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學校聘用合同書(精選3篇)
上海市學校聘用合同書 篇1
聘用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受聘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滬府發[20__]4號)及《上海水產大學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聘用合同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初(續)訂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前個月。初聘期限是乙方為甲方工作的最低服務期限。
(二)合同到期自然終止,試用期內乙方如果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甲方即可解除聘用合同。
(三)合同期滿,如甲方仍需聘用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續簽聘用合同。
二、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門)崗位工作。在聘用期中,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工作部門或崗位。
(二)甲方根據招聘崗位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工作提出要求,按國家、地方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崗位工作條件及工資、福利等待遇,負責對乙方的教育、管理和培養。當事人依照協議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
(三)乙方依法享有參與甲方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同時,乙方應按與各部門簽訂的《崗位任務書》(作為本合同附件)中甲、乙雙方約定的崗位任務和要求認真開展工作,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實現聘期工作目標,接受甲方的考核及管理;遵守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服從甲方管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違法、違紀由甲方按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聘用合同解除和終止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乙方自動放棄或拒絕參加崗位聘任,視作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乙方提出解聘,應提前2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按規定辦妥工作移交、財物歸還等離校手續,方可離開甲方或按甲方規定的時間離開。甲、乙雙方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確定是否續訂,若一方不同意續訂,乙方應按前款辦妥一切手續后離開甲方。
四、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配偶屬隨遷進校的,如主引進人解聘、辭聘或終止聘用合同,隨遷進校的配偶的聘用合同也即隨之解除或終止。
2、若發現乙方提交虛假學歷、學位證明或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甲方有權隨時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3、乙方被聘在專職學生輔導員崗位或實驗室崗位工作的,未經甲方同意要求轉崗的,甲方有權解除乙方聘用合同。被聘為上述崗位的人員,未經同意,三年內不得報考博士研究生。
4、乙方被聘在教師崗位工作的,應在聘用一年內取得相應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否則甲方有權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項
(一)服務期及違反聘用合同的違約責任按《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違約金數額為甲方為乙方實際支付的出資招聘費、培訓進修費、房改待遇、資助留學訪問費、科研啟動費、安家費、最低服務期違約金(按少服務一月支付元計算)及其他特殊待遇等總額。
違約金遞減方式按甲、乙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約定執行,無協議約定的按乙方每在聘一年遞減10%計算。
(二)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合同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三)甲乙雙方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時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的內容如與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不一致時,以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后,甲方(校人事部門及乙方工作部門)、乙方各執壹份,壹份留有關登記部門備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海市學校聘用合同書 篇2
根據《石橋鎮中小學幼兒園專業保安崗位競聘方案》要求,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聘請 同志從事學校保安工作。聘期為一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期滿聘約自行終止。
二、崗位職責
1、外在形象:嚴格執勤風紀,穿戴制服,佩戴執勤標志,規范著裝,做到衣冠整潔、儀表端莊,坐正站直、行走穩健;隨身攜帶規定的安保器械(催淚器、報警按鈕、防割手套、橡膠警棍、對講機等)。
2、勞動紀律: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準時上下班,做到人不離崗,崗不離人,24小時無縫隙執勤,并做好交接班手續;安保室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桌面清潔衛生;準時開啟、關鎖校門。嚴禁酒后上班、上班時間喝酒、玩游戲、打瞌睡等。
3、入校放學:學生入校放學期間,學校門口兩側50米范圍內,嚴禁停放機動車;學生早晨入校、中午放學、下午離校時段,兩名保安人員分別在校門外兩側巡視、監護,維持校門口交通秩序,做好學生疏導、守護和保衛工作。
4、盤查登記:嚴格履行來訪人員盤查、準入、登記手續。校外人員來訪,必須電話聯系被訪人,確定準入后,填寫登記表,方可進入。嚴禁任何人將棍棒、管制刀具等危險品及桶裝、袋裝等不明物品帶入校園。外來人員離校時,保安人員必須請被訪人簽字后,方可放行。認真盤查校門口閑雜人員,了解來校意圖,細心觀察其行為去向,認真做好防范工作。
5、執勤巡查:嚴格執行校園24小時執勤巡查制度,對教室、宿舍、食堂、微機室、實驗室及學生活動區等重點部位加大巡查、守護力度,并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并積極協助、妥善處理。
6、學生管理:上課期間,封閉學校大門,禁止學生隨便出校,有要事確需出校者,保安員必須憑班主任批準的請假條,并登記入冊,方可放行。
7、車輛管理:嚴禁校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對確需進入校園的
車輛,必須由校長批準,并對車輛和物品進行嚴格核對檢查,確保安全方可放行;準確指揮校內機動車輛安全有序出入或停放。
8、器械管理:熟練掌握物防、技防器材和設備的使用方法; 細心保管并經常檢查維護物防、技防器材和設備,確保正常使用。
9、危機管理:明確校園突發事件處理程序,沉著應對、果敢處臵突發事件,靈活處理應急情況;積極主動地維護好校內重大活動秩序、做好安全保衛及應急事件處理,為學校、師生提供安全保障。
10、培訓學習:堅持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安保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素質和安保工作專業化水平。建立學習筆記,每周學習記錄不少于500字。積極參加各類培訓,認真聽講,做好筆記,并寫好培訓心得或反思。
三、崗位工作條件
1、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職責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有效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2、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日等規定,對乙方實行符合職業特點的工作日制。
3、甲方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四、解聘、辭聘免責與違約責任
1、對不認真履行保安職責,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不服從工作安排,隨意空崗、脫崗,造成不良后果的;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學生,造成惡劣影響的;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甲方有權解聘或辭退乙方。
2、如一方有正當理由需提前解除聘約時,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
3、簽約雙方出現糾紛又無法由雙方協商解決的,由上級主管部分仲裁。
五、聘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安衛辦一份。
甲方: (簽字) 乙方:受聘人: (簽字)
單位(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學校聘用合同書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戶口所在地地址: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新聘用教師的試用期為 2個月。終止日期為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量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
第三條 工作量為每周5個工作日。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課時及坐班工作制。在保證完成規定課時及坐班時間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理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第六條 乙方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補課,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補課的費用。
四、工作報酬、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方確定工作報酬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甲方于每下個月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為除試用期外,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寒暑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乙方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甲方予以表彰、獎勵。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完不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甲方可依據本校的
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扣發工資、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2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七條 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向學校工會或者全體教職員工說明情況,并向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在不影響甲方正常教學工作前提下;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關證件等手段強迫從事教學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第十五條中的任一款,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負責發放給乙方自解除合同之日前的薪金。不再發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以下列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xx教師行為規范》;
2.《職工守則》
3.《班主任工作條例》
4.《私立學校教師工作紀律及獎懲辦法》
5.《x縣私立學校教職工考勤制度》。
6.《x縣私立學校工資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與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縣私立學校(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委托代理人: (簽字蓋章)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