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精選3篇)
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1
鑒于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代收”指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柜面提交的相關資料,扣劃特定關系人的銀行賬戶資金,并直接向甲方指定賬戶歸集或通過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戶向指定賬戶歸集。
1.2 “指定賬戶”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交通銀行代收付業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一)中“單位基本信息”欄位記載的“單位結算賬戶”。
1.3 “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戶”是指專用于辦理代收業務的銀行內部賬戶,即《申請表》“清算方式”欄位所載的“專用賬戶”。
1.4 “特定關系人”是指與甲方存在直接且真實關系的機構及個人。
1.5 “特定關系人的銀行賬戶”是指特定關系人在交通銀行開立的個人太平洋借記卡、存折或單位結算賬戶。前述賬戶應真實、合法、有效,且未處于被掛失、凍結、止付、注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第二條 申請、變更和注銷
2.1 甲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的,應按乙方的要求和提供的格式填寫《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交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代收業務的具體種類及清算方式等內容以《申請表》的約定為準。
2.2 乙方根據甲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在系統中設置甲方的指定賬戶賬號、戶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類型等相關信息,并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后開通代收業務功能。甲方應在代收業務功能開通后及時核對上述設置,如發現乙方設定的信息與《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不符,應立即告知乙方。
▲▲2.3 甲方在使用代收業務的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信息或申請的代收業務的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指定賬戶賬號、戶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類型等事項發生變更,應按乙方規定重新填寫相應表格并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由此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4 甲方如不再使用代收業務,應前往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營業網點辦理注銷手續。在甲方注銷代收業務功能前乙方已受理的代收業務,甲方應承擔其后果。
第三條 費用
3.1 甲方應按照《申請表》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3.2 《申請表》中,甲方可選擇“默認清算賬戶”或其他賬戶作為“收費結算賬戶”,其中“默認清算賬戶”指單位結算賬戶(清算方式選擇“結算賬戶”的)或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戶(清算方式選擇“專用賬戶”的)。
▲▲3.3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從《申請表》約定的收費結算賬戶自動扣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若因賬戶余額不足造成自動扣繳不成功,乙方有權繼續從前述賬戶進行扣繳直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全部繳清,甲方有義務按乙方要求立即支付應付未付費用。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辦理代收業務前應獲得特定關系人的真實書面授權。
4.2 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及乙方營業網點等渠道發布的業務規則(以下簡稱:代收業務規則)辦理代收業務。甲方已閱知并承諾遵守乙方代收業務規則。
▲▲4.3 甲方應在乙方預留印鑒印模,因預留印鑒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4 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交通銀行代收業務匯總清單》(以下簡稱《匯總清單》,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二)、代收數據盤片等資料,《匯總清單》應加蓋甲方單位公章。甲方應確保該等資料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4.5甲方應指定專人辦理代收業務申請,向乙方提交符合約定《匯總清單》和代收數據盤片,并正確使用乙方提供的代收業務數據文件制作工具。甲方應自行制作代收業務數據文件并對數據文件進行加密,不得委托乙方工作人員代為辦理。
▲▲4.6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并由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1)因指定專人與乙方進行數據、資料的傳送或交接對乙方造成損失的;
(2)甲方未按約定制作代收業務數據文件并進行加密,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代收業務數據文件泄漏或信息錯誤。
4.7 如甲方認為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柜面渠道提交的代收業務資料辦理代收業務有誤,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錯誤發生之日起30 日內與乙方聯系。
▲▲4.8 甲方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不得利用乙方代收業務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如甲方通過代收業務違法、違規使用銀行賬戶,由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9 甲方保證與特定關系人存在直接且真實關系,并自行解決與特定關系人或其他第三方間就代收業務項下各類款項發生的任何糾紛。前述糾紛與乙方無關,甲方不得以與特定關系人或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特定關系人與乙方簽署或向乙方提交有關授權乙方從其賬戶中扣款的書面文件前,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辦理代收業務。
5.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代收業務數據文件文本格式以及數據文件制作工具和密鑰,對甲方進行數據文件制作工具安裝和使用的培訓,并協助甲方解決代收業務數據文件制作中出現的問題。
5.3 乙方接到甲方通過柜面渠道提交且符合本協議約定及代收業務規則的資料的,應完成代收;甲方提交的資料不符合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的,乙方應及時退給甲方修改。如因乙方擅自修改甲方提供資料導致代收失敗,由乙方依法承擔責任。
▲▲5.4 乙方對甲方通過柜面渠道提交的資料是否合法合規沒有審核義務,對由此造成的錯收、延誤等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根據上述資料辦理代收業務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5.5 乙方因下列原因而無法完成代收業務的,對由此造成的代收業務項下款項全部或部分延誤扣賬及其他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1)特定關系人的銀行賬戶余額不足;
(2)甲方的行為是出于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向乙方提交資料;
(4)特定關系人的銀行賬戶不處于真實、合法、有效狀態或處于被掛失、凍結、止付、注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5.6 因監管要求、技術進步或業務發展等原因,乙方有權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暫;蚪K止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但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要求提前在乙方營業網點或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網上銀行網頁進行公告。
甲方不同意關于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或暫停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的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依本協議約定終止本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后繼續辦理相關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第六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6.1 對于在本協議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乙方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并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為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向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權乙方進行披露的。
6.2 在本協議第6.1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代收業務或與代收業務有關;②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6.2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協議第11.2條約定為準。
第七條 通知
7.1 甲方在本協議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7.2 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乙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乙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1)公告,以乙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傳真號碼、甲方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至日視為送達日。
7.3 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關于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甲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寄(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的,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7.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遞失誤、缺漏或遲延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協議項下爭議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協議終止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本協議終止,乙方在協議終止前已受理的代收業務,雙方仍按本協議執行:
(1)甲方按本協議約定注銷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2)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終止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3)甲方有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乙方書面通知記載的終止日或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以二者中較早日期為準)終止。
(4)甲方連續24個月未發生代收業務且未至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網點辦理注銷手續,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終止。
第十條 其它條款
10.1 甲方按乙方要求填寫并提交的《申請表》及雙方確認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2 本協議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11.1 甲方的聯系方式為: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11.2 雙方同意,本協議□適用□不適用第6.2條。
11.3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1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乙方: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甲方已通讀協議全部條款,乙方已應甲方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甲方簽署本協議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協議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2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代收 業務,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辦理 業務并按繳款人的委托進行代收代繳款項的交割,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委托乙方辦理 業務的基礎上與乙方全面開展業務合作,包括結算業務和公司業務等。
二、對于雙方商洽的代收 業務事宜,由甲方通知各繳款人到乙方營業地簽訂《委托代繳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身份證及復印件,辦理書面委托乙方從繳款人的個人結算賬戶代繳 款項的事宜。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且經繳款人書面委托后,乙方負責提供相應的代收代繳服務。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在乙方開立單位結算賬戶(賬號: ;戶名: ;開戶銀行: ) ,作為代收 款項歸集的賬戶,并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清單或憑證。
2.每月_日前,甲方根據代扣筆數,按 元/筆向乙方通過轉賬方式支付手續費。如甲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逾期付款總額的 %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甲方負責將繳款人戶名、身份證號、賬號、繳費金額等相關信息按乙方要求的數據格式生成數據磁盤或制作成代收業務清單,提交乙方辦理代收業務,并對磁盤數據或清單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負責在乙方辦理代繳 款項業務后將收款單據送交或通知繳款人。
5.如繳款人的數量、名稱、賬戶等發生變動時,由甲方負責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發生變動人員的戶名、身份證號、賬號、金額等相關信息,并要求繳款人重新辦理委托申請。
6.如繳款人對繳費金額提出異議或因代繳事項引起糾紛的,由甲方與其核查并協商解決。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和繳款人委托按照數據磁盤的信息或業務清單進行 款項代收代繳,最遲于代理業務處理的次日將代收失敗的明細清單及時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查找原因。
2.保證甲方提交的數據安全,不得修改磁盤數據。
3.為繳款人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用于代繳相關費用。
4.乙方根據甲方和繳款人委托要求辦理代繳業務,如繳款人與甲方因代繳費事項發生糾紛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如繳款人指定賬戶的余額出現不足時,乙方不墊款,因此產生的糾紛由繳款人負責。
五、本協議委托期限為 年,協議到期后如任何一方未提出要求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可自動延期 年。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簽訂地點:
銀行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3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 _________有限公司
為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項
1、甲方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委托乙方對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
2、乙方為合法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具備提供危險廢物處置服務的能力。
二、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須如實填寫《廢物信息調查表》,并提供具有代表性的合同廢物樣品給乙方,以便于乙方對廢物的性狀、包裝及運輸條件進行評估,并確認是否有能力處置。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確保轉移給乙方的合同廢物的性狀與《廢物信息調查表》的內容保持一致。若甲方產生新的廢物,或合同廢物性狀發生任何變化,或因為某種特殊原因導致任何批次合同廢物發生任何變化從而與甲方填寫的《廢物信息調查表》有任何不一致,甲方應及時如實通知乙方,并重新向乙方提供樣品,以便重新確認廢物的名稱、性狀、包裝容器、處置費用等事項,經各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補充協議,方可就該等重新確認的合同廢物進行轉移。
如甲方未及時告知乙方任何不一致或未能達成本款所述的補充協議:
(1)乙方有權拒絕接收;
(2)如因此導致該等廢物在收集、運輸、儲存、處置等全過程中產生不良影響、或發生事故、或導致收集處置費用增加者,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責任和額外費用。
2、甲方應按照《危險廢物包裝標識規范》對合同廢物進行分類、包裝,在所有的包裝容器上明確標示出正確的合同廢物名稱,并與合同附件1上的合同廢物名稱保持一致;合同廢物應使用完好無損的容器包裝,甲方應確保廢物的包裝安全。乙方對未按《危險廢物包裝標識規范》及其他相關包裝標識規范包裝和標識的合同廢物有權拒絕接收。
3、甲方應指定專人負責合同廢物的轉移、裝載、廢物種類核實、廢物包裝、廢物計量等方面的現場協調及處置服務費用結算等事宜;甲方應在合同廢物轉移前與乙方人員進行溝通再如實進行網上報告工作。
4、甲方應對擬轉移的合同廢物進行準確的計量。
5、如甲方需乙方安排運輸,甲方須負責在其內部廠區內清運合同廢物時的裝車工作,協助辦理乙方派遣車輛的門禁通行手續。甲方須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運輸服務。甲方除支付合同廢物處置費及本合同項下其他費用外,還須另行向乙方支付運輸費。運輸費的計算方法見本合同附件1。甲方有責任將其內部有關交通、安全及環境管理的規定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6、如甲方自行安排運輸或是委托第三方運輸的,必須選擇符合資格的運輸方,并承擔裝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環保、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車輛的駕乘人員進入乙方廠區須遵守乙方的交通、安全、環境管理規定,并接受乙方的監督,若甲方派遣的人員違反規定導致發生事故,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甲方須于起運前5個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接收準備。
三、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持有有效的、涵蓋合同廢物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本合同,安全、無害化處置甲方委托處置的合同廢物,配合甲方所提出的法律規定的安環審核要求向甲方提供相關材料。
3.乙方將根據處置的實際運營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許可處置能力、運轉率或維護安排等)接收和處置甲方委托處置的合同廢物。
4.如乙方發現從甲方接收的任何廢物不屬于合同廢物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應及時通知甲方。
5.甲方需要乙方安排運輸的,乙方應在接獲甲方發出的合同廢物轉移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甲方運輸安排以及承運車輛信息。
6.甲方轉移其合同廢物前,應與乙方的業務專員或客服專員進行溝通。
四、合同廢物的計量
1.合同廢物的計量準則:
每批次合同廢物轉運發起前,聯單填寫按照甲方現場的磅秤計量,并向乙方出具磅單,經乙方現場核實后,填寫轉移數據并進行網上報告;合同廢物到達乙方廠區經磅秤計量后,根據乙方磅單數據填寫聯單接收重量,并向甲方出具磅單,最終結算稱重量以乙方現場的磅秤計量為準。
2.如雙方計量相差較大,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乙方過磅的數量為準。
五、委托處置的廢物范圍、價格及結算方式:
1.甲方委托處置的廢物為:詳見附件1《委托處置廢物信息表》。
2.合同廢物的處置價格:詳見附件1《委托處置廢物信息表》中的價格。
3.結算方式:
每月乙方根據實際轉運量核算處置費后,向甲方開具增值稅處置發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發票后, 日內通過銀行電匯形式,向乙方全額支付處置費。
六、合同廢物和包裝材料的風險轉移
1. 若發生任何與合同廢物有關的意外或者事故,合同廢物的風險和責任在合同廢物交付給乙方前,由甲方承擔;在合同廢物交付給乙方后,由乙方承擔。但是,若該等意外或事故歸因于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交付的廢物不符合本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仍應由甲方承擔。就本條之目的,“交付”的時點為:
(1)甲方自行運輸或自行安排第三方運輸的,合同廢物運至處理廠并卸貨完畢之時;
(2)甲方委托乙方安排運輸的,乙方派遣的運輸車輛在甲方廠區內將合同廢物裝車完畢之時。
2.若發生任何與包裝材料有關的意外或者事故,包裝材料的風險和責任在包裝材料交付給甲方前,由乙方承擔;在包裝材料交付給甲方后,由甲方承擔。但是,若該等意外或事故歸因于甲方的,仍應由甲方承擔。就本條之目的,“交付”的時點為:
1)甲方自行運輸或自行安排第三方運輸的,甲方派遣的運輸車輛在處理廠將包裝材料裝車完畢之時;
2) 甲方委托乙方安排運輸的,包裝材料在甲方廠區內卸車完畢之時。
七、合同的違約責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違約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其他方(“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停止違反并糾正違約行為;如經守約方書面通知,違約方在3個工作日內仍不予以改正,守約方有權選擇中止履行(直至該違約情形得以糾正)或單方解除本合,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2.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將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廢物裝車或收運進入處置廠倉庫,乙方有權將該批廢物退還甲方(緊急情形下可自行處置不予退還),并要求甲方賠償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以及承擔全部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不可抗力、法律變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后3日內向其他方書面通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并書面通知對方后,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可以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無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任何其發生和后果均無法預防和避免、不可預見、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禁運、騷亂或戰爭,但不包括主張不可抗力一方的財務困難。
3.本合同簽署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規、許可、批準等的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等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收集或處置某類合同廢物,乙方可停止該類合同廢物的收集和處置業務,此情形不構成乙方違約。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
1.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各方經協商未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經各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有效期可以續展。
2.本合同除簽名外,空白部分內容手寫無效。
3.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一 份、乙方 叁 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之事宜,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簽約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開戶銀行:
帳 號:
地址:
電話:
乙方(蓋章):固體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
簽約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