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貨款糾紛具狀書(精選3篇)
拖欠貨款糾紛具狀書 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
聯系電話:
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________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有生意往來,___年___月___日,原告供貨給被告,被告從原告處購得 ___元貨物,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是___年___月___日,被告承諾收到貨后付款,原告按約定供貨后,被告沒有按承諾付款給原告,給原告的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困難。截止___年___月___日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被告欠原告貨款共計______元,原告為了資金周轉需要,多次催告被告負責人償還所欠貨款,但被告至今未還,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拖欠貨款糾紛具狀書 篇2
原告:某貿易貨棧
被告:某社隊企業辦
某貿易貸棧與某商業站南城司購銷服務處于1981年1981年10月8日簽訂代理購銷合同。貿易貨棧委托對方代購加工木托盤7500個,單價8.9元。雙方同時口頭商定,由貿易貸棧預付周轉金1萬元,合同履行完畢,周轉金返還。
1981年12月,將代理購銷人改為某社隊企業辦,交貨期限變更為1982年12月,原合同的其他內容和口頭約定不變。社隊企業辦于1982年1月5日,收到貿易貨棧所付周轉金1萬元。
在合同履行期間,社隊企業辦曾兩次以木材提價等理由,提出調整原合同規定的木托盤單價。1982年9月5日,在社隊企業辦交付木托盤1697個后,雙方書面協議,將尚未交貨的木托盤單價變更為9.6元。1983年1月15日雙方又書面協議,將尚未交貨的4062個木托盤單價,變更為10.3元。交貨期限變為同年4月。雙方在書面協議中再次明確規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周轉金1萬元整,執行合同完畢,周轉金如數返還!
在該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承認合同中規定的木托盤單價,系按每個木托盤扣除成本運雜費后,社隊企業辦實得組織加工費5角計算,并未考慮到納稅問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社隊企業辦使用貿易貨棧提供的資金,并以貿易的貨棧的名義,從事代購代銷加工活動。此外,貿易貨棧還為社隊企業辦墊付了購買加工木托盤所用元釘。
至1983年4月,社隊企業辦因鐵路運輸原因,未能按期將最后一批木托盤2832個交貨。雙方經協商至同年6月交貨。
1983年5月,某縣稅務局認為:本合同是購銷合同,系臨時工作人員王某個人所為,責令王交納已交貨的木托盤所欠工商稅2115.78元。臨時稅275.9元、手續費稅82.04元。并追繳王*人所拖欠的其他稅款。王不服,就木托盤納稅問題,曾到某地區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申辯。在此期間貿易貨棧兩次出具書面證明,證明本合同系委托代辦關系,關非買賣關系,并致函稅務部門表示:如需納稅,愿承擔木托盤應納的工商稅。
1983年6月30日,某縣稅務局認定該縣南城司信用社一個暫存款戶的存款系王某本人收入,強制扣繳上述木托盤稅款及相同數額的罰款計4783.36元:王某個人稅款及相同數額的罰款計3449.36元;社隊企業辦認為稅務局所扣款項系貿易貨棧提供的周轉金。并通知貿易貨棧出面解決,以保證合同履行。為此,貿易貨棧曾多次派人與某縣稅務局交涉,未能解決。貿易貨棧于1984年3月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社隊企業辦返還周轉金和墊付款計11020.17元。
區法院認為:本案合同有效,具有加工訂貨合同的主要特征。但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系社隊企業辦所屬工作人員中的其他稅款問題所致。據此判決社隊企業辦返還周轉金及墊付款。社隊企業辦不服一審判決,以應確認為代購加工合同,并繼續履行為由,上訴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合同應確認為代購代加工合同。該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有關稅務問題,應由稅務機關處理。
經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1.本案合同繼續執行。
2.貿易貨棧向社隊企業辦提供銀行擔保后,再支付給社隊企業辦周轉金24965.15元,于接到本調解書之日起二日內電匯。
3.社隊企業辦于1985年6月底以前,將2862個托盤全部交貨,其規格質量和交貨驗收方式等,仍按原合同規定執行。
4.已交貨的4668個木托盤交納的工商稅、臨時稅和罰款4783.36元,由貿易貨棧承擔。
5.尚未交貨的2832個木托盤如數繳納,工商稅仍由貿易貨棧承擔,加工稅由社隊企業辦承擔。
6.社隊企業辦交付2832個木托盤后,貿易貨棧應支付給其組織加工費1416元(每個木托盤5角)。社隊企業辦同意用此款抵應退周轉金。
7.經雙方核算,社隊企業辦在合同履行完畢后,還應退還給貿易貨棧周轉金2033.36元,于1986年12月底以前全部還清。
8.有關稅務問題,雙方申請稅務機關解決。
這是一起合法有效的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糾紛的起因是某縣稅務局誤認為是社隊企業辦臨時工作人員王某個人所為的購銷合同,強行扣繳了信用社某一存戶的存款。實際上是貿易貨棧向社隊企業辦提供的周轉金,雖經貿易貨棧多次出具證明,并派人到某縣稅務局交涉,均未得到解決,影響這一合同的繼續履行。貿易貨棧遂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社隊企業辦返還周轉金及墊款。
經過區人民法院調查認定,這一合同具有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的特征,認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社隊企業辦所屬工作人員拖欠稅款所致,因此判令社隊企業辦返還貿易貨棧的周轉金及墊付款。這一判決無疑會影響社隊企業辦繼續履行加工訂貨合同,掐斷了它的生產門路,因此社隊企業辦不服上訴是理所當然的。
中級法院在二審中,審查了一審判決,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1.確認這一合同的性質是代購加工訂貨,而不是購銷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
2.貿易貨棧和社隊企業辦在履行這一合同和幾個補充協議中,是認真負責的,沒有違約行為。唯一的缺點是合同中忽略了納稅問題,應該批評補交。
3.關于稅款問題,應由稅務機關處理。
在認定上述原則的基礎上主持調解,雙方處愿達成了協議;代購訂貨加工合同繼續履行,周轉金繼續提供,稅款及訴訟費雙方合理分配,納稅問題雙方申報稅務機關,貿易貨棧撤銷了要求社隊企業辦返還周轉金與墊付款的訴訟請求。
代購加工訂貨合同是我國當前經濟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對于加強橫向經濟聯系,加強城鄉經濟交流,促進工商企業之間、企業與農村生產單位、個體手工業戶的加工訂貨生產都有較大好處。法院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扶植他們的代購與生產是十分重要的。
拖欠貨款糾紛具狀書 篇3
原告一:
原告二:
原告三:
被告: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原被告于20__年9月3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
2、請求判令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號宅基地房的動遷安置補償款______________元歸原告所有;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原告三。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三原告向主管部門申請建房獲批后,建造了現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原告顧因參與賭博欠下賭債,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錢*,并向被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________無力償還,之后被告便伙同他人日夜到原告家中討債,最終原告三人和___________被迫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并在被告脅迫下搬離出宅基地房,至今無屬于自己的居所。
三原告獲悉,______年____月____日該宅基地房屋動遷,被告與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人民政府動遷安置辦公室簽訂了《上海市集體土地上征地房屋補償協議》,該協議列明補償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因被告放棄所有安置房源,故應按回購價每平米____________元計算,回購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兩項合計動遷安置利益為_______________元。扣除被告已付購房款______________元,則被告還應支付原告_____________元。
三原告認為被告非法獲取其房屋,故被告因宅基地房動遷所獲的利益應歸原告所有,F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訴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