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清運合同(精選5篇)
生活垃圾清運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范生活垃圾的清運,給居民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 。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兩次。
3、清運時間: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 元/月(大寫:幣 元整/月)。
2、結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正規稅務發票或稅務收據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或現金)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內,并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增加費用另計)。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容器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 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干凈。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并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生活垃圾清運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小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環保要求,給住戶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清理、運輸甲方位于內的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
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不含建筑垃圾);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全部清運完畢;3、清運時間:晚上10:00前完成。
二、承包期限
1、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接受甲方委托清運生活垃圾的工作。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收取甲方垃圾池內的生活垃圾清運費按照1700元/月標準收取。(其中包含兩個小區生活垃圾清運費1600元/月,垃圾車修理費100元/月)。
2、結算方式:每月15號前結算上月垃圾清運費用。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可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臨時履行清運義務,收到通知后乙方須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委托清運的垃圾必須運送到垃圾場,按照符合環保要求的標準處理,不得未經處理隨意傾倒。因傾倒行為導致甲方被有關單位處罰、追償的,則罰款和賠償金由乙方承擔。
2、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箱和漏箱”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箱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3、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車上垃圾在小區拋、冒、滴、漏,如發生“落渣、漏渣”等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清理干凈。
4、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5、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6、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7、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夾帶甲方財務出廠,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如業主投訴一次或甲方檢查發現一次,按乙方費用的10%扣罰。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生活垃圾清運合同 篇3
乙方:
為了及時處理甲方生活垃圾,維護好市容衛生。經甲乙雙方代表共同協商,由乙方承包甲方生活垃圾清運任務,特簽定本合同,雙方遵照執行。
一、甲方責任:
1、提供擺放垃圾桶(手推車)的地點。地點要方便車輛出入和操作;不影響市容衛生;地面要有堅固的混凝土層。
2、把本單位的生活垃圾裝進垃圾桶(手推車)內不隨地亂倒,如發現桶周圍地面有垃圾,應主動清進桶內,確保桶周圍整潔,桶內和周圍盡量不放廢油、化學品和易燃品。
3、垃圾量增加(比原定增加一桶以上),甲方管理員應主動通知乙方核定增加桶和清運費,否則乙方有權拒運增加部分的垃圾,在增加垃圾量長期不增加垃圾桶和清運費,造成地下周圍到處是垃圾,導致衛生部門檢查罰款或其它處理,責任全由甲方負責。
4、經雙方核定垃圾桶共個,每桶每月費用為人民幣壹佰陸拾元(¥160元),每月付給乙方清運費共計人民幣元,于次月十日前以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責任
1、負責每天7:30時前將垃圾桶內的垃圾清運干凈。乙方須遵守垃圾站的有關規定,做到垃圾日產日清,不得無故曠運,如屬垃圾點道路不通,由甲方協助乙方解決。
2、負責繳交垃圾處理廠(場)的垃圾處理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3、乙方應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安排,若乙方未能及時清運垃圾,遇到上級檢查垃圾存放點不合格,罰款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服務質量欠佳,經雙方協商無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上級衛生部門在檢查中如發現有不合格現象而采取罰款的手段實行督促時,乙方應承擔屬本職范圍內的全部責任。
三、垃圾點的管理。如有問題,雙方本著誰的問題由誰解決的態度,不得有意推卸責任,以達到妥善解決的目的。
四、合同期間,雙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棄約。若單方失約,對方有權索取兩個月的承包費以作補償。如有重大事故,確實無法履約時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以便雙方做好交換工作。
五、本合同從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深圳市KY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年月日
生活垃圾清運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為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范生活垃圾的清運,給居民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北京市大興區鹿海園五里。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 次。
3、清運時間:每天第一次在 前完成;
每天第二次在 前完成。
每天第三次在 前完成。
每天第四次在 前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 元/月(大寫: 元整/月)。
2、結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北京市正規稅務發票或稅務收據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內,并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容器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 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干凈。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甲方:
乙方:
生活垃圾清運合同 篇5
甲 方:
乙 方:
簽訂時間: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項目生活垃圾清運工作,雙方本著平等協助、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本委托事宜的具體情況,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范圍、內容
一、乙方承包甲方所提供 項目生活垃圾清運服務工作。
二、生活垃圾清運服務工作內容:
1、乙方負責有償清運該項目指定區域內的生活垃圾(不包括裝修垃圾、餐廚垃圾)并依法妥善處理,禁止轉包、分包。
2、采用包工及安全、包清運設備、包質量的工作方式。
3、乙方應確保具備生活垃圾的相關資質條件。
4、清運車輛要求干凈、整潔、環保、密封。
5、乙方人員與甲方之間不存在雇傭或勞動關系,乙方應自行負責作業人員的工資、保險等。
三、生活垃圾清運服務工作要求與標準
序號內容要求與標準
1生活垃圾清運及處理1、清運時間段為每日 至 ;做到日產日清,不得遺留;
2、乙方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如因特殊情況延遲,需及時知會甲方并限定清運時間,但不得超過當日;
3、如遇市、區、縣上級有關部門衛生檢查,乙方應積極配合清運項目內清理出來的生活垃圾。
第二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可再行續簽。
第三條 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取總價包干的承包方式,即乙方包人員、材料、工具、設備、安全及第三方責任。
第四條 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額
經甲乙雙方協商核定,服務采取包干制,包干費用每月共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年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若甲方的生活垃圾清運量超過本合同 10 %,則增加的生活垃圾清運處理費用按包干 元增加清運費用。
2、付款方式
該項目按月結算,乙方每月5日前將上月承包費的足額發票送達甲方;甲方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乙方上月生活垃圾清運承包費。
乙方收款賬號信息: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監督乙方人員按規范的時間將項目內的生活垃圾進行及時的清運。
2、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乙方每月承包服務費。
3、監督乙方的服務質量,發現問題及時知會乙方,對乙方合理的工作協助要求及建議,予以支持。
4、乙方未按規定完成清運任務或違反環衛作業規范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救整改。
第六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對該項目內每天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2、生活垃圾清運完成后乙方負責生活垃圾堆放點地面清潔,乙方配司機、護工及相關設備、工具,費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負責將項目生活垃圾清運并負責處理。乙方應保證其清運行為符合國家與地方相關規范,若在清運過程中產生行政罰款、交通事故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4、乙方提供生活垃圾清運所需的環保、密封車輛、清運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員及其他一切設備和材料。
5、乙方應當教育其員工(包括乙方指派人員)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乙方員工(含乙方指派人員)造成的任何第三方損害(包括人身、財產等),其責任均由乙方單獨承擔。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合同雙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均屬違約,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合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款項和時間支付給乙方清運服務報酬,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納應支付報酬的 1‰ 作為違約金。但由于乙方原因(如未及時開發票)導致延遲支付的除外。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解除
1、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而終止。由于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若甲方認為本合同已無必要繼續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后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自該通知送達乙方時,合同終止,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甲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若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后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自該通知送達甲方時,合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雙方確認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終止后,不妨礙一方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4、由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雙方按時間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對本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效力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而發生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的效力
1、合同雙方可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