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樣本(精選4篇)
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樣本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公安部《關于抓緊建立和認真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管理制度的通知》,為了提高消防系統抗御火災的能力,使自動消防系統隨時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有效的預防和減少火災損失,經甲乙雙方商定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名稱:成都高爾酒店消防維護 二、工程地點:都江堰市大觀鎮高爾夫山莊
三、維保時間: 壹 年(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四、維護、保養內容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自動噴淋系統 ▲ 消火栓系統
消防應急照明系統 共計 4 大系統
五、雙方義務和責任
(一)、甲方
1.甲方屆時向乙方提供一套消防系統竣工資料,其中包括消防水、電系統控制平面圖,主要產品設備資料等(包括器材廠商提供產品質量保證書);如上述資料甲方無法提供或存在暫時困難,甲乙雙方應在履行合同中逐步完善,乙方向甲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移交給乙方維護、保養的工程應是無故障運行的,并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的工程;
2.甲方不得將消防系統的設施設備違規使用,若因此發生損壞,在此期間造成的火災損失及火災責任將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指派經過培訓的專業人員在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值班人員應能正確使用設備,并具有日常維護能力;
4.值班的消防人員,應對設備運行情況作好記錄,認真填寫故障報修單并及時報修,對重大維修項目的協調、乙方定期的維護、保養記錄須簽字保存存檔;
5.為確保已壞消防報警設備的及時更換,甲方應提前預備一批設備,現階段具體預備清單詳見《附件》;
6.甲方如進行裝修,事前必須通知乙方,甲方負責協調落實裝修改造工程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向乙方提供建審意見和驗收意見,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納入維保范圍。
(二)、乙方
1.乙方承接甲方的消防系統維護、保養任務后,對工程消防系統做到精心檢修,科學維護,保證系統常年處于良好運轉狀態;
2.受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對消防工程進行標準、規范化驗收,對未驗收或驗收未合格部分,乙方應主動配合甲方要求施工單位限時完成,直到驗收合格; 3.乙方有責任培訓甲方指派的專業消防管理值班員,使之能做到及時處理識別各類火災報警信號及火災發生時能正確操作;每年對甲方工作人員進行兩次消防專業知識培訓,培訓的人員控制在15人以內;
4.在對某些隱蔽工程進行維修時,乙方應盡量保護原設施,若遇不可避免地對原裝修材料的損壞,修復工作應事先告之甲方,雙方協商解決辦法;
5.消防系統出現故障后,甲方值班人員又不能有效地解決處理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實行24小時值班(聯系人:朱進 ),乙方應迅速指派工程師或維修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如24小時不能排除故障,采取應急措施并通報甲方,并將記錄情況存檔;
6.乙方每年底將消防系統工程的維保情況通報甲方,甲方簽章確認后,由乙方送消防部門,以確保有關部門掌握系統現狀;
7. 甲方有重要接待事項應增加人員24小時值守,配合甲方完成消防部門對該項目進行每年的例行檢查;
8.乙方開展維保工作前需預先向甲方提供檢測時間表,并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9.乙方半月進行一次例行檢測,并做好相應的檢測報告;
10.乙方每季度對所負責維護保養的各個系統進行一次抽樣率不低于10%的測試檢查,并出具檢測報告雙方存檔,該檢測報告要求細化到每個受檢點位的工作情況;
11.乙方建立日常走訪制度,確保維護、保養工作的高質量;
12.對甲方提供的圖紙資料作好保密工作,發生泄密應追究有關責任; 13.合同期滿后乙方如數歸還甲方的相關資料。
六、維護保養費用及其付款結算辦法:
1.甲方每年支付大寫:人民幣貳萬圓整)作為當年乙方的維護、保養費;
2.費用支付:本合同簽訂生效后七日之內支付合同總金額的8000.00元,維護期間滿半年再付5000.00元,剩余金額在合同滿一年后10天內支付。
3.在本維護、保養合同執行的工作年度以內,每一次維保檢測當中,發現消防系統的消防器材、部件損壞,不能修復時,需更換的,其材料費一次性不大于100元由乙方承擔,大于100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擔(雙方認價)。器材設備因甲方使用不當,造成人為損壞的,其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器材設備因乙方維護、保養不當造成人為損壞的,其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更換材料時,甲方委托乙方采購,但事先應協商價格;
4、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共同對甲方消防系統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和消防隱患由乙方提出整改方案,甲方承擔設備、材料等的更換費用,乙方承擔人工費用。
5.本合同的付款方式為轉賬支票; 6.甲方為乙方維護人員提供工作便利。
七、維保方案:
乙方在收到甲方付給的維保費后,應根據甲方提供的竣工資料和檢測報告情況,編制維護、保養方案,報甲方認可。
八、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合同規定付款。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支付總價3‰的滯納金。
2.因乙方原因造成消防設備設施工作失靈,甚至發生火災事故未能及時報警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有關部門的鑒定為準)。
3.合同期執行完一年時,乙方應提供年度維保報告,報予甲方及公安消防部門;合同期間若乙方不能按合同對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或因此造成火災事故,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
4.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由無故終止合同方向對方雙倍償付未履行合同金額的違約金。
九、其它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消防監督機關一份。
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樣本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維修、保養位于的全套火災報警及聯動系統,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維保設備品牌型號
乙方負責維修保養的設備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系統。設備包括所有登記在主機內的地址碼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輸入及輸出模塊等。乙方對大樓內的消防栓系統、消防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風機、消防廣播系統等消防聯動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保養。第二條維保期限
維保期為壹年,自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維保形式
乙方按照國家現行消防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行業規范對甲方的全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系統進行測試、檢查、調整、修理。
第四條維保費用
1、本合同維保費用為人民幣萬元(大寫:人民幣整)。
2、本項目的維保合同價不包括更換器材及設備費用。如需更換器材及設備由甲方負責提供。
3、如有在維保范圍以外的工程檢修及意外故障,應該雙方確認對本項目合同造價進行追加。
第五條維保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第六條維保期內甲方責任
1、遵守甲方管理規定的情況下,為乙方維修人員進入維修區域提供方便。
2、不得允許非乙方人員修理、改動、更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聯動系統的任何部件。
3、甲方按時支付維修保養費用,零部件的費用和消防檢測事務所年檢費。
第七條維保期內乙方責任
1、乙方維護人員進入維修區域時,必須佩帶乙方單位的胸卡。
2、按國家現行行業規范和合同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方案,由乙方定期派人員對甲方的消防系統進行常規檢查和例行保養,并作好測試記錄和維修記錄。
3、協助甲方對本大樓水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等消防聯動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保養。
4、及時向甲方提供維修所需要的配件清單。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允許非乙方維保人員進入維保區域進行修理、改動、更換消防系統零部件而導致系統故障,其責任與乙方無關,修復費用乙方不承擔。
2、甲方無正當原因未按時向乙方支付維保費,乙方可暫停執行合同。
3、乙方接報修電話后,未經甲方同意,維修人員超時到場,每次扣金300元,超時更換零部件,每次扣維保金500元。
4、合同期內,如乙方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提前終止:
1)超時維修3次以上;
2)超時更換零部件3次以上;
3)系統不能正常工作3天以上。
第九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火災報警聯動系統不正常工作時,甲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其他事項
1、甲方有新的要求或國家有關行業標準發生改變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或新的行業標準執行,所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2、因甲方或大樓內用戶改變建筑格局,為了使新的格局滿足消防規范而必須對系統進行調整、改造時,所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3、如遇廠家設備停產不再提供設備配件時無法更換系統設備時,不含本合同內。
4、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商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樣本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維修、保養位于 的全套火災報警及聯動系統,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維保設備品牌型號
乙方負責維修保養的設備為 火災自動 報警系統及聯動系統。設備包括所有登記在主機內的地址碼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輸入及輸出模塊等。乙方對大樓內的消防栓系統、消防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風機、消防廣播系統等消防聯動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保養。 第二條 維保期限
維保期為壹年,自200 年 月 日起, 至200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維保形式
乙方按照國家現行消防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行業規范對甲方的全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系統進行測試、檢查、調整、修理。
第四條 維保費用
1、本合同維保費用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整)。
2、本項目的維保合同價不包括更換器材及設備費用。如需更換器材及設備由甲方負責提供。
3、如有在維保范圍以外的工程檢修及意外故障,應該雙方確認對本項目合同造價進行追加。
第五條 維保金支付期限和方式 第六條 維保期內甲方責任
1、遵守甲方管理規定的情況下,為乙方維修人員進入維修區域提供方便。
2、不得允許非乙方人員修理、改動、更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聯動系統的任何部件。
3、甲方按時支付維修保養費用,零部件的費用和消防檢測事務所年檢費。
第七條 維保期內乙方責任
1、乙方維護人員進入維修區域時,必須佩帶乙方單位的胸卡。 2、按國家現行行業規范和合同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方案,由乙方定期派人員對甲方的消防系統進行常規檢查和例行保養,并作好測試記錄和維修記錄。
3、協助甲方對本大樓水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等消防聯動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保養。
4、及時向甲方提供維修所需要的配件清單。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允許非乙方維保人員進入維保區域進行修理、改動、更換消防系統零部件而導致系統故障,其責任與乙方無關,修復費用乙方不承擔。
2、甲方無正當原因未按時向乙方支付維保費,乙方可暫停執行合同。
3、乙方接報修電話后,未經甲方同意,維修人員超時到場,每次扣金300元,超時更換零部件,每次扣維保金500元。
4、合同期內,如乙方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提前終止:
1)超時維修3次以上; 2)超時更換零部件3次以上; 3)系統不能正常工作3天以上。
第九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火災報警聯動系統不正常工作時,甲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甲方有新的要求或國家有關行業標準發生改變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或新的行業標準執行,所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2、因甲方或大樓內用戶改變建筑格局,為了使新的格局滿足消防規范而必須對系統進行調整、改造時,所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3、如遇廠家設備停產不再提供設備配件時無法更換系統設備時,不含本合同內。
4、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商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樣本 篇4
甲方:
乙方:
為保障消防系統能正常發揮其作用,確保消防安全,根據公安部1996年第30號令頒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對本單位現有的自動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乙方按甲方現有的自動消防設備項目進行維護保養。
二.甲方已設置下列的自動消防系統項目(打“√”)是乙方的維護保養
范圍,設備清單詳見《消防設施一覽表》。①.火災自動報警;②.自動噴水滅火系統;③.臨時高壓消火栓系統或利用變頻恒壓調速水泵供水的消火栓系統;④.氣體滅火系統;⑤.有管網干粉滅火系統;⑥.泡沫滅火系統;⑦.防排煙系統;⑧.消防設施聯動控制系統;⑨.防火卷簾、電氣控制關閉的防火門、防火窗;⑩.高層建筑、地下建筑或重要建筑內的消防電話系統、事故廣播系統、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
三.維護保養方式:乙方對維修保養范圍內的消防系統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測試,檢測時按《自動消防系統維修保養項目檢測報告》落實并根據檢測情況填寫報告(格式見附件),檢測報告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另一份于每年月和月分別集中送中山市消防局備案存查。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現自動消防系統運行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時內進行維修處理;如系統發生重大故障且不能正常運行的,乙方在個小時內查處維修。
四.雙方的責任和義務:1.甲方要做好日常值班、檢查工作,有專業人員專職負責管理自動消防系統,每兩周進行一次自測,并做記錄供乙方參考;甲方在工程改(擴)建和設備維修過程中影響消防設施的,應先通知乙方,由雙方根據情況做好確保自動消防系統正常運行的措施。 2.乙方要確定專業人員負責維護保養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對合同范圍內的自動消防系統負維護保養責任。乙方在維護保養過程中提供技術服務,按《自動消防系統維修保養項目檢測報告》負責對消防設備進行認真的測試、檢驗,所有消防設備應按規定時間進行全面的檢測、維護,不得偷工減料、馬虎應付了事。探測器投入運行兩年后,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響應閥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不合格者更換。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即年月至年月止)。
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要商議續約事宜,甲方有權另選擇中山市有相應維修保養資格的消防工程隊伍承擔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責任。在未簽訂新的維護保養合同前,本合同將繼續有效,雙方仍受本合同約束。
六.維護保養費用支付:根據市物價局中價費(1997)第101號文件規定收費標準,甲方每年支付乙方的維護保養費是(注:對于是乙方施工且竣工驗收合格未滿一年、已投入使用的消防系統,第一年內屬乙方免費維護保養,甲方不用支付維護保養費);因維護更換消防設備所需的費用另按合理價格計算、支付。雙方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后一星期內,甲方支付乙方首期維護保養費為元,付款方式以季度結算。
七.違約責任:1.甲方如不按合同定期付款,除須支付合同規定的維修保養費外,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每年維修保養費的%的滯納金;甲方如未能履行合同而影響自動消防系統的運行,對由此而發生火災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負全部責任。 2.乙方不按期對合同范圍內的自動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工作的,應按每年維護保養費的%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未能履行合同導致自動消防系統缺乏維護保養而發生故障,對因此而發生火災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負全部責任。 3.甲方或乙方如中止合同,應償付對方當年維護保養的%的毀約金;正式中止合同前10天內,甲方另選維修保養單位并簽訂新的維修保養合同。
八.不可抗力:凡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范圍內的自動消防系統損壞,雙方不負違約責任,但雙方均有責任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自動消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雙方主管部門或中山市消防局調解;調解不成,合同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相關部門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議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和雙方主管部門各執一份,中山市消防局一份。
甲方:(簽章)
代表:
__年__月__日
乙方:(簽章)
代表: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