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建設監理合同書(通用3篇)
施工建設監理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監理范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執一份。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簽于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建設監理合同書 篇2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監理范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①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執一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 址:
地 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施工建設監理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中小學危房改造的有關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小學學校建設施工事項協議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鄉*小學校舍建設
2、工程地點:*鄉*小學原校址
3、工程內容:
(1)新建教室、辦公室、多功能室、餐廳71間(約1980平方米);
(2)廁所6間(約120平方米);
(3)傳達室2間(約40平方米)
(4)院墻:100米(含大門)
(5)硬化路面:厚度大于15厘米。(小計1520平方米)
①大門前主路200平方米;
②院內主路800平方米;
③教室門前340平方米
④廁所、門衛范圍內硬化180平方米。
(6)餐廳內灶臺2口,操作臺1個。
(7)配套水電工程。
(8)平整校園,壘擋土墻100米。
二、質量要求:
符合《*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平房建設質量要求》
三、圖紙:
使用《*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平房建設施工圖紙》
四、工程施工要求:
1、門窗要求:尺寸見圖紙,門框使用東北松,上亮穿16號鋼筋6根,鋼筋內涂防銹漆,外涂調和漆,所用木材必須烘干后制作。刮膩子刷低油,再刮膩子刷調和漆三遍。鋁合金窗使用標準1.2CM厚鋁材,顏色由甲方定。
2、散水坡:散水坡(三面),每間設一縱溝。
3、每口教室設前后兩塊黑板,標準為4米1.2米。
五、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六、質量監督:
工程的第一質量監督責任人為施工學校校長,縣危改辦進行重點環節(基礎、鋼筋及制作、砌墻過程、屋架、水電、屋面防水等)質量監督。通不過驗收的不能進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工程結束后,未經質量監督人同意,不得申請驗收。
七、質量保證:
土建工程部分基礎、墻體50年不裂縫及變形;防水20xx年;水電:50年。
八、安全責任:
乙方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在施工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因乙方原因導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由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施工、材料質量責任:
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期延誤和返工損失由乙方承擔。如:材料、規格、型號質量不符合要求,由乙方負責調換,保證工程質量。
十、合同金額:
大寫:
小寫:
十一、資金撥付方式:
工程開工,甲方支付合同金額的30%啟動資金,剩余款項在竣工通過縣危改辦組織的驗收,質量要求達到合格后,(除合同金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甲方一次性撥付到位。通不過驗收的甲方拒付工程款項,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補助款撥付,乙方必須提供相關建筑業手續及建筑業發票。
十二、以上條款未盡事宜,施工過程中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危改辦一份。
十四、合同工期。
開工時間:
竣工時間:
合同工期:
十五、合同簽字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