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精選3篇)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 篇1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撞行人身體經醫院檢查無大礙,雙方簽訂協議賠償到位了事,后經數月,被撞行人身體依然疼痛難忍,到醫院復診發現原來檢查漏診,便再次要求賠償。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撤銷原簽的賠償協議,判決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2萬余元。
[案例正文]: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撞行人身體經醫院檢查無大礙,雙方簽訂協議賠償到位了事,后經數月,被撞行人身體依然疼痛難忍,到醫院復診發現原來檢查漏診,便再次要求賠償。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撤銷原簽的賠償協議,判決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2萬余元。
20__年10月5日,被告杜某駕駛汽車經過縣政府南S121線時撞傷了騎自行車的原告李某,事故發生后杜某立即撥打了110和120,對現場進行保護。李某被送往某醫院診治,確診為“軟組織挫傷”,住院兩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__年10月6日,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親與杜某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由杜某賠償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數月后,原告左髖部腫脹疼痛,不見減輕,活動受限,經醫院復查為“左股骨頸陳舊性骨折”,行全髖置換術,住院16天后出院。醫院承認當初診斷存在漏診行為,并承擔手術治療費2萬余元及賠償原告損失5463元(原告起訴時已將該筆費用去除)。20__年6月9日原告傷情經鑒定符合撞擊傷的特征,構成八級傷殘。后原告李某找到被告杜某要求重新賠償損失被拒,便將杜某和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睢寧縣公安交巡警大隊對本起事故出具意見,內容為“經雙方協商,自行解決,現責任無法認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之子與被告杜某簽訂的協議,是在未發現原告構成八級傷殘存在重大誤解、保險公司也未參與的情況下簽訂的,賠償的數額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在目前無法責任認定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賠償70%的損失屬于合理范圍。同時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 篇2
承 運 人 地 址 電話
裝貨地點 發貨人 電話
卸貨地點 收貨人 地址 電話
啟運時間 年 月 日 時 運 到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貨物名稱 包 裝 形 式 件數 價值 運 費 運費結算方式
托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時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時
收貨人簽字 年 月 日 時
簽約地: 編號:
本運單經承運方和托運方簽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限適用于《合同法》及以下有關規定。
一、托運方權利義務:
1、要求承運方按照約定的時間將螃蟹運到指定地點;
2、按照約定形式對螃蟹進行包裝,并支付運輸費用。
二、承運方權利義務:
1、要求托運方按照螃蟹運輸的約定對螃蟹進行包裝并送到裝貨地點 .
2、 按照約定的時間將螃蟹運到卸貨地點,并及時通知收貨人憑有效證件提取螃蟹。
收貨人未及時提取螃蟹的,須及時通知托運人。
三、違約責任。
1、托運方責任:由于托運方的原因造成螃蟹死亡的,或收貨人在接到承運方提取螃蟹通知后未及時提取螃蟹造成的損失由托運方承擔;
2、承運方責任: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將螃蟹運到卸貨地點(遇有大霧天可合理延遲)、或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托運方螃蟹損失的,承運方應賠償托運方的實際損失(按簽約當日的收購價)并退還運輸費用。
3、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其它約定:
由于下列原因,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承運人證明螃蟹短少、毀損、死亡、滅失、運輸時間延遲,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他人交通事故等造成高速公路封閉不能按時履約;
3、托運方、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五、生效條件:托運方、承運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 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份,報合同指導站備案。
六、糾紛處理辦法: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書面向合同指導站申請調解或向高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 篇3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合同編號:(
)
字第
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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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計│ │ │ │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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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規格│適用│號│量│數│單│金├──┬──┬──┬──┤
│號 │名稱│型號│車型│商│單│量│價│額│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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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ぁ。撸撸撸撸撸撸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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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方│
│需
方│
(章)
│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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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電報│ │地
址│ 省 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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