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宅消防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社區住宅消防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業主住戶)
一、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責任界定原則,甲方將本社區屬乙方購買所有或居住的夢瀾軒 幢住宅房屋范圍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分割委托給乙方負責。
二、甲方責任義務:
1. 負責本社區消防安全防范的組織工作,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和消防逃生演習活動,定期安排防火檢查,對火災隱患及時上報或整改。
2. 負責本社區公共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貫徹執行各項消防管理規定,認真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3. 負責在本社區發生火警時及時組織撲救和協助政府消防部門進行消防滅火施救工作。
4. 其它作為本社區物業管理企業所應承擔的消防責任義務。
三、乙方責任義務:
1. 積極支持配合和參加甲方組織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動,自覺培養消防意識宣傳消防重要性。
2. 不在所屬住宅房屋或車輛內貯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3. 不違規使用電器、不超容量用電和不違規使用液化氣、管道煤氣等燃氣具。
4. 教育和培養家庭成員特別是小孩學習消防逃生技能、會報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煙花爆竹。
5. 遵守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
6. 在有火警緊急情況下能冷靜準確向 9報警并滅火、指引和助他人逃生。
7. 其它作為本社區業主或住戶所應承擔的消防責任義務。
四、甲乙雙方對上述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義務應認真執行,若有違反,承擔相關法律后果。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物業分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社區住宅消防安全協議書 篇2
甲方(供氣方):
乙方(用氣方):
為了明確供氣方與用氣方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力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經過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氣地址、種類、性質
(一)用氣方燃氣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為 ;用氣貯氣設備所在地的地址 ;燃氣供應公司的地址為 。
(二)用氣種類為液化氣
第二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
供氣方通過瓶裝供氣方式,向用氣方供氣。
(二)供氣質量
供氣方提供的液化氣必須合格,供氣方因違章造成的事故由供氣方承擔。
(三)供氣時間
供氣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權力和義務
(一)供氣方權力義務
1.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用氣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證安全用氣。
2. 用氣方用氣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時,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
3. 所供燃氣達到國家規定的氣體質量和壓力標準。
4. 按照國家規定的計量和氣價標準計量收費。
5. 正常情況下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鋼瓶每四年檢修一次,再后一次檢驗是三年,若遇特殊情況鋼瓶在檢驗期未到或爛的厲害要進行強制報廢或檢驗。
(二) 用氣方權力義務
1. 監督供氣方按照合同約定質量向用氣方提供燃氣。
2. 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供氣方可提供有償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得服務。
3. 用氣方不得添裝、更動、損害供氣設施,不得擅自更換、變動供氣計量裝置。
4. 用氣方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由用氣方承擔所有責任。
5. 嚴禁將液化氣殘夜倒在群眾密集的地方,以確保人身安全。
6. 用氣方應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使用燃氣。
7. 用氣方不得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8. 用氣方不得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
甲方(供氣方): 乙方(用氣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區住宅消防安全協議書 篇3
1、信號指揮工佩戴“信號指揮”標志或特殊標志,安全帽、安全帶、指揮旗、口哨俱備,并正確配合使用。
2、熟悉起重機機械的基本性能,向其中司機及掛鉤人員進行旗語手勢,聲響信號的交底約定。
3、必須了解調運物件重量、堆放位置、其它固定物的連接和掩埋情況等,確定吊點、吊裝方法的具體事宜。
4、檢查吊索具的磨損情況,有達“報廢”標準情況之一的立即更換,尚未達標準卻又磨損程度輕的,必須降低其允許使用范圍。
5、檢查吊索具、容器等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吊具有變形、扭曲、開焊、裂縫等情況必須及時處理,否則停止使用。
6、吊裝作業人員。信號指揮必須集中精力,按規定要求操作,時刻注意塔機的運轉、吊裝情況。
7、堅持“十不吊”原則,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8、信號指揮人員要站立得當,旗語或手勢明顯準確,哨聲清晰洪亮,與旗語手勢配合協調一致,上下信號密切聯系,應當清楚地注視吊物起、運轉、就為的全過程。
9、信號指揮者應當站在有利于保護自身安全,又能正常指揮作業的有效位置。
10、吊物起吊200~300mm時,應停鉤檢查,待妥當后再行調運。
11、吊物懸空運轉后突發異常時,指揮者應迅速視情況而定,緊急告知危險部位人員撤離,指揮塔吊司機將重物慢慢放下,排除險情后,再行起吊。
12、吊運中若突然停電或機械故障,重物不準長時間懸掛高空,應想辦法將重物落放到穩妥的位置并墊好。
13、吊物時,嚴禁超低空從人的頭頂位置越過,要保證吊物與人的頭頂最小的安全距離不小于1m。
安全部負責人: 年 月 日
信號工: 年 月 日
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