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精選3篇)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說 明
1. 本合同文本為標準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咨詢。
2. 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經營機構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3. 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 對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 對合同文體【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 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7. 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
【本人】 姓名: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身份證】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出讓 方式取得位于 號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號。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 。
施工許可期限: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期限 年 月 日;規劃文號:高規管 號、市高規建技 號。容積率: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住宅 ,屬 結構,層高為 米,建筑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2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人民幣)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角分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整。
×4、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1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該商品房單價不變,出賣人和買受人按照產權登記的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多退少補,互不計息;因設計變更造成套內建筑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面積處理按上述約定執行;公攤面積誤差不發生多退少補 。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限期。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
2、分期付款
買受人共分二期付款,首付款計人民幣 元整(¥ )應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應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
買受人于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的 %以上計人民幣 元整 (¥),余款計人民幣 元整 (¥)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
買受人于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的 %以上計人民幣 元整 (¥),余款計人民幣 元整 (¥)于公積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預告登記證明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產權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以公積金/組合式支付。
買受人于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的 %以上計人民幣 元整(¥ );余款計人民幣 元整(¥ )于公積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預告登記證明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產權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以鐵路公積金的方式支付;若鐵路公積金不予足額批準貸款的,買受人應在10日內以現金方式補足部分房款。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4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將符合國家和桂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通知》(市住房建設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通知》)(市住建{20__}9號) 的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交房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9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因不可抗力(含異常天氣、異常地質狀況、政府或公用事業部門行為、公共壟斷、自然災害、戰爭、暴亂等)或突發性社會事件(如罷工、靜坐、游行示威等)或買受人逾期付款等原因;
3、因國家、地方重大政治、經濟政策實施,或國家、地方有關法令、規范性文件等實施導致工期、開發進度、驗收等受到影響的;
4、因政府有關部門調整規劃、臨時限制行為導致工期受到影響的,或停水、停電導致停工的(以有關部門文件、通知或報紙刊登的相關預告、通知或監理單位的施工記錄為準);
5、因氣候異常停工的(以監理單位的施工記錄為準);其他按國家或地方政策法規或規章規定可以順延施工工期的情形出現的。
因上述原因使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 產權證的,出賣人應在上述事件發生后九十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并向買受人提供相關證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證明文件(如報紙、政府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資料、催繳通知等)。對因上述原因而發生延期交房或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出賣人有權相應順延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9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4的違約金。
×2、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因以上變更導致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的,原房屋單價不變,并按變更后的實際面積計算房款及其他稅費,合同其他條款不變。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見附件四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2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未達到約定標準部分,由出賣人繼續施工直至達到約定標準。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系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交房之日水通、電通。
2、交房之日電梯交付使用
3、交房之日有線電視、電話線線管接到戶門。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賣人采取積極補救措施滿足買受人正常使用要求,并至少提供臨時用水用電。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3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退房的,應在本條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出賣人書面提出,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后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1%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不退房,逾期在3個月內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逾期在3至6個月內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7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該樓宇全體業主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歸該樓宇全體業主所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桂林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貳 份,買受人 壹 份,桂林市房產管理局壹份, 份,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桂林市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桂林 簽于 桂林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7986-20__《房地產測量規范》為準。
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
附件四: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在簽訂本補充協議前請買受人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簽字或蓋章即視為理解、同意本補充協議的所有條款,并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一、關于付款
1、買受人通過按揭貸款方式、公積金貸款方式或組合貸款方式支付的,除買受人交付的首付款(含定金)外,其余房價款應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公積金或組合貸款方式于公積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預告登記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產權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支付至出賣人賬戶。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未能足額獲得貸款的,買受人同意于貸款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付清房款,否則應按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貸款購房的買受人聲明: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充分了解現行的購房政策、貸款(含銀行貸款和公積金貸款,下同)的貸款政策、辦理條件、程序及需交納的全部資料及費用。
3、遇貸款機構調整首付款比例的,貸款購房的買受人應當按照貸款機構的要求及時補足首付款,貸款付款期限不作調整。
4、若因買受人未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銀行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其他相關費用,導致按揭銀行要求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出賣人有權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賣人代為償還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代償之日起7日內償還出賣人代償款項,并按代償款項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在出賣人墊付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支付上述代償款項和違約金的,或因買受人原因導致貸款機構解除借款合同的,則按第(2)項約定處理:
(2)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收回該商品房,另行出售第三方。出賣人因此解除合同的,買受人除了按上述第(1)項承擔違約責任,還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款30%作為違約金。
5、買受人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若因買受人任何原因導致該商品房在辦妥房產證或他項權利證之前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的,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并適用本條第4款第(2)項約定處理。
6、該商品房單價、總價款為含增值稅價款,但不包含電信、有線數字電視的開戶費和辦理產權登記及產權契稅、房屋維修資金、物業管理基金、居委會和派出所入戶費、政府規定的應由買受人交納的稅費及其他應當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
7、若買受人為自然人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出賣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若買受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出賣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信息如下:
單位名稱:無
納稅人識別號:無
注冊地址:無
聯系電話:無
開戶銀行及賬號:無
買受人確保以上信息真實、準確,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8、買受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論任何原因導致合同無效、解除、撤銷等出賣人需退還房價款的,或者發生面積差異處理出賣人需返還部分房價款的,出賣人在買受人配合出賣人按現行規定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及履行本合同與附件約定的其他義務后,向買受人退還相應房價款。
二、關于房屋交付
1`、雙方確認本合同內“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五單位驗收合格,即五方驗收合格。
2、買受人為兩方以上(含兩方)的,出賣人向其中一方交付,即視為履行完畢交付義務。
3、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商品房交付事宜,買受人應于交付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親自或授權委托人(授權委托書須經公證)持有關文件前往指定地點辦理交接手續,如買受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須視為買受人對該商品房及一切所屬設施均無異議并同意接受該房產。
4、買受人應在接到收房通知后,在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對該商品房進行驗收,如認為該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標準或條件的,應在驗收期限內(通知書未規定驗收期限的,驗收期限為通知書規定的收樓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提出。
5、鑒于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完全不同于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布局、環境設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布局、樓宇布局、道路設置及布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為準;對于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不遲于該項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時間。
(3)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相關業主或經營者確定。出賣人對公共配套、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并不保證。
三、關于設計變更
1、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設計變更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既不同意設計變更又不書面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視為買受人認可該設計修改方案并同意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2、在不影響該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并有利于買受人使用的前提下,出賣人對原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做出細部的調整,買受人對此予以接受,出賣人無需另行通知買受人。
3、該商品房的建筑造型細部若出現與銷售資料不同,以政府審批文件和建成后商品房狀況為準。
4、買受人因規劃、設計變更要求解除合同的,應配合出賣人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買賣合同》撤銷備案及預告登記手續,在買受人未予配合前,出賣人有權順延退還購房款時間。
四、關于房屋交接
1、除出賣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外,出賣人以掛號信、特快專遞、手機短信、《桂林晚報》公告等任一方式通知買受人的,視為出賣人已盡到通知義務。出賣人選擇特快專遞方式通知買受人的,特快專遞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后(外省)視為送達。
2、在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前,買受人應付清或繳清全部房價款、稅金、維修資金、已經發生的違約金(如有)等全部費用。
3、買受人選擇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但買受人存在未償還到期按揭貸款等情形的,該商品房交付日期相應順延至還清到期按揭貸款(或代償款項)之次日起7天內,且出賣人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4、《買賣合同》內所稱的“因買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包括但不限于買受人拒絕受領、遲延受領、買受人存在違約情形而出賣人行使抗辯權拒絕辦理入伙手續等情形。
五、關于產權登記
1、買受人委托出賣人代辦《不動產權證書》的,買受人應提交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所需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合同文件、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憑證、維修資金交納憑證以及房產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并支付辦理所需的相關費用,逾期不提交或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后果。
2、雙方同意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個日內,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3、在買受人未補足面積差價款之前,出賣人如果持有買受人的《不動產權證書》的,有權暫時留置行使抗辯權以便買受人及時支付面積差價款。
4、商品房竣工后,如遇竣工驗收部門未及時對本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工作或測量部門未及時向出賣人出具測量結果,則產權登記時間順延。
六、關于物業利用
1、出賣人如建設有小區會所、幼兒園、游泳池、室內外運動場館及所有功能房、貯物間、車位、獨立車庫、地下停車庫、自行車庫等該商品房所在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以及法律、法規、合同未明確確定歸屬的其它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
2、本房地產項目相應樓棟廣告經營權歸出賣人;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無償使用本項目屋頂及外墻面等部位設置本項目。
3、出賣人有權根據市場需要選擇以租賃或轉讓等方式處理規劃車位或地下車庫的使用權。買受人在車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要求租賃或購買車位的,視為放棄優先租賃或購買權,出賣人有權對外出售或出租。
4、買受人簽署同意達成如下建筑物使用管理之公共規約:
(1)防潮層功能房由與其上下相接的商品房買受人享有使用權;
(2)房產附帶平臺(含附屬花園)的,由與相對應平臺(附屬花園)相接的商品房買受人享有使用權;
(3)頂層的閣樓、平臺、屋面由相接的頂層閣樓買受人享有使用權,但該等建筑物在消防要求上有緊急疏散功能,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原審批建筑結構形式,使用頂層閣樓之買受人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向樓下業主提供疏散之便利;
出賣人:桂林彰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買受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 篇2
前期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聯系地址:
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代理機構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
【護照】
【營業執照注冊號】
【 】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現售商品房備案機關為 ,現售備案號為 。
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時,已向買受人出示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用地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白蟻預防合同及出賣人的.營業執照、開發資質證書等相關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房屋所在層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座】 【單元】【層】 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米,位于所在建筑設計標高±0.000【地上】【地下】第 層。建筑層數地上最高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陽臺為封閉式 個,非封閉式 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攤建筑面積計算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節能措施、指標見附件三。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間】【位】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除上述購房款外,其他由出賣人代收的費用項目按以下標準、時間收取 。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六),但補充協議中不得含有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的內容。
雙方同意以下有關廣告、宣傳資料作為本合同附件 。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其中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時存檔壹份),買受人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由【買受人】【出賣人】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出賣人向 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 篇3
內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內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通過__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_區(縣)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__。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轉讓給乙方。
雙方經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________房地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定________日內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 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合同后三十日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到北京市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終止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寫數字)種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各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內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內銷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