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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10-05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精選19篇)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南方泵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各內部機構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內部機構、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并予以披露。審計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兩名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由會計專業人士的獨立董事擔任。

  第五條 公司在審計委員會下設內審部,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六條 內審部是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審計人員的日常辦事機構,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公司所屬各部門、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活動實行審計監督,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內審部負責人,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八條 內審部配置的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也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其他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開展工作。

  第九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審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審計工作,更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執行任務、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三章 內部審計基本原則

  第十條 內審部要保證其部門的獨立性,不置于財務的領導之下,不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時與審計對象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事先申明,且不得參與該項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公司規章制度,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并應有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工作,發表審計意見,保守其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無關的目的。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不斷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提高審計質量。

  第四章 審計范圍及審計時限

  第十四條 內審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及時限。

  (一) 公司本部(包括各職能部門);

  (二) 公司下屬分公司、生產車間及其它所屬機構;

  (三) 各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四) 內審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審計。

  (五) 當發生重大投資事項、簽署重大經濟合同或有重大經濟問題時,經審計委員會決定,內審部可隨時審計。

  (六) 當發生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及需要專項審計時,內審部可隨時審計。

  第五章 內審部職責

  第十五條 內審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

  (二) 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報告、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 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 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對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內容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進行審計;

  (五) 內審部應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六) 內部審計應涵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售與收款、采購與付款、存貨、固定資產、資金、投資與中小企業融資、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和信息披露等的管理。

  (七) 內審部應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控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八) 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計工作小結、內審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等;

  (九) 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下一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十) 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內審部的權限

  第十六條 內審部的主要審計權限:

  (一) 有權要求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 有權列席公司重要經營、管理會議,有對重大的投資、中小企業融資、對外擔保和企業發展戰略活動的參與權。

  (三) 有權參與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關的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四) 有權審查被審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合同及其他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料,對有關的計算機系統、電子數據與資料具有檢查權。

  (五) 有權了解被審單位就法律法規、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規范的執行情況,對其經濟、業務活動執行穿行測試并具有評價權。

  (六) 對被審計單位就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要求被審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配合和提供證明材料。

  (七) 在審計委員會批準的條件下,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資料和相關資料具有暫時封存權。

  (八)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具有臨時制止權。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相關人員,具有提請相關上級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追究相應責任的建議權。

  (九) 對公司和被審單位的經營管理,制度建設和內控管理的建立健全具有建議權。

  (十) 對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嚴格遵守財政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向公司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授予的履行審計職責所需的其他權限。

  第七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制定次一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行;按批準的年度計劃制定下具體項目審計計劃。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其日常工作程序為:

  (一) 審計立項: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制定次一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二) 審計準備:內審部應當充分考慮具體項目情況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計劃方案,做好審計準備。內審部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通知各部門準備相關資料。各部門接到審計部門通知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及時提供所需資料。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提交的資料,由各部門相關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內審部經理同意,可于原約定日后三日內提供,逾期視為無效資料。

  (三) 實施審計:

  1、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首先應與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主要事項相關人員進行交流,介紹審計目的及主要審計內容,并了解各部門的基本情況;

  2、在對各部門基本情況了解后,審計人員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嚴格實施具體審計;

  3、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初步調查和內部控制檢查及進一步測試,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檢查和分析性審計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關有用的信息,以實現審計目標;

  4、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以支持審計意見和審計結果。如有詢問程序,應視詢問適宜的重要程度決定是否需要被詢問人簽章。

  (四)審計結果

  1、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依據審計工作底稿,做出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報送分管領導,同時送達被審計單位。

  2、審計報告經審定后,內審部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和審定意見,向各部門下達審計意見。

  3、 被審單位應按照審計處理意見書的要求提出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的完成時間、措施和責任人,并報內審部備查。

  4、 內審部應對審計處理意見書中提出的整改項目進行后續審計,監督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條 如為避免股東利益和公司財產損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擊審計, 則可不按上述審計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審計項目完成后應建立審計檔案,按審計檔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審計檔案的整理、歸檔、保管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內審人員在工作中忠于職守,客觀公正,認真履行職責,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及時制止或挽回經濟損失成績顯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議被公司采納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內審人員違反本制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內審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二) 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為;

  (三)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行為;

  (四)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者提供審計線索人員的行為;

  (五)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行為;

  (六) 截留、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

  (七) 轉移、隱藏、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

  (八) 其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侵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關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醫院內部的審計工作,根據審計部門《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審計工作由醫院經濟管理小組負責,在院長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院經濟部門業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院長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并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醫院審計。

  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專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醫院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醫院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醫院財產、物資的管理情況。

  (五)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六)國家財經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法令的執行情況。

  (七)醫院院長交辦或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院與外單位合作項目的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六、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醫院的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七、根據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部門應按時向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八、醫院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憑證、賬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院長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九、院長可以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院內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十、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醫院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院長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部門。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后,報送院長,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部門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部門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院長提出申訴。

  十一、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十二、醫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較豐富的財務工作經驗和審計工作經驗,有較高的會計理論水平,熟悉有關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并應事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人員。

  十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十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醫院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3

  摘要:隨著醫療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建立健全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有利于實現醫院的經營管理目標,也是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完善醫院內部控制體系是規范管理、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成為醫院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本文著重從醫院內部控制在醫院經營管理中的作用入手,分析了目前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主要問題,進一步探討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主要措施,從而促進醫院經營管理的良好發展。

  關鍵詞:醫院;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探討

  隨著新醫療體制改革,實行藥品零差價,打破了傳統的以藥養醫格局,迫使醫院走上重視醫療服務質量、降低經營成本的發展之路;而目前大部分醫院內部控制起步較強,且沒有得到管理者應有的重視,內部控制環境薄弱,制度執行往往受到制約,而醫院內部審計也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使控制系統不能有效的得到評價,致使無法實現醫院的現代化管理要求。因此,管理者應結合醫院自身情況,加強對醫院內部控制的重視,不斷健全和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只有建立完整有效的監督評價機制,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而促進醫院健康穩定的發展。

  一、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在醫院經營管理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醫院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內控系統是一種自我約束、自我調節和自我控制的機制,為實現醫院有效的經營管理及財產安全,醫院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監督評價機制是醫院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醫院內部控制的能力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醫院的經濟管理水平得到持續發展,只有采取多種措施來改善醫院內部控制的能力和水平。

  (二)維護醫院財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首先,醫院應建立規范化的資產登記備案制度。每年加強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性清查,每半年對重點資產進行局部清查,以確保賬實相符,從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其次,醫院應建立規范化的倉儲管理體系。分類管理資產,實行專業化管理,嚴格執行倉儲管理制度;在內部配置資產時,應堅決服從管理者內部的分配制度,提高其使用效率,并能防止資產轉移。

  (三)促進醫院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及法規

  醫院管理的內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督和管理,以及監督的規模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的國家。因此,國家法律在對各行業的財務管理需要明確的權利和責任,對違規行為的嚴格處罰,并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以加快管理的有效實施;醫院管理者需要明確的工作職責和要求,認真貫徹并執行各級政府的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目前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問題分析

  (一)內部控制制度制定不科學及不能為醫院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醫院管理者對預算管理并不重視,思想意識淡薄,各項審批制度和權責分離制度不建全。編制日常預算沒有考慮醫院的經營發展戰略和當前國家整體的醫療市場環境,也沒有對預算數字變化做出詳細說明,更沒有對醫院發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進行全面預算。同時在執行預算時,常常出現改變預算用途、擴大項目金額等情況,使預算監督難以落實。

  (二)內部控制環境薄弱及管理者缺乏有效執行力

  內控環境是指對醫院內部組織結構、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人員素質和專業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對于醫院,內控環境薄弱主要表現為即使有一套內部控制制度,管理者也缺乏執行力,其主要原因是管理者認識不夠、專業能力缺乏及人員素質偏低等。醫院在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方面更加注重經營管理的方便性,比較少考慮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因此,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不合理,容易導致內部管理沖突,從而影響醫院經營管理效率。此外,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上下層次,協調和部門科室之間的合作,使得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內部信息流通不順暢,各科室人員間的協調不佳,從而影響內部控制的成效。

  (三)沒有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內部監督和評價機制

  醫院內部審計制度不夠健全,管理者對內部審計制度重視不夠,造成了內部很少進行有效的分析和評價,致使監督檢查都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給醫院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完善也帶來的不良影響,造成內部審計機構很難有效地進行內部監督評價。

  三、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認識改善醫院內部控制環境

  要想改善內部控制環境,就必需建立健全醫院內部控制制度。首先,醫院管理者必須轉變傳統觀念,塑造良好文化,提高內部控制意識。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從院長到財務科長和財務人員、層層把關,對不合理支出堅決杜絕。其次,加強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加強財務人員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的培養,更新知識,提高經營能力。應安排財務人員經常參加專業培訓,與其他醫院多溝通交流,學會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分析原因,找出薄弱環節,為醫院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集思廣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健全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就醫院

  HIS管理系統、物資管理系統及藥品倉儲等管理系統而言,因這些管理系統的高效性,使得原來許多不兼容的工作均由這些管理系統來完成,從而增加了內部監督的難度。解決這類問題最有效的辦法是對每一項具體操作進行人為分解,使人機能達到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的目的。同時計算管理員定期進行數據備份、倉儲管理員定期進行實物盤點、財務人員定期進行賬實核對,也是防止舞弊發生的重要舉措。內部審計部門如對某些數據產生疑問,可以使用備份數據進行分析,調查和驗證,使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內部相互制約。因此,為了方便查證,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需要注意建立一個良好的數據備份系統,以避免因數據丟失而引起重大經濟損失。首先,醫院應加強對醫療活動的監管,以高質量的服務態度,培養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從而有效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其次,根據醫院各科室的特點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機制,避免一個人或一個單獨的決策部門,對內部控制程序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分析并匯總,找出問題原因,及時化解潛在的醫療風險。最后,在新設備新技術方面,醫院要多關注臨床科室的實際需求,對潛在風險及時作出全面評估,盡可能避免醫療風險的發生,同時保障醫療資產的安全。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并使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1、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能隨著醫院對經營管理需求的不斷提高,內部審計部門已經由簡單的監督檢查職能向對內部控制分析評價職能轉變,這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因此,內部審計部門是醫院內部控制的評價部門;只有有效地進行再控制,才能實現醫院經營管理的目標。

  2、要建立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內部審計機構建立醫院院長領導負責下的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是一種較理想的模式,同時,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合理配置,加強內部審計管理,促進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制度中的作用。要加強對醫院內部日常業務進行監督和檢查,進行必要地內部審計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公開批評或處以罰款,以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3、要擴大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面并提高其業務水平有一支過硬的審計隊伍,是做好各項審計工作的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工作,各級公立醫院應根據醫院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合理配備,使其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同時各級醫院應鼓勵內部審計人員不斷加強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建立和健全后續教育制度。總之,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需要醫院管理者和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需要綜合運用多方位的管理模式,需要充分運用多種手段,才能提高醫院經營管理的水平,從而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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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袁新春。建立健全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探討[J]。會計之友,20xx(13)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進一步促進公司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并結合《XX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之“內部審計”指對有關事項開展的全面的內部審計,即對公司、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等組織機構所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管理活動、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關資料,來促進目標的實現。

  本制度所稱“審計人員”,是指在公司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審計部專職審計人員以及從非審計部抽調、借用短期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公司內部審計的總體目標是:

  1、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使作為管理層決策依據的會計信息更為可靠;

  2、監督檢查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準則、制度,以及稅收有關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公司財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

  3、監督公司制定的有關制度、規章、流程的執行情況,保證其運行有效;

  4、保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產生的舞弊,減少由此產生的漏洞;

  5、開展審計調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建議,規避有關風險,為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服務。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設置方案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作為專職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業務規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并按公司發展規劃,逐步建立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察體系。

  審計部及審計人員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不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審計部應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擁有或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其他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等,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地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相應的專業勝任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任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正直、客觀、勤勉、保密和適任。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工作記錄文件、其他審計人員的意見及未經認可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時,如果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行使職權,受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阻撓、打擊或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的對象及依據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二)公司各職能單位人員、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有關員工;

  (三)董事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職能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流程、會議決議、規劃、計劃、工作目標、經營方針等;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適宜的其他相關標準。

  第四章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稅收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

  2、貫徹執行本公司制定的經營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流程的情況;

  3、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會計資料和經濟信息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情況,包括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及有效情況。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

  4、公司資產、權益的安全與完整性情況;

  5、各種經營方案、計劃、預算的制訂和執行情況;

  6、關聯交易的確立及執行情況;

  7、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

  8、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有效執行情況;

  9、股東大會、董事會有關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

  10、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

  11、投資項目,包括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情況及效益;

  12、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的專項審計調查;

  13、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認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公司各單位員工:

  1、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情況;

  2、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規章制度的情況;

  3、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內部審計事項。

  第五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溝通;

  (三)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其發表意見;

  (四)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

  (五)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六)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七)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八)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公司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其具體履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應當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并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的,或者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條負責制訂年度和具體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是對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工作的總體安排。審計機構應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內部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審計機構應根據計劃的執行結果或實際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日常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等相關環節進行全面審計。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內審人員應按操作規范要求開展各項審計工作。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參照國家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辦理其他審計事項。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外部審計單位對公司及有關單位的審計。

  第二十四條逐步實現審計電算化,根據需要,開發并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需要的審計電算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審計部經理職責:

  1、組織內審人員的業務培訓,支持審計人員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行使其審計監督權;

  2、負責擬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組織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目標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有序地進行各項審計工作;

  3、負責對審計情況進行復核,并組織編寫審計報告及審計評價書;

  4、負責就初步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

  5、協助公司有關單位對財務、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建立內部激勵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激勵其努力工作;

  7、制定單位經營預算,控制單位經營支出;

  8、確保審計團隊的人員充足且具備必要的審計知識、技能、經驗,以完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務及使命。

  第二十六條審計人員職責:

  1、根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進行現場審計;

  2、根據審計情況,收集相關的事實依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3、根據審計底稿,編寫相關的審計報告及意見;

  4、負責審計意見的具體處理,保證意見的及時處理及信息的及時反饋;

  5、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證資料的及時歸檔,并負責管理。

  第六章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制定公司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并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參加公司財務管理和經營決策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進行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參與研究制定、修改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表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

  (一)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檢查內部審計范圍和內容中的有關事項;

  (三)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五)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領導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八)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內部審計機構據以對有關事項和人員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經當年財務預算批準,予以充分保證。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對象之遵守財經法規、公司制度流程、貢獻突出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七章內部審計的種類和方式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的`種類包括:

  (一)內部會計報表審計。對公司的內部會計報表進行檢查。審計范圍包括與內部會計報表相關的會計資料及其它資料,審計目的是為提示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數據的合法性、合規性、公允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銷貨與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計對象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審計;

  (四)規章、制度、內部流程審計。對公司及各職能單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部門每季度至少應當對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檢查一次。在檢查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時,應當重點關注大額非經營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環節等。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五)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內控制度審計是審計機構運用專門的方法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況,提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內控制度審計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被審計單

  位加強內部控制,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主要對公司重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專項審計;

  (七)審計專案調查。審計專案調查是審計機構發揮專業特點,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為目標,開展調查研究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供公司決策層參考的專項審計;

  (八)其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專項審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被審計對象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對象所在地進行審計;

  3、網上即時審計:通過基于網絡的電算化內部審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實時對財務報告、會計帳薄、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實時審計,提高審計的時效性,提高審計效率。

  第八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一)內部審計機構制定年度內部審計目標、計劃、工作方案、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同時,內部審計機構應使制定的目標、計劃、工作方案滿足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防范風險及管理的需要;

  (二)內部審計機構依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和被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擬訂具體的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確定審計項目負責人,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實施審計前,需與公司管理層及相關單位人員充分溝通,確定本次審計項目的目標、范圍、重點關注的問題,審計的難、重點等事項;

  (四)根據溝通情況,制訂本次審計具體的工作計劃,包括對審計重點

  的審計方案,常規審計的審計方法,審計進度安排,以及其他為達到審計目標所采用的方法等。具體的審計計劃,需審核后實施;

  (五)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電話、傳真通知或者直接進點,直接進點應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事前同意;

  (六)按計劃實施審計,編制統一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進行測試。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實質性測試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并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清晰、完整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如實施過程中,實際情況與審計前了解的情況有較大差異,經評估后,可以變更審計計劃;

  (七)審計終結,根據取得的審計證據等資料,提交審計報告(初稿);

  (八)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以征求被審計機構或有關人員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對象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九)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初稿)連同反饋意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征求意見完畢后的審計報告及審計意見書;

  (十)經審計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及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對象,并要求就審計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整改;

  (十一)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在十日之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材料二十日之內作出復審意見。如無異議,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據初審情況,安排對某些審計項目的后續跟蹤或復審,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十三)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要認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記錄,

  憑證及其他審計資料,并及時完整地建立審計檔案;

  (十四)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股東大會備案;

  (十五)審計過程中若發現重大問題,可隨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并及時制止;

  (十六)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以保證審計復核,發揮其應有的專業性、謹慎性。審計人員力量不足時,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借助其他單位協助工作。

  第九章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實施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符合規范,方便報告使用人閱讀和理解,正確地傳遞審計信息。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審計情況、結論和建議,并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對于審計機構做出的書面整改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積極整改,并把整改情況告知審計機構。必要時審計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條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十章內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后方可進行。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如下: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五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四十二條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十一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對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四十四條對內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審計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要求和意見,并上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對已經因此造成損失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追究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資料有嚴重不實或者其他違法違紀問題時,應當責令其自行糾正;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應當建議有關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制度規定,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證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阻礙檢查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補充。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5

  改革開放多年以來,我國的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這個過程中,民營企業中的家族企業更是為我國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從目前家族企業的發展狀況來看,在其管理中也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亟待解決,這其中家族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家族企業必須提高認識,發現問題,充分發揮審計機構的作用,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一、家族企業審計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 法律、法規不完善。

  建立審計制度是提高家族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正常的審計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是捍衛企業制度的必要手段。然而,在我國的一些家族企業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企業審計制度沒有權威性,在審計的職權、工作范圍等方面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企業審計所依靠的法律法規依舊是《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其內容已經不適應目前企業發展的需要,其針對性也較弱,家族企業的審計工作缺乏合理的法律法規的制約,內部審計工作無法發揮正常的職能。

  2. 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

  審計機構必須保持獨立性,一旦失去其獨立地位就制約了審計職能的發揮。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也體現了審計的價值,獨立性越高,審計工作的效果就好,反之則就低。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不僅表現在機構的上下級關系上,還表現在職權的行使上。從一些家族企業的現狀看,審計機構大多受高層管理人員的制約,在很小的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獨立性較低,審計作用難以發揮。此外,有的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與財務部門合并;還有的受各種領導的制約。家族企業獨特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審計工作的開展,一般來說,家族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模糊,一旦發生利益沖突,親緣的維系作用很難與利益沖突抗衡,很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審計機構的設立從本質上來說是對企業的一種管理,但家族企業的特殊性使審計機構缺乏權威,不利于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3. 審計人員素質較低。

  審計工作對審計人員的要求較高,不僅要求他們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扎實的財會知識,同時還要有較強的責任心。但在目前的家族企業的審計機構中,審計人員一般由管理者的親信或者財務部門的人員兼任,而這些人的專業素質較低,審計工作還停留在查賬層面,這樣不但沒有使審計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降低了審計工作的質量。

  4. 管理層審計意識薄弱。

  家族企業的管理層一般擁有較大的權利,他們能自主決策,掌握的企業資源也較多,對企業有絕對的調控力。這樣,企業的管理層對審計工作就缺乏足夠地認識,他們沒有認識到審計工作也是企業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對審計工作的需求還處于非理性階段,對審計工作較為排斥。另外,一些企業的審計工作與財務收支同時進行,沒有意識到審計工作所帶來的隱藏價值,使審計工作失去了應有的地位。

  5. 內部審計工作偏離重點。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投資環境都發生了變化,面對的風險也較多,然而一些家族企業仍然以傳統的財務審計為主,忽視了對資產、負債等項目的審計,使企業在項目投資、內控等領域缺少相應的審計結果,使家族企業在面對市場經濟的變化時應對能力很弱。因此,家族企業的審計工作必須轉移到企業的效益上,以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為最根本目標,不斷促進企業實現長遠發展。

  二、影響家族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原因探析。

  1. 產權結構高度集中。

  家族企業的一般特征就是股權高度集中,企業為少數人所有,他們對企業的產權極為重視,一般不會輕易引進外部資金。家族企業的產權開放度極低,十分封閉,仍然以個人控制為主。正是這種產權結構使企業缺乏有效的監督,權利高度集中,企業的發展完全由企業所有者決定,承擔的風險較高。在事必躬親中,企業所有者認為沒有必要設立審計機構,這就使我國的一些家族企業沒有審計機構的重要原因。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開始引進外部資金,成為上市公司。這樣,家族企業必須調整產權結構,審計制度隨之發展。但由于家族企業的特性,使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仍然高度集中,此時的審計仍然是"自己人審自己人",審計部門缺乏獨立性,同時也削弱了審計部門的職能,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效率。

  2. 資本結構的影響。

  目前,我國家族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低,企業項目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資金主要靠家族內部自己籌集,所擁有的外部債權較少。這種資本結構影響了企業的經營效率和相關機構的建立,債權人與企業的管理幾乎毫無關系,企業的經營、決策以及審計工作的開展完全取決于資本所有者,審計工作受資本者意志的影響,企業經營缺乏有效地監督,這些都不同程度地使企業的正常發展受到了制約和影響。

  隨著國家對家族企業扶持力度的加大,家族企業逐漸向現代制企業發展,企業的資本結構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外債增加,債權人積極地參與到了企業的管理之中,企業的審計工作也充分考慮到了債權人的利益,使企業審計工作加大了對企業的經營和資產管理地審查,不僅促進了家族企業審計工作的完善,也推動了家族企業穩步發展。

  3. 管理層落后經營理念的影響。

  據調查顯示,家族企業所有者往往學歷較低,多為中學水平,大學學歷的則很小。而從管理的實際來看,家族企業的經營理念與學歷水平緊密相關,一般而言,學歷高的,其在經營中越容易接受新的經營理念,制度創新的速度也越快。

  學歷較低的管理者則常常會受到知識和能力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制約著企業管理效果。此外,由于經營理念的限制,家族企業的審計范圍還停留在財務收支上,以保證企業的資產安全,缺乏風險審計意識和經營管理審計意識,從而阻礙了現代審計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三、家族企業審計制度問題解決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指導。

  首先,要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在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國家對民族企業的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規范其審計程序,同時還要賦予企業審計機構一定的權限,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具體來說,就是要構建一套適合民族企業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指導家族企業的審計工作。

  要根據《內部審計法》《內部審計規則》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有關審計的規定,建立一部適合家族企業的審計法律,在審計的范圍、具體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把其納入到統一的審計管理中,提高審計的規范性,促進其經營活動的有效性。

  其次,要積極推動內部審計協會指導作用的發揮。雖然內部審計協會是社會團體,但其發揮著橋梁的作用,能使國家加強對企業的指導。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需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對國家的指導也越來越需要。在行業管理模式中,內審協會要積極發揮指導作用,推動家族企業內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提高民族企業對審計的認識,可以舉辦茶話會,邀請在審計方面取得成效的民族企業家介紹他們的成功經驗;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協會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最大化發揮對民族企業的指導作用。

  2. 保證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首先,要保證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的組織形式要與企業的規模、股權結構相適應,確保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企業要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安排專人從事審計工作,依法開展設計。

  其次,要保證審計部門的權威性。審計部門的組織地位對審計工作的開展有重大的影響,審計部門的權威越大,審計的效果就越好。審計部門地位的提高為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同時擁有處罰權的審計部門也能夠督促被審查部門改進工作。

  3. 提高對審計工作的認識。

  在企業的管理中,"人"是決定性因素。在家族的內部審計工作中,影響審計工作的是企業管理者的重視程度。因此,要提高審計人員對審計的認識,改變陳舊的審計觀念。

  第一,企業領導者要轉變認識,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

  現代企業實行自主負責經營,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實行激勵和約束并行的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家族企業的領導要認識到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審計制度的建立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為企業生存打下堅實的基礎。首先,家族企業的領導者要建立審計機構,并保持其獨立性,發揮監督作用;其次,要給予審計機構和人員必要的權限,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促進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再次,要隨時關注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認真聽取審計報告,在發現問題后要提高重視,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整改,促進審計成果的切實轉化;最后,要關注審計人員的生活、工作和思想,獎罰并重,提高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提高審計人員和被審者的思想認識。在家族企業中,有的審計人員觀念落后,認為審計工作就是"挑毛病找茬",而被審者也多為家族成員,這樣在審計過程中,由于雙方的不理解很容易形成矛盾。因此,審計人員和被審者應該提高思想認識,把審計工作作為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要互相配合。一方面,對于審計人員來說,他們要明確審計的目的不僅僅是查明被審查者的問題,而且還找出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實現審計的作用,改善企業的運作方式,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最終實現企業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被審查者要認識到企業利益與自身利益是統一的,要消除對審計工作的誤解,應當積極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在審計過程中不要為難審計人員,要多與審計人員探討問題,聽取建議,彌補工作中的不足。

  第三,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和素質狀況往往對企業會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產生最為直接的影響,因此,必須要的加大力度,切實提高家族企業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為此,一方面要做好選拔工作,多渠道地選拔審計人員。要拋棄親情主義,任人唯賢。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培養工作。要鼓勵審計人員積極參加學習,加大培訓投入力度,提高專業素質。

  4. 審計機構要轉變職能。

  首先,審計機構要強化服務,同時做好經濟監督。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首先要做好審計工作,基于家族企業的特殊性,審計部門要認識到自身工作的特殊性,要強化服務職能,同時還要做好監督工作,這樣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提高企業的經濟經濟效益。

  其次,審計機構要準確定位審計目標。審計目標是審計機構要達到的最終目標。然而審計目標的定位還要符合企業自身的經濟性質。對家族企業的審計機構來說,其審計的目標要符合企業自身的特點。在其他部門的長期壓制下,審計部門的職能難以發揮。同時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既要滿足政府的行政要求,同時還要管理好企業,這樣就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經營者和股東的目標逐漸一致,審計目標逐漸規范化,即要協助其他部門促進企業價值的提高,從而促進企業的經營效率。

  5. 轉變審計重點,重點加強風險控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經濟活動也逐漸增多,相應的審計內容也逐漸增多。

  審計工從傳統的財務審計逐漸擴展到風險的管理和控制上。

  首先,保證財務審計的基礎地位,向管理審計發展。財務審計是企業的一項基礎工作,一方面要企業生產的規范,另一方面要保證審計信息的準確性,為企業經營者的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同時要促進內審管理作用的發揮,提高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組織的運營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企業發展目標的實現。

  其次,加強風險控制。家族企業通常采取家族式的經營模式,缺乏專業經理人的參與。在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時,家族企業的領導人對市場環境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預知都很遲緩,一旦出現決策失誤,很可能導致企業的資金斷流。因此,家族企業要做好戰略規劃和風險控制,通過對產品或市場等戰略問題的評估,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方面,要積極開展風險審計。

  風險審計要針對企業的風險政策、風險程序等進行評估和監督。審計人員要充分識別隱藏的風險,做出科學的衡量,向管理層提交風險審計報告;另一方面,要與管理層積極溝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在這個工作進行的同時,還要確認對剩余風險,確定風險的大小,選定相應的審計模式加以控制。

  第三,做好經營審計。家族企業的審計的最終目標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審計部門還要做好經營審計。一方面,要審查經營過程,找出不利于經濟效益提高的因素;另一方面,要充分開發其的生產力,主要做好經營水平的評價、業務的完成情況、生產要素的利用情況等。

  6. 改善公司的產權結構。

  家族企業要走出家族制的局限,積極改變封閉的產權結構,開放產權,逐漸向現代企業制過渡。家族企業要積極引進外資,可以鼓勵員工購買股份或對優秀員工實施股份分紅,也可以通過合作、兼并等形式走集團化道路,使投資者充分發揮財務監督作用,促進家族企業組織機構的規范化,擺脫審計工作個人化的影響,向法人產權制發展。

  四、結語。

  改革開放以來,以家族企業為代表的民營企業發展迅速,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目前,家族企業的審計制度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嚴重威脅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本文從審計中的問題出發,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期望推動家族企業的健康發展。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6

  一、什么是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有助于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改善企業風險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二、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現狀

  目前,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民營企業還比較少,即使建立的也因機構設置模式等問題未能形成內部審計氛圍。主要原因有:對那些沒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企業,主要是認識上有問題或自身管理上存在問題,一種是仍然認為內部審計可有可無,他們認為設置了財務管理、稽核制度等,都是為企業的內部控制、經營決策服務的,內部審計部門不是創造價值的部門,作用不明顯,不用設置或可有可無;

  另一種是認為有了社會審計組織,不用設置內部審計,他們認為已聘請了專業的社會審計組織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及有關會計資料進行公允性的鑒證,而設置內部審計需要支付一筆機構和人員的費用,在經濟效益上不劃算;

  再就是因為內部管理機構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內部制衡靠的是血緣和親情,沒有科學的監督機制,甚至于沒有充足的力量設立單獨的內部審計機構。

  三、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的必要性

  民營企業做大做強了,有了相當積累和發展之后,開始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隨之也出現了各種矛盾。一方面涌現出大量相當規模的子(孫)企業、分支機構,經營層次增多,地域不斷擴大, 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家族制被打破,職業經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進入到企業的管理層,兩權分離使產權所有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管理,企業內部隨時可能引發信任危機。

  另一方面家庭企業管理模式發生劇烈變化,企業內部經營活動分工越來越細,企業主已不可能事必躬親地直接控制各生產經營環節及有關的經濟活動,從而導致內部管理失控,導致漏洞增多,風險加大,效益下降。在企業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建立內部審計就很必要,因為內部審計可以在會計管理之后進行再監督、再控制;向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使他們對企業的盈利水平、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作出正確的投資或經營決策。

  同時,企業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執行,也應該有一個公正的評判部門,通過監督與檢查促使這些內控制度得以順利實施,這項工作由內部審計部門完成是最合適的。

  內部審計作為民營企業內部一個具有超脫性、獨立性特點的職能部門,為企業發展擔當著“經濟衛士”的獨特職能,可以通過獨立、公正地審查企業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評價企業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使企業的經濟活動建立在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基礎上,保證民營企業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

  再者,從公司治理結構來看,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也是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需要。

  因此,在企業中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也就顯得尤其重要。

  四、如何建立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對我國大多數民營企業來講確實還是一個難題,我們認為在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不外乎如下幾個環節:

  首先,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審計機構,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要據企業的不同性質、不同規模而定,要明確審計機構獨立于經營管理層,一般應直接受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領導,直接向權力機構匯報審計結果。必要的情況下,一些超大型企業還可以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審計報告直接提交委員會。對下屬企業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來確定派出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以便進行日常審計監督。當然,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也要考慮經濟監督的必要性和企業內部機構的精簡性。

  其次,根據企業規模及生產特點來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既要通曉會計、審計、稅務、統計、計算機信息系統等專門知識,同時又要具有更新知識和運用新技術的能力,具有誠實的品德和不斷進取的精神。審計機構負責人(審計委員會主任)選用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名和任免,對一般審計人員選用應由審計機構(審計委員會)聘用或選用,對主要的內部審計人員還應該要求有一定的實踐積累。另外,隨著計算機網絡與多媒體技術的高速發展,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財務資料的處理和存儲方式,這就要求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還要配備具有一定計算機水平的審計人員。

  再次,制定和頒布《企業內部審計條例》及《實施辦法》等規章,以對內審工作制度、行為準則和報告制度,和對內審機構人員的職能、權限、工作內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內部審計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規可偱,有規必偱。國家的發展要靠法治,內部審計發展同樣也要靠制度來管理,一個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很難對下屬部門、單位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設較弱的民營企業。只有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審計制度,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內部審計在民營企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最后,還應結合民營企業各自的經營特點,根據《企業內部審計條例》等規章制定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程序應貫穿于審計立項、審計組織、審前準備、審計查賬、審計報告、審計處理、執行反饋、檔案管理以及后續審計等全過程,由于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審計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審計程序和選用哪些審計方法才恰當并不容易確定。如果審計程序和方法選擇不當,會造成審計時間延長,成本增加;也可能會遺漏一些重要的審計內容。未能覺察重大的錯弊行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導致審計結論與實際不符,因此審計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

  五、如何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現在,部分民營企業出于維護自我產權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已經開始自覺地建立起內部審計制度。但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民營企業很多未能良好運行,主要原因有:內部審計機構模式不合理或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的約束。這種民營企業要不是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總經理甚至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結果造成了內部審計倒成了總經理的參謀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沒有起到審計監督的作用,結果事與愿違;要不就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對復雜多變的審計內容,束手無策,另一方面有的內部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觀念,循私情或害怕擔當責任,故意放棄對重大問題的追查和揭露,提供與事實不相符的審計結論。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營紡織企業,雖然年營業收入已達幾十個億,業務范圍涉及紡織、房地產、物流、醫療等多個領域,但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還是家族內部成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更是家族骨干,這實際上就形同虛設,無實際審計監督權,使企業經營的透明度不高,生產、管理、財務等數據信息可靠性極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這類企業往往會不自覺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敗。針對當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認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營企業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一、從思想上提高民營企業對內部審計的認識,讓他們真正看到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服務的作用。要他們明白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不僅僅指對國家政策、法規的遵循情況進行審計,還包括對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的監督、檢查等等。這種內部審計具有強大的服務功能:可以通過調查、了解、評價、分析、判斷為決策層出謀劃策,促進管理,提高效益,發揮參謀與助手的功能;可以通過參與某些項目的有關規章制度、計劃方案的制訂,發揮提供相關的審計建議的建設功能;可以通過查錯糾弊,發揮為本企業的平穩發展保駕護航的保護功能;

  此外,更重要的是,內部審計還具有企業內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監督”,只有超脫、獨立的內部審計才能實施有效制衡、監督。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門可以代替的。而且內部審計還具有經常性、及時性和針對性的內向服務特點,內審人員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等情況都比較熟悉,可隨時了解企業經濟動態和信息,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地、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議,督促糾正和改進。而這種隨機的服務和監督,恰恰是社會審計組織所不能代替的。

  第二、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部審計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要不受企業經營管理層的制約,獨立客觀地開展工作。具體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委員會)來全面負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規定審計工作不得受其他機構(或人員)干預,同時還要保證在人員、工作和經費方面的獨立性,從而改變內審部門地位低下的現狀,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第三、將內部審計納入企業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軌道。明確規定內部審計的職權、責任、工作范圍、行為規范等,使審計工作的開展有章可循。規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際關系,內部審計工作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建立內部審計處理處罰標準,建立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職責、內審人員崗位責任制及考核激勵制度等。

  第四、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搞好內部審計工作要有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的內部審計隊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自身考核辦法,接受上級領導和企業員工的監督。同時,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包括網上培訓及參加國家舉辦的資格考試等。以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政策法規水平、專業知識技能、經驗、計算機水平、審計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等綜合素質。

  第五、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當前民營企業要改造家族制的企業文化,建設現代企業文化,關鍵一點是要對財富進行重新認識,使人人樹立社會責任感。民營企業財產盡管記在企業主名下,但它是社會財富的一部分,為企業創造財富,也就是為社會創造財富。有了這樣的認識,企業才有凝聚力,企業主與員工之間、“內部人”與“外部人”之間才會建立起一種相互信任的關系,營造一個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

  第六、積極拓展內部審計業務領域。為適應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除繼續搞好傳統項目審計外,還要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要增加經濟合同審計、內控制度審計、資產重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等等。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要從財務收支審計向富有建設性的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轉變,突出風險評估。

  總之,民營企業要發展壯大,就必須更新觀念,自立自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與時俱進,自覺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實現科學管理,只有這樣,民營企業的道路才會越走越寬。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7

  對于現代企業來說,內部審計制度業已成為其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能夠幫助企業進行有效內部控制、加強內部管理以及規范財政制度以及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等都有著重要作用。它是企業內部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企業加強自我約束的重要環節。作為舶來品,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企業應用較晚,但對我國企業發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動。可是,通過比較以及研究便會發現,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從而影響到了內部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在新一輪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發展期中,企業如果能夠正視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將促進企業進一步實現良性發展。

  1 企業內部審計的概念及其發展現狀

  我國政府對內部審計工作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也有了一個長足的發展。最早確立內部審計是應國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現在的內部審計制度更多的是企業自發的行為; 因為企業已經看到內部審計對自我發展、提高自我權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學審計方式的引入以及專業人員的介入,目前我國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已經開始規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們不能僅僅只看到內部審計制度所取得的成績,還應該看到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因為這些問題將決定企業內部審計未來的發展走向。

  2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相較于內部審計在西方發展的悠久歷史,我國實施內部審計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因此與西方相比,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是不太健全與完善的。其最主要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 1 對內部審計存在認識偏差

  由于我國在最初推行內部審計制度的時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進行的,這就導致了相較于西方國家企業自發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我國企業對內部審計存在著認識偏差。而對于不同的人員來說,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對于企業管理層來說,由于對內部審計所帶來的積極作用有一定的認識,或許還能夠很好地進行配合以便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但或多或少還是存在著消極懈怠的想法,以為“上級單位”開始要加強對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對于企業下層員工來說,內部審計對其影響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緊箍咒”而已,其消極懈怠情緒更加強烈。對于直接負責審計的工作人員來說,因為很多審計人員并非專業出身,多是財會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因此,這也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

  2. 2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獨立性差

  我國企業目下最常使用的內部審計制度大概有三種:即直接管理、間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這三種模式有著不同的適用主體以及適用范圍。而在不同的內部審計制度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也不盡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為直接由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及管理的方式,內部審計有著極高的獨立性。同時,因為領導的重視也導致整個企業上下都相對重視,但也因此會產生諸多問題,比如審計多以領導意志為轉移,導致審計結果不公正等; 間接管理體制是指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跟其他部門相并列,由財務主管來領導內部審計工作。但由于內部權限問題,導致審計部門所做工作只能是對財務部門的審核,對其他部門不能夠有效進行管理; 而自行管理則是將內部審計機構納入到財務部門里面,作為財務部門的一個下屬部門或者基本職責來進行。無須多言,這一模式的獨立性更弱,導致內部審計力度不夠等問題。

  2. 3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不規范

  通過對我國現在內部審計工作的考察,就會發現其最大的問題在于事后審計,事前審計幾乎沒有。另外,內部審計的范圍過于狹小,我們的審計更看重財務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但是對于企業發展更需要的經營數據、營業數據等關注力度不夠,而對于最容易出現問題的企業經營環節,內部審計更是鮮有涉足。這也是我國內部審計工作跟西方國家有著顯著差距的地方。

  2. 4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因為歷史的原因,我國一直缺乏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多為學歷較低,對專業認識程度較差的人長期擔任。這導致了許多西方先進的內部審計科學不能夠被有效地引入。因為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內部審計工作未能夠展現出其應該有的作用,也間接導致了企業對內部審計工作的不信任,更進一步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無法后續進行,人才培養更加困難。

  3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針對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設,以保證審計制度的有效性。

  3. 1 提升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

  無論是從政府還是從企業,均應該樹立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觀念。對于政府來說,要加強對企業的引導,幫助企業意識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同時,不能夠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攤派破壞企業的積極性。對于企業來說,上至管理層下至各級人員,都要意識到審計工作對于生產的必要性,這不僅僅依靠宣傳工作來達到,更應該通過有效的內部審計來做到,即“通過數據說話”。

  3. 2 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范

  內部審計機構必須擁有獨立性,必須獨立于其他部門單獨存在,雖然受到領導的管理,但不能夠專門聽從一位領導的管理,最好是受整個管理層的共同管理以及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機構設置辦法所帶來的隱患。另外,對于內部審計工作流程以及審計工作要點等,應該予以專門規定。在制作此規定時,除了參考國內外的相關辦法外,還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不能夠盲目照搬, “一刀切”。

  3. 3 提升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素質

  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是決定審計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專業素養。一方面,應該通過高等教育培養出適合企業發展需要,同時又具有專業素質的專門人才,以適應時代要求; 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也可以通過崗位培訓以及繼續教育等途徑培養出本單位需要的內部審計人員。并且,在提倡“終身教育”的現代社會中,每一名審計人員都應該加強專業學習,不斷提高自身職業素養。

  4 結論

  時代的發展要求企業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開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戲規則的現代企業。現代企業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內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強企業制度建設才能夠在愈發激烈的競爭中獲得生存與發展的機會。在諸多的內部制度中,內部審計的作用至關重要。因此,企業要重視內部審計,爭取建設符合本單位需求、時代要求的現代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8

  一、內部控制理論的發展

  內部控制機制并不是僅靠領導層就能夠施行起來的,其需要企業內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以及企業全體員工共同來施行。隨著時代的前行,企業內部組織形式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與此相對應的,內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斷的發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經歷了點狀結構的內部牽制模式、直線結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結構的內部控制結構、立體三角錐結構的內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結構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等幾個不同的階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內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國全國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下屬的發起人委員會,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別是內部控制的環境、對企業經營風險的評估、企業內部控制的活動、企業內部各活動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以及對企業內部各活動的監督。以后,在20xx年,依然由該委員會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礎上添加了另外三個要素,分別是對企業目標的設定、對運營風險的識別以及風險來臨時的應對措施。

  二、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系

  內部審計機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環境要素之一,其又對其它內控的要素起到了監督和評價的作用。這兩種機制的最終目的均是在于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控,提升企業內部管理能力和相關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時也是為了完成企業相應的運營目標。因此可以看出,內部控制和企業的內部審計是相輔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進的關系。其具體關系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內部審計是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的一項重要的手段,企業在施行內部控制工作時,不能忽視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促進作用,另外,內部審計工作的切實施行也有助于公司內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創新;其二,內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進行內部審計時的基礎和保障。一個科學、完備的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地為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制度、機構以及人員基礎,其可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平穩、高效地運行,反之則會導致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運行不暢或缺失,對公司整體運營造成巨大影響。

  三、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

  目前國際經濟正在從第三次經濟危機中逐漸恢復,因此各行各業的發展也在向著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石油企業作為世界經濟中的支柱類企業之一,其在現階段需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執行和管理力度,以此滿足公司外部和內部的監管要求,促進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發展,實現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

  1.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內部資源現狀

  石油是目前全球主要的機械能源之一,我國從建國初期便已經開始了石油的勘探工作。而現在的石油企業內部員工很好的繼承了老一輩石油工作者艱苦奮斗、堅韌不拔的優良傳統,并且在新時代的發展下培養出了良好的創新意識和發展觀念。同時當代的石油公司審計人員對于石油企業的運轉、經營以及生產等情況的熟悉程度均要超過以往,其對我國石油的實際情況掌握度高,工作效率高,對公司運營成本控制工作較好。但目前我國石油公司的審計人員還是存在著一些不足的方面,在進行工作時由于公司內部利益關系,使得審計工作的客觀性以及獨立性有所降低,同時優秀的審計人員隊伍建設明顯不足,人員數量亟待補充。另外審計人員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往往會降低審計預算,這也就使得審計工作整體涵蓋率下降,增加了企業經營風險。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外部環境現狀

  在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被企業經營者所重視,這也就使得內部審計工作在石油公司內部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時,金融危機的到來也使得石油公司對于內部管理的力度逐漸加強,現在雖然金融危機已經過去,但各企業管理層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力度還沒有消退。另外,目前高度發達的信息網絡系統也使得石油公司對各資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本質上的提升,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已經逐漸向著世界級的水準邁進。但目前國際原油價格正處在波動狀態,美國對俄羅斯的制裁等政策對原油價格影響較大,這在給石油公司提供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風險。但我國目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中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還沒有到達應付這種情況的程度,因此需要加大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對審計制度的完善。

  四、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

  1.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原則

  內部審計工作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其主要包括增值性、動態性、開放性以及協同性。由于目前我國石油企業應該選擇的發展策略為增長型策略,因此在進行內部審計工作時,首先要做的是突出增殖性原則。強化企業利益最大化工作目標的實施;其次是增強動態性原則。讓企業內部審計機制滲透到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項活動中去,進而推動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的動態化,使得相關工作脫離靜止狀態,多點結合,不斷增強企業發展;第三是提升開發性原則。企業的內部控制機制本身就是一個開放性的管理制度,其不能被局限在單純財務管理的范圍之內,應該將內部和外部的信息、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為石油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基礎條件,使得審計工作向著開放性方向發展;其四是完善協同性原則。將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部門進行合理整合,摒棄過去部門獨立的經營理念,加強各部門的合作管理,增加各部門合作機會,這樣才能夠實現公司內部信息交流,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進展。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具體策略

  結合審計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則,筆者提出了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幾點策略,其包括深化投資的審計、完善經營成本的審計、強化產品質量的審計、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應變速度、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信息化發展進程、推動公司審計工作的協調發展[7]。

  五、結語

  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主要依托于內部控制機制,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現階段,我國石油企業正處于不斷發展上升的階段,因此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工作、深化內部審計機制,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在對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系與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進行了探討,希望能夠進一步促進我國石油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石油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鐘志華 單位:青海油田天然氣開發公司審計監察科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9

  一、審計對象:

  工作崗位輪換或正常性調動的干部。

  二、審計內容:

  干部離崗,都必須對原分管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審計內容包括:

  ⑴執行政策是否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應收的各種稅收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入庫;

  ⑵已填開的“普通發票”、“臨時統一發票”是否按規定征稅,有否開“人情票”、收“人情稅”的情況;

  ⑶報上欠稅額與企業實際欠稅額是否相符;

  ⑷稅款解繳和多征少補稅款辦理是否及時;

  ⑸各類票證(包括各種發貨票、收據等)結存是否與本局帳面結存相一致;

  ⑹各類戶管資料是否齊全;

  ⑺是否勤政廉潔,遵紀守法等。

  三、審計組織:

  為順利實施干部離崗審計制度,縣局成立干部離崗審計小組(由縣局財務審計領導小組成員組成),主要負責副所長以上干部的離崗審計;各直屬單位也要相應成立審計小組,主要負責一般干部的離崗審計。

  四、審計程序

  1、審計前,審計小組應先通知離崗干部寫好本人幾年來工作情況的自我小結,按規定填好《干部離崗審計鑒定表》,自我小結部分。

  2、審計小組在其自我小結的基礎上,對其原分管工作進行全面審計。

  3、審計結束后,審計小組要對其政治思想表現、政治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勞動紀律等方面實事求是地寫出監察意見,填好《干部離崗審計鑒定表》(一式兩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報縣局人監科備案),對成績要肯定,有問題要指出。對有違紀行為者,縣局要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4、離崗移交工作應在審計結束后進行,移交雙方必須在三天內辦理移交手續(包括公用財物),并由審計小組實施監交。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0

  一、概述

  (一)什么是內部審計

  企業內部的審計是基于企業組織發展客觀需求的一種具有獨立評價權利的活動組織,通過合理的評價描述統計監控企業的活動經營狀況,確定企業內部財務的真實性效果,依據合法標準完成對企業綜合組織情況的數據分析,從而實現企業內部綜合建設的管理。

  (二)內部審計的職能

  企業內部的審計需要具有基本的監管職能,企業經濟水平的綜合評價職能,項目管理的綜合管控職能。在企業內部審計過程中,加強企業的監督管理過程,保證企業會計核算職能,對企業的財務經營狀況進行監督管控,實現企業內部自審的評價職能。職能評價是內部審計的基本,合理的評價和總結可以有效的提升,良好地審計職能控制管理可以對企業的經營發展進行徹底的檢查和分析,以公正的角度客觀的對企業財務進行管理控制,從而有效的提高其經濟效率,實現企業最終經營目標。

  (三)內部審計的權利

  內部審計的權利是指人員和制度的雙重管理,加強內部審計人才的培訓,保證審計人才的技術水平,加強內部審計權利的掌控,制定健全的審計管理制度,實現審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人員嚴格考核,逐步提升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的素質,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的效果。(四)內部審計的報告內部審計報告可以有效提升財務會計的管理意識,加強審計管理的質量,突出審計內容和重點內容,保證審計報告的技術含量,實現內部審計內容的有效改善和提升。從整體角度對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分析,發掘企業內部審計的知識管理結構,加強內部審計監察效果的目的。

  二、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的管理現狀

  (一)內部審計沒有健全的監督管理制度

  企業內部審計一般依據部門功能進行分工,有財務部門、總經理、監督理事會、董事會以及下屬委員會。內部審計主要以財務管理和總經理協辦監督完成。審計的范圍受到局限,審計的制度和結果收到影響。內部審計的作用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審計無法獨立的發揮其作用。新的內部審計工作標準不夠完善,內部審計過程中需要詳細的質量標準來完善相關技術評價準則。我國的內部審計與企業之間乜有獨立的管理機構,部門企業的財務管理人監管內部審計,這造成監督管理的假象,形同虛設。

  (二)內部審計沒有優秀的審計管理人才

  企業內部審計事一項較為復雜的工作,需要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財務管理知識和行業素質,既需要內部審計管理知識,又需要具有豐富的其他方面的知識。而從審計人才的數量上看,內部審計人員根本無法實現內部審計工作。我國的內部審計人才多從財務管理過渡過來,沒有接受過專業的技術訓練,沒有豐富的監督管理知識和管理技巧,在工作中具有較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無法將內部審計的工作開展起來。

  (三)內部審計管理流程的制度不合理,管理范圍拘謹

  內部審計管理上,我國的管理制度方式還停留在人工操作上,這對內部審計工作具有大大的影響,限制了內部審計監督管理的效果,無法從整體上及時對各個管理部門進行資金財務的跟蹤管理。而審計的流程、程序、審計從業執證、審計分工及人才管理都具有較多不合理的地方,大大拉低了審計效果。我國的內部審計管理主要還停留在財務管理上,對財務數據的準確真實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而對企業經濟財務狀況管理上很少接觸,忽視了企業財務資產、受益者收入與支出比例、財務狀況是否真實等問題,降低了審計財務的管理范圍,無法發揮企業內部審計的功能。

  (四)國家審計管理部門對企業內部審計的管理職能差

  國家規定需要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合理的管理約束標準,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完成相關管理過程,對國有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立法要求,特別是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內部審計的管理職能需要政府管理部門監管,完成審計工作的開展。我國的內部審計受國家經濟發展的制約,其管理能動性較差,無法獨立為企業的管理者服務,其內部審計的客觀性效果較低,對企業的內部審計職能作用較低。

  三、現代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管理對策

  (一)建立良好的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職能部門

  企業經濟快速發展帶動內部審計工作的需求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領導意識到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能影響作用越來越廣泛,實現了從企業監督管理咨詢的多方面審計。其中包括企業內部經濟發展狀態的分析,企業內部各個管理職能部門工作程序計劃、分配、法律規章制度情況的執行,檢查企業年中和年終的經濟發展完成狀況等等。內部審計的監督管理需要由企業的第一領導人管理,以客觀的監督管理形式,完成企業內部審計過程,確保企業審計人員均與監督管理部門無經濟利益上的關系,從而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結果的準確和真實效果,實現對企業內部審計的合理管理。

  (二)培養良好的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人才

  現代企業的經營狀態激烈而復雜,這更需要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基本素質的提高。加強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素質的培養,提升內部審計人才結構的整合,實現多元化的企業各專業的專項人才審計管理,提升企業人才的長期培養發展計劃,提高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的職能經驗,同時充實內部審計人才的審計力量,組建適合企業長期穩固發展的綜合多元、多專業的內部審計管理隊伍,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同時,提升企業其他發展領域的建設,實現企業相關知識的有效管理,改善企業內部的服務管理過程。

  (三)改進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方法,提高內部審計管理質量

  企業內部審計需要從企業的經濟發展狀況、質量控制上進行審計分析,確定企業的內部審計發展重點,結合內部審計方法完善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做好企業經濟的可行性研究發展報告,認識企業的采購、生產、銷售流程和基本預算,在未開展實施前,對相關的審計評價標準進行分析,逐步提升企業的工作管理效果,確保科學的計算機審計管理效果,逐步提高審計質量,實現有針對性的內部風險評估管理。

  (四)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建設管理,提高審計的管理職能

  內部審計人員秉持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目標,對企業內部各個機構進行經濟任務監督和檢查,審計檢查的目標是確定各個部門的經濟效益水平,是否實現企業經濟的最大化管理,是否提高了企業的綜合財務經營管理的競爭能力,從而建立適合企業長期發展的建設服務單位,保證企業財務全方位的經濟管理。

  四、建立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發展方向

  (一)現代企業內部風險審計、環境因素的審計和質量審計

  1、現代企業內部的風險審計。企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企業各種風險問題的產生,金融風險是審計中的重要管理問題,而風險與機會這把雙刃劍,管理者往往更加注重企業發展的經營狀況,而忽視企業的內部審計風險問題,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管理,可以有效地規避企業內部的風險審計,提高企業的發展獨特作用,實現對企業風險和經濟的同時掌控。企業內部審計在風險的促進下,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效果,逐步提升企業的綜合發展品質。

  2、現代企業內部的環境審計。經濟的快速發展間接的影響環境,產生大量的污染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直接影響人類的基本生存,企業在經營發展中需要認識到環境問題的管理,降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垃圾,逐步提高企業的成本控制,發展企業的經濟效益,實現企業財務、稅費的投資管理。運用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內部審計流程,加強企業的審計效果,保證企業內部審計可以從綜合長遠的發展角度上,認識環境問題審計的重要性。

  3、現代企業內部的質量審計。現代企業在內部審計中,往往重視企業的經濟財務審計,而忽視企業內部人才的管理審計。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層的逐級審計,建立符合企業長期發展的經濟評價標準,逐步糾正企業在質量發展管理中的相關不合理建議,建立適合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管理內容,從企業產品和服務商,檢查企業內部審計經營管理效果,實現企業內部實質的改變。

  (二)應用計算機技術完善現代企業內部審計建設管理

  現代企業受到科技發展的沖擊,逐步提升企業內部的經濟發展,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審計流程,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的硬件設施,實現企業內部高效、精準的客觀審計。企業引進計算機硬件設備,利用電算化會計系統將企業的信息進行數據穩定整合,保證企業可以對各個部門的相關財務數據隨時調取和檢查,同時需要各部門定期匯報經濟狀況,內部審計部門通過計算機可以直接調取企業內部審計的綜合分析情況,這方便企業管理者在企業發展經營管理過程中,及時調整企業發展路線,完善企業發展建設效果。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對本公司及公司單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公司及公司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原則上不參與各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第六條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打擊報復。第八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九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單位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內審人員不得參與、從事任何妨礙客觀履行其任務和職責、損害審計工作及公司名譽、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動。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二)具備審計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審計、財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六)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等,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公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實施的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包括但不限于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三)負責對公司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對其經營效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及銷售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四)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及自我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五)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六)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在每個會計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七)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九)負責項目結算審計審核、成本監控及項目實施監控和糾偏。

  (十)負責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后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進行處理。

  (十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內部審計、財務、稅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部門權限:

  (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并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計劃、會計報表、各類賬冊、預算及執行分析、結算書、評審報告、變更聯系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及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資料、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詢查并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六)有權代表被審計單位向供應商、客戶以及相關的銀行、審計機構、稅務機關等取證。

  (七)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并進行持續監測。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后可暫時封存。

  (十)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一)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所在公司給予必要的處分;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股份公司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并追償損失;對違法行為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三)審計部簽發經審批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等,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

  (十四)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五)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并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十六)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第十五條審計內容(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內部控制審計: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貨幣資金審計、債權債務審計、成本費用審計、個人借款專項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存貨審計、會計報表審計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關聯交易

  (六)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情況

  (七)購買和出售資產

  (八)對外擔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十一)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單審核

  (十二)結算書及結算審定稿審核

  (十三)圖紙評審報告及項目完工評審報告審核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計劃階段第十六條審計計劃

  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重點,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后執行。第十七條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項目審計方案

  根據批準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指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范圍、重點和審計方式等,經批準后實施。第十八條發出審計通知書

  除突擊審計和即時審計外,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單位,將審計的時間、范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第二節審計實施階段第十九條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二十條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審計工作結束后,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單位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將管理層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并簽字確認。第三節審計完成階段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對被審事項形成客觀公正審計結論與建議,項目組應在現場工作完成后十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經項目組成員集體討論,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并經審計部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向被審單位、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項目經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項目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確實不符的,則進行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采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第二十六條審計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提出正式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并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經審批后簽發,并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第二十七條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二十八條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單位、主要管理層人員或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并應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或按照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規定的期限,將執行和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達后,檢查審計報告處理意見執行情況,并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處理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審計部應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公司作出處分。

  第三十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經審批的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十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第三十一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審計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后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決定予以糾正。第四節后續事項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負責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后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并總結審計效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采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審計管理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并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在執行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臺賬,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和歸檔。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未經分管領導批準審計檔案不得銷毀,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閱。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應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統,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同時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應對忠于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貢獻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司批準后,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機密、公司機密或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職務過失或怠于行使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情節輕重報經董事會批準,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拖延提供或銷毀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憑證、賬簿、賬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以各種手段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進行,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偽證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及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

  (六)因被審計單位、部門因自身原因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進一步促進公司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并結合《XX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之“內部審計”指對有關事項開展的全面的內部審計,即對公司、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等組織機構所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管理活動、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關資料,來促進目標的實現。

  本制度所稱“審計人員”,是指在公司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審計部專職審計人員以及從非審計部抽調、借用短期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公司內部審計的總體目標是:

  1、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使作為管理層決策依據的會計信息更為可靠;

  2、監督檢查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準則、制度,以及稅收有關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公司財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

  3、監督公司制定的有關制度、規章、流程的執行情況,保證其運行有效;

  4、保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產生的舞弊,減少由此產生的漏洞;

  5、開展審計調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建議,規避有關風險,為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服務。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設置方案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作為專職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業務規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并按公司發展規劃,逐步建立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察體系。

  審計部及審計人員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不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審計部應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擁有或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其他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等,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地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相應的專業勝任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任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正直、客觀、勤勉、保密和適任。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工作記錄文件、其他審計人員的意見及未經認可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時,如果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行使職權,受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阻撓、打擊或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的對象及依據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二)公司各職能單位人員、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有關員工;

  (三)董事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職能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流程、會議決議、規劃、計劃、工作目標、經營方針等;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適宜的其他相關標準。

  第四章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稅收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

  2、貫徹執行本公司制定的經營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流程的情況;

  3、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會計資料和經濟信息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情況,包括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及有效情況。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

  4、公司資產、權益的安全與完整性情況;

  5、各種經營方案、計劃、預算的制訂和執行情況;

  6、關聯交易的確立及執行情況;

  7、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

  8、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有效執行情況;

  9、股東大會、董事會有關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

  10、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

  11、投資項目,包括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情況及效益;

  12、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的專項審計調查;

  13、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認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公司各單位員工:

  1、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情況;

  2、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規章制度的情況;

  3、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內部審計事項。

  第五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溝通;

  (三)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其發表意見;

  (四)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

  (五)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六)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七)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八)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公司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其具體履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應當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并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的,或者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條負責制訂年度和具體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是對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工作的總體安排。審計機構應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內部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審計機構應根據計劃的執行結果或實際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日常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等相關環節進行全面審計。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內審人員應按操作規范要求開展各項審計工作。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參照國家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辦理其他審計事項。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外部審計單位對公司及有關單位的審計。

  第二十四條逐步實現審計電算化,根據需要,開發并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需要的審計電算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審計部經理職責:

  1、組織內審人員的業務培訓,支持審計人員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行使其審計監督權;

  2、負責擬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組織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目標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有序地進行各項審計工作;

  3、負責對審計情況進行復核,并組織編寫審計報告及審計評價書;

  4、負責就初步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

  5、協助公司有關單位對財務、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建立內部激勵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激勵其努力工作;

  7、制定單位經營預算,控制單位經營支出;

  8、確保審計團隊的人員充足且具備必要的審計知識、技能、經驗,以完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務及使命。

  第二十六條審計人員職責:

  1、根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進行現場審計;

  2、根據審計情況,收集相關的事實依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3、根據審計底稿,編寫相關的審計報告及意見;

  4、負責審計意見的具體處理,保證意見的及時處理及信息的及時反饋;

  5、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證資料的及時歸檔,并負責管理。

  第六章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制定公司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并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參加公司財務管理和經營決策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進行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參與研究制定、修改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表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

  (一)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檢查內部審計范圍和內容中的有關事項;

  (三)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五)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領導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八)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內部審計機構據以對有關事項和人員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經當年財務預算批準,予以充分保證。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對象之遵守財經法規、公司制度流程、貢獻突出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七章內部審計的種類和方式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的種類包括:

  (一)內部會計報表審計。對公司的內部會計報表進行檢查。審計范圍包括與內部會計報表相關的會計資料及其它資料,審計目的是為提示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數據的合法性、合規性、公允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銷貨與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計對象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審計;

  (四)規章、制度、內部流程審計。對公司及各職能單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部門每季度至少應當對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檢查一次。在檢查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時,應當重點關注大額非經營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環節等。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五)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內控制度審計是審計機構運用專門的方法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況,提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內控制度審計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被審計單

  位加強內部控制,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主要對公司重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專項審計;

  (七)審計專案調查。審計專案調查是審計機構發揮專業特點,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為目標,開展調查研究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供公司決策層參考的專項審計;

  (八)其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專項審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被審計對象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對象所在地進行審計;

  3、網上即時審計:通過基于網絡的電算化內部審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實時對財務報告、會計帳薄、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實時審計,提高審計的時效性,提高審計效率。

  第八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一)內部審計機構制定年度內部審計目標、計劃、工作方案、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同時,內部審計機構應使制定的目標、計劃、工作方案滿足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防范風險及管理的需要;

  (二)內部審計機構依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和被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擬訂具體的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確定審計項目負責人,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實施審計前,需與公司管理層及相關單位人員充分溝通,確定本次審計項目的目標、范圍、重點關注的問題,審計的難、重點等事項;

  (四)根據溝通情況,制訂本次審計具體的工作計劃,包括對審計重點

  的審計方案,常規審計的審計方法,審計進度安排,以及其他為達到審計目標所采用的方法等。具體的審計計劃,需審核后實施;

  (五)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電話、傳真通知或者直接進點,直接進點應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事前同意;

  (六)按計劃實施審計,編制統一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進行測試。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實質性測試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并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清晰、完整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如實施過程中,實際情況與審計前了解的情況有較大差異,經評估后,可以變更審計計劃;

  (七)審計終結,根據取得的審計證據等資料,提交審計報告(初稿);

  (八)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以征求被審計機構或有關人員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對象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九)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初稿)連同反饋意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征求意見完畢后的審計報告及審計意見書;

  (十)經審計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及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對象,并要求就審計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整改;

  (十一)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在十日之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材料二十日之內作出復審意見。如無異議,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據初審情況,安排對某些審計項目的后續跟蹤或復審,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十三)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要認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記錄,

  憑證及其他審計資料,并及時完整地建立審計檔案;

  (十四)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股東大會備案;

  (十五)審計過程中若發現重大問題,可隨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并及時制止;

  (十六)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以保證審計復核,發揮其應有的專業性、謹慎性。審計人員力量不足時,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借助其他單位協助工作。

  第九章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實施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符合規范,方便報告使用人閱讀和理解,正確地傳遞審計信息。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審計情況、結論和建議,并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對于審計機構做出的書面整改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積極整改,并把整改情況告知審計機構。必要時審計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條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十章內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后方可進行。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如下: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五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四十二條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十一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對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四十四條對內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審計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要求和意見,并上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對已經因此造成損失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追究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資料有嚴重不實或者其他違法違紀問題時,應當責令其自行糾正;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應當建議有關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制度規定,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證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阻礙檢查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補充。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4日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條為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根據國家《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每年對全局財務狀況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由紀檢監察室和辦公室負責,抽調本單位熟悉財會工作的人員組成內審組進行審計。內審采取自查和調賬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四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的財務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賬薄設置是否健全合規,憑證手續是否完備,賬務處理是否符合財會制度規定。

  (三)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應繳預算收入及其它費用、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應撥付資金是否有人為延誤現象,有無未經批準擅自撥款或截留挪用行為。

  (四)賬戶設置及資金管理以及報銷、審批使用是否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泰興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

  (五)財務執法管理是否到位,有無因玩忽職守導致資金流失現象發生。

  第五條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必須責令相關科室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將視情節依法依紀處理。

  第六條內審工作結束,內審組應向局黨委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4

  一、建立以醫院院長、副院長及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二、醫院建立內部審計,其任務是監督本院會計、出納員、收費員及本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檢查其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的具體情況。通過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合理使用資金并讓其發揮應有的效益,保證資金和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內部審計的對象

  1、檢查單位制定的出納人員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原始單據和報銷情況、審計現金流量。

  2、檢查單位制定的收費人員的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收費過程中執行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存款情況。

  3、檢查審計會計人員的憑證、帳表、預算、決算、經濟合同、藥品、物資與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4、審計單位內部有關科室人員,對資金使用、領用固定資產及管理情況。

  四、實施內部審計

  1、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并索取必須的證明材料。

  2、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或制度,或即將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行為,立即進行實時審計,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3、對阻撓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上級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處理建議。

  4、提出改革意見,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行為的意見。

  5、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審計部門進行書面匯報。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5

  一、建立以醫院院長、副院長及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二、醫院建立內部審計,其任務是監督本院會計、出納員、收費員及本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檢查其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的具體情況。通過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合理使用資金并讓其發揮應有的效益,保證資金和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內部審計的對象

  1、檢查單位制定的出納人員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原始單據和報銷情況、審計現金流量。

  2、檢查單位制定的收費人員的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收費過程中執行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存款情況。

  3、檢查審計會計人員的憑證、帳表、預算、決算、經濟合同、藥品、物資與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4、審計單位內部有關科室人員,對資金使用、領用固定資產及管理情

  四、實施內部審計

  1、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并索取必須的證明材料。

  2、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或制度,或即將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行為,立即進行實時審計,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3、對阻撓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上級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處理建議。

  4、提出改革意見,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行為的意見。

  5、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審計部門進行書面匯報。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6

  為了規范學校財務內審工作,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定,維護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據上級相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成立內部審計工作小組,負責學校內部審計工作。

  二、學校每學期對相關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校長室。

  三、審計原則:

  依據國家方針政策、會計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對本校會計部門經辦的經濟活動進行校內審計。

  四、審計范圍:

  學校財務運行情況、食堂財務運行情況、工會經費使用情況及基建等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審計內容與方法:

  1、檢查學校既定的方針、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執行,尤其是否按經費預算進行合理支出,強化學校財務計劃管理。

  2、查明學校財產(含各種設備)的核算范圍是否健全、完善,查點實物,是否帳實相符,賬賬相符。

  3、檢查學校是否有違反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及鋪張浪費與不正之風的行為。

  4、重點審計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原始憑證的審批和報銷手續是否真實、準確、合法;學校使用的內部管理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六、審計要求:

  1、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2、掌握政策、實事求是。

  3、審計結束,出具審計報告,如實向校長室匯報。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股東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門)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暫掛靠計劃財務部),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專家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審計范圍

  第十條 適用范圍:公司以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分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為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項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部門和分公司的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預)結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5)省公司與下屬分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6)各分公司(部門)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8

  1 、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是綜合性、的全面性的,作用范圍比較廣,不是企業各部門審計工作的單純相加,而且在整體的高度上來把握全局的審計情況,有利于推動企業的科學進步,防止企業內部危機的出現。通過系統的掌握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明確具有創新性的審計觀念,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原創性等方法,推動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進行,進一步證明內部審計的實踐意義。

  2 、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2.1 內部審計范圍狹窄形式單一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受外部環境和自身發展的程度制約,多數企業內部審計內容仍然側重于傳統的財務審計,并且多數以事后審計為主。對企業進行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還不夠深入,更缺乏對企業風險管理方面的審計。而且內部審計形式比較單一,一般是事后的監督檢查,事中的監督調控比較薄弱,不重視事前的預防和預警。

  2.2 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

  就當下的發展形勢而言,大部分公司的內部審計并不是獨立存在的,一般會附屬于另一個部門,由公司的會計完成相關工作,很少有一些公司的審計部門是建立在審計委員會之下的。這種情況就會造成審計結果的客觀性降低,審計結果不科學,因為附屬于其他部門的審計機構通常會受到各種方面的影響,從而失去其原先的作用力。

  2.3 內部審計的審計方法落后

  我國很多企業的內部審計還處于制度基礎審計階段,毫無風險意識,這根本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對審計的要求。當前國際上審計方法已逐步轉變,以量化的風險水平為重點,在確定風險水平的基礎上,決定實質性測試的程度和范圍,最顯著特點是把審計力量用在高風險領域,力求提高審計效率。

  2.4 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技術手段落后

  目前我國的審計人員并沒有掌握比較系統的知識,真正意義上同時具有會計、審計等專業素養的員工較少,缺乏現代內部審計工作所要求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自我評估、信息技術、管理溝通等所具有的勝任能力。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手段不高,靠一只筆、一個計算器和幾張紙進行工作,很少使用高效率的現代電子計算機開展工作。

  3 、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發展對策

  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審計結構,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是一個長遠的發展方向,需要在具體操作中不斷試用和完善。

  3.1 企業內部審計目標的擴大

  明確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將審計工作的重點轉移到提高經濟效益上來,轉變內部審計的職能,由單一性走向多元化,傳統意義上的審計工作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內部審計的主要目標是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加經濟效益。所以,審計的重點落在了內控制度和收益方面,這樣就能客觀準確的概括企業當下的運轉情況,從而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策略,怎樣進一步保證生產、經營等過程的質量,是審計機構需要考慮的問題。所以,審計工作要具有系統性,從各個時間點來把握審計工作的進行。

  3.2 推動內部審計職業化

  第一,重新確立審計機構在公司中所處的地位。要想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效用,就必須要設計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并且這一機構要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和嚴肅性,不與其他的責任部門相交叉,對審計委員會負責。選拔專業的審計人才,負責審計工作,保證其工作的嚴肅性,不與其他工作相混合,從而保證審計者不直接承擔經營管理責任。在員工地方上,要盡量提高審計者的員工地位,因為地位越高的員工,他的威信度越高。針對審計者的選取方面,還要考慮到該審計者的重點工作內容,防止出現多種工作內容并存的狀況,要保持其工作內容的獨立性,這樣才能夠保證審計者的工作質量。

  第二,要重新規劃內部企業的各個部門,主要責任人應該將內部審計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的任務來處理,從而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嚴肅性。內部審計部門審計結果的質量與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嚴肅性等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嚴肅性體現在審計機構附屬于比較權威的部門,獨立性體現為工作內容的利益相關的獨立性。但是,實際工作中很難兩者同時兼顧。

  3.3 增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企業集團通過一系列的委托―代理關系聯系起來,股東作為委托人將財產交由董事會代理,董事會將擁有的法人財產權委托經理層進行經營管理,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比較系統的縱向管理的多等級公司結構。采用多等級人員共同監管的模式,資源控制權與使用權相互獨立,假如需要有利用兩種權力的情況下,同一等級的管理者不能實現這一要求,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會阻礙工作的下一步進行,而且企業自身的監督體系需要加以完善,否則將會導致其作用力降低。在股東會、董事會之下還需要成立監事會、委員會以及內部審計機構,保持這三者之間的等級聯系,從而構建一套完整的體系。

  3.4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

  要豐富內部審計成員的專業素養,積極選拔具有經濟學和管理學知識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有內部控制人員、風險監測人員、公司治理人員和信息技術人員等,從而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并且實現各專業間的平衡。除此之外,內部審計人員還應該掌握好相關的業務知識,除了必須掌握的財務和審計等內容,還要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管理、金融、統計、計算機等方面的資料,這些在平時的工作中都會很頻繁的應用,只有了解了這些知識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內部審計人員還要定期參加員工培訓,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除了要掌握以上的各種知識,審計人員還應該處理好同其他工作人員的關系,保持

  機構內部的和諧,從而保證審計機構的良好運轉。

  3.5 完善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

  建立集團內部審計部門。將管轄范圍內的審計部門從原單位中分離出來,交由審計中心監管,各級審計機構的管理人員由總部統一規定,這種模式具有較強的控制力。審計部門采用任務與規劃相一致的原則,并且定期進行業績核查,建立系統的審計工作層級負責體系,保證審計部門同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等管理部門的關系,從而確保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推動總體審計機構的發展。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一般準則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考慮組織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并積極了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作業準則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問題。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采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報告準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提出結論和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十九條、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后續審計,促進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合理、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五章、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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