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同模板匯編(精選3篇)
投資合同模板匯編 篇1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代理人: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第一條 總則
1.1鑒于甲方欲在中國國內外尋找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甲方與乙方協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為全權代表,授權乙方可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尋找投資項目、與項目融資方洽談投資事宜。
第二條 代理
2.1甲方與乙方協商后,乙方作為甲方的全權代理并代表甲方與項目融資方洽談項目投資的相關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為其代理人洽談該項目投資的一切相關事宜。
2.3根據協議乙方作為甲方委托的全權代理,代表甲方引進開發項目。經乙方聯系,項目方與甲方簽定項目合作協議,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的代理行為并支付傭金。
第三條 甲方的職責
3.1 甲方應及時滿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與項目方洽商有關事宜。
3.2 甲方投資意向有所變動,或有其它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提供詳細資料。
3.3 甲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有關資金的信息都是真實的、確切的。
第四條 乙方的職責
4.1本協議期內乙方必須努力與項目方洽談,向項目方取得最好的開發項目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于甲方及時準備投資工作。
(1)應采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甲方引進開發項目并促成甲方與項目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2)盡全力為甲方的投資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4.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權代理人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甲方代理任何事項;
(2)以甲方的名義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擔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甲方承擔任何責任或業務;
(3)不論以任何方式從甲方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秘密,僅能為引進項目、服務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條傭金
5.1 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引進項目投資總額的%的傭金。傭金在投資協議簽署之日日內以 支付。
5.2甲乙雙方同意項目方與甲方簽署項目投資協議條款時,甲方應根據約定的傭金比例支付傭金,同時乙方必須按照約定收取傭金,屆時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遲,應及時支付。
第六條 協議期間
6.1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期間為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條終止協議
7.1按照本協議規定期滿或終止對乙方的委托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均不妨礙協議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7.2按協議規定,乙方促成了項目方與甲方的投資談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與項目方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將視乙方代理責任完成。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8.1 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條款的爭執,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8.2若協商不能解決,可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9.1 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條款的爭執,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9.2若協商不能解決,可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條 附則
凡有關協議的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采用電子郵件、書信、電傳、電報等方式傳遞。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簽字):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日年月 日
投資合同模板匯編 篇2
記者問:當一個更為誘人的跳槽機會擺在勞動者面前,然而勞動者與原單位的合同還不到期,而且,如果執意要走,按合同約定勞動者將不得不支付“巨額”違約金,那么,這時勞動者該怎么辦?是去還是留?
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楊東升律師:目前,由員工辭職引起的這種勞動糾紛日益增多,但恐怕很少有人知道這時的違約金有時并不合理合法,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對勞動者辭職并沒有設立實質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法》的立法意圖相當明確,常常是保護了在勞動法律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保護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而《勞動法》實施以來,用人單位對于第31條的疑義頗多,認為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任何限制,勞動合同沒有約束力,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就得不到保證,影響用人單位工作、生產的.正常安排,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用人單位沒有看到勞動者的“可替代性”,在社會生產勞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勞動技能或者身體條件符合工作崗位的要求,勞動者能夠完成所擔負的工作,用人單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勞動者,這就是勞動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滿足工作崗位要求的勞動者均可以完成所擔負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離開某個特定的勞動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國民間有句俗話:“死了張屠戶非吃帶毛的豬?”非常通俗和準確地表達了這層意思。
《勞動法》第31條規定了勞動者“提前30天”與“書面通知”的義務,保證用人單位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在勞動者辭職前招聘、雇傭新的員工來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會影響用人單位工作、生產的安排。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對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的只是用人單位由于勞動者辭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國家通過法規嚴格限制經濟損失的范圍,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當用人單位存在以上經濟損失時才發生賠償,在用人單位沒有以上經濟損失時勞動者不需要賠償。
投資合同模板匯編 篇3
入職前求職者都會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對于勞動合同你了解多少?
簽合同的時候可要慎重,認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條款,讓合同充分表達自己的權利,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簽勞動合同。
你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不少求職者心理上把自己定位為弱方,用人單位一出具合同連看都不看就簽字,這樣是百害而無一利的。
遼寧省就業網勞動保障維權服務中心部長劉嘉佳提醒求職者:“求職時,要把自己定位為合同平等的一方,應該明確自己有權提出問題,更有權利‘討價還價’。”
合同中包括權利和義務。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都是對等的,一方享受到權利,就必然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比如,用人單位享受到了使用勞動力的權利,那么就要承擔給付薪酬和福利的義務。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如果發現合同的條款都是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而義務沒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確,或是用人單位為了留住勞動者,在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行為約定了數額過大的違約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膽地提出來并協商修改,合同范本《簽勞動合同》。
容易誤讀的地方一定要搞清楚
簽訂合同時,哪些問題是容易引起糾紛、容易誤讀的呢?且看本報采訪的專家為您解讀。
問題一:勞動合同即將終止,恰遇員工生病,合同法定順延,那么順延期間是否需要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不簽,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不簽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劉嘉佳:這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說明。42條45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滿時才能終止。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屬于勞動合同法定順延情形。所謂順延,是指勞動合同要按照原先的內容再履行一段時間,由于是法定的順延,即相當于再順延一段時間,也是在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用承擔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問題二: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保存?
劉嘉佳:很多人都忽視了這一點,覺得離職后原來的勞動合同就沒什么用了。其實《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問題三:建立勞動關系后,最遲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遼寧省就業網勞動保障維權服務中心張金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于違法行為。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一經簽訂,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是不容更改的。雖然合同法和民法上有一些對合同無效的規定,但合同的一個最重要特征就是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也沒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是不容更改和廢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