
4、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受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5、甲、乙雙方有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
八、湖北華林公司所租賃的土地到期后( 年 月底),甲方于 年 月 日移交給乙方承包經營,如不能及時移交,超過2個月,則乙方免除該土地當年租金,甲方并承擔當年租金1%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產生的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鄂州市林業局、鄂城區林業局、公證機關各一份。
甲方:
代表簽字:
乙方:
代表簽字:
公證機關: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林木轉讓合同格式 篇2
以下簡稱甲、乙雙方:
出讓方(簡稱甲方):
受讓方(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XX市XX縣XX鄉林業有關集體林和自留山輪耕地、順延地有償轉讓的相關政策,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共同協商并達成以下協議:購買 村民小組組員
第一條:甲方自愿同意賣林木地點 四至界線內采伐。甲方出讓的林地中所有可采伐樹種采完。
第二條:甲方轉讓年限年,從年至元(大寫)簽協議時乙方先付元,剩余余款元待乙方采伐完后付清,付款以開收據為準。
第三條:甲方所賣的思茅松,在未采伐之前,采脂由甲方來采和管理,乙方不再收取任何費用,但不再付管理費。甲方割面不得超過40%,現已強度采脂的,要盡快縮短割面,一律不得強度采脂。
第四條:乙方在未采之前,甲方所轉讓的林木,義務管理由甲方負責管理。含護林防火,一律不得出現各種人為的一切損失,
如出現亂采脂和亂砍導致死亡一棵松樹,甲方賠償乙方額度為300~400元/棵來計算。
第五條:乙方需要采伐時,辦理有關手續的證件和證照都由甲方提供配合辦理有關手續。應交村委會管理費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乙方辦完手續后,開始林道路施工所經過占用的各戶主農地和林地、及集體經過他人的林地,都由甲方負責協商解決。
第七條:在采伐后的伐區需要造林的,由甲方自己負責,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費用和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以上規定及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如任何一方違反,賠償給另一方經濟損失按林木款2倍計算。
第九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月日(簽)
林木轉讓合同格式 篇3
甲方:
乙方:
為修筑鉆探工程所用簡易公路,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負責為甲方修筑鉆探施工所需簡易路。路面寬5米,實地寬度不低于3.5米,坡度和彎度須適宜保證拉運設備的卡車順利通行。挖掘機修路必須采用挖前方土墊后路的施工方式。推土機修路須采用從坡上向下推土的方式施工。
第二條
必須用挖掘機修路的.路段,每公里修路工程費為2.7萬元;適宜用推土機或鏟車修路的路段,每公里修路工程費為1.1萬元。如遇到需要爆破石方的,按照石方爆破每立方27元計價。所修路面乙方負責無償保修到當年鉆機施工結束,設備撤出施工現場為止。
第三條
每個鉆孔修筑的路作為一個單項工程,每個單項工程單獨簽訂施工完工期限合同。施工完成期限按規定期限每推遲1天對施工方罰款1000元。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雙方可以協商推遲完工期限。
第四條
合同簽訂后次日修路機械和設備必須到場并開始施工。否則,視同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重新選擇施工隊伍。
第五條
所修簡易路經驗收合格后按工程總造價的50%付款,其余款項待鉆機撤出后一次付清,乙方提供發票。(乙方賬戶: 06647 —農村信用社)
第六條施工期間安全問題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施工路線,不得擅自損壞草場。否則,自行承擔一切經濟責任。
第八條
合同簽訂后當日乙方須向甲方交納保證金2萬元。否則,所簽訂的合同自動撤銷。
第九條
合同簽訂以后,違約方須向對方賠償違約金2萬元。
第十條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